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永乐:维也纳体系与君宪信念的持久性:以康有为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01 次 更新时间:2017-07-13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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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永乐  

【全文】

目次

一、维也纳体系

二、失败的“纵横家”

三、德国的崛起与体系的衰变

四、从主流到边缘

五、余论


摘要:国际体系是塑造国内宪制的重要力量。在近代中国宪制发展道路争衡中,诉诸国际体系的主流是一种常见的论战策略。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所奠定的维也纳体系,确立了君主制国家的优越地位,并影响到了中国晚清立宪派的宪制思想。作为立宪派的理论领军人物之一,康有为所认识到的维也纳体系是一个君主制国家主导的国际体系,而他所推崇的维也纳体系的潜在“终结者”德国,同样也是一个君主制国家,康有为的国际体系经验对其理论建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支持其在辛亥革命之后继续主张君主立宪的优越性。这一从国际体系主流寻找支持的思维方式颇具典型性,但也存在深刻的局限,当为今人所戒。

关键词:维也纳体系;君主立宪制;三世说


在近代中国宪制[1]演变的过程中,有一个长期困扰学者的问题:为何在辛亥革命之后,中国的政治精英中仍然存在非常强大的支持君主立宪的力量?

我们熟悉的传统历史叙事的回答是:“革命不彻底”。辛亥革命由革命派发动首义,但多数地方督抚和士绅其实都是立宪派,见清廷无法挽救,宣布本省独立,许多人摇身一变,就成为“民国”的官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宪制的偏好必然会发生改变。这个回答抓住了政治过程的要害,但其视角仍在很大程度上被国内政治的视野所限定,而未能探讨国际环境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国际体系与国内宪制之间的关联切入,增补一个新的视角: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在国际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欧洲列强中,君主制是压倒性的政制,这一事实具有重要的思想影响力。通常认为,“中华民国”是亚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但即便放到欧洲,其共和宪制也是例外而非常态;美国与拉丁美洲国家当然基本上是共和制国家,但美洲国家当时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仍比较有限。对于许多立宪派人士而言,既然国际舞台上最为活跃的仍然是君主制国家,他们就很难改变自己坚持君宪的信念。

在塑造宪制的诸多力量之中,国际体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国家起源于不同人群之间的生存斗争,因而往往成群出现,形成一个区域性的国际体系;欧洲列强在近代的扩张,则造就了一个全球性的国际体系。国家之间的贸易、结盟、臣服、冲突乃至战争等种种活动,以看得见与看不见的方式,不断塑造和重塑一个国家的国内宪制。

在中国的儒家思想传统中,这一论题经常被作为“内外”关系的延伸来处理。自清朝中叶以来,庄存与、刘逢禄通过对公羊学的重新阐释,对清王朝治下的新的“内外”关系进行了正当化;魏源、龚自珍、康有为等人则着眼整个国际体系,更新公羊学的“内外”论述,以保持儒学的“万世法”地位。[2]而从国际范围来看,对地缘政治/国际体系与国内宪制关系的学院派探讨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但这一主题上的先驱思想者——生于1861年的德国学者奥托•欣茨(Otto Hintze),在20世纪30年代前即已出版其主要著作。欣茨十分重视国家之间的冲突,甚至认为这一因素比马克思重视的阶级斗争对国家内部结构的影响更具决定性。[3]不过,马克思主义传统思考的阶级斗争,绝非封闭于一个国家内部。列宁作于1916年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已经探讨了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冲突如何为国内革命提供了条件。[4]这一传统启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以弗兰克(A. G. Frank)[5]、阿明(Samir Amin)[6]、华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7]等为代表的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在对封建主义和绝对主义的解释中引入了更多的对于国际体系与地缘政治的关注。[8]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 )[9]、西达•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10]、迈克尔•曼(Michael Mann)[11]、托马斯•埃特曼(Thomas Ertman)[12]等历史社会学家,尽管有不同的理论取向,但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及了地缘政治与国际秩序演变对于国内宪制的影响。

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国际体系和国内宪制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个很少有人问津的论域。我国学者朱苏力教授关于中国古代宪制的系列论文是近年来少有的关注“内外”关系的法学理论研究。他将“齐家”“治国”“平天下”解释为三个层面的宪制问题,并将中原王朝处理游牧文明和农耕文明张力的实践与“平天下”的概念关联起来,使得深入讨论中原王朝的宪制与地缘政治及朝贡体系的关系成为可能。[13]不过,这一研究视角仍处于展开阶段,存在着很大的开拓空间。本文试图以康有为的法政思想为切入点,重新思考“民初何以存在如此强大的君主立宪制力量”这一问题,以期对这一论域的研究作出推进。

为何要选择康有为作为切入点?有三个重要的原因:①康有为是晚清立宪派的旗帜人物与主要理论家之一,支持君主立宪制[14]的主张终身未变;他深度参与了1898年的“百日维新”与1917年的张勋复辟;思想和行动连接着诸多晚清和民初的思想家与政治人物。②康有为在流亡之后周游列国,足迹遍及五大洲,成为晚清知识分子解读当时的国际体系的先驱者。③康有为将儒家经学对“内外”问题[15]的处理,延伸到对国际体系的探讨。思考“内外”问题的中国近代思想者为数众多,但借助经学话语建构起整全的理论体系,以系统解释乃至预测五大洲各国“内外”关系变迁的,康有为是第一人,也是最后一人。

本文将指出,康有为对于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所建立的维也纳体系的解读,深刻影响了他对世界潮流的判断。这个体系的主导力量是一系列欧洲君主制国家,其建立也具有很强的反对法国大革命重演的意图。在19世纪的“万国竞争”中,一系列欧洲君主制国家在全球纵横捭阖,开疆拓土,并将自己打扮成为文明的代表;而康有为所看到的对这一体系的强有力的挑战者——德意志第二帝国,同样也是一个君主国;19世纪欧洲存在一系列民族独立运动,但独立成功的国家,大多数也采取了君主制政体。所有这些现象都坚定了康有为的信念:在当下的历史阶段,君主制是真正具有普遍性的宪制,而共和制只是例外。由于近代中国在国际体系中的弱势地位,近代中国的法政思想家在思考中国的宪制的时候,很难抛开“富强”的目标,自然容易将眼光投向国际体系中最强的若干国家,并且认为,这些国家的宪制,就是其强大的原因,是值得学习的。康有为的思想尤其体现出这一典型特征。基于此,对康有为国际体系与宪制思想的考察,就不仅是对单个思想人物的研究,更具有反思某种典型的宪制思维方式的意义。


一、维也纳体系


“国际体系”是由诸多相互作用的国际行为体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它不仅指向这些国际行为体,更指向将它们连接在一起的那些知识、原则、规范、程序等因素,如同一门语言的结构和语法规则。[16]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国家之间往往会形成一些等级结构,霸权国家高居顶端,之下或许会有一个相互承认大国地位的列强俱乐部,要加入这个俱乐部,既需要证明自己的力量,也需要遵守其所设定的制度门槛和行为准则。霸权结构一旦形成,即会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直到新的霸权竞争者溢出既有的霸权体系,重设国际体系规则。由于力量的不对称,一个弱国的内政走向,如果影响到列强的利益,往往会遭到无情的干涉——即便国际法中存在“不干涉内政”的种种修辞,列强总是能够找到规则的例外。

