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享:抗战后的上海渔会与渔业经济(1946—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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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享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渔会诞生于北京政府时期,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沿海省市得到较为普遍的发展。上海作为渔业经济的重要中心地区,渔会也在法律规范及集体理性下得以建立,并在抗战之后恢复重建,与传统渔帮、渔公所相比,渔会组建体现了鲜明的政府意志,但也内蕴有渔民之政治经济利益诉求。战后上海渔会具有较明显的都市型渔会的特点,在与政府交涉,争取与维护渔业利益方面有所作为,在行业内部的渔业金融、经营秩序、渔业教育等方面也有所建树。不过,受制于渔会内部组织问题及抗战之后整个经济和政治环境,渔会尚难承担振兴渔业经济的重任。


关键词:战后  上海渔会  渔业经济


在沿海省份及江湖渔区,渔民以捕鱼贩鱼为业,形成与农耕、都市社会不同之渔业经济生活圈,清朝康熙年间开海禁后,沿海渔业渐趋发展。从业者基于自身利益需求,也按不同标准分群与结社,各类渔帮、公所由此建立,朝廷对此并不过多干预。在北京政府时期,政府颁发渔会章程,推动渔民组建与商会、工会、农会类似之渔会。渔会承继原已存在的渔帮、渔业公所的行业传统,但在整合机制和职能定位上又自具特色。在政治和法律上,渔会是获得政府认同的职业团体,与其他社团一样是现代社会之中职业群体集体理性与组织自为之产物。因此,渔会虽系政府主导建构,但对渔业行业具有整合及管理作用。长期以来,因受史料发掘之局限,渔会并未受到学界的关注。近年,一些学者利用档案材料,对青岛渔会、浙江的渔会进行探讨,但就整体状况而言研究仍十分不足。(1)上海市渔会自1934年正式成立,数年即遭沦陷,在抗战后方恢复重建,在组织治理及经济职能方面有所展布。本文主要运用所收集的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的相关史料,拟对抗战以后上海的渔会组织及其在渔业经济发展中之效能进行探讨。


一、渔会的法律建构及上海渔会的治理结构


在前近代的沿海区域,渔民就依区域或渔船类型自组有鱼帮或渔公所。在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海禁解除后,渔业经济得到发展。据清人沈同方在《中国渔业历史》一书中的记载:清代宁波地区的鱼帮众多,按船类区别有溜网船帮、张网船帮、大捕船帮、墨鱼小对船帮、春对渔船帮、秋对渔船帮、冰鲜船帮、钓船帮等等。(2)此类鱼帮划分较细,还谈不上职业上的整合。类似于工商行会的渔公所较鱼帮更具行业组织的特性。据载,清雍正二年(1724年),浙江镇海张网渔民首先发起成立南浦公所于宁波。同年,镇海北乡帮渔民另组北浦公所,定海张网渔民也加入南浦公所。乾隆年间,象山东门帮大部分渔民组建太和公所等,浙江地区陆续建立渔民公所二十余处,其它地区也建立不少渔民公所。如浙江温岭县的渔民在清初加入镇海、舟山各帮渔会组织的南浦公所,到咸丰年间转入台州渔业公所。到1914年时,在定海县设立温岭县渔业公所。1915年,又有护渔护商性质的里笤渔业公所成立。(3)不论鱼帮还是公所,其主要事务在于排解各帮内部渔事、海事纠葛,照顾病疾伤亡渔民,防匪护渔和交涉鱼价等,在渔民社会的权力结构之中占有重要地位。不过由于渔民群体对渔会缺乏监督与参与的制度渠道,不少渔业公所向各种渔船抽取名目众多的费用。有学者就认为,“渔业公所为封建式之渔业团体,与在欧洲中世纪之行会相似”,有实施同业救济之责,但“此种公所,表面虽为渔民组织,然渔民知识幼稚,实际常为豪绅鱼棍操纵其间,勾结官厅,从中剥削渔民……”。(4)此类作为说明,渔业公所虽为渔民之集体组织,但如无恰当之规范监督,无渔民自主参与之制度,也会背离渔民之整体利益。


