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因果理论功能主义及其物理主义论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52 次 更新时间:2017-07-07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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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平(华南师大) (进入专栏)  


摘要:在当代心灵哲学中,功能主义占据主导地位;在功能主义中,因果理论功能义影响巨大。因果理论功能主义试图通过“因果角色”这个概念来阐发心理本质及其与物理世界的关系,并借助于“拉姆齐-刘易斯方法”给出心理谓词的功能定义。金在权等人借助于图林机理论来证明功能主义在本体论上是物理主义的,但却遭遇“中文屋”论证的严重挑战。


关键词:因果理论功能主义 物理主义 因果角色 拉姆齐-刘易斯方法 “中文屋”论证


功能主义是当代心灵哲学的主导学派,但是,功能主义内部又存在不少纷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还原的物理主义和非还原的物理主义(nonreductive physicalism)之争。布洛克(Ned Block)曾经谈道:“功能主义文献中展现出奇异的分歧,其中最令人吃惊的分歧涉及功能主义和物理主义的关系。一些哲学家(阿姆斯特朗(D. M. Armstrong)、刘易斯(D. Lewis)和斯马特(J.J.C. Smart)等)主张功能主义,用以表明物理主义大概是真的;而另一些哲学家(福多(J. A. Fodor)、普特南(H. Putnam)和布洛克(Ned Block)等)主张功能主义,用以表明物理主义大概是假的。”[1]


需要指出,布洛克所说的物理主义是指还原的物理主义,而不包括非还原的物理主义。在这里,布洛克把功能主义分为两大阵营,即还原的物理主义和非还原的物理主义;阿姆斯特朗、刘易斯和斯马特属于前者,而福多、普特南和他自己属于后者。前者的标志性理论是刘易斯的“因果理论功能主义”(causal-theoretical functionalism),后者的标志性理论是普特南的“机器功能主义”(machine functionalism)。本文将着重讨论以刘易斯为代表的因果理论功能主义。


一、因果理论功能主义


机器功能主义试图通过“图林机”这个概念来阐发心理的本质及其与物理性质或物理世界的关系。与之不同,因果理论功能主义则试图通过“因果角色”(causal role)这个概念来阐发心理的本质及其与物理世界的关系。对任何一种形式的功能主义而言,其核心思想就是把心理状态作为输入-输出关系的中间环节,并以此将其特征化。其实,机器功能主义也是如此,只不过它强调人脑-电脑之间的类比,借助于图林机(机器表)这种特殊方式来展示心理的输入-输出关系的网络。与之对照,因果理论功能主义则是直接着眼于生命体(特别是人)的心理状态的输入-输出关系的网络;可以说,机器功能主义是因果理论功能主义的一个特例,后者更具普遍性。


在因果理论功能主义所展开的因果关系网络之中,除了所讨论的心理状态及其相关的感觉输入和行为输出之外,还涉及其他心理状态。感觉输入和行为输出是这个网络的边缘,它们把这个网络固定在物理世界或现实世界之中;网络中间的各种心理状态和行为状态相当于这个网络的结点,它们之间的各种因果关系相当于这个网络的结点之间的连线。不同心理状态或心理事件取决于它们在因果网络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例如,疼之所以不同于痒,因为它们有着不同的因果角色。具体地说,疼往往是由组织损伤所引起,它又往往引起畏缩、呻吟甚至逃逸的行为;与之对照,痒往往是由于皮肤过敏所引起,它又往往引起抓搔等行为。


不过,以上对疼和痒的因果说明是非常简化的;以疼来说,对它的因果说明还涉及其他许多的条件和因素,其中包括:你的神经系统是完好无损的和正常运作的,你是正常地警觉的并且没有正在专注于其他工作;此外,疼的结果还包括其他心理状态或心理事件,如感觉难受并想释放它。