长期以来,国内学界习惯于将19世纪以来的国际体系理解为民族国家体系,并认为这一体系冲击了以清王朝为中心的朝贡体系,最终促使中国走上民族国家建构的道路。但这一见解忽略了一个重要现象,19世纪欧洲列强的民族国家建设与帝国建设实际上是在同步进行的——在欧洲本土,列强通过教育、兵役和语言等政策,促进民众的文化同质化,试图培育民族国家认同感;在海外,列强的殖民扩张,实际上又打造了新的、充满多元特征的殖民帝国。欧洲史学者对于维也纳体系的研究,已经同时涵括了这一国际体系的两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1814年,在奥、普、英、俄四国同盟打败拿破仑之后,欧洲各王朝国家代表在奥地利首相梅特涅的主持下,在维也纳召开会议,重新划分欧洲地图(其中包括对波兰的瓜分),奠定了新的国际体系。为防止法国大革命之类的共和革命再次发生,王朝国家的世袭统治者们建立了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避免相互之间发生战争。他们并没有惩罚复辟了波旁王朝统治的法国,而是将其纳入这个协调体系,从而形成英国、俄国、奥地利、普鲁士、法国五强共治(pentarchy)的局面。[17]与17世纪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相比,维也纳体系不仅仅是依赖于客观上的力量均势(balance of power),更具有一种主观的协调的努力。在列强的协调框架之下,“欧洲公法”(Jus Publicum Europaeum)在19世纪蓬勃发展起来。

欧洲五强之间的协调并不稳定。在1822年的维罗纳(Verona)会议上,五强就西班牙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只就一些较小的事项达成共识,利益的分歧让同盟关系难以为继,通过事先协调避免冲突的理想破灭了,这可以说是维也纳体系的第一次大衰变。然而,通过临时的多边会议进行磋商的做法,却保留了下来。19世纪除维也纳会议外,1856年的巴黎会议以及1878年的柏林会议也称得上congress等级会议,其标志是列强的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出席了会议;在1830年至1884年之间,还有不少于17次等级略低一些的会议(conference),一般由东道国的外交部长主持,列强公使出席。[18]

列强之间的协商降低了欧洲大陆的战争风险,使得各国有可能将精力转向海外殖民扩张,加快对非西方世界的占领和瓜分,并以欧洲文明为模板,设定普遍的“文明标准”(standard of civilization)。[19]中国因为既不符合也不反对欧洲文明标准,被归为“半开化国家”,不适用平等列强之间的国际法;但列强可以在获取领事裁判权的前提下,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维也纳体系延伸到远东,其强度虽然有所弱化,但双边的磋商、多边的会议以及其他种种外交渠道,使得列强仍然可以时时交换对殖民地事务的看法,协调彼此的利益,减少直接冲突。

列强在欧洲本土通过一套形式上平等的规则相互交往,通过复杂的协调机制来避免冲突。但在面对非西方国家的时候,列强的目标,则是尽可能将后者纳入自身统辖的殖民帝国。“文明的标准”作为一套意识形态说辞,既解释了为什么列强内部可以平等,也解释了其他政治实体为何应当臣服于列强。19世纪的国际法实践中,既有平等主权国家之间的交往规则,也有关于“保护国”(protected state)、“宗主权”(suzerainty)和领事裁判权(consulate jurisdiction)的种种规定。欧洲是国际法的基座所在,正如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所言:“直到1890年,压倒性的意见是,国际法意味着具体的欧洲国际法。”甚至“文明”、“人性”、“进步”这样的概念,实际上都是以欧洲中心主义的方式得到界定的,文明意味着欧洲文明,人性意味着欧洲人体现的人性,进步则是欧洲文明的进步。[20]

19世纪末20世纪初,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1894年日本在甲午战争中战胜、1900年日本加入八国联军、1904年日本赢得日俄战争这三大事件的发生,列强俱乐部中出现了一个非欧洲的势力——日本。另一个现象是,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Hague Peace Conferences)基本还是欧洲国家的天下,只有五六个非欧洲国家与会。但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美洲与亚洲参与者。国际法的“欧洲性”正在逐渐消退。欧洲人主导的维也纳体系已经开始发生进一步的衰变。

不过,德国人施米特并没有承认,德国的统一本身即是导致维也纳体系加速衰变的重要因素之一。维也纳体系原本由英国与俄国分享霸权,二者处于欧洲大陆两翼,给欧洲大陆的国家留出了许多腾挪的空间;而当中欧崛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强劲的大国,对其他欧洲大陆国家的挤压更为直接,“万国竞争”变得更加剧烈;当德国发展到主张欧洲霸权的地步,原来的大国协调体系就很难持续下去。

康有为当然不清楚后世学者对这个国际体系的命名,但这丝毫不影响维也纳体系成为其思想的情境(context)与写作的主题。波兰在维也纳会议上被普、奥、俄三国瓜分的一幕,如同梦魇一样困扰着他。他始终担心同样的命运落到中国头上。而应对之法,第一是促进中国的变法自强,第二则是通过外交努力,利用列强的内部矛盾,防止列强就瓜分中国达成协调一致意见。同时,他还观察到,随着德国的崛起,维也纳体系中的大国协调机制可能会逐渐走向崩溃,德国将有可能凭借其统一立国的经验,横扫欧陆并夺取英国的霸权。出于追求富强的目的,威廉二世时期的德意志第二帝国成为康有为观察其他西方列强的参照系,而德法之间的对比,深刻影响了他对于君主立宪制与共和制的论述进路。


二、失败的“纵横家”


甲午战胜后,日本迫使中国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与辽东半岛。日本原本在欧洲列强的文明等级中只具有二等国家地位,即便打败了中国,仍未被纳入“大国协调”机制;俄、德、法三国联手干涉迫使日本吐出辽东半岛之举,打击了日本一举跻身于“一等国家”的雄心,令日本朝野分外愤懑。为牵制日本在华势力的增长,1896年,俄国诱迫中国签订密约,在中国东北获取大量利权;1897年,德国出兵占领胶州湾,进一步导致了英国占领威海,俄国占领旅顺的结果。数年之内,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急剧恶化。

尽管康有为对西学的涉猎颇早,但他对维也纳体系的系统认识,却是在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之后,在思考如何回应东西方列强侵略的过程中形成的。他不断思考英、俄、德、日、法、美等列强之间的关系,而在其中,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是英、俄、德、日四个君主国,法、美两个共和国则稍逊一筹。

根据康有为作于1899年的《我史》,他于1895年3月8日入京参加乙未科会试,将到达大沽的时候,日本人来搜船。康有为称当时人心浮动,已听闻迁都之议,康的评论是:“吾谓举仅如土耳其者,必不亡,故决入京。”[21]这里所说的土耳其之事,应该是1877~1878年间的第十次俄土战争。当时俄军在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军队配合下兵临伊斯坦布尔,英国出手阻止了俄军攻陷伊斯坦布尔,奥匈帝国与英国都反对俄土条约,最后是俄、土、英、法、奥、意诸国在柏林举行会议,迫使俄国作出重大让步。茅海建先生评论,康提到土耳其故事,是在暗示日本不会占领北京,并预测将有列强干预日本侵华之事。[22]康在这里的“先见之明”,不排除是他自己的虚构,但至少可以说明在1899年写作《我史》时,康对列强之间的协调机制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