晚清民初,政府出于振兴地方经济、发展渔业生产的目的,颁布一系列关于渔业与渔政的法规。1905年正月,江浙渔业公司就颁布自订的渔业公司渔会章程,渔会章程凡十二条,宗旨是“欲合江浙沿海渔户团结一气,休戚相关,故公司力任保护开通之义务”。(5)1922年,农商部公布《渔会暂行章程》,通令沿海各省转饬渔民遵章办理,并要求原有渔业公所均须改组为渔业公会。(6)1923年10月,又公布《渔会暂行章程施行细则》,作为暂行章程之补充。(7)《渔会暂行章程》的颁布意味着渔会被纳入到国家社团立法体系之中,并取代渔业公所成为渔民之合法团体。1928年,农工部修订《渔会法暂行章程》为《渔会条例》,规定渔会为法人,渔会不得为营利事业。渔会以县为区域,在渔业繁盛之处设置。渔会由各县区域内及各港埠内之渔业人民组织之。(8)作为法人的渔会具有政府授权,拥有法律范围内之组织自主权,在区域之内居于组织垄断地位。此时渔会成立的动因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推动,只有山东、浙江、江苏等少数省份建立为数不多的渔会。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对包括商会、工会、农会等在内的职业团体进行改组整顿,渔会虽非全国普遍设立的组织,亦被纳入整顿范围。1929年10月26日,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渔会法》,是年11月11日公布,次年6月又以农矿部部令公布《渔会法施行细则》,通饬各省切实办理,并派员指导各县建立渔会。《渔会法》明确规定:“渔会以促进渔业人之知识技能,改善其生活并发达渔业生产为目的。”其具体任务有:改良渔业事宜,举办渔业教育事宜,筹借渔业资金及租赁渔船渔具事宜等。(9)渔会的政治及法律合法性得以保持,政府开始大力推动沿海渔业区域建立渔会。根据1932年前后的统计,浙江有6个县成立渔会,江苏有14个县成立渔会,福建和山东各有3个县成立渔会。(10)到1934年,江苏省只有20多个县成立了渔会,浙江各县成立渔会者仍不足10个。


上海的渔会在1934年3月正式成立,上海市冰鲜、鲜鱼、咸鱼等水产同业组织均为其团体会员。1937年11月,上海沦陷,渔会停止会务,无形解体。沦陷期间,汪伪维新政府实业部水产产销管理局委派张振芳等9人为筹备委员,筹组渔业公会。公会有团体会员23人,个人会员分业务为鱼行业72人,渔船业24人,鱼介贩运业188人,养殖业28人,其他9人,选出理事7人。1943年5月10日,伪上海特别市粮食局通告,水产业等改组原有各公会成立同业公会,上海渔业公会遂被改组。是年6月9日,上海特别市水产业同业公会成立。(11)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各类职业团体进行整理,上海渔会也进行组织复员与重建。1946年5月,上海市社会局令派唐承宗等9人重新整理渔会,对渔会的职员进行甄别。是年11月6日,召开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上海渔会章程草案》,设常务理事4人,理事10人,候补理事5人,唐承宗当选为理事长,设常务监事1人,监事4人,候补监事2人,。会员容纳渔船、捕鱼、鱼贩、养殖等各类从业人员,合计会员有19773人,分布全市。其中,以鱼市场、十六铺、吴淞为多,会所设在东长治路302号。(12)


整理过后,上海市各县基本成立了渔会。在各郊县,渔会的组织系统渐趋完善。郊县渔会成立情况如表1。




渔会的治理结构主要是指渔会内部的组织设置及运作机制。会员是渔会的基础,渔会会员构成,是判断渔会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1929年的《渔会法》第五条对渔会会员作出规定:“凡居住同一区域内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之渔业人或营水产之制造及运输保管各业者得连署五十人以上为发起人依本法组织渔会”。何为“渔业人”?1929年《渔业法》中的定义是:“渔业之人和有渔业权及入渔权之人”,渔业人可以是直接从事水产养殖和捕捞的渔民,也可以是渔业投资人,这部分拥有资本可以通过获得渔业权和入渔权,但是却不直接从事捕捞,即投资于业经营但是并不直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人。根据《渔会法》,渔会会员可以是直接从事渔业生产的人,也可是渔业投资人和从事水产制造运输和保管各业人员。既包括渔业不同环节之从业者,也划分有渔民、鱼商、鱼贩和鱼行等不同类别。