然而,如此复杂的因果关系网络似乎把我们带入无穷倒退或恶性循环之中:为解释给定的那个心理状态,我们需要参照其他心理状态;为解释其他心理状态又需要参照另一些的心理状态,如此等等。其实,这种恶性循环根植于功能主义关于心理状态的一般概念之中,即:心理状态是一种作为中间环节的内部状态,一方面,它以感觉输入和其他一些心理状态为原因,另一方面,它以行为输出和另一些心理状态为结果;显然,这种关于心理状态的定义或分析是循环的。为了解开这一循环,因果理论功能主义试图使因果关系网络充分地丰富,以致包括所有心理状态,用以将心理状态最终安放在物理的或行为的平台之上。


不难看出,因果理论功能主义的这一做法其实是用无穷倒退来取代恶性循环。从理论上讲,无穷倒退和恶性循环一样是行不通的。不过,从实践上讲,无穷倒退要比恶性循环可取一些,因为无穷倒退可以变成有穷倒退,只要倒退的足够远,理论的内容足够丰富,以致达到人们在实践上相对的接受标准。基于这一策略,因果理论功能主义给出一种理论模型,被称作“拉姆齐-刘易斯方法”(Ramsey-Lewis method)。


请看如下“疼痛理论”T:[2]


(T) 对于任何x而言,如果x遭受组织损伤并且是正常地警觉的,那么x处于疼痛之中;如果x醒着,那么x是正常地警觉的;如果x在疼痛之中,那么x畏缩、呻吟并处于难受之中;如果x并非正常地警觉或者处于难受之中,那么x将弄出更多的打字错误。


我们假定,构成(T)的陈述都描述了因果关系,其中斜体字的表达式是物理谓词,它们指称物理的、生物的或行为的性质;黑体字的表达式是心理谓词,它们指称心理性质。显然,比起我们知道或相信有关疼痛及其与其他状态之关系的东西来,(T)的内容是贫乏的;不过,(T)作为讨论的例子,我们假定它包括了我们关于疼痛的所有重要性质或关系。此外,(T)作为“疼痛”的功能定义的基础,它所陈述的因果关系是基于何种理论,这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眼下我们暂时撇开这一问题,先讨论(T)的技术问题。这套技术首先由拉姆齐(Frank Ramsey)提出,后由D·刘易斯用来表达心理种类的功能定义。[3]这个功能定义需要在(T)的基础进行如下两个步骤:


首先,对(T)加以拉姆齐化(Ramseify),即对出现于(T)中的心理谓词进行存在概括,从而得到:


(TR)存在状态M1、M2和M3,对任何x而言,如果x遭受组织损伤并且处于M1,那么x处于M2;如果x醒着,那么x处于M1;如果x处于M2,那么x畏缩、呻吟并M3;如果x并非处于M1或处于M3,那么x将弄出更多的打字错误。


(T)逻辑蕴涵(TR),因为“存在概括”是演绎逻辑的一条推理规则。(TR)作为(T)的拉姆齐表达式(Ramseification)只包含物理谓词而不含任何心理谓词,与(T)中心理谓词相对应的是谓词变项M1、M2和M3。尽管(TR)所断定的内容比(T)要弱一些,但就物理(或行为)谓词所涉及的范围内,(TR)与(T)的表达力是相同的,因为二者表达了相同的物理(行为)关系。比如,二者都蕴涵着:如果某人醒着并且受到组织伤害,那么他很可能畏缩;如果他没有呻吟,那么他要么没有受到组织伤害,要么没有醒着。由于(TR)的心理谓词是变项,不存在心理谓词之间相互定义的恶性循环,所以(TR)可以作为定义心理谓词的基础。


为了论述简便,我们把(TR)缩写为:$M1,M2,M3[T(M1,M2,M3)],其中的“$”表示“存在”。接下为我们进行第二步即给出“疼痛”的功能定义:


x处于疼痛中=def.$M1,M2,M3[T(M1,M2,M3)并且x处于M2]


请注意,M2就是对应于(T)中“疼痛”的谓词变项。同样地,我们也可给出“警觉”和“难受”的定义:


x处于警觉中=def.$M1,M2,M3[T(M1,M2,M3)并且x处于M1]


x处于难受中=def.$M1,M2,M3[T(M1,M2,M3)并且x处于M3]