面对国家危亡,康有为等人联合各省举子,组织了声势浩大的“公车上书”,但由于得知光绪皇帝批准《马关条约》,上书中止,并未呈递。但康之后以此稿为基础发展而成的《上清帝第三书》却得到了光绪的重视,下发各省督抚讨论,康有为一时名声大噪。

1897年11月,德国出兵占领胶州湾,朝野哗然。受此事件激发,康有为于1898年1月向清廷上《外衅危迫宜及时发奋革旧图新呈》(即《上清帝第五书》),对时局做了更为沉痛的分析,其中表现出了对19世纪欧洲列强“文明的标准”的清晰认识:“昔视我为半教之国者,今等我于非洲黑奴矣……按其公法均势保护诸例,只为文明之国,不为野蛮,且谓剪灭无政教之野蛮,为救民水火。”[23]欧洲列强以“文明的标准”尺度区分不同类型的对象,中国首先是被归在半开化国家中,但康有为担心中国正在坠落为国际秩序中的底层,即非洲的黑人土著部落。而进一步的形势是,“非洲破讫,三年来泰西专以分中国为说”。在此,康有为提到了“三国还辽”中德、俄、法三国签订密约之举,英国与日本的同盟关系,土耳其与希腊战争中各国保持中立。而这些现象背后的原理是什么呢?康有为指出,列强意在“保欧洲太平,则其移毒于亚洲可知”,打的名头却是“保教保商”。[24]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康有为已经进一步认识到了欧洲列强在本土维持和平,却将祸水外引这一国际体系常态。

在同一个奏折中,康有为还反复强调波兰被俄、德、奥三国瓜分的先例。波兰历史上共被瓜分三次,最后一次瓜分正是基于1815年维也纳会议的决定。康有为敦促光绪皇帝,要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启动改革。[25]而这两个国家,当然都是君主国。两年之后,在八国联军入京之后,康有为给李鸿章上书,同样提到了波兰被瓜分的事例:“昔者俄、普、奥之分波兰,则三国协和商定,而遂分之。德、奥、英、俄、法、意之于土耳其,则六国协合商定,而遂分之。英法之于埃及,则协和商定,而后握其利权矣。故各国意见协和而公商,乃中国之大害也,瓜分之立至也。”[26]列强如果达成瓜分中国的“大国协调”,那将是中国的噩梦。

那么,怎样防止列强达成瓜分中国的“大国协调”呢?在1897~1900年,康有为努力的方向,是以大国之间的均势(balance of power),来破解大国瓜分中国的协调(concert)。在胶州湾事件之后,康有为将俄、德两国视为中国的威胁。他先是主张联合英国,在1898年1月2日其代康广仁作的《联英策》中,康有为进一步分析了联英的可行性,指出英国在历史上多次出手平衡欧洲大陆列强势力,中国也可以借英国之力。[27]他甚至想把美国也拉进来。在1898年3月9日代陈其璋所作的《统筹全局再向美国借款以相牵制而策富强折》中,康有为援引“西方国势贫弱,恒有以借债为报国之法者”,主张将美国列为债主。一旦美国对中国有债权,当然会考虑保障中国的偿付能力,因此可能会牵制其他列强的对华恶意。他指出,美国的特点是,“富过于法,以不肯占据他人土地者,专重商务,所养之兵,为数不多,各国皆交相畏之。”[28]在代宋伯鲁所作的奏折中,他进一步提出派人到美国招商引资,举办实业。[29]而当时日本政府也派出官方与民间人员到中国游说,希望修补甲午战争之后两国之间的关系,以抵消俄国在华势力的增长。出于对亲俄的“后党”势力的敌视,康有为接受了日本的联华主张。康有为在《我史》中称,他于光绪二十四年四月(1898年5~6月)即“与日本矢野文雄约两国合邦大会议,定稿极详,请矢野君行知总署,答允,然后可大会于各省,而俄人知之,矢野君未敢”。[30]这里的主张,已经不仅仅是一般的同盟关系,而是“合邦”。

“合邦论”是否出现得如此之早,不无疑问。但是,在戊戌变法的后期,尤其是在日本卸任首相伊藤博文9月中下旬访华期间,康有为确实热衷于中、日、英、美四国合邦的主张。9月19日下午,康有为突然拜访暂住日本公使馆的伊藤博文,两人就中日两国的维新变法展开讨论。当日晚上,康有为与杨深秀、宋伯鲁等人商议上奏保荐伊藤博文与英国传教士李提摩太,并调袁世凯入京。杨深秀随即向光绪帝上奏:“今日危局,非联合英、美、日本,别无图存之策……况值日本伊藤博文游历在都,其人曾为东赢名相,必深愿联结吾华,共求自保者也。未为借才之举,先为借著之筹。臣尤伏愿我皇上早定大计,固结英、美、日本三国,勿嫌合邦之名之不美,诚天下苍生之福矣。”[31]这实际上是建议光绪重用伊藤博文,进行变法。在9月25日致李提摩太的书信中,康有为称自己在9月18日上了一封密折给光绪,建议光绪延请李提摩太做顾问。[32]

光绪接受了康党的主张,于9月20日召见伊藤博文,希望其为中国的维新变法提供咨询。[33]次日,康有为代宋伯鲁以“请速简重臣结连与国以安社稷而救危亡折”为题奏称:“昨闻英国教士李提摩太来京,往见工部主事康有为……渠之来也,拟联合中国、日本、美国及英国为合邦,共选通达时务、晓畅各国掌故者百人,专理四国兵政税则及一切外交等事,别练兵若干营,以资御侮。凡有外事,四国共之。”“今拟请皇上速简通达外务名震地球之重臣,如大学士李鸿章者,往见该教士李提摩太及日相伊藤博文,与之商酌办法。以工部主事康有为为参赞,必能转祸为福。”[34]宋伯鲁的奏折中包含的是维新派改组朝政的基本想法,引入外力,同时借此机会将康有为推到更为显要的位置。

那么,“合邦论”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康有为代宋伯鲁拟的奏折中简述了李提摩太的建设四国联邦政府的主张,并提议由李鸿章、伊藤博文、李提摩太和康有为四人共同策划实施,但并未提议实施哪些部分。但就当下而言,“合邦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借才”,延揽日本明治维新的重臣,为中国所用。“借才”在中国春秋战国之时并不鲜见,当时列国往往设立“客卿”之位,延揽他国人才。只是维新党人的计划比春秋战国时的做法更进一步,重用伊藤博文,不仅是想借重其个人的才华,更是希望借他身后的日本政府权威压制后党。但是这种引入外力的策略,引发了慈禧太后的警觉。维新派本希望借助伊藤博文来压制后党,最后却促使后党提前发动政变,软禁光绪皇帝,维新变法流产。

戊戌政变发生之后,康梁流亡日本,求助于日本的大隈重信内阁。康梁仍坚持联合中美英日的主张,希望日本能够帮助中国维新派救出光绪,继续改革。然而康梁的“秦庭之哭”并无效果。日本政府不愿得罪慈禧太后,甚至在“后党”的压力之下,劝说康梁离开日本前往他国。梁顶住压力,在日本长住下来。康前往加拿大,展开海外保皇运动。