上海渔业捕捞多由渔业公司承担,渔获物多由外埠运来交易。故上海市渔会的会员来看,渔会之主体是渔业商人,商业性和资本性较强。据上海市渔会档案统计资料显示,抗战之后的上海渔会会员有68家,其中鱼行、渔业公司、水产公司类就有约60家,另上海渔市场、渔事管理所、鱼商业同业公会、鱼行职工会等也加入渔会之中作为团体会员。(13)拥有渔业资本的鱼行、渔业公司占有绝对优势,普通渔民和一般雇员在其中并无话语权。在上海郊区渔会中,则以有船渔民为主。在一些二线渔业城市,一般拥有渔船的渔民在渔会中所占比例较大,但单纯依赖出卖劳动力而生活的无产者渔民在渔会中极少。在江苏省宝应县渔会、东台县渔会、涟水县渔会、据档案资料显示宝应县渔会会员共158人,其中属于鱼行者13人,从事水产运输者2人,其余为拥有渔船的渔民。(14)东台县渔会共有会员59人,鱼商8人,渔船主42人,渔户8人,鱼行1人。(15)涟水县渔会共有会员51人,其中鱼行3人,渔夫3人。(16)当时之报评也批评说,“(渔会)把大多劳苦的真正的渔民推出渔会组织以外,相反的地把各种鱼行鱼店的老板以及拥有渔船的股东们请进来主持了渔会”。(17)此类情形在上海一类的都市型渔会中更为明显,会中由鱼行及渔业公司占据要津。如江苏各县之渔会,则以拥有渔船之有产渔民占据多数。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渔会系采理监事制度。渔会之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大会由会员三十人以上提议或理监事召集之$渔会设理事和监事,理事和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然后由理事组织理事会,理事会是渔会的日常决策和执行机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商讨议决相关事务,对外代表渔会,处理并负责召集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极其执行其议决案。理事会组织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处理会内日常事务。监事会有渔会监事组成,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议,负监察之责。以上海市渔会为例来看,抗战之后的《上海市渔会章程》第四章对于渔会的组织职权有着严格的规定。章程规定,“渔会的重要事项只有有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才能决定,如会章之变更;理监事及代表之选任、解任或停止被选举权;会员之除名;经费之筹集;预算决算之议决;共同事业之创办;基金之管理或处分;鱼会联合会之组织及加入或退出;本会之解散;清算人之选任及关于清算事项。”(18)上海渔会理事会下设四个组,负责处理相应事务。第一组,掌理本会文书、收发、保管、会计、庶务、报告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第二组,掌理教育,训练、登记、组织统计等事项;第三组,掌理渔业之改良、保护、救恤、调查、建议等事项;第四组,掌理合作、储蓄、卫生、保险、调解和其他福利事项。(19)“监事会负责审核本会簿记、账目,稽查事业进行状况,监察各职员职务。”(20)从组织设置上看,上海渔会符合渔会法的要求,构建起层次分明、权责明晰的治理结构,但选举、议事等实际运作则受会内人事、利益关系之影响极大。渔会职员包括理事长、常务理事、候补理事、监事、候补监事等,其产生方式为渔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会员结构对应,上海市渔会主要由各公司、鱼行构成,作为渔业有产者之组织,其职员多由各公司、鱼行之业主或经理人担任。表2为1946年的上海市渔会代表大会选出的理监事履历表。


上海市渔会的职员主要有三种身份的组成:一是经营水产业多年,在渔业界具有资本实力和威望者;二是具有官员身份或者是曾经在政府机关工作过的人员;三是渔业学者。渔会职员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具有高等学历的,尤其是像上海市渔会这样大的渔业城市渔会,其职员有很多是毕业专业的水产学校,甚至有的人具有留学背景。此类人员知识及政策素质较一般渔民高出许多,自身也担负经管之责,有利于渔会会务的开展。渔会之选举虽强调民主之原则,但实力原则的体现也相当明显,大型鱼行、渔业公司及机构之经理人多占据会务要津。渔会之五位常务分别是上海鱼市场总经理、中华水产公司总经理、渔业银团经理、茂昌公司制冰冷藏部经理、中国渔业公司总经理。(21)


经费是渔会运作的重要保障,经费是否充足是渔会是否能够有效开展工作和发挥其影响力的重要基础。渔会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经费来源主要是对于会员之征收。《上海市渔会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渔会的经费分为两种:事务费和事业费。事务费由会员负担之,事业费由渔会负担筹集,必要时呈请地方官署补助。1946年11月20日上海市渔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就渔会的经费问题达成决议,会费会员每人每月定为一千元,每半年征收一次。补助费则分四等征收,甲级国币二十万元,乙级国币十万元,丙级国币五万元、丁级国币两万元。(22)交纳甲级补助费的多为大型的渔业公司、鱼行,如上海市鱼市场、农林部中华水产公司筹备处、中国渔业公司等。(23)可以看出,渔会经费主要来自渔会会员,是独立于政府财政的。同时渔会经费之来源主要源自各单位之补助费,交纳补助费较多者,无疑在会内拥有更高话语权。从上海市渔会的理监事组成人员看来,渔会的经费筹措,决定了上海市渔会会内权力更倾向于渔业资本。不过,即使采取诸多措施,面临飞涨的物价,渔会经费仍是捉襟见肘,只是此种情形并非会内所可以决定的。


可以说,上海市渔会系依政府法规建立起来的,但渔业内部的鱼行、渔业公司也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全市范围内,市渔会有力促进了渔业各环节、各区域的整合。渔会会员之中,以雇主性质的鱼行和渔业公司为主,无船渔民及个体鱼贩多被排除在外。渔会也将鱼商同业公会等纳为团体组织,但公会本身就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不过,在与政府交涉层面,渔会毫无疑问成为区域内的行业代言者。