当然,仅就我们给出的理论T而言,对“警觉”和“难受”的定义是十分贫乏的,因为理论T只是针对“疼痛”而设计的局部的因果关系网络。但是,从理论上讲,这个因果关系网络应是完全的,包含了有关的所有心理谓词和物理谓词,因而由它得到的功能定义对于各个心理谓词应是不偏不倚的。让我们看一下这种定义说了些什么,以上关于“疼痛”的定义是说:


你处于疼痛之中,当且仅当你处于这种境况:存在某些状态M1,M2,M3,它们相互联系,并与一些物理(行为)状态以(TR)所描述的方式联系着,并且你处于M2。显然,这个定义是借助因果关系或律则关系给出“疼痛”概念的,尽管其中所涉及的其他心理概念是以变项的方式出现的。正因为此,这个定义似乎包含心理谓词之间的相互定义,但不包含恶性循环。


我们看到,通过拉姆齐-刘易斯方法为心理谓词下的定义是整体性的,它实际上给出一批定义而不是一个定义。这个定义是以理论(T)为基础的,而理论(T)则描述了一个完整的因果关系网络,其中包含心理谓词之间、物理谓词之间和心理物理之间的大量的因果关系或律则关系。由理论(T)可以逻辑地得出拉姆齐表达式(TR)进而得出心理谓词的功能定义,因此,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基础理论(T),特别是如何确定或选择(T)中所包含的心理学知识。这就是拉姆齐-刘易斯方法以及因果理论功能主义所面临的基础心理学理论的选择问题。


二、对基础理论的选择


面对基础心理学理论的选择问题,两个主要的候选者是常识心理学(commonsense psychology)和科学心理学(scientific psychology),前者也叫做“大众心理学”(folk psychology)和“本土心理学”(vernacular psychology)。这两种心理学各有长短,似乎令人难以抉择。


常识心理学的优点在于它的稳定性和实用性,缺点是比较粗略。相比之下,科学心理学的优点是比较精确和深刻,缺点是不够稳定,经常更替,甚至是“变幻无常”的。例如,上面关于“疼痛”的功能定义就是基于常识心理学的,其中涉及“正常的警觉”等,但何为正常的警觉,却是很含混的。科学心理学也许可以对“警觉”给以更为精确的描述或定义,甚至用另一个术语取代它;但是常识心理学中的核心概念是不可取代的,至多只能对它给以进一步的阐释,如“疼痛”、“难受”等。


再如,福多所说的“我想要导致我伸手”“我相信导致我说”“我痒导致我搔”等都属于常识心理学中的因果规律,它们的稳定性不容置疑,但其粗略性是显著的,甚至不配称为“规律”,而被叫做“习规”(platitude)。可以说,常识心理学就是由习规构成的知识,这些习规尽管粗略,但却是稳定的,甚至永远不可取代。正如福多所说:“如果这些都不是真的,那么,我对任何事情所相信的一切实际上都是假的,那将是世界的终结。”[4]


面对常识心理学和科学心理学旗鼓相当、相持不下的局面,金在权给出一个建议。他说道:“我们应该注意到,本土心理学和科学心理学不必被看作是彼此竞争的。人们可以这样说,对于本土心理学概念的功能定义,本土心理学是恰当的基础理论,但对科学心理学概念的功能定义,科学心理学是恰当的基础理论。然而,如果你相信科学心理学表明(或已表明)本土心理学是有严重缺陷的,那么你就拒绝把来自本土心理学的概念用于拉姆齐-刘易斯方法,因为正如我们看到的,这些概念将不能用于任何事物。”[5]


笔者不太赞成金在权的这一方案。首先,这个方案还是以科学心理学为依据的,既然如此,为何不一开始就把它作为基础理论,而是先让科学心理学和常识心理学各自为阵?其次,这个方案本质上是还原的物理主义的,它没有为常识心理学的核心概念留下自主的空间,而主张一切常识心理学概念都必须接受科学心理学的审查或检验,因而都有被科学心理学同化、还原甚至剔除的可能性。


在笔者看来,通过拉姆齐-刘易斯方法而得到功能定义只是从功能结构方面刻画了心理状态,即把心理结构刻画为因果关系网络。按照笔者关于“功能结构可以还原而功能意义不可还原“的观点,[6]这个定义的基础理论应该采取科学心理学,甚至可以把神经生理学包括进来,既然它是从功能结构方面来描述心理状态的。但是,从功能意义方面讲,心理状态至少心理感受性是不可还原的,因为它仅仅是对感受主体有意义,并且是一种直观当下的意义,而与该定义所刻画的高度复杂的因果网络没有直接的关系。


