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军:现象学是建立科学法学的重要工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84 次 更新时间:2006-07-30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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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军  

前言

科学解疑(终),宗教设疑(始),互为循环,不可分割。“道、德”互为表里,不可分,如果达到高度同一,可谓得“道”或者有“大德”。伪科学、伪宗教是非本质的、反科学的,现象学则是直观本质的科学方法,即现象学是科学的思维方法学。它和道学本质相通。

法学要解决社会关系的本质问题,才能为法学奠定坚实的科学真知的基础,而其他非本质的法学最终都是次级科学,既非真正科学,虽然它们有效用,应回归这个本质道路,科学道路。

法学需要科学的思维方法,严格说来,自然主义、历史主义、世界观等知识以及形式逻辑等工具都是非本质的、不充分的方法。

科学法学不排斥其他形式的法学,但其他形式的法学离不开科学法学,否则,就会成为工具或者导致法律虚无化而丧失法学的生命活力。相对于科学法学,其他法学都是应用法学,科学法学是基础理论法学。

事实上,法制研究需要科学的工具,正如物理学需要数学工具,认识论工具等等,法学也不例外。法学研究的最有力工具就是哲学,法理学建立在法哲学基础之上,法律技术建立在法理学基础之上。所以,科学哲学就是科学法哲学的工具。

法学之科学性建立在基础理论的科学性之上。这种科学性不是逻辑的自圆其说(主观主义、唯意志论、各种世界观学说、历史主义等等),不是实践的可行(因为千百年来,战争、杀人都被认为是合法的而通行无阻)。它的真理性来自社会存在本质的把握,法治社会之存在主体是个人和人类。处理个人、人类共同体关系的知识就是法学理论的根本任务。以人为核心,以人的本质为主线,探索自由主体的活动范围(时空)、方式等。这是科学法学的基本任务。

那么?科学法哲学、科学法学如何构造?基础是什么?是体系?还是方法?或者形式是体系,内容是方法?用现象学的理论看,科学法学是不同于自然科学和一般社会科学的科学,它不是自然法、也不是实证法,而必须首先是关于本质存在的规律的学问;还是新的法学、真正的科学法学理论之一;是建立在科学哲学之上的;是由科学法理学支持的开放法制知识体系。

所以,为了建立科学的法学理论基础,法律学人必须关注、研究、应用现象学方法。

1-1 建立科学法学的是可能的、必要的。

1-1-1 世界观哲学不能摆脱主观主义,自然主义哲学不能摆脱客观主义,二者没有解决主客体关系问题,没有解决存在和意识的本质问题,都不能达到认识的绝对明晰性要求,不能达到本质直观,从而使艺术处于“自然任性”或者“纯粹自然、客观存在之偶然反映”,这都不是科学的绝对性,没有建立起第一性、前提性的绝对意识“体系”。

1-1-2 -1同理,建立在世界观哲学基础上的法学,因为世界观之对立,会产生非中立的、难以融合、沟通的立场化法学,使法学无法达成本质共识,从而不能实现世界法制的统一,没有法治社会需要的坚实的法制保障和共通的信念保证,所以,不能实现世界和平,人类和谐,不能实践真正的法治社会。

1-1-2-2 建立在自然主义哲学基础上的法学,以自然科学方法处理社会问题,不是以“人性、人道”精神为基础,偶然性、统计概率决定着法律的存废,法制成为智力竞争的工具,各种特殊性法律以“自由、民主、人权、主权”,等等价值追求为口号,各行其是,各定其律,各持其理,法制多元化带来的是世界的无序、偏见、杂乱,没有科学法学体系,使表面上的法制科学远离科学的本质。甚至连自然科学的学术共同体也难以形成,法律人没有真正共同的法治信念和学术语言,隔膜无法完全消除,使历史上的一切法律不得不沦为各种政治、宗教等权力运作的工具而难以独立存在和发展,没有回到法律本来的社会服务职能上来。

1-1-3 为了使法学摆脱纯粹人文学问和纯粹自然知识的非科学历史,法学需要一种统一的、科学的认识论工具,这个工具就是科学的现象学哲学。现象学还原思维方法同样可以使用到法学研究领域,从而为建立科学法学提供有力的科学思维工具。所以,科学法学是可能建立并成为一种真正独立的科学。

2-1科学法学必须建立在现象学或道学基础之上。

2-1-1法律就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知识,认识论具有绝对的指导意义。现象学是科学哲学方法,对法学研究来说也有着基本的价值。

2-1-2 法律需要明确无疑,需要法哲学支持。它不能是主观的,同样不能是外在客观的反映。二者都不具有不朽性、真正的客观性,都是让人质疑的,因为它们无法摆脱成见、偏见、偶然性。