二、上海渔会的政治参与及经济作为


根据《渔会法》及民众团体法令,渔会作为渔业团体在渔政推行和从业者的利益维护方面都负有职责。在政府的制度建构中,渔会是政府加强对渔业管理和渔民组训的社会团体;在从业者的角度而言,渔会作为职业团体理应反映和维护会员之的经济与政治利益。就战后上海渔会来看,渔会在这两个方面均有所作为。


(1)渔会的政治及政策参与


渔会的组建使政府不需直接面对分散的渔业从业者,通过渔会的整合与中介作用,政府即可颁行政令,并要求渔会协行渔政。诸如行业政策之拟订、行业经济之调查、行业秩序之管理等事务,渔会均作为渔业的团体代表参加。1947年上海市渔会奉上海市政府之令调查渔民社会战时财产损失,上海市渔会经过调查呈送政府战时损失调查表。(24)1947年2月,农林部以“各项法规多系战前实业部时代颁布者,战后颇有因事实改变不能适用,为便利渔业从业人员生产之发展与生活之改善”,决定召开渔业法规讨论会,上海市渔会推定陆养浩、余静园、金楚湘、孙榖臣、杨绍靖等五人集会研究渔业法规章程,提出修改建议。(25)1948年,交通部上海航政局以抗战胜利后沿海轮船渔业日趋发达,渔轮数量日增,“难免仍有少数忽视法令未经发给执照即行出海捕鱼,不特于法令不合且易滋纠纷”,因此要求自1948年3月起开始渔轮检查,“凡未领请渔业执照,无论公营商营一律不准入海”。(26)检查事务主要由上海市各渔会配合航政部门展开。


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所倡导的政治活动,渔会也代表行业表达政治态度。1946年11月11日,上海市渔会接到上海市特别市党部的通知,派员参加上海市各界庆祝国父诞辰及国民大会开幕大会。1947年6月,上海特别市党部为慰劳国防部第二十后方医院在沪医疗伤病之官兵,决定于端午节召集上海市各界参加慰劳活动,市渔会亦奉特别市党部之令参与。在1948年3月一月之内,渔会先后参加上海市各界欢送新疆青年歌舞访问团大会筹备会、上海市各界肃清残余潜匪运动大会筹备会、上海市各界欢迎何应钦将军回国大会筹备会三次大会。(27)又如1948年上海市渔会选举李阁人、赵国俊等三人参加中央训练团。(28)上海市渔会参与国民党党部及政府组织之各种社会活动具有民意支持的象征意义,实际上政府正是要利用各社会团体的参与来增强其政治活动的社会影响及社会合法性。


渔会还是国民党所设立的以职业团体与职业代表制为特征的选举制度的组成部分,渔会也积极争取团体参与及民主选举的权利。(29)在1931年5月的国民会议代表选举之中,国民政府初规定渔业界的代表选举归农会,遭到各地渔业组织的抗议$福建省渔业联合会向中央选举事务所呈文称:“渔会法公布未久,致闽省渔民虽多而依法组织渔会者有七县,正式入会者仅有十余万人,若归商会及实业团体选举则人数绝不至无人当选,令改归农会选举致渔业界众望素孚……不意渔业计划未实行而国议代表又不当选,长此以往则闽省渔业前途必更有不堪设想者”。福建省闽侯县渔会、福建省鱼商代表都纷纷呈请中央要求渔业界独立选举国民大会代表$这反映渔业从业者的政治意识觉醒和参与意识的提升。1936年国民代表大会召开,渔会依然被规定为归农会进行选举,渔会继续争取单独选举权,南京市渔会、上海市渔会均向政府发表呈请,但政府以渔会会员较少,未便单独选举。(30)


抗战胜利之后,国民政府于1947年3月31日公布《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其中规定职业团体代表为四百五十名。(31)此法公布之后,各职业团体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职业团体代表人数过少。1947年4月3日,上海市商会和中国工业协会上海分会召集上海市职业团体代表联合大会讨论国大代表及立法院名额事,上海市渔会成为重要参与团体。(32)7月6日,立法院公布制定国民大会职业团体代表名额分配训令,其中就职业团体代表人数作出规定,渔业团体代表为十名。8月26日,《国民大会代表职业团体选出名额详细分配办法》,规定渔会可选出国民大会代表十名,全国按三区分配,上海划分在第一区,与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贵州、云南十省以及南京、汉口、重庆市合选4名代表,第二区包括西北、东北诸省合计3名,第三区为两广、福建及台湾合计3名。(33)人数虽少,毕竟获得单独选举资格。上海市渔会积极参与到国大代表渔业团体代表选举工作中,还专门制定了代表候选人的等级办法,要求候选人签署书需有500名以上会员签署,并由渔会报政府登记备案。(34)上海市渔会负责设立两个投票所,还安排会内职员负责管理,“陈如泉担任交际,朱思永担任主管,丁振言担任会计,朱伯良负责车辆管理,李阔人负责选举权证之保管与分发,黄宗颐负责票贵之保管”。(35)据统计,上海市两个投票所自1月21日到23日共发出选票16777张,上海市渔会投票所选举主任丁振言在报告中称:“两所投票情形均尚热烈,过程称良好……”。(36)1948年3月6日国大暨立委全国性职业团体及妇女团体选举事务所发出公告,宣布各区渔会当选人及候补人姓名,第一区当选人为戴行梯,张云汉,唐承宪,陈廷煦,其中唐承宪即为上海市渔会之理事长。(37)虽然国大只是国民党欺骗民意的工具,但渔会及渔民群体参与其中,仍是有意义的民主训练。