1900年,康有为以保皇会为依托,与唐才常合作在国内发动自立军起义,以期推翻后党统治,扶光绪复位。当时华北的义和团运动已经如火如荼,随后出现八国联军入京,俄国出兵占领东北等事件。康有为念念不忘扶光绪复位,将义和团和后党作为自己的敌人,希望在自立军、东南督抚和八国联军之间建立一个政治联盟,以拯救光绪皇帝。但自立军在张之洞的镇压下失败,康有为设想的政治联盟也失去了可能性,八国联军通过“大国协调”瓜分中国,成为其担忧的前景。

怎么破解列强瓜分中国的“大国协调”呢?在给李鸿章的信里,康提出了这样一个方案:“一曰各国尚倡保全,则乘各国之未协商而各与订约;一曰各国若欲分割,则以已失之东三省分饵各国。”[35]简而言之,如果列强无意分割中国,则采取双边谈判的方式达成协议,避免列强之间的相互协调;如果列强决意分割中国,则抛出当时已经被俄国控制的东三省,由列强去争夺。如果中国恢复势力,则可以取回东三省;如果没有足够的力量,让七国守卫东三省,“而我可永无强俄北顾之忧”。[36]在这里,康有为再次运用了“均势”的原理,来阻止列强形成瓜分中国的“大国协调”。不过,这一主张也没有变成现实。八国联军入京之时,清廷指派李鸿章与庆亲王奕?一起担任议和大臣,但列强根本不认可李鸿章的谈判资格。八大列强以及西班牙、荷兰、比利时代表自行召集协商会议,最后将协商结果强加给清廷。这大概是维也纳体系在远东事务上的“大国协调”绝唱。

从1898~1899年中、日、美、英同盟乃至“合邦”的主张,到1900年破解大国瓜分中国的协调关系的策略,康有为试图扮演一个类似于纵横家的角色,但其主张全部落空。作为一个职业外交界的圈外人士,他对列强之间丰富多样的协调渠道缺乏真正的了解,对中国在列强面前的议价能力也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是,他对于维也纳体系的“大国协调”与“文明等级”的认识已相当清晰,其以“均势”破解“协调”的思路,从原理上不乏洞见,只是未能找到落实这些思路的有效方法。最后,这一系列经历,也进一步强化了他对这个国际体系的另一个认识:这是一个由君主国主导的国际体系,对于作为君主国的中国来说,追随主流,当然是最为合理的选项。


三、德国的崛起与体系的衰变


流亡中的康有为足迹遍及五大洲,考察列国政俗,更为深入地理解当时的国际体系。而他凝视的眼光,最终投向了当时正在急剧上升的德意志第二帝国。在1907年的《补德国游记》中,他热情洋溢地赞美德国“政治第一,武备第一,文学第一,警察第一,工商第一,道路,都邑,宫室第一。乃至相好第一,音乐第一。乃至全国山水之秀绿亦第一”[37]。在他看来,德国将是当下的维也纳体系的终结者。在1907年《示留东诸子》一信中,康有为即预测“他日欧洲一统必在德矣”。在1913年刊行于《不忍》杂志的康有为《大同书》片段中,康有为作出了更为详细的预测:“百年中弱小之必灭者,瑞典、丹麦、荷兰、瑞士将并于德……其班、葡初合于法,继合于英……而英有内变,或与德战而败……”[38]这是一个完整的对欧洲民族国家疆域变迁的设想:合并了瑞典、丹麦、荷兰、瑞士的德国,将与合并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的英国之间发生战争,而德国将取得战争的胜利。

那么,康有为心目中的这个维也纳体系的终结者,又实行什么样的宪制呢?我们大致可以这样概括康有为对20世纪初德国政制的认知:它是一个君主主导的政制,政党和议会的作用比较弱,内阁对君主而非议会负责;虽然德国实行联邦制,但邦单位规模较小,相当于中国的州府,而且各邦已被普鲁士整合进了一个中央集权化的政治过程。

康有为充分认识到,强势君权是德国宪制的核心。与英国国王不同,德国皇帝并非“虚君”,而是掌握着联邦层面全部的行政权和军权,可以自主任命首相,而不必顾虑帝国议会的党派势力。在俾斯麦领导德国的时代,威廉一世充分信任俾斯麦,因此君主对行政权的主导,最后表现为首相对于行政权的主导。但是,俾斯麦拥有的巨大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威廉一世个人的信任。年轻的威廉二世上台之后,很快逼迫俾斯麦下台,大权独揽,进一步加强了德国政制行政主导的特征和中央集权化的倾向。康有为将威廉二世视为“英主”,他领导德国继续前进,国势蒸蒸日上。

在立法权方面,1871年4月16日公布的德意志第二帝国宪法规定,联邦议会由帝国议会(Reich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srat)组成。联邦参议院由来自22个诸侯国和3个自由城市政府的58名全权代表组成,议员代表各邦,“其议长即以宰相充之,盖俾斯麦以开创垂统得之也。”[39]帝国议会则是由全德选民通过“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的选举产生。皇帝有权提前解散帝国议会,但需得到联邦参议院的同意。帝国议会在帝国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提出法案,尤其是财政法案,但相关法案只有经过联邦参议院的通过,才能生效。康有为也并不认为德国的立法机关就是徒具象征意义的橡皮图章,至少其还是有立法与定税两项大权,“君虽有行政之大权,而不能出法律之外,故民不蒙专制之害。”[40]一位“明察勇敏”[41]的强势君主和一个有基本实权的议会相互补充,“既有议院以民权立法后,君主本难专横,而有贤君专制以行政,则配置适得其宜。”[42]

康有为十分重视德国的联邦参议院,称“德之政权在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不仅在两院之中居于优势地位,其内部结构更是显示出了德国联邦制的实质。他注意到,在联邦参议院里,普鲁士参议员达到17人,排在第二的巴伐利亚只有6人,“普人乃以美言收拾诸小邦议员,遂成多数,而各王国以人少失权。”[43]君主和宰相能主导普鲁士议员,普鲁士议员主导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又能制约帝国议会,这就将帝国议会里的党派政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形成政治整合的效果。

普鲁士是联邦建立的重要推动力,其他各邦,领土和人口都比普鲁士小得多。威廉二世不仅通过联邦参议院将他的意图贯彻到各邦,还经常巡游各地,对各邦事务发号施令。[44]这进一步增强了德国联邦制中原来潜藏着的中央集权化的倾向。康有为评论说,“……威廉号令全壤,有若中国及俄之帝王。当万国皆趋宪政时,违之则大乱,而德乃由宪政返专制,然乃大治,岂不异哉?”[45]

这样一种“君民共治”的政治,既不能界定为“主权在民”,也不能界定为“主权在君”。在1912年5月所作的《国会选举案》(即康有为为“民国”新国会起草的选举法建议稿)中,康有为将德国政制的精神界定为“以国为重”:“法初选举时,天赋人权之说盛,则以民为主。继而德争霸于国竞之时,则以国为重;今各国从之,盖时宜也。”[46]在康有为看来,无论是德国的行政与立法关系,还是中央和地方关系,都蕴含着某些可以进一步推广的原理,“盖时宜也”。在1913年为新生的“中华民国”草拟的“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康有为声称模仿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实则师法德意志第二帝国宪法,希冀以总统为中心,实现政治整合——当然,由于他的终极目标还是君主立宪制,支持袁世凯加强总统权力,仅仅是其打击革命阵营的手段而已。[47]

