樊凡: “普遍同意”还是“普遍满意”: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4 次 更新时间:2023-08-16 21:31

进入专题: 民主实践   公共论证   普遍同意  

   


作者简介:樊凡(1983-),男,陕西西安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公共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公共治理、民主理论、知识社会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摘 要】:近些年来,为了拓展公民行动的范围和领域、深化民主的程度,民主研究发生了审议转向。审议民主欲将公民的“普遍同意”视为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并试图通过公共论证的途径来寻求公民的“普遍同意”。然而,随着公民个人权利的不断成长和丰富,有必要将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置于公民的“普遍满意”之上。对承担着治理职能,扮演着治理角色的民主实践来说,寻求令公民感到“普遍满意”的方案比规划令公民感到“普遍同意”的公共论证更根本。


【关键词】:民主实践;公共论证;普遍同意;方案;普遍满意


原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历来都是政治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长久以来,人们都将公民的同意视为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然而,随着在公民个人权利的不断成长和丰富,“同意”话语在民主实践中的支配性地位均已经遇到了严重的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弗朗西斯·福山,2015)。在这样的情境中,有必要重新思考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近些年来的审议民主研究,就试图进行这样的工作。这些研究由对大规模、大范围的选举和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实践的关注,转向对更具小规模、地方性的公共论证型民主的关注。虽然民主研究的这种转向意在拓展公民行动的范围和领域、深化民主的程度,但是由于对公共论证的刻意强调,其依然是“同意”话语支配下的民主,因此也就仍然难以避免“同意”话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本文通过对民主研究审议转向的文献分析与反思性研究,试图阐明,为什么需要将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置于公民的“普遍满意”而非“普遍同意”之上。


一、民主研究的公共论证转向及其局限

近些年来,基于对以表达“个人同意”的选举式和投票式民主的不满——它将“公民缩水成了选民,将公民视为仅仅积累票数的基本单位”(钱永祥,2014:154),民主理论发生了审议转向。在审议民主的框架中,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发生了变化,由个人偏好为中心的同意转变为以公共理由为中心的普遍同意。在这种民主观念中,公民被期望以严谨、无私和开放的态度来处理公共问题,民主实践不仅被设想为以公共论证为中心,而且“期望它既能得出最佳结果又能执行平等参与治理的道德权利”(理查德·A·波斯纳,2005:157)。民主实践从选举转向审议,意在彰显公共论证的力量和优势。

学界围绕“公共论证”的讨论,几乎完全源自哈贝马斯的启发(钱永祥,2014:145)。依照哈贝马斯的说法:(1)从理论上说,可以将“公共论证”称为完美的讨论和理想的对话,它是以“话语”而非金钱、权力为媒介的,指的是公民间充分理性、平等、真诚的对话;(2)从实践上说,为了充分兑现“话语”的力量,必须消除权力和金钱对民主实践的影响,而这不仅需要在民主实践中排除一切强制和一切策略性行为,而且需要使追求真理成为公民进行民主实践的唯一动机(尤尔根·哈贝马斯,2004:94-101)。由此可以发现,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实践“依赖着一套有关公共说理的理念和制度”(钱永祥,2014:150),它试图将所有公共事务都置于公共论证的法庭上进行审判。

在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理论看来,比起其他方式来说,“公共论证”更清楚地说明了在民主实践中共识的获取条件,它要求排除一切压制性与策略性的手段,来对具体的公共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以此求得人们非威权性的共识,进而在有效避免和解决选举式和投票式民主实践中“个人同意”所面临的种种问题的基础上,求得公民的普遍同意。这些奠基于“公共论证”之上的普遍同意,不仅意味着经由民主实践获取的共识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正当性。正如钱永祥所言,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实践,“一方面借着不断进行的论辩与澄清,保证了最后这种共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借着所有人的自由、平等参与,保证了正当性”(钱永祥,2014:144)。

在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理论看来,虽然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平等事实,但是,不断地降低诸种不平等事实对政治实践的影响,不断促成人们对政治平等的体验,不仅是民主理论的规范要求,而且是民主实践的约束条件。有质量的民主实践,意味着“国家和它的公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广泛的、平等的、有保护的和相互制约的协商这些特点。民主化意味着朝着更广泛、更平等、更多保护和更多制约的审议的方向的净运动。显然,去民主化意味着朝着范围更小的、更不平等、更少保护和更少制约的协商的方向的净运动”(查尔斯·蒂利,2009:12)。如此,民主理论与实践至少在本质上承诺要不断兑现人们对政治平等的欲求。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理论将公共论证作为政治实践的界定性活动模式,通过拓展公共论证的范围,深化公共论证的质量,不仅有利于拓展政治平等的范围,有利于提升政治平等的质量,而且有利于降低各种不平等对政治实践的影响,比如由信息、金钱、权力等造成的事实上不平等的政治影响和政治议价能力。