由于感受性属于常识心理学,所以常识心理学的一些概念必须包含在功能定义之中,至于包含多少,这可以根据科学心理学加以调整,但绝对不能没有,否则人生的意义就会失去根基,因而福多所说的“世界的终结”就会到来。进而言之,任何堪称“正确”的科学心理学都必须把常识心理学的核心概念包含在内,正如“温度”等热力学概念成为统计力学的一部分。因此,对于心理概念的功能定义而言,常识心理学和科学心理学不是互斥的而是互补的,二者共同构成拉姆齐-刘易斯方法的基础理论。金在权等人之所以把常识心理学和科学心理学对立起来,进而得出还原的物理主义的结论,根本原因在于忽略了功能意义的不可还原性。


总之,我们应当从功能系统的角度把心理功能分为功能结构和功能意义两个方面,而把拉姆齐-刘易斯式的功能定义看作仅仅是关于心理功能结构的,而不是关于心理功能意义的。那么,从功能意义的方面能够给心理概念下定义吗?笔者的回答是:不能。因为心理的功能意义特别是感受性从根本上讲是私人性的,因而不能借助于公共语言如物理语言为之下定义。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个不能下定义然而却有意义的心理功能存在吗?笔者的回答是:存在。因为它具有因果力,正如福多所说:我想要导致我伸手,我痒导致我搔,等等。


也许有人会说:当你展示心理的功能意义的时候,不正是给出它的因果链条的结构吗,不正是拉姆齐-刘易斯式定义或其基础理论的一部分吗?我承认是如此,但这只是对心理功能意义的表述,而不是它本身,它本身是不可言说的,既然(如维特根斯坦所言)私人语言是不存在的。借用《道德经》的一句话,那就是“道可道,非常道”;借用冯友兰先生的术语,那就是“烘云托月的负方法”。拉姆齐-刘易斯式的功能定义中的物理常项相当于中国画里的“烘云”,此定义中的心理变项相当于云彩中留下的一块空白,这个空白才是心理功能意义之所在,即烘云托月的那个“月亮”。


可以说,金在权和刘易斯等人都是烘云的高手,但却遗忘了烘云的目的即托月,反而把托月也归结为烘云。仅就“烘云”来说,主张物理主义是对的,但对那个不可言传而只可意会的“月亮”来说,物理主义便是错的,而且是大错特错。


三、关于功能主义的物理主义论证


现在让我们暂时撇开心理的功能意义,而把焦点放在心理的功能结构上,即放在拉姆齐-刘易斯式的功能定义上。此定义是因果理论功能主义的核心,而且可以把机器功能主义作为特例包含在内。金在权极力表明,这两种功能主义本质上都是物理主义的,而且是还原的物理主义。笔者以为,金在权的论证是具有说服力的,只要把它限制于功能结构的范围,而不要以此来否定心理功能意义的不可还原性。其论证的思路大致如下。[7]


让我们把科学心理学作为拉姆齐-刘易斯模型的基础理论,我们希望这个理论是真的。这个理论将感觉输入和行为输出之间的关系加以系统化,其中包括对内部状态的认定;内部状态相当于生命体的心理状态,它们是连结输入和输出的中间环节。现假定有两个基础理论T1和T2,它们都能对心理主体S的输入-输出关系给以正确的系统化,但是它们所认定的一组内部状态却是不同的。这就是说,T1和T2都是关于S的行为恰当的(behaviorally adequate)心理学,但却给S以不同的内部心理机制,此机制联系S的输入和输出。现在的问题是:是否存在有关这些理论或有关S的进一步的事实,以供我们据以决定哪一个理论是关于S的正确的心理学(如果有的话),即决定用哪一个理论作为拉姆齐-刘易斯式的心理功能定义的基础理论?