综上所述,康有为显然认为德国是“万国竞争”时代的佼佼者,其宪制有利于赶超先发展的强国,实现后来居上。但他同时认为,德国宪制中包含着超越“国竞”之世的要素。春秋战国的历史可表明,列国时代的霸主之争,本身就是迈向一统的准备。康有为当然认识到了这一层,但其提出的更具新意的论述是,德国的统一模式,尤其是联邦制的架构,有利于合小国为大国,最终迈向“大同”。

《大同书•第五》是康有为在“三世说”框架中处理联邦制的核心文本。这一部分曾以“乙部去国界合大地”为题发表于1913年的《不忍》杂志,集中体现了康有为在20世纪初对世界走向的认识。在这一部分,康有为以很大的篇幅回顾世界历史,阐述国家之间冲突所造成的种种惨烈后果。而“欲去国害必自弭兵破国界始”;要“破国界”,则需要推动两方面的进步:第一是实现各国“自分而合”,小国逐渐合并于大国;第二是“民权进化”,革新政治——在此康有为的思考与康德《永久和平论》相似,即相信人民比君主更倾向于和平。具体展开,即为“先自弭兵会倡之,次以联盟国缔之,继以公议会导之”。[48]而联合邦国的三种不同形式,分别对应于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

据乱世可以召集平等的国家联盟,康有为举出的例子如春秋时的晋楚弭兵,古希腊各国的联盟,19世纪的维也纳会议、俄法同盟、德、奥、意同盟,等等。平等国家联盟的特征是:“其政体主权,各在其国,并无中央政府,但遣使订约,以约章为范围,……主权既各在其国,既各有其私利,并无一强有力者制之,……”[49]而这意味着这种联盟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很容易因为偶然的原因而破裂。

升平世则是“造新公国”。康有为举出三代之夏商周,春秋之齐桓公、晋文公,以及当今的德国作为例子。在他看来,三代与德国的统一体比较坚固,而齐桓、晋文不及。德国治体的建立,是先立公议会,允许各国举议员,普鲁士在联邦参议院中独占17席,普鲁士总理遂成为德意志的首相。在“公议会”之后设立的“公政府”,“立各国之上,虽不干预各国内治,但有公兵公律以弹压各国。”[50]这在康有为看来,亦类似于德国的联邦政府,只是公政府也要经过选举产生,不应通过帝王世袭的方式,在此意义上,公政府将超出德国所实行的二元君主立宪制。一旦能建立公议政院,不需百年时间,即可巩固联邦;民权的增加,可以起到削弱各国政府主权的作用,“如德国联邦”;各国即便有世袭君主,“亦必如德之联邦各国”。[51]考虑到康有为写作《大同书》时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君主制国家,德国以联邦合诸国的经验,就尤其具有普遍意义。

而要进入太平世,则需要进一步张扬民权,“削除邦国号域,各建自主州郡而统一于公政府者,若美国、瑞士之制也。”[52]在升平世阶段,各邦国尚有君主、贵族之统治,但到太平世,都要改成公民的自治,而邦国也因此成为真正统一于公政府的州郡,无论是地方单位,还是中央单位,其议员和官员都由选举产生。“于是时,无邦国,无帝王,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53]

瑞士和美国尽管为大同世界的治理制度提供了想象的基础,但这两个国家自身在走向大同的过程之中,却未必都能走得很远。正如本章在开头所引的那样,康有为预测,“百年中弱小之必灭者,瑞典、丹麦、荷兰、瑞士将并于德。”[54]瑞士的制度代表着未来,但在当下的大国竞争之中,却不能籍以强国。在1913年的《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康有为再次评论瑞士模式,一方面是盛赞瑞士模式合乎“群龙无首,吉”之古义,另一方面又强力反对中国采用瑞士模式。[55]美国国力强盛,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将作为区域霸权,合并其他国家;但美国没有合并世袭君主国的经验,在扩张的过程中,也必将参考德国的经验,即通过公政府与底层民众的合谋,削弱中层的世袭君主的力量,直至将中层的世袭君主国变成普通的地方自治单位。

故而,在走向“大同”的视野之中,中国对德国的学习借鉴,也就具有了更大的意义——不仅仅是要在列国竞争中生存下来,而且要在通向大同不可避免的国家合并的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当然,中国自己有“造新公国”的历史经验,即所谓的“三代”,但对康有为来说,更鲜活的历史经验,是由德国的统一和联邦制所提供的。联邦制或许能比三代之制更好地解决合并各国过程中的礼仪的问题:“其制各国独立,保其尊崇而不干其政,各国小君主或王或公侯皆与各大国平等,即与德帝亦平等,此其便人之归合甚矣。夫使若中国之待属国,必屈以臣礼,则人情或难之。”[56]议院和地方选举等“封建于众人”的制度,无疑也比三代“封建于一人”的制度更具时代精神,更接近未来的大同之世。

在康有为看来,同时代其他各国的宪制并不具备德国宪制所拥有的可推广性。在20世纪初的语境下,康有为正在与革命派进行激烈论战,努力证明在当下的历史阶段中,君主立宪优于共和,落实到其列国游记的写作上,就是从君主立宪国比共和国更为繁荣强盛的事实,反推君主立宪国道路更为优越。而革命派论述共和的精神资源主要来自美国与法国两个国家,前者的GDP在1900年已居世界第一,康有为无法否认美国的繁荣,于是对其进行了特殊化处理:共和制之所以在美国有效,系因美国有特殊的条件,故美国的成功并不表明共和的普遍有效性,[57]而美式的联邦制,其自治单位规模相当于中国一省,被康有为认为具有导向地方分离主义的可能性,因而不如德式联邦制优越。治理绩效不甚理想的法国,更成了康有为重点“打击对象”。康有为处处贬低法国大革命以及法国的政治思想成就,将其视为致乱之源。这一敌视法国大革命的立场,在维也纳体系下,实际上是相当主流的姿态。

在批判法国的时候,康有为可以选择以英国或者德国的典范为参照,但康有为最终选择了后者,原因在于:①英国是老牌欧洲霸权,其成就有较长历史积累,而德国统一不过三十多年,即取得惊人成就,甚至挑战英国霸权,可以更有力地表明君宪之有效性;②英国发迹于易守难攻的海岛,德国崛起于欧洲大陆“百战冲要之地”,[58]中国的地缘政治条件更接近于德国而非英国,相比之下,德国经验无疑更值得参考;③具体到与法国的关系上,尽管19世纪英国在海外殖民地的争夺中屡屡击败法国(比如对埃及的争夺),但普鲁士军队毕竟长驱直入巴黎,德意志第二帝国是在巴黎宣布成立,这可以更直接地反衬出法国之颓势,进而贬低共和制的普遍性。


四、从主流到边缘


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前,欧洲有19个君主国家,只有3个共和国(法国、瑞士、葡萄牙,但如果算上“迷你”共和国圣马力诺,可以达到4个)。因此康有为有充分的自信,君主制是世界上的主流政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康有为不仅不断宣扬君主制的主流属性,更积极主张复制19世纪欧洲王朝国家干预共和革命的经验。