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理论的政治抱负虽值得肯定,但是它的充分实现并不是低条件的。墨菲认为,要使“公共论证”在民主实践中发挥作用,公民必须是同质性的(Chantal Mouffe,1998:159)。然而,对公民同质性的假定与以“合理的多元事实”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并不匹配,(约翰·罗尔斯,2000:23),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公民同质性的出现,往往并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人为裁剪的结果。在这个不断裁剪的过程中,进行民主实践的人的许多存在纬度都在“公共论证”的压迫下被边缘化,甚至被无情地遗弃。这些被边缘化存在的纬度包括人的性格、生活体验、感觉、欲望以及每个人身上所具有的那些非理性的倾向和表现,比如喜怒哀乐、爱恨情仇等等,无论是历来的思想家,还是一般的社会大众,无不认为这些是人之为人的构成性要素。对公民这些存在纬度的有意割弃,会造成民主实践包容性的匮乏。当民主实践缺乏包容性的时候,其稳定性就会受到挑战甚至被颠覆,由于缺乏政治声音,被边缘化的人就会转向破坏,这不仅是因为他们感到被忽视了,而且民主实践缺乏对公民欲望和环境的清楚感觉,因而很可能对这些公民的疾苦无动于衷(理查德·A·波斯纳,2005:199)。这是只见或者浓描心志伦理、不见或者淡写责任伦理的表现。然而,对民主实践来说,责任伦理显然比心志伦理更为重要和根本。按常理说,民主实践不仅应该表达而且要能够兑现公民的自治,如果民主实践不能严肃地对待公民的渴望,不能直接回应公民的诉求,那就会造成公民在民主实践中的无力感,而这就是民主实践作为自治工程失败的表现,在民主实践中,要有能力解决那些重要的和公民关心的问题,进而兑现公民对那些支配我们生活的力量的控制(Michael Sandel ,2016)。

民主实践本是为治理公共事务,却在不知不觉中走向为了好的公共论证。这种只见公共论证,而不见公共事务的民主实践,将大大降低民主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意愿、治理能力和治理质量,进而有可能侵蚀民主的正当性基础。对民主实践来说,它更多的是要有能力、有质量地解决那些具有切身性、当下性的问题,而非试图构建人类永恒命运的学说。在民主实践中,“我们日常所遇多数只是技术问题,这要求要求争论各方都做出合理的妥协,把现实问题细致化、具体化,充分考虑其缘起、环境、条件中的特殊性,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王东杰,2015:13-14)。与以“公共论证”的想象不同,妥协是民主实践中很实用的东西,民主实践正是在妥协和试错当中慢慢前进,在民主实践中,明智、变通并不是坏东西(约翰·莫雷,2014;艾米·戈特曼,丹尼斯·汤普森:2014)。甚至民主实践的过程就是妥协的过程,要让民主正常运作,至关重要的就是把各种力量纳入到民主实践中去,即一个非暴力的、讨价还价的政治参与过程。

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作为一种面对分歧和争议时,以正当且理性的共识来进行公共判断、选择和安排的机制,在实践中过于夸大了公共论证在政治实践中的支配性地位,其实,对公共论证的效力,我们不应该有过高的要求和期待。改用王汎森的话来说,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观念并不承认和接受“社会的不透明性以及人与人之间隔离性的顽固事实,而总是假设人与人之间不仅一定有窗户,而且窗户总是打开的,通过充沛的公共论证,人与人之间的不透明性和隔离性至少会被消除,然而,人与人之间并非全然透明,如果误认此事实,就可能忽略或误判许多潜在的、错综复杂的部分”(王汎森,2014:54)。虽然人与人之间难免存在误解,人们也常常积极地寻求沟通,但是充分的理解,正如充分的表达,或都只是理想,要表现自己的真实情感和思想,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理解,即便可能,却也是艰难异常,很多时候,人们以为的互相理解,却不啻为一个聊以自娱的如意好梦,好到连自己觉到的时候也还不肯立即承认(罗志田,2016:256)。

   在寻求和拓展人与人之间的‘非威权性共识’这个问题上,虽然公共论证的努力值得肯定,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使通过公共论证,人们在很多议题上仍然会持有相互迥异的意见和判断,有的时候甚至越论证,对立越严重。在民主实践中,与进行公共论证相比,人们更是为了对利益和权力的既有格局进行策略性的改进(哈罗德·D·拉斯韦尔,2005:137),虽然公共论证在民主实践中似乎必不可少,但更为根本的问题是寻找调整、安排利益及权力格局的妥适方案。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观念,试图通过说理方式安排、构建甚至定义人们的生活,但“理”虽能服人,却不能“动”人,即“理”常常并不能改变人们的行为和选择,人们依然会在知理明理情况下,依据各自的借口行事。更何况,在公共论证中,理由也常常只是在为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进行辩护,人们不会为了理由而理由,只会为了利益找理由、找借口,离开利益这一因素,公共论证中的很多理由常常无法理解,其意义和价值也难以得到确认。根据艾伯特·奥·赫希曼的研究,长久以来,理性都是一个与欲望对立的范畴,但是,自文艺复兴以后,尤其是17世纪以后,由于从欲望中分离出利益的观念——这种利益观念表达的是经过理性权衡的欲望,人们逐渐放弃了以道德教化式的哲学或宗教戒律来约束人类欲望的方式,而开始采用一种约束欲望的新方法,即用利益来压制欲望(艾伯特·奥·赫希曼,2003:1-58)。在民主实践中,如果只谈公共理由而不谈利益,人们必将对其失去兴趣。