渔会虽为政府倡导建立,担负有协行渔政的职责,但是在法律之范围之内,争取国家支持,维护会员利益是其主要宗旨。抗战之后,江浙渔区海盗横行,严重影响渔民出渔,“际此鱼汛将届,海盗徐小玉等多股,四出掳掠,杀人越货,时有所闻。”(38)鉴于此,1947年,上海市渔产运销联合会和上海市鱼商业同业公会函请上海市渔会呈请政府剿匪。上海市渔会立即转请政府和海军司令部具报,呈请派军清剿。(39)上海军司令部派舰会同水警等进行剿匪,并于1948年将徐小玉等海盗剿平,上海市渔会代表行业致电海军第一军区司令部慰劳致谢。(40)渔业保护并不仅限于此,还表现于维护海权。1947年,日本渔轮“侵入我国领海捕鱼者甚多,其范围亦愈形扩大,长江口外已屡次出现日船只踪迹。”(41)1948年,日本侵渔更加猖獗。国民大会的渔会代表两度向政府请愿维护海权,政府亦派海军总部派舰队巡防。1948年3月8日,海军第一军区捕获日本渔轮“云仙丸”及其船员二十五名,上海市渔会派代表给军舰官兵赠送慰问物品表示感谢。(42)


在政府与渔民之发生纠纷之时,渔会也能本于渔业立场,与政府折冲樽俎,在反对政府捐税、争取政策支持等方面都可有所作为。就战后的上海市渔会而言,以团体身份代表渔民与政府交涉解决善后救济物资的纠纷问题颇具代表性。1943年11月,在美国主导下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简称“联总”)成立。在1945年初,善后救济活动全面展开。同期,国民政府在重庆成立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简称“行总”)。在善后救济计划中,渔业经济计划组成部分之一。“行总”最初拟用3600万美元用于购买新式渔轮及修建旧式渔船,经“联总”核减为2500万美元。1946年5月,行总在上海复兴岛与农林部合作成立渔业善后物资管理处,负责渔业物资的使用和分配工作。渔管处在接受善后物资之后并没有将之分配各省渔民,而是自行经营与民争利,至1947年10月份,销沪鱼鲜数量几占全体民营机轮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引起各民营渔轮公司之强烈抗议。(43)


纠纷发生之后,国民政府农林部派专员调查此纠纷,上海市渔会为调查组之重要成员。渔会认为渔管处作为政府机构,却自行捕鱼销售,扰乱了市场秩序。经渔会力争,农林部专员得以明了真相,渔管处被停止经营行为。(44)但是余波未了,渔业纠纷却引起渔民对渔业善后物资的关注,渔会吁请善后救济物资应分配于各省。1948年4月,全国渔会国民大会代表代表全国数百万渔民身份督促善后物资管理委员会分配渔业善后救济物资,指称“渔业救济物资现变为摧残中国旧式渔业之工具”。(45)渔会代表在国民大会将此作为议案提出,并要求裁撤渔管处。(46)最终,善后事业保管委员会5月20日在上海召开会议,拟定分配联总供华木材及渔业物资之初步计划,“决定该项物资分配予江,浙,闽,粤,冀,鲁六省,由各省各自组织渔船建造委员会,给专造发展渔业。”(47)渔会终于争得本属于渔业的补偿物资。


补偿物资究应如何分配,补偿数额如何确定,还需要周密的安排和调查。上海渔会在物资分配过程之中也有深度参与。1948年7月,上海市社会局就渔业物资分配的问题召开会议,市渔会受邀派员参加。上海市渔会常务理事冯立民代表渔会表明立场:“联合国渔业救济物资沿海各省市应平均分配;本市应配之渔业物资应一律配给实物”。(48)1949年7月,上海市渔会在常务理事会议议决组织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与政府接洽办理接收保管分配等工作,同时推定唐承宪、冯立民、黄振世等七人为委员,统筹其事。渔会一面组织调查抗战时期各区渔船损失情形,一面确定补偿办法。(49)到此时,战后渔业救济物资的处理正式结束。在此过程中,上海市渔会代表渔业从业者,与政府交涉,不仅争取到被渔政处所占据的补偿物资,且在物资分配之中也发挥重要作用。