1910年10月,葡萄牙发生共和革命,澳门竖起了共和派的旗帜。康有为致信清廷军机大臣毓朗,提议出兵收复澳门。康有为在书信中指出,《中葡条约》是中国与葡萄牙两国君主签订的,中葡是友邦,而共和派则是友邦的乱党,“吾君主国也,岂宜奖翼篡乱?”[59]这一说法透出浓浓的强调王朝正统主义的“神圣同盟”的味道。当然,康有为的终极目的还是要收回澳门,但从形式上,他诉诸了维也纳体系下常见的干预原理,以助友邦平乱为名,还要“行文万国,谓葡君返国复位,即将澳门归还”,以防止其他列强插手干预。[60]当然,在1910年,欧洲列强的王朝正统主义相比于一百年前已经大大削弱,康有为的政治修辞建议,体现出他对维也纳体系鼎盛时期的深刻印象。

武昌起义的发生打乱了康有为的阵脚。但他很快更新自己的论述,试图在新的形势下,迂回实现自己的君主立宪主张。在1911年11月所作的《救亡论》中,康有为指出:“今万国之新化新政,莫不出于欧,即美亦欧化也。则欧人之俗,最宜详考之。”[61]这首先在修辞上确立欧洲政俗的正统地位。而欧洲人的常见做法,却是“迎立君主于外国”,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之后,比利时、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塞尔维亚、希腊、挪威的独立都采用了这种做法。原因在于,从外面迎立的君主在国内没有党派根基,因此更容易安于超脱于党派斗争的“虚君”之位。而只要有一位“虚君”在顶上坐镇,“可藉以止争总统之乱源焉”,人们所争的,只不过是宰相而已,这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很大的帮助。[62]这一论证与英国宪法学家白芝浩(Walter Bagehot)对君主立宪制的辩护高度接近。[63]

以欧洲维也纳体系下的主流实践作为支撑,康有为希望能够继续保留溥仪作为虚君,而实权可以转移到国会与内阁。康有为称:“国权出于国会者,谓之共和”[64],从而将英式君主立宪制包装成“虚君共和”。这只是一种话语策略,目的是为了增加这一方案在革命派那里的接受度。对“迎立君主于外国”的强调,也暗含着对于革命派诉诸于满汉民族矛盾的回应:即便对于汉民族主义者来说,拥有一个满人虚君,也不是坏事。然而,将君主立宪包装成“虚君共和”的策略,在革命派那里并不奏效。辛亥革命的动员力首先并不是来自君主制与共和制之争,而是来自于反满的汉民族主义,去掉满人君主是革命派坚定不移的主张。而对革命派来说,共和的首要标志,当然还是去除世袭君主。康有为尽可以持续不断地讲“虚君共和”,但他的大部分听众仍然会坚持“无君”作为共和政制的形式标准。

在“虚君共和”话语策略屡屡遭遇挫败的情况下,康有为自己的“共和”话语也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紊乱:有时候他继续以自己界定的实质标准来讨论“共和”,淡化有君无君的问题,将自己的君主立宪方案包装成“共和”;有时候又将“共和”作为自己的攻击对象,这时候的“共和”乃是基于无君的形式标准的共和。有时候甚至在一篇文章里会出现两种意义的“共和”,1917年的《共和平议》即如此。

康有为仍然相信,德国终将崛起为欧洲霸主,德国所代表的君主制模式仍然具有很强的典范性。在1917年黎元洪与段祺瑞围绕着中国是否应当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发生“府院之争”时,康有为致电段祺瑞和黎元洪,指出中国的国力不足以与德国作战:其为胜耶,则全欧危变,何况我之弱乎。其虽败耶,然列强和议既成,德舰何难袭我,全球畏德如虎,谁能为我兴师。不鉴于高丽乎?虽海牙会议,不敢受其来使,岂有兴仁义之师以助高丽者乎。吾诚不忍闻德舰之炮声震我境土。[65]

当然,康有为持这一立场,并不仅仅是出于对德国实力的估计。1917年,他和张勋密谋复辟,而德国曾向张勋承诺,如果清朝复辟并在欧战中保持中立,德国将给予承认。需要指出的是,在康有为那里,复辟事业和德国发生关联,也并不是偶然的。游历欧洲之后,康有为相信,德式君主立宪制度对德国的工业形成了强大的支持,有利于德国实力的继续上升,而这恰恰给中国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榜样。而辛亥革命之后的蒙藏分离、各省拥兵自重、中央政府孱弱不堪的局面,又进一步削弱了他对“民国”的信心。

康有为的预测并没有应验。1918年11月11日,“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德国战败,而康有为盛赞的德皇威廉二世逃跑到荷兰躲了起来,毫无“英主”的气概和胆识可言。“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君主制作为欧洲主流政制的时代,也走向了终结。1917年二月革命推翻沙皇统治,芬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等陆续脱离沙皇俄国而独立,与俄罗斯一样成立了共和国。1918年,德意志第二帝国变成德意志共和国,奥匈帝国分裂,产生奥地利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匈牙利也一度成立共和国。德意志第二帝国、奥匈帝国与俄罗斯“走向共和”,维也纳体系中曾经的五强,现在只有英国还是君主立宪国。在这种情况之下,宣布君主立宪制是世界主流政制,共和制只是例外,就缺乏可信度了。

康有为面临着解释德国何以失败的压力。1919年1月,康有为致信陆徵祥、顾维钧、王正廷、施肇基、魏宸组五人,讨论如何收回列强在华利权,信中以其“三世说”,对世界局势最近的变化进行了解释:“《春秋》据乱世内其国而外诸夏,升平世内诸夏而外夷狄,太平世无夷狄,天下内外,大小为一。”在据乱世,“以己国为亲,而视异国为雠。”康有为将拿破仑与德皇威廉二世都作为“私其国”的代表。而到了升平世,即产生国际联盟来求得列国之间的和平。“欧美人互相提携而摈斥他种,夷灭菲洲,彼亦自谓内诸夏而外夷狄者也。”[66]

在这里,读者可能会碰到一个历史分期的问题。19世纪维也纳体系,究竟属于据乱世还是升平世?从“夷灭菲洲”的说法来看,康有为应该是把维也纳体系作为升平世的国际体系,只是德皇威廉的对外政策出现了“返祖”现象,不是继续推进国际联盟的建设,而是“私其国”,攻击其他文明国家(诸夏)。在这里,康有为悄悄修正了他在流亡期间对德国将战胜英国、登上世界巅峰的分析,将其原本并不排斥的通过铁血政策推进区域一体化的德式思路,重新界定为一国的自私自利。而这其实是一种非常避重就轻的反思路径,根本没有触及德国政制与其地缘政治环境之间的张力——由于德国地处中欧,东西方都有强敌,需要建构比较和谐的文武关系,以确保军事和外交两方面能够协同行动,避免陷入两线作战的境地。但威廉二世拥有巨大权力、却没有相应政治能力,其盲动导致了文武关系的紊乱;而其对英、俄、法的不断挑衅,导致了三者联手,德国陷入了俾斯麦最担心的两线作战的境地。德国的失败,看似是政策问题,但从根本上可以追溯到政制与地缘政治环境的不匹配。