一旦涉及到利益和冲突问题,妥协就显得尤为重要(托马斯·谢林,2006)。令人满意的方案需要妥协而公共论证则试图破坏妥协,严格的公共论证只会是为了理由而理由,在具体的操作上,为了保证说理的顺利进行,或者为了让“最好的论证发挥力量,必然会拒绝任何策略性的协议和安排”(钱永祥,2014:147),不给任何妥协留有余地。然而,对公共论证的热心想象如果不能同时成为一种有现实兑现力的策略,可能终将会与需要解决的问题毫不相干(赵汀阳,2015)。在民主实践中,人们并不是为了寻求、构建好的公共论证,而是为了寻求令人满意的方案。将民主实践视为拓展公共论证范围、提升公共论证质量的观念,忽视了人们在政治实践中的策略性需要。

为了压制各种策略性的行为,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观念对人的理性意愿和理性能力常常给予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期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会存在仅仅依据理性来行事的人,民主实践既然是“人”的实践,就应该把“人”的因素纳入进来。正如波斯纳所言,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无可救药地夸大了道德能力和智识能力,既包括实际能力也包括潜在能力,不仅夸大了平常人的能力,而且夸大了平常官员、甚至是试图教训人民和官员的政治理论家的能力”(理查德·A·波斯纳,2005:171-172)。正如西蒙所言,人的理性是有限的(Herbert ·A·Simon,1983:19),在面对复杂的公共事务时,人们常常处于无知的状态(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1997:19-41),或者说处于意见的世界(Leo Strauss?,1978;汉娜·阿伦特,2009;赵汀阳:2006:7-8)。这即是说,在政治世界,人们常常并不仅仅完全依据有限的理性来行动,信念、欲望、情感、价值偏好等都是影响人之行为和选择的重要因素。那些试图以“公共论证”为中心来建构民主实践的理论家往往假定,公民是非常冷静、充分理性的。然而,在现实的民主实践中,公民并不不是充分冷静的、理性的,公民的“所有的行为和选择都不是在穷尽所有可能的选项,或是充分了解特定选项的所有可能的结局之后才做出的,大多是在不完整的信息状态下,甚至应该说,总是在信息很不足、有限的几个选项、很仓促的时间、很模糊的情况下,凭一点经验、一点直觉与理性而做的决定,而且往往夹杂浓厚的情绪与偏见”(王汎森,2014:45)。

在对民主实践的规划中,不应该再找借口忽视“意见的世界”这一人的根本存在境况,而应该丰富对公民的认识,“将人的存在和相关性考虑在内”(理查德·泰勒,2016:7)。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规划有些理想主义,“古今中外,标举某种远大理想以改造社会的方案,可谓不绝如缕。然而理想常常是越崇高越不易兑现,甚至变成潘多拉魔盒中出来的妖怪。这类悲剧的一再重演,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怀抱理想之人,缺乏对理想的管理能力”(冯克利,1990)。就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理想而言,公共论证的充沛体现,就是那种万众一心、同仇敌忾的场面,然而,这个场面倒像是在革命年代,但是革命也要休息,无法做到永无止境的革命,这时,不断革命虽是一条出路,但是疲惫不堪的革命也会发起疯来,出现所谓的暴政式民主(冯克利,1990)。哈耶克就曾指出,以寻求普遍同意为目标的公共论证型民主观念,表现出了严重的唯理主义倾向,在实践上主张建构理性和教条式的周全规划,而这是一种只有经强制方能有效的民主模式,往往成了扼杀个人自由和法治的“全权性民主制”渊源,成就了理性的暴政(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1997:64),使民主实践表现出了极权主义的倾向(J·F·塔尔蒙,2004)。