(2)渔会的行业建设与经济作为


战后上海渔会在促进渔业发展、维护渔业秩序等方面,也展示出一定的自主性。在诸如发展渔业金融、组建合作社、调解行业纠纷、渔业教育等领域,均有所作为。


近代化渔业产业建设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渔会在争取渔业贷款、组建信用合作社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其团体代言者的优势。蔡勤禹的研究显示,青岛市渔会在组织渔业信用合作社、联系银行并为渔民贷款提供担保方面发挥重要中介作用。(50)上海市渔会在此方面也进行过努力。1947年上海市渔会第二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中明确决定组织渔业合作社,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51)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上海的渔业合作社并没有取得成功。不过,上海市渔会在争取渔业银团贷款问题上仍发挥出组织中介作用。1947年8月,上海市渔会对本年度本地区渔业贷款规模进行估算,以此作为渔业银团放款的参考依据。上海市渔会统计新式渔轮业在当年下半所需资金为:出渔资金四百亿元(每艘贷五亿元);修船贷款四百亿元;又上海为渔产集中地每日到达上海鱼市场之鱼类价值达千亿元以上,致鱼价有时因大量鱼类集中而暴跌影响生产者颇大,故应贷款于运销机构使鱼货向内地推销方面本年下半年最少需贷二百亿元;又吴淞一带小渔业者约需一百亿元,以上各项合计需鱼贷一千一百亿元。(52)12月,中国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渔业银团贷款,经理黄振世向市渔会呈文请求渔会协助争取,后获得贷款三十亿元。(53)渔会成为银行与渔民之间的桥梁,为渔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行业内部,因为竞争关系,也时常出现业内纠纷。渔会作为团体代言者,常以仲裁者的角色参与调解业内纠纷。1947年,上海市河鲜鱼运销同仁福利会因为鱼市场经济人向河鲜运销业者收取公川费表示不满。为维护河鲜运销业者的利益,上海市河鲜运销业同仁福利会曾上海市鱼市场经纪人公会请其就公川费的相关问题解释清楚。经纪人公会对此置之不理,上海市河鲜运销同仁福利会呈请渔会出面,“令饬该经纪人公会迅予停征,并将公川费收取之内容明白答复以杜剥削”。(54)在此事件中,上海市渔会及时居中协调,最终结果虽不明确,但对维护行业秩序却是十分重要的。1948年,上海市渔会针对渔业交易秩序混乱和混入渔业界之黄牛党实行跳舱强买,杀价掠货等不良举动以及殴打伤人等不法行为,召集上海市全体渔业有关单位召开会议,讨论改善渔业交易方法并合作驱除黄牛党。(55)


上海渔会对渔业技术和渔民教育问题十分重视。1946年,为改善腌制鱼货制品的品质,改变因“品质参差、漫无标准,售价低落不能与外货竞争,自污秽不堪,每遭外所歧视”(56)的被动局面,上海渔会召集会议讨论改进鱼货乾腌制办法,最后决定:呈请农林部指派技术人员至产地指导渔民改良鱼货干腌制办法,并设立鱼货亁腌示范场,积极提倡;呈请农林部函请鱼市场重金悬赏征求优良鱼货亁腌办法;函请上海鱼市场设立干腌制鱼货产品陈列室,将特别优良产品标明出品人姓名等公开陈列,以资鼓励;聘请专家,编制各种干腌制鱼货通俗手册。(57)此项办法均针对产品积弊,如能达成,对改良鱼货制品质量、提升海内外的竞争力极有帮助。


上海市渔会还注重新式渔业人才之培养和提高渔民自身文化教育。1946年,随着战后渔业经济之恢复与重建,新成立之渔业公司已有二十余家,但新式渔轮的增加伴生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新式渔业技术人才的缺乏。上海市渔会在第三届代表代表大会就此问题达成决议,请教育部、农林部在沪设置水产学校,以期造就人才。(58)江浙地区,原已设立数所水产学校,如1912年就有江苏省立水产学校的建立,但因抗战之影响,渔业人才仍不敷所用。在1947年4月的全国渔业联合大会中,上海市渔会和浙江省代表再次联合提出议案,“建议中央扩大渔业教育,广设水产学校,培育渔业之技术人员案。”(59)这一提案得到各省渔会代表的一致认同,大会就此问题作出讨论并最终议决向中央建议,并请求“教育部在沿海大学设水产系、广设国立水产专科学校、在重要渔区设立渔民子弟小学及渔民补习学校、恢复充实全国各省市生产职业学校、在公费留学生名额中增设水产学员名额。”(60)为增进一般渔民的知识水平,上海市渔会还响应国民政府推行的“识字运动”,在上海市发起渔民识字运动,并“购买识字画片,分送不识字之渔民,由本会识字会员义务个别教授”同时函请中央水产实验所编制各地鱼类名称与俗名对照表,由上海市渔会印发渔民。(61)