不过,即便是他所认同的德国典范已经失败,康有为仍然坚持,君主立宪制是当下历史阶段最为合适的政制。只是为了适应辛亥革命之后的历史条件,康有为主张采取英式的君主立宪制,他称之为“虚君共和”。之所以是英式而非德式,有若干重要的考虑:第一,德式君主立宪制需要一位积极有为的君主作为核心,在光绪仍然在位的时候,可以承担这个核心的角色,但年幼的溥仪是无法承担起这样一个核心的角色的,更适合一个“虚君”的角色;第二,德式君主立宪制需要君主能够实质掌握军事权力,而这在辛亥革命之后的碎片化局面下,也已经不可能实现了,尤其是北洋集团的既得利益,已经很难打破。因此,在1917年张勋复辟过程中,康有为主张实行英式的虚君共和,尤其提议邀请北洋集团的元老徐世昌来担任内阁总理大臣,以显示对北洋集团既得利益的尊重。[67]但是张勋并没有按照康有为指出的路线操作,北洋实力派们感觉自己的既得利益受到张勋的侵犯,群起而攻之。而这正从反面证明康有为对于北洋集团既得利益的估计是比较正确的。在辛亥革命之后,重建德式的君主立宪制,已经不可能了。

一直到其1927年去世,康有为一直呼吁以溥仪为帝,重建英式的君主立宪制。但是在民初的两次君主复辟失败之后,这一思路已经成为空想。第一,考虑到汉民族主义情绪的广泛存在,溥仪的可接受性其实是比较低的;第二,袁世凯和张勋的两次复辟及其失败,导致中国进一步碎片化,军阀之间形成相互牵制的局面,一个军阀打出复辟旗号,会被其他军阀认为有统合众人之志,因为触及到其他军阀的既得利益,很容易导致“群起而攻之”的局面,因此很难打造一个支持君主立宪的军事联盟;第三,在新文化运动发生之后,意识形态新旧领域的对立更加严重,君主立宪制的意识形态整合力进一步萎缩。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康有为对君主立宪的坚持,或许可以被理解为其理论的彻底性,而他的基础理论,又扎根于19世纪维也纳体系的政治经验。正是在一个诞生于对共和革命的恐惧下的国际体系之中,他完成了其“三世说”的建构,将君主立宪制设定为“升平世”的主流政制,而共和制则属于遥远的“太平世”。既然“太平世”仍遥遥无期,那么从逻辑上说,中国现阶段应当追求的,就是君主立宪制。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已经深刻地改变了国际体系,世袭君主国在国际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确实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而正在到来的国际体系,与19世纪的维也纳体系截然不同。创建维也纳体系的欧洲列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防止共和革命的发生,确保世袭王朝的统治。1919年创建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列强却已经没有政制上的共识,它们所创建的新的协调关系也是高度不稳定的——对德国的羞辱和报复,导致了后者复仇心理的潜滋暗长;新生的苏联,也被排除在列强的协调关系之外。

在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下,大国之间的竞争和对抗持续进行,导向新的战争。这意味着,不仅中国的君宪复辟运动很难再得到国际体系的支持,即便是其他的国内政治运动,在国际上引发的反响也都是高度分裂的。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从20世纪初到20年代,康有为的主张没有大的变化,但其在中国的思想光谱中,却从主流走向了边缘。


五、余论


康有为通过重新解释公羊学“三世说”,提供了一个理解全球国际体系与各国国内宪制之间关系的理论框架,尤其是将19世纪的维也纳体系引入其中,这是一次惊人的“儒学普遍主义”努力。然而,康有为对于国际体系与国内宪制的思考,受到了维也纳体系下的主流意识形态的深刻塑造,比如说,敌视法国的共和革命,并将君主制与富强和繁荣关联在一起。康有为看到德意志第二帝国蒸蒸日上的态势,迅速将其走向富强的原因归结为宪制,而没有深入探究宪制与富强之间的相关性。在现实的历史过程中,正是因为威廉二世的智慧和德性与第二帝国巨大的君主权力无法匹配,德国才陷入俾斯麦曾经努力避免的两面作战的困境。德意志第二帝国宪制中的某些部分对于德国自身是否有利都存在很大的疑问,更不用说其他国家了。

康有为的思维方式在立宪派中颇具典型性。我们不能忘记,1915年的“筹安会六君子”中,严复与杨度都是对同时代的国际体系十分了解的知识分子,严复更是被晚清士林认定为西学先锋,甚至是西化派。但这些在维也纳体系下形成自己理论体系的思想家,都难以摆脱一个事实的影响:当时国际舞台上最强大的西方列强,基本上都是君主国。对他们而言,即便是“西化”,也绝不意味着废除君主制。这种对自己站在世界主流的自信,是支撑立宪派在辛亥革命之后继续主张君主制的精神支柱之一。

但世界秩序本身在变化,一个时代的主流,在另一个时代,就不再是主流了。康有为所经历过的上升和下降,也可以在我们的时代找到类似的经历。冷战结束之后,中国变成了美国主导的新国际体系中的异数,中国的宪制和发展道路,也遭到了极大的质疑声浪。在这一背景下,种种与“国际主流”“接轨”的学说应运而生。一种意见是,自外于“主流”将导致中国的削弱,只有融入“主流”,中国才能达到真正的繁荣与富强。这一意见回应了自从晚清以来中国知识分子对于“富强”的不懈追求,因此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然而,困难在于,如何证明一个宪制能够给一个特定的国家带来“富强”?在列国竞争的时代,一种明显不利于国家自存自强的宪制会直接带来国家的衰落,因而很容易显示出其弱点——比如1652~1791年间波兰贵族议会制实行的一票否决权(liberum veto,自由否决权),导致议会经常限于瘫痪,国家无法作出必要的决策,波兰屡遭瓜分,也使世人看清其宪制存在的根本缺陷。但是,许多制度并没有这样立竿见影的效果,它与国家实力上升之间的关联性不容易识别:究竟是宪制的优越导致了国家实力的上升,还是其他原因带来的国家实力的上升,导致宪制运作顺畅,从而使其看上去比国家贫弱时期更有吸引力?历史不是一间实验室,允许我们控制某些变量,重复一些历史的进程,从而夯实我们对于因果关系或者相关性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很容易会受到“广告”的影响——国际体系中的霸权国家掌握了话语权,有更多的资源来塑造自己的宪制的良好形象。而处于霸权支配之下的受众,往往会简单地推断,广告中的宪制就是这个国家富强的原因,而忘记了“不看广告看疗效”。