即使哈贝马斯本人也承认,“从政治讨论中产生的多数决策,永远‘有可能是错误的’,它的合法性在于它是‘从原则上说可能恢复的’对话的暂时中断。少数同意授权多少的先决条件是,他们自己仍有机会在未来用更好的论证赢得多数”(冯克利,2011)。这意味着,理想的公共论证是永无止境的,由于要达致所有人的同意几乎无望,只能退而求其次的去给少数服从多数提供正当性的证明,而少数服从多数之所以是正当的,似乎也只能寄希望于少数人对公共论证之持续性的期待上,如果公共论证失去了持续性,多数几乎没有办法获得正当性的证明。然而,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不可能不重视效率,民主实践必须在时间约束的境况下做出判断,而这势必要人为地中断公共论证的持续性。如此,在民主实践中,‘好’的公共理由的出现和生成,并不意味着诸种‘差’的个人意见或理由退场,只意味着在公共论证中。虽然在“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观念看来,相对于一般的、甚至比较‘差’的个人理由和意见来说,‘更好’的公共理由应该取胜,但是,“不管更好的理由如何被宽泛解释,都不能承认那些提出来赞同一般理由的认知力量,且并不能够就为什么应该置这些一般的理由和意见于不顾给出妥适解释”(罗伯特·B·塔利斯,2011,346)。由此,在具体的公共论证中,只有少许人的声音会被倾听(Robert Goodin ,2003:178),只有少许人的话语会兑换成公共判断、公共选择和公共决策。在现代社会中,真正能参与公共论证民主过程的其实是在一定高度上的精英,这些精英不仅具备能力、智力,而且有充分的闲暇(理查德·A·波斯纳,2005:157-179)。颇为反讽的是,本以扩大政治平等范围、深化政治平等程度的公共论证民主,在实践上常常会尖锐的反对政治平等(理查德·A·波斯纳,2005:284)。由于强调智识高于利益,因而强调认知技能高于感觉和欲望(理查德·A·波斯纳,2005:257-258),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在实践上常常具有反民主的倾向,这种民主观念规定了知识、关注和公共精神这些人民在其政治实践中无法满足的条件,因而他们倾向于放弃对人民所抱的希望而信奉专家的统治(理查德·A·波斯纳,2005:284),由此导致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实践,往往比精英民主更为精英,常常被非民主的治理方法所吸引(理查德·A·波斯纳,2005:257-258)。

基于以上的讨论可以确认,在民主实践中,以“公共论证”为中心来寻找非威权性的共识,往往不可能达到。在公共论证中,权力并不是处于不在场的状态,恰恰相反,公共论证背后有着‘公共理由就是权力,权力就是公共理由’的观念,况且参与者并不常常处于对等地位——比如信息不对等、资源不对等、影响力不对等、论证能力不对等……,这些不对等的因素均有可能转换为权力关系。在具体实践上,公共论证或多或少会受到权力关系的影响和约束,任何试图忽视权力关系的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观念均表现出了‘掩耳盗铃’的嫌疑。


二、令人同意的公共论证与令人满意的方案

在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想象中,让最好的公共理由发挥作用是其应有之意,然而,无论是从认识论、知识论的角度,还是从价值论的角度,何谓最好的公共理由,不仅并没有什么定论,而且充满了争议:从认识论、知识论和价值论的角度来看,论证什么才是最好的公共理由,基本上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因为我们并没有能力穷尽所有的以及可能存在的选项,因此也就没有办法确定什么理由才是最优的公共理由,任何关于最优理由的判断,要么是个人的独白,要么是强加的、独裁的(肯尼思·阿罗,1987:67),且本质上都不诚实。生物学家Stuart kauffman(1993:53)研究发现,面对复杂的情境,最优化是完全不可能的,他指出“随着系统组成部分的数量以及这些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增加,这些部分间的相互冲突的设计约束的数量也会迅速增长。这些冲突约束意味着,最优化只能是越来越糟糕的折中”。从认识论和知识论的角度来说,即使说X是最优的公共理由,也不能够得到足够有效的辩护,通常,当人们在说X是最优的公共理由时,要么是在骗人,要么是在哄人开心,就像皇帝的新装所揭示的道理;从实践论的角度来说,寻找最优的公共理由也是无望的,这不仅是由于人的偏好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会随着时间、情境以及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而且是由于即使存在所谓的最优公共理由,也会出现‘这种最优的公共理由’对哪些人来说才是最优的,而对这些人进行识别和确认的同时,会带来对某些群体的排斥。依照赫伯特·西蒙的说法,在有限理性的情况下,寻找最优的公共理由是不可能的,寻求令人满意的方案才是常态(赫伯特·A·西蒙,1988:254)。

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理论,将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由令人满意的方案转变为令人同意的论证,然而,令人同意的论证未必能够生产出令人满意的方案,两者不仅要求不同,而且有冲突的可能。也许有人会说,要做出有质量的公共判断、公共选择和公共决策,唯有事先进行充分的公共论证才有可能,但是,哈耶克的研究发现,对建构理性的痴迷,常常会使人们形成如此这般自负的认识和判断,在他看来,这种认识和判断不仅忽视了渐进理性的普遍事实和重要性,更是德性和智慧匮乏的表现(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1997:61-82),如若顽固地依此行事,会对个体的自由及其创造力构成严重的侵害,甚至走上“通往奴役之路”。事实上,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有了令人同意的公共论证,就一定会出现令人满意的方案,也许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但是这种关联至少不应该事先就被断定为是因果性的。常见的情形反而是,公共论证的充沛性要求侵蚀、甚至抵消了方案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无论这种同意是以个人偏好为中心的,还是以公共理由为中心的。不难发现,令人同意的公共论证与令人满意的方案,至少表现出如下的不同:

(1)内涵不同。从字面意思来看,“满意”指的是意愿得到满足,符合心愿,与其对应的英文名词是satisfaction,形容词是satisfied,动词是be satisfied;而“同意”指的是跟别人的想法相似,与别人的意见相同,与其对应的英文consent。用在民主实践中,“满意”重在方案绩效与公民自身意愿的匹配程度,更在意的是公民在存在论和实践论层面对方案绩效的切身感知、体验和评判,而“同意”重在公民相互间论辩和说服,更在意的是公民在认识论、知识论乃至价值论层面上对某一或者某些东西的澄清、确认和认可。“同意”与“满意”虽只有一字只差,但意有云泥之别,在民主实践中,“同意”更强调的是理性的力量,而“满意”更将人视为有欲望、精神和情感的存在,与“同意”话语支配下的公民观念不同,“满意”话语下的公民更为饱满和丰富。我们说一个方案是令人满意的,首先在于这个方案所能提供的共享利益或合作利益对于受方案影响的人的诱惑力必须大过背叛或拒绝该方案的诱惑力,或者说,众多受方案影响的人接受这个方案所能获得的利益必须大于拒绝该方案的利益,否则没有人会一直承认和支持这个方案(赵汀阳,2016:55)。这即是说,令人满意的方案必定离不开所有受方案影响的人的普遍承认、普遍支持和普遍满意。而以寻求令人同意的公共论证型民主“容易把我们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问题上升到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大是大非的问题”(冯克利,2016)。在民主实践中,“尤其不该把表白政治姿态与解决政治问题混为一谈”(王东杰,2015:16),政治问题理应得到严肃的对待,而非教义上的分析性观察(托尼·朱特,2014:23)。尽管在表白政治姿态和进行教义上分析观察的时候,人们往往能够体验到一些非常重要的价值,比如自由、平等、理性等等,就像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观念所描绘的那样,但是,公共论证一旦结束,对这些价值的体验也就画上了句号,这是由于在公共论证停止的地方、在公共论证并没有涉及的地方,不够自由、不够平等、不够理性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而经由令人满意的方案以及其绩效的不断累积,自由、平等、友爱、公正等价值能够在存在论和实践论的层面上得到持续的兑现,而不像在公共论证中那样,更多的只是在论证过程中才能够体验得到。在这里,兑现和体验是两种非常不同的表述,体验更强调过程,而兑现更为看重结果;体验更像是心理学意义上的,而兑现更像是物理学意义上的,即一个主观一些,一个更为客观。

(2)令人同意的公共论证重价值理性,令人满意的方案重实用理性。公共论证追求以理据为基础的共识,而非追求策略性的协议,它倾向于将民主实践想象为只是发生在哲学层面上;对寻求令人满意的方案来说,民主实践并不是哲学推理、论证,策略性的权宜不仅重要而且必要。在具体操作中,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实践不仅更容易而且常常受到价值理性思维的支配、乃至定义。因为这些价值理性思维更依赖于道德直觉、道德规范和道德判断,所以这种民主实践不仅表现出道德挂帅的特征,而且常常陷入无休无止、似乎丧失了生育能力的道德争论中,并美其名曰‘真理越辩越明’,最后又不得不依靠投票来裁决无休止的道德争论,而这又将‘公民’还原成了‘选民’。难道‘选民’会成为‘公民’挥之不去的阴影?在这个问题上,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实践并不令人满意。为了避免这样的循环陷阱,以寻求令人满意的方案为中心的民主实践展现出了更大的优势,这种优势恰恰体现在它更多的受制于工具理性思维的支配和定义,虽然‘理’可能越辩越明,但是‘事’需要的是做而不是‘辩’,以寻求令人满意的方案为中心的民主实践是以做出解决问题的决策为导向的,它必须“回应人们想要的东西,而不是政治理论家认为他们应该想要的或是在不同的社会或政治条件下想要的东西”(理查德·A·波斯纳,2005:197),因此权衡、妥协特征更为明显。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寻求令人满意的方案为中心的民主实践更多的受制于工具理性思维模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价值理性在这种民主实践中不重要。在以寻求令人满意的方案为中心的民主实践中,价值理性当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人类的历史实践自身就具有非常强大的价值稀释能力,价值理性本身并不能提供全面的解释,公民所寻求的令人满意的方案也就不能完全从价值理性的方面来理解。

(3)对具有社会意义的资源的敏感程度不同。寻求令人同意的公共论证对认识论和知识论层面上的‘理由’(更多的是价值的理由、道德的理由)更为敏感,以寻求令人满意的方案为目的的民主实践则对存在论和实践论层面上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资源(比如金钱,社会声望、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社会资本,时间等等)更为敏感。这里所谓的敏感性是指民主实践受这些因素强加代价影响的程度(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2012:13)。具体来说,寻求令人同意的公共论证会刻意弱化那些具有社会意义的资源的约束,就像哈贝马斯‘理想言说情境’所描绘的,进而降低自身对诸种具有社会意义的资源的敏感程度。然而,就承担着治理职能、扮演着治理角色的民主实践来说,这些具有社会意义的资源显然是一种极强的约束因素。就拿对时间的敏感程度来说,在民主实践的情境中,不能不重视效率的价值和意义,否则,会造成“迟到的治理非治理”的局面。要提高民主实践的水平和质量,不仅要克服民主的无能,而且要克服民主的低效,无论就这两个方面中的哪一个来说,时间均是一种非常强的影响因素。在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观念看来,参与民主实践的公民都应该发出声音,每一个公民都能在决策制定中享有发言权,虽然这合乎逻辑,但是布莱恩·罗伯逊(2015:20)的研究发现:①在如此这般的民主实践中,人们往往不能做出多少决定,而且开会的时间远比做事的时间还要多;②说出想做的事和能够做想做的事之间有着极大的不同,后者意味着让所发现的事物发生切实有意义的变化;③虽然公共论证型民主通常都想接纳和尊重更多人的声音,但是它不仅会破坏民主实践自我组织的能力和灵活性,而且所带来的常常只是无休无止又让人痛苦的会议,况且通常还会试图强迫所有人以同一种方式来看问题。