各省市渔会还同气联枝,共同商议行业问题,争取政府支持。1947年4月各省市渔会决定在上海召开一次全国性的渔业联合会议,参加的有浙江、江苏、广东、山东、辽宁、福建、台湾七省和上海、重庆、青岛、南京四市十一个单位。(62)主要的人员为各省市渔会和渔业联合会,代表多为各省市渔会负责人和渔业专家。这次渔业会议的主要目的在于“集合各省市渔会同人解决渔业界当前困难,交换复兴战后渔业之意见,藉以巩固海权,发展生产,并希能以此次会议为组织全国性渔业团体之准备”。会议会期为四月十五、十六两日,会期虽然短暂,但是各省渔业代表却积极就各地和全国渔业问题纷纷发表意见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呈请会议讨论,会议最终形成了一些列的重要决议。会议讨论议案共有三十七项,临时动议十项,议案内容广泛,包括成立全国性之渔联会、争取国大代表及立法委员名额、建议政府设立海事部专管渔政、开设水产学校、开展渔业借贷、开展渔业合作社和渔业保护事宜等,涉及渔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层面的问题。这次会议的召开意味着渔业从业者之群体意识和整合水平都大为提升。


三、小结


民国时期之渔会是在业内推动及法令规范下逐步组建起来的。较诸传统数量众多而力量分散的鱼业公所、渔帮而言,渔会在区域范围之内实现职业整合,并努力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全国性的行业整合。经北京政府时期的初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倡导,在抗战前沿海各地渔会建设方初显成效。上海渔会在战前略有所成,但普遍发展则尚在抗战之后的渔业经济恢复时期。在战后,上海市渔会作为区域内的职业团体,在行业整合及利益维护方面均处重要地位。上海渔会代表渔业利益,与政府在渔业政策、战后物资分配、渔权维护进行交涉,既行协助渔政之责,同时亦反映渔界诉求,体现明显的中介组织特点。在行业之内,渔会亦能着眼于整体及长远之利,在渔业金融、纠纷调解、渔业教育等方面实施举措。渔会作为近代化的职业团体,无论是政治与政策的参与,还是行业整合的范围及方式,均优于传统渔帮。


战后上海渔会也具有自身之组织特点。上海为近代工商中心,地处沿海,也是渔业之运销中心。因此,上海市渔会之中,商业性的鱼行、渔业公所占主要地位,也占据会内主要领导职位,呈现出都市型渔会的特色。上海市渔会组织健全,规章有备,在行业整合方面颇能展现团体气势,在政治参与及经济作为方面,较一般县市渔会更显主动$但是,由于渔会法建制的原因,渔会系集渔民、鱼行、经纪人于一体,在渔会会员之中,还将鱼商业同业公会、经纪人同业公会纳入其中。不同人群从宏观上属于同业,却存在利益及竞争的冲突,渔会却并无协调解决之法。因此,上海市渔会的权力基本被大型鱼行和渔业公司垄断,一般个体渔民和鱼商难有话语权。至于无船无业之渔业雇工,基本被排除在会务之外在与政府关系方面,战后上海渔会需受党部及渔处部门监督,但在人事、财务及运作方面仍保有较强独立性,能够利用其社团法人的地位来与政府交涉,抵制弊政,争取权益,此点极为可贵。严格来说,渔会在渔政参与方面较政治参与更有成效。在职业代表制下,渔会虽有代表渔民群体参与政治选举的权益,但更多只具民主象征意义,并无实际影响力。俟后因国民党统治糜烂,渔会之政策及运作空间亦受到压缩,难以挽救渔业经济的危机。


本文刊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第4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郭倩提供稿件。


注释:


项目说明:本文为2010年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项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众组训与社会控制”的阶段性成果。

学界对民国时期渔会进行讨论的代表论文有蔡勤禹:《小农经济型态下的渔民组织及其职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3期;黄晓岩:《民国时期浙江沿海渔会组织研究—以玉环渔会为例》,浙江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王增峰:《民国时期渔会初探》(1929—1949),华中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此外,李士豪:《中国海洋渔业现状及其建设》(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张震东、杨金森编著:《中国海洋渔业简史》(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丛子明、李挺主编:《中国渔业史》(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版)、杨瑞堂编著:《福建海洋渔业简史》(海洋出版社1996年版)等著作对渔会也有所涉及。总的说来,民国时期青岛市、玉环县渔会的组织及其运作情况基本清晰,但渔会整体之组织研究及地区之个案研究仍有必要。