如果心理学真是完全独立自主的特殊科学,而不受任何其他科学在方法论、本体论或学理方面的限制,那我们只能说,对于行为恰当的两个理论如T1和T2做出优劣评价的基础只能是一些宽泛而抽象的考虑,如简单性、计算有效性、本体论的节简性,等等。这使我们没有进一步的硬的事实性的理由来倾向于其中的某一个理论。然而,机器功能主义作为因果理论功能主义的特例,其理论向我们表明,情况并非如此。


例如,关于同一个运算如3+2可以有多个图林机,它们都是行为正确的心理描述,其区别仅仅在于内部状态是不同的,即它们让内部状态对应于不同的一组指令。这多组不同的指令都是物理可实现的,它们分别被多个不同物理实现者加以实现,而这多个物理实现者因执行不同的程序而做出不同的物理动作,尽管它们最终的输出结果是相同的。因此,对于某一个物理实现者而言,这多个图林机中只有一个是真实的,并且其真实性可以体现在实现者的物理行为上。


因果理论功能主义把心理状态描述为一张因果关系网络,心理状态作为联系感觉输入和行为输出的中间环节,扮演一定的因果角色,这个因果角色相当于图林机的内部状态;可以说,图林机的内部状态是心理因果角色的特例,或者说,心理因果角色是图林机内部状态的推广。正如图林机的内部状态对应着一组指令,心理因果角色也对应于一组因果关系的结构,这个因果结构在原则上也是物理可实现的。说两个不同的心理学理论T1和T2都是行为恰当的,只是说它们都正确地描述了心理主体S的感觉输入和行为输出,但它们对心理因果角色或内部状态的描述却是不同的。对于心理主体S来说,T1和T2只有一个是真实的,即那个符合S心理因果角色的理论,而S的心理因果角色原则上是物理可实现的,正如图林机的内部状态是物理可实现的。可见,无论是图林机的内部状态还是S的心理因果角色归根结底是物理的,既然它们都是物理可实现的。


金在权宣称:“我们没有理由——无论是先验的还是经验的——相信:我们的心理基于其上的机制——它是在无数不可预期的自然力量之间经过亿万年进化发展而来的——必须符合我们在科学理论中的那些简单的和优美的概念。被真实的心理学理论所认定的心理能力和心理机制必须是实在的,并且人们唯一能够诉求的实在性就是物理实在性。”[8]


如前所述,仅从功能结构方面看,我基本上接受金在权的以上论证和结论;可以说,在证明“功能结构可以还原”方面,金在权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为心灵哲学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然而,正如他自己也承认的,他的物理主义的功能主义理论不能把心理感受性容纳在内,而心理感受性则是心理学中最为重要的研究对象;它不仅包括疼、红、爱这些相对简单的感受性,还包括自由意志这样相对复杂的感受性。按照康德的说法,自由意志的本义就是不受自然规律的支配,因而是绝对不可还原为物理性质的,否则人便没有自由意志了。自由意志是人心中的一种功能意义,而功能意义是不可还原的。这后一点正是金在权以及一切物理主义者所忽略的或无能为力的。


对于金在权关于功能主义的物理主义论证,笔者需做一点补充。金在权在以上论证中,把图林机的内部状态与心理主体S的心理因果角色给以完全平等的看待,进而把二者的物理实在性给以完全平等的看待。但在笔者看来,图林机的内部状态与S的心理因果角色还是有所区别的,前者是机器表中的一些要素,而机器表是有限的和确定的;与之不同,后者却是因果关系网络中的一些要素即网络的结点,而因果关系网络是可以无限地扩展开来的,这使网络结点的位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正因为此,图林机的内部状态的物理可实现性是确定的,而S的心理因果角色的物理可实现性只是原则上的,即如果心理因果关系网络得以无限的扩展,那么,心理因果角色可以在这张因果关系网络中得以完全的物理实现。


事实上,关于大脑的神经生物学和建基于其上的科学心理学为此项任务的可能性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尽管离完成它还有遥远的道路要走,甚或只能接近而永远达不到终点。作为物理主义的功能主义就为此类科学研究或心理学研究提供了哲学基础和指路灯塔。借用康德的术语,作为物理主义的功能主义为科学心理学提供了“范导原则”,而不是“建构原则”;与之不同,作为物理主义的功能主义却为人工智能或认知科学提供了“建构原则”,而不仅仅是“范导原则”。导致这一区别的关键就在于,与人脑或人心的内部状态相连结的因果关系网络是无限延伸或扩展的,而与电离或人工智能的内部状态相连结的因果关系网络即图林机是有限的。