2-1-3 法哲学如果要成为不朽的科学,只有建立在正确的方法和绝对的本质之上才有可能。为完成这个任务,现象学提供了可能的方法,道学提供了绝对的前提,从而使法学建立在绝对的自明性、明晰性真理之上。实质上,二者都是方法,而不是具体真理的教条理论。

3-1 科学法学只研究社会真理。

3-1-1 法学要摆脱立场、国家、民族、性别、意识形态、科技、政治、政党学说、宗教、文化差异、传统,历史、自然、世界观差异等等一切非普遍化因素的制约,抛弃一切成见和偏见,才能走向科学之路;这是科学法学的唯一使命。

4-1 科学法学需要科学法哲学作为基础。

4-1-1 法学需要基本的公共理论基础作为平台,否则,必然形成各有其观点,没有统一的学术标准,主观法学充斥学界的局面,法治社会难以建设,法制统一更不可能。这个基础就是坚实的、不朽的法哲学原理。所以,只有在共同的法治理性和基本的法学概念、理论范畴内,法制学术才有科学、客观、统一的基本标准,才能真正走向健康发展之路。那么,道学法学(姑且称之)或者现象学法学就是这样的法哲学理论。

5-1 科学法学的重要工具是现象学。

5-1-1 胡塞尔认为,在现象学之前还没有真正的哲学。只有现象学才是真正的哲学,因为现象学是科学哲学。在胡塞尔看来,世界观哲学(唯物主义哲学和唯心主义哲学)不是真正的哲学,历史主义与自然主义哲学也不是真正的哲学。

5-1-2 实际上,自然主义法学就是建立在世界观哲学基础之上,实证主义法学以自然主义哲学为基础。这两种哲学在现象学看来,都是非本质的哲学,还没有达到科学哲学的要求。因此,现象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工具就必须重新审视历史上的一切法学,甚至要建立起一种新的、科学的法学体系。这种科学法学是可以建立的,因为现象学是有力的、合适的工具。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现象学方法就是要达到对人的(存在)的本质的认识,认识达到绝对明晰性的哲学。而科学法学也应该建立在这种绝对明晰性的本质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一切偏见、经验或者主观意志之上。这样的法学才是科学法学,也是法律学人的共同理想吧。

6-1 科学法学的方法

6-1-1 科学法学以本质的、绝对等范畴作为理论的基础。

6-1-1-1 自由。

6-1-1-2 人权。

6-1-1-3 国家(地区)主权。

6-1-1-4 人民民主。

6-1-1-5 社会公德。

6-1-1-6 公共权力。

7-1 科学法学的基本内容

7-1-1 公民(广义)基本权利。

7-1-2 公共权力组织(国家权力)

7-1-3 国际宪法。

7-1-4 基本法律体系

7-1-4-1 民法以及诉讼法。

7-1-4-2 行政法以及诉讼法。

7-1-4-3 刑法以及诉讼法。

8-1 科学法学的地位

8-1-1 科学法学是在公共权力制约之外,独立、中立、自由的法学。

9-1 科学法学的目的

9-1-1 科学法学以维护社会和谐,世界持续、全面的和平为使命。

10-1科学法学的任务

10-1-1 科学法学致力于世界法制的统一。

11-1科学法学的形式

11-1-1 科学法学是开放的非封闭的自我协调的动态知识体系。

12-1科学法学的意义

12-1-1 法学成为真正的科学,消除国界、宗教、政治等差异,最大限度的实现人类的社会共同理性,走向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

小结

胡塞尔认为,除了现象学,其他任何哲学都不是科学哲学。

作者认为,法学似乎也有同样的困境,就是说,现在的法学也不是真正的科学,这不仅因为它是主观性观点化知识的,还因为各国法制体系内没有消除意识形态等的偏见而背离科学的普遍中立性之基本要求科学法学也存在价值选择,但这种选择是自由的、待定的、本质的主体自我选择,而不是教条的、经验的等等外在强加于我的。这是科学的、普遍的价值中立观念。现象学法学是本质主义法学。所以,建立一种科学法学,一种自由的、人道的、本质主义法学需要科学哲学,现象学法学就可以是科学法学的重要分支。

相对于法学,哲学是高度发达的学科,但胡塞尔认为,整个西方哲学史并不是一部科学哲学史。法学虽然是一门重要的、突出的人文社会学科,但也同样没有形成真正的科学法学。这是因为法学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法哲学,正如物理学如果没有高等数学还只能是一门自然哲学,而不能称之为自然科学一样。科学法哲学是科学法学的重要基础工具,而现象学就是科学法哲学的基本工具之一。

所以,现象学方法是科学法学的重要的、基本的工具。

参考文献:

1、【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吕祥译,《现象学与哲学的危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12月第一版。

2、【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张庆熊译,《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10月第一版。

3、陈宣良著,《理性主义》,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5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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