(4)令人同意的公共论证强调的是逻辑协调,令人满意的方案更需要政治协调。所谓逻辑协调,大致上指逻辑上的成立性和自洽性,它必须符合同一律、矛盾律与排中律的要求,有着很强的封闭性和排他性;所谓政治协调,更强调公共权力而非逻辑的力量,它试图通过公共权力来对公共事务进行规划与安排,为了使这些公共规划和安排能够获得足够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令人满意的政治协调方案至少要具有足够强大的包容能力。对于某一具体的政治协调来说,包容能力的匮乏,会带来更多矛盾和冲突,越是具有包容能力的政治协调,越能够为有效妥适地化解各种事实上存在及潜在的矛盾和冲突提供充足的余地,正如弗朗西斯·福山(2015:447)所言,“好的政治体制减少潜在的极端化,鼓励代表最广大人群利益的政治方案出台。当极端化碰上麦迪逊式的制衡政治体制,后果尤其具有毁灭性”。虽然公共权力离不开正当性和合理性说明,或者它必须要具有权威的面相,但是合理性和正当性并不能够全部转换成公共权力,也没有能力在事实上替换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作为一种事实上的,而不仅仅是一种认识论、知识论甚至是价值论意义上的存在,虽然需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支撑,但人们很难在初始状态就能够一次性的完成对公共权力进行合理性和正当性赋值的任务,即一项经由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的安排和规划,在初始的状态中,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可能比较匮乏,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项安排与规划就一定会处于合理性和正当性匮乏状态。公共权力能够通过自身的有效作为累积正当性和合理性。有效作为常常是公共权力获取合理性和正当性的重要途径。在公共权力如何获取合理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上,至少不应该过于强调、甚至固化事先公共论证的力量而弱化、甚至忽视绩效的力量。事实上,对公共权力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说明与赋值,并不会仅仅通过一次性的公共论证就能完成,这主要是由于公共权力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并不存在于认识论、知识论和价值论的层面,而是存在于一个不断演化积累的存在论和实践论的层面。如此,公共论证的能力及意义并不像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理论想象的那么强大。在民主实践中,公共论证虽然重要,但实践智慧更为重要。民主实践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共识的务实性远比其措辞优雅更为重要,至少不应刻意夸大人们进行公共论证的能力和公共论证的力量,而轻视甚至有意忽视更为根本的实践性智慧。这种实践性智慧可能是未经表达、未经知识论意义说明的知识,但在实践中却是有效的。

(5)寻求令人同意的论证以知识为导向,寻求令人满意的方案以智慧为导向。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实践离不开公民的相互辩论,更强调认识论和知识论意义上的可辩护性,其本质上以知识为导向,讲究智力的力量。说一个论证是令人同意的,至少意味着它是可辩护的,要有足够的能力化解任何可能的认识论和知识论上的质疑和批判。令人满意的方案更强调存在论和实践论上的适用性和灵活性,更着眼于公共事务的特定情境,更在意方案在多大范围和多大程度内是妥适的、有效的,其本质是以智慧为导向。离开公共议题的特定情境,方案的价值和意义得不到确认,离开特定适用情境,无法判断方案的好坏,在一定意义上说,缺乏灵活性的方案肯定不会令人满意。因此,寻求令人同意的公共论证更像是智力游戏,而寻求令人满意的方案的民主实践则离不开持续博弈,在博弈过程中,情商可能比智商更为有效,而且更具积极价值。“公共论证”重推理、轻博弈,意在彰显智力的力量,寻求令人满意的方案重博弈、轻推理,意在彰显实践智慧的力量。“在日常生活中,说理容易,始终看透他人的心思往往不可能。虽然在认识论、知识论的层面对人的行为和选择进行说明和赋值比较容易,但是在存在论和实践论的层面对人的行为和选择进行改变,并不简单,常常是缓慢的、润物细无声的过程,即使通过革命的方式一时激起千层浪,但不久就会归于平静的常态。这即是说,认识论和知识论层面的说明和赋值,至少不会即刻兑现为存在论和实践论层面的变化,论证并不会终结不断博弈、不断演化的意义,并不会终结历史实践,在公共论证中,最终被终结的只是公共论证自身,要么就是使自己变成纯粹的思维游戏。可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公共论证似乎忽视了这个常识,它试图通过构造充沛的公共论证来发现、制造人心意义上的共识,结果往往只是口头上的共识,与人心和人的实际行为、选择,还有很长距离,甚至相悖。任何对常识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轻视和忽视,并不意味着常识的退场和失效,反而使自身更像掩耳盗铃。如此,“出路似乎只有一条,那就是不再一味强化理想,而是下点‘优化理想’的功夫,使它具有稳定而持久的建设性”(冯克利,1990)。对“公共论证”理想的优化,根本在于对日常生活的回归,在民主实践中,寻求令人满意的方案比“公共论证”更为重要和根本,唯有如此,民主实践才能具有稳定和持久的建设性。