1、沈同方:《中国渔业历史》,1911年铅印本。

2、王玉松::《解放前温岭县的渔业团体》,《温岭县志通讯》1988年第2期。

3、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96页。

4、顾惠庭主编:《上海渔业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农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43页。

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农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43页。

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农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50页。

9、《渔会法》,《立法专刊》1930年第2期。

10、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96页。

11、顾惠庭主编《上海渔业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12、顾惠庭主编《上海渔业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13、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会员职业单位统计表》,Q463—1—1,第2页。

14、台湾中央研究员近代史所档案馆藏:《江苏宝应县渔会》,172710101.1,1933年5月。

15、台湾中央研究员近代史所档案馆藏:《东台县渔会》,1727099031,1931年7月。

16、台湾中央研究员近代史所档案馆藏:《江苏省涟水县渔会》,172710103.1,1931年6月。

17、许幡云:《新渔会法要义》,载《东方渔业》,1949年3月31日。

1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草案章程》,Q463—1—1,1947年。

19、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草案章程》,Q463—1—1,1947年。

20、同上。

21、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筹措经费(1935年12月到1949年4月止)》,Q463—1—6,第13页。

22、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记录》,Q463—1—4,第32页。

23、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筹措经(1935年12月到1949年4月止)》,Q463—1—6,第3页。

24、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第三次理事会议记录(1947年4月14日)》,Q463—1—4。

25、《渔业法规研究会议连开三日圆满闭幕》,载《水产月刊》第2卷7期,1947年12月。

26、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收文清册》,Q463—1—9,第47页。

2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收文清册记录(1946年11月到1949年4月)》,Q463—1—9,第52页、第54、56页。

2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收文清册记录(1946年11月到1949年4月)》,Q463—1—9,第127页。

29、关于职业代表制问题请参见[韩]柳镛泰:《近代中国的职业团体与民意形成(1901—1919)》,《东洋史学研究》第101辑,第249—298页;魏文享《职业团体与职业代表制下的“民意建构”—以1931年国民会议为中心》(待刊)。

30、《国代渔会选举侯中央决定》,载《中央日报》1936年10月16日,第七版。

31、民国档案史料丛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立法院公布制定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训令》1947年4月22日第633页。

32、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收文清册》,Q463—1—8,第37页、43页、47页、49页、59页。

33、民国档案史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706页《社会部公布国大代表职业团体选出名额详细分配办法》1947年8月26日,江苏古籍出版社。

34、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渔业立法委员杂文》,Q463—1—5,第50页。

35、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渔业立法委员杂文》,Q463—1—5,第46页。

36、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渔业立法委员杂文》,Q463—1—5,第21页。

37、上海市档案馆藏:《渔会国大代表人选发表》,载《水产月刊》第3卷2期,1948年3月。

3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收文清册》,Q463—1—11,第72页。

39、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收文清册》,Q463—1—11,第72页。

40、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第六次理事会议记录》,Q463—1—4,第60页。

41、《日本渔轮一再侵我领海竟在长江口外捕鱼》,载《水产月刊》第2卷7期,1947年12月。

42、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第六次理事会议记录》,Q463—1—4,1948年10月。

43、《渔管处与民营渔业竞销引起上海市鱼市争执》,载《水产月刊》第2卷7期,1947年12月。

44、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收文清册》,Q463—1—11,第124页。

45、《善救物资迟不分配渔业界内责难纷起国大渔业代表在京亦有表示》,载《水产月刊》第4卷3期,1948年5月。

46、《国大通过渔业提案从速分配渔业物资》,载《水产月刊》第4卷3期,1948年5月。

47、《联总渔业物资决定分配六省》,载《水产月刊》,第4卷3期,1948年5月。

4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收文清册》,Q463—1—11,第28页。

49、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第六次理事会议记录》,Q463—1—4,第60页。

50、蔡勤禹、庞玉珍:《社会转型中的民间组织研究—以战后青岛渔会为例》,《东方论坛》2006年第3期。

51、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整理委员会会议记录》,Q463—1—34,第47页。

52、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收文清册》,Q463—1—11,第167页。

53、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收文清册》,Q463—1—11,第168页。

54、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文奏收文清册》,Q463—1—11,第163页。

55、《渔业界集议决驱除黄牛党》,载《水产月刊》第3卷8期,1948年9月。

56、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收文清册》,Q463—1—11,第49页。

5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收文清册》,Q463—1—11,第49页。

5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收文清册》,Q463—1—11,第105页。

59、上海市档案馆藏:《各省市渔会代表大会提案及讨论事项》,Q463—1—34,第3页。

60、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沪闽粤渝鲁苏京辽黔十一省市渔联会代表会议记录》,Q463—1—34,第25页。

61、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渔会第三次理事会议记录》,Q463—1—4,第42页。

62、《全国性渔业联合会议》,载《水产月刊》第3卷3期,1947年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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