国际体系处于流变之中,霸权不断发生更迭。大国夹缝之中的小国往往无法抗拒机运与强力,缺乏独立自主选择自己的宪制和发展道路的空间。但对于大国而言,理性的慎思应有更大的用武之地。宪制发展的方向是否正确,关键不在于是否与国际体系中的霸权国家保持一致,而在于如何整合与凝聚这片土地上的民众,并对他们的需求做出积极的回应。有了这种政治整合的能力,国际体系的边缘也可能会变成中心;而缺乏这种能力,即便是国际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国家,最终也会逐渐走向边缘。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政治学博士。 [1]本书所使用的“宪制”一词,并非与民法、刑法等并行、作为国内最高法的宪法律(constitutional law),更不是形式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或宪章,它指向的是从功能上将政治共同体整合(integrate)为一体的基本结构,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政治统治的形式,或政体。只要存在政治统一体,不管是否存在载明这种基本结构的法律文件,都可以说存在宪制。君主制还是共和制,联邦制还是单一制,政教合一还是政教分离,这些关系到国家基本构成的问题,都称得上重大的宪制问题。古代中国当然存在着宪制,但成文的宪章对中国却是一种新的近代事物,代表着一种以承载了特定政治价值观的法律文本来规范现实政治的努力。对宪制的这一界定,得益于施米特对“绝对意义上的宪法”(Verfassung im absoluten Sinne)的探讨。参见〔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1~34页。一个可以对照的讨论,参见苏力:“何为宪制问题?——西方历史与古代中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第34~47页。 [2]参见汪晖:《现代思想的起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生活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3]See Otto Hintze, Historical Essay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 pp.178~215. [4]参见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载《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23~439页。 [5]参见〔德〕安德烈•冈德•弗兰克:《依附性积累与不发达》,高戈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白银资本》,刘北成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 [6]参见〔埃及〕萨米尔•阿明:《不平等的发展》,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4页。 [7]参见〔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1~4卷),郭方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89页。 [8]参见〔英〕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郭方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146页;《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9]参见〔美〕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页。 [10]参见〔美〕西达•斯考切波:《国家与社会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11]参见〔美〕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1~4卷),刘北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015、2016年版,第323~325页。 [12]参见〔美〕托马斯•埃托曼:《利维坦的诞生》,郭台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13]参见苏力:“宪制的军事塑造”,《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第104页;“齐家:父慈子孝与长幼有序”,《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第56~71页。 [14]本书所用的“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概念,同时涵盖英国的虚君模式和德日的二元制君主立宪模式。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后,康有为的君主立宪主张发生过一个话语上的转折,他将英国式的虚君立宪制表述为“虚君共和”,并作为共和制的一种类型,向“民国”政坛推销。这一话语转折在很大程度上是策略性的。读者可对比康有为在辛亥革命之前和之后对英国宪制的论述:在辛亥革命之前,康有为在提到英国宪制的时候,通常称之为“君主立宪”或简称“立宪”,但在辛亥革命之后,则常称其为“虚君共和”。对英国政制命名上的转变,是为了适应辛亥革命之后的主流话语,使其主张的政制获得话语上的正当性,并不是因为英国政制自身发生了什么变化。 [15]公羊学有“异内外”之论,东汉经学家何休将“异内外”与“张三世”相关联,三世对应着不同的内外关系:于所传闻世,“内其国而外诸夏”;于所闻世,“内诸夏而外夷狄”;至所见世,“天下远近大小若一”。参见李学勤主编:《春秋公羊传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今天从社会科学的视角探讨国际体系与国内宪制的一般关系,与公羊学对“内外”关系的探讨方式有显著的不同,后者始终包含对文明程度高低的判断。但在晚清的历史语境中探讨国际体系与中国的国内宪制关系,仍将牵涉到历史行动者对文明程度高低的判断。 [16]关于“国际体系”的多种定义之讨论,参见Paul W. Schroeder, The Transformation of European Politics,1763~1848,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xii。 [17]兰克是较早从学理层面分析五强统治的学者,See Leopold von Ranke, Die gro?en M?chte,” in S?mtliche Werke (54 vols, Leipzig,1874~1890),24(Abhandlungen und Versuche, i), pp.1~40。 [18]See Jr. Irby C. Nichols, The European Pentarchy and the Congress of Verona,1822, Hague: Martinus Nijhoff,1971, p.325. [19]关于19世纪和20世纪初“文明的标准”的内涵及其应用,参见Gerdt W. Gong, The Standard of“Civiliza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London: Clarendon Press,1984;中文世界中的讨论,可参见刘禾主编:《世界秩序与文明等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332~341页。 [20]See Carl Schmitt, The Nomos of the Earth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Jus Publicum Europaeum, New York: Telos Press Publishing,2006, p.229. [21]康有为:“我史”,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五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22]参见茅海建:《从甲午到戊戌:康有为〈我史〉鉴注》,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62页。考虑到康有为常常倒填日期,显示自己有先知之明,他在船上是否真的想到了土耳其,我们不得而知,但至少可以表明1899年流亡日本的康有为在回顾往事之时,作出了这样的联想。 [23]康有为:“上清帝第五书”,载前注[21],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四集),第2页。 [24]同上,第2页。 [25]同上,第6页。 [26]康有为:“致李鸿章书”,载前注[21],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五集),第320页。 [27]参见康有为:“联英策”,载前注[21],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四集),第8~9页。 [28]康有为:“统筹全局再向美国借款以相牵制而策富强折”,载前注[21],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四集),第22~23页。 [29]参见康有为:“请统筹全局派员往美集大公司折”,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四集),第24~25页。 [30]前注[21],康有为文,第92页。 [31]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戊戌变法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5页。 [32]参见康有为:“致李提摩太书”,载前注[21],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五集),第7页。 [33]参见茅海建:“戊戌变法期间光绪帝对外观念的调适”,《历史研究》2002年第6期,第79页。 [34]康有为:“请速简重臣结连与国以安社稷而救危亡折”(代宋伯鲁作),载前注[21],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四集),第450页。 [35]前注[26],康有为文,第320~321页。 [36]同上,第322页。 [37]康有为:“补德国游记”,载前注[21],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八集),第336页。 [38]康有为:“大同书”,载前注[21],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七集),第132页。值得一提的是,这段文字未见于更早时期的《大同书》手稿,因此极大的可能是,康有为遍考欧洲,对德国产生了新的判断,在出版的时候加上此段文字。 [39]康有为:“德国游记”,载前注[21],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七集),第445页。 [40]康有为:“奥政党考”,载前注[21],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九集),第293页。 [41]前注[39],康有为文,第443页。 [42]同上,第444页。 [43]前注[39],康有为文,第445页。 [44]有统计表明,从1894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前,皇帝每年只有大约47%的时间呆在柏林和波茨坦,其中又只有20%时间留在柏林,其余时间都在各地巡游。 See Isabel V. Hull, The Entourage of Kaiser Wilhelm II,1888~1918,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1982, pp.33-40. [45]前注[39],康有为文,第445页。 [46]姜义华、张华荣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九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页。 [47]对《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考察,参见拙著:《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9~168页。 [48]前注[38],康有为文,第129页。 [49]同上注。 [50]同上,第130页。 [51]同上,第136页。 [52]同上,第130页。 [53]同上注。 [54]前注[38],康有为文,第132页。 [55]参见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载《康有为全集》(第十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56]前注[39],康有为文,第448页。 [57]参见康有为:“物质救国论”,载姜义华、张华荣编校:《康有为全集》(第八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2~83页;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载姜义华、张华荣编校:《康有为全集》(第十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58]康有为:“日耳曼沿革考”,载前注[21],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八集),第235页。 [59]康有为:“致毓朗书”,载前注[21],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九集),第168~169页。 [60]同上,第169页。 [61]康有为:“救亡论”,载前注[21],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九集),第234页。 [62]同上,第234~235页。 [63]参见〔英〕沃尔特•白哲特:《英国宪制》,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50页。 [64]康有为:“致党内公启”,载前注[21],姜义华、张荣华编校书(第九集),第218页。 [65]参见康有为:“致北京电”,载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77页。 [66]康有为:“致议和委员陆、顾、王、施、魏书”,载姜义华、张华荣编:《康有为全集》(第十一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9页。 [67]参见伍宪子:“丁巳复辟真相”,转引自胡平生:《民国初期的复辟派》,(台湾)台北学生书局1985年版,第219页。

【期刊名称】《清华法学》【期刊年份】 2017年 【期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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