三、结论:将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视为公民普遍满意的意义

民主实践毕竟不是公民间的智力游戏,而是试图在治理公共事务的基础上,对人们的存在状态和存在质量进行改进。在今日这个尤为强调个人主体性和感受的时代,越来越有必要使民主观念和民主实践从“普遍同意”话语的支配转向“普遍满意”话语的支配。与寻求“普遍同意”的公共论证型民主不同,寻求“普遍满意”才是民主实践中更为根本的问题。赵汀阳的研究发现,“普遍同意”观念想当然的假定,由于存在着普遍的人性和理性,“思”与“思”的和谐能保障“心”与“心”的和谐,但是,普遍理性虽能保证“思”与“思”的和谐,却无法保证“心”与“心”的和谐(赵汀阳,2015)。这是由于“思”与“思”的和谐只能保证理解,而不能保证接受,在这个问题上,以“公共论证”为中心的民主观念过于天真,它未必能够解决问题,尤其是那些涉及根本利益的事情,还有那些涉及生存意义的事情,比如宗教、精神和价值观,也很难通过公共论证而达成互相接受(赵汀阳,2016:225)。对于形成人类良好的共同生活,理解他人仍然不足以使我们形成良好的共生局面,‘接受’问题才是人际关系、不同共同体间关系和文化间关系的最后问题(赵汀阳,2015)。因此,在民主实践中,与“普遍同意”相比,“普遍接受”才是更为根本的难题。虽然“普遍同意”和“普遍满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同意度会影响到满意度,但是“普遍同意”不能保证“普遍接受”,也就难以成为“普遍满意”的决定性影响因素;相反而言,“普遍满意”至少意味着“普遍接受”(肯尼思·阿罗,1987:112),而“普遍接受”的事实又至少能够推出“普遍同意”。

将民主实践的支配话语从“普遍同意”改进为“普遍满意”,离不开对方案的改进而不是对公共论证的刻意塑造。虽然在对方案的反思和调整中离不开公共论证,但是这里的公共论证已经不为同意话语支配,而以提升方案的满意度为目的,并且,这种满意并不只是为了一部分人的满意,而是意在寻求普遍满意。说一个方案获得了普遍满意,至少意味着:(1)该方案形成了普遍受惠;(2)该方案能够保证互相兼容的合作(赵汀阳,2016:44)①。正是在普遍满意的话语支配下,善治才越来越成为了评判民主实践质量和合法性的支配性标准。借用姚大志(2015:53)的话来说,善治是一种实质的合法性,它是通过民主实践履行其职责表达出来的,是通过良好业绩表达出来的,是通过满足了人民的合理期望表达出来的。

有研究表明,随着政治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和公共事务复杂程度的提高,民主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越来越需要建立在民主绩效的基础上的,正是通过绩效的不断累积,民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才会不断增强,然而,受制于“同意”话语的民主绩效,常常并不令人满意,这主要是由于以“同意”为支配性话语的民主在实践上日益走向了否决式民主(弗朗西斯·福山2015:447-453),造成了民主的衰败(包刚升,2014;罗伯特·D·帕特南,2015;弗朗西斯·福山,2015)。为了提升民主的绩效,因此,对民主实践来说,纯粹的公共论证走向,显然是不适宜的。孟子言,“得民心者得天下”,民主也不例外,民主要从‘得民意’走向‘得民心’,根本上取决于民主实践是否成熟。所谓民主实践的成熟,核心指的是民主绩效的不断提高,而唯有当人们可以依据令人满意的方案来安排公共事务的时候,民主实践才能变得成熟。改用燕继荣的话来说,如果今天需要反思和创新民主,创立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民主理论或许就是方向,这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民主理论关注的是民主实践推进的过程,强调的是政府应该在尊重民心的基础上解决自身公共治理的问题(燕继荣,2016:39)。因此,对承担治理职能、扮演治理角色的民主实践来说,寻求“普遍满意”比“普遍同意”更为根本,将寻求“普遍满意”视为民主实践重心的观念,有着明显的优势,这至少表现在:

第一,有利于民主绩效的提升。民主实践上的优势至少意味着民主的绩效是令人普遍满意的,在民主实践中,讲理虽然重要,但做事更为根本,况且,讲理的目的是为了做事,而做事离不开方案,要把事做好,更离不开令人满意的方案。寻求令人普遍同意的公共论证需要的是话语而非绩效的力量,而寻求令人普遍满意的方案需要的是绩效而非话语的力量。区分令人普遍同意的论证和令普遍满意的方案的不同和冲突,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上来说,能够开拓出新的视角来描述、解释和反思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深化人们对民主的认识;从实践上来说,能够为不断提升民主的绩效提供思路和方法,促进民主实践的成熟。

第二,有利于民主现实感的增强。普遍存在的利益问题,理应得到民主实践的认真对待。借用伯林的话说,在民主实践,如果只在意公共理由,忽视利益问题,那么就会造成政治判断力的低下和政治现实感的缺乏,由此引发政治上错误,甚至导致民主实践的失败(以赛亚·伯林:2011)。民主实践的根本功能不是辨明是非,而是试图在“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约翰·罗尔斯,1988:4-5)的基础上,消弥人际间的诸种冲突,力求公民的“普遍满意”。

第三,有利于避免民主的崩溃。根据包刚升(2014)的研究,高度的公民政治分裂与离心型政治安排的结合倾向于导致民主的崩溃,为了避免民主的崩溃,应该降低公民的政治分裂和避免离心型的政治安排。以寻求“普遍同意”为目标的民主实践,由于容易蜕变为公民相互间的智力较量,容易把问题话题化,诱发对峙性的争论,最后又不得不找个假以民主之名“公共理由”说了算(肯尼思·阿罗,1987:67),“这反而会激化矛盾,造成更多的问题”(冯克利,2016),比如造成公民的分裂公民强化离心型的政治安排,进而可能造成民主的崩溃。而以寻求“普遍满意”为目标的民主实践,将“政治的第一要务视为解决问题、平息纷争,而不是贯彻理念”(冯克利,2016),而要解决或者缓和现实公共问题,离不开公民的有效合作,需要“使得相异的思想观点在解决问题的现实需要中获得缓解”(汪晖,2000:90),需要有效避免公民的分裂和离心型的政治安排。

第四,有利于解决政治冷漠对民主实践的困扰。从现象学上来说,所谓政治冷漠,是指公民对政治活动不感兴趣,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参与政治活动。依照威尔·金里卡的解释,政治冷漠的普遍存在并不是由于人们认为政治不重要,而是私人生活的日益丰富所致,在现代社会,人们更愿意将时间和精力分配给各种私人领域的事务(威尔·金里卡,2004:536-537)。即使在民主范围不断拓展、民主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政治冷漠依然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由于以寻求“普遍同意”为目标的公共论证型民主对公民的政治参与有着非常高的期待和要求,政治冷漠的普遍存在,势必会削弱这种民主的正当性基础。而以寻求“普遍满意“为目标的民主实践,并不会对公民的政治参与有着很高的期待和要求,她认为政治冷漠虽然是民主实践中的常态和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是却不能因此而假定对参与政治没有兴趣和热情的公民对民主实践没有任何期望和要求,这些对政治没有兴趣和热情的公民仍然期望和要求民主实践应“该是足够称职的,即能很好的履行其职责”(姚大志,2015:53)。一个公民可以不参与民主实践,但是他一定会受到民主实践结果的影响,会对这些影响进行评判,这就涉及到了公民是否满意的问题。因此,福山才会认为,现代民主更离不开法治和问责而不是公民的“普遍同意”(弗朗西斯·福山,2015)。

也许有人亦会用阿罗不可能定理,即“如果众多的公民具有不同的偏好,而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制度下不能得到令所有人都满意的结果”(肯尼思·阿罗,1987:110),来反驳寻求普遍满意的民主实践,但是阿罗不可能定理只是意在表达人们无法在事先做出符合普遍满意的选择,它并不意味着在事中无法对初始的方案进行以普遍满意为导向的帕累托改进。哈耶克的研究发现,在人们持续的自由互动中,表现出了普遍满意的趋向(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1997:44)。换言之,令人普遍满意的方案,起初很可能只是令一部分人满意的方案,但随着方案绩效的累积,以及在施行过程中的不断的反思和帕累托改进,方案能够不断拓展自身的可接受性、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而获得人们的普遍满意。由此,阿罗不可能定理更像是反驳以寻求事先的普遍同意为目标的公共论证型民主的有力证据。

总之,随着公民个人权利的不断成长和丰富,有必要将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置于公民的“普遍满意”之上。虽然将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视为公民的“普遍满意”更具现实主义的色彩,但是这并不排斥民主实践亦应该有理想主义的抱负。M·博兰切利曾提醒人们,“政治应该是现实主义的;政治也应该是理想主义的。这两条原则相互补充时为真,相互分离时为假”。因此,有必要将以寻求公民的“普遍同意”为目标的公共论证型民主观念视为具体民主实践的一个参照、理想类型(Idea Type)和反思依据。这意在阐明,经由民主实践而生成的“普遍满意”应该是公民而非臣民、奴隶的表达,它不仅应该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而且应该是经过反思的、经过自由、平等和友爱改进的,且要能够经得起“思”和“心”、公正和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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