然而,金在权以及一些机器功能主义者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电脑和人脑的这一重大差别,以致得出还原的物理主义的错误结论。塞尔的“中文屋”论证从一个方面揭示了还原的功能主义的这一失误。


四、“中文屋”论证


为功能主义者所广泛接受的一个论点是:生命体的心理可以表征为一个图林机(机器表)。[9]这一论点的一个逻辑后承是:生命体是图林机的生理-物理实现者。功能主义(特别是机器功能主义)的这一主张是很强的,它不仅仅断定了凡有心理功能的生命体必有图林机,而且断定其心理的结构就是图林机的结构即机器表。然而,这么强的结论说到底只不过是基于人脑-电脑的类比,而类比只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因此,功能主义的这一结论在逻辑上是不可靠的。塞尔(John Searle)则通过“中文屋”论证从学理上给以进一步的反驳。


塞尔构造了一个引起热烈争论的思想实验即“中文屋”论证(“Chinese room” argument),用以表明心理不能等同于计算机运行的一套程序,无论这套程序多么复杂或多么“智能”。[10]现设想一个完全不懂中文的人(如塞尔本人)被关在一个屋子里从事用中文“回答”中文问题的工作。中文问题从屋子的一个窗口递进,塞尔的中文回答从另一个窗口递出。塞尔“回答”问题时所依据的是一本英文规则手册,该手册系统地告诉塞尔如何从一串中文符号转换成另一串中文符号。这种“翻译”规则是纯形式的,因为只是根据符号的形状来转换,而不是根据符号的意义。但是,对于屋外的一个中国人来说,塞尔是一个懂中文的人,因为他从屋里递出的“回答”无论在语法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贴切的;也就是说,从“中文屋”的输入-输出关系上看,屋内的塞尔与一个真正懂中文的人做得一样好。然而塞尔不懂中文,他在屋内所做的事情不过是根据符号形状和“语法”进行一些符号的操作;与之不同,一个真正懂中文的人在里边做的事情是理解符号的意义并根据“语义学”进行操作。


塞尔进而断言,在计算机里边发生的事情就和“中文屋”里发生的事情一样,都是根据一套变形规则而对符号形状进行处理。处理中文的计算机对中文的“理解”丝毫不多于中文屋里的塞尔对中文的“理解”。由此塞尔得出结论:心理不只是图林机,因为心理不只是基于语法变形规则而对符号进行形状变换的操作。


塞尔进一步指出,无论把计算机程序设计得多么复杂和精密,单凭语形变换必定是产生不了意义的,而不产生意义就没有心理。计算机程序只是对符号的形状有反应,而符号的意义是与计算机的运作完全无关的。与此不同,我们的意向心理状态如信念和欲望是有内容的,即它们意指或表示一些东西,而那些东西就是它们的意义,至少是意义的一部分。


对于塞尔的“中文屋”论证,金在权评论道:“评价塞尔论证的意义和力量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尽管其直觉上的诉求和力量是不能否定的。但是,我们需要小心的是:塞尔案例的吸引力也许在于一些误导性的假设,这些假设暗含在他对中文屋内所发生事情的描述之中。我们能够同意塞尔的是,输入-输出等价性并不构成心理上的等价性;中文屋或塞尔与中文讲话者在输入-输出上的等价性,并不表明中文屋或塞尔是一个真正懂得中文的系统。正如前边已经指出的,当考虑一个系统是否具有心理性质的问题时,我们必须进入内部过程,即正在运行的那种程序。把锁在屋内的那个人仅仅陈述为‘操作符号’,那是有严重误导性的。为假定那种已被执行的复杂的语言过程,我们必须期望一种极为复杂和高度综合的程序是必要的,那种程序的复杂程度也许远远超过现已写出的任何计算机程序。这一点是很不清楚的,即是否有人能够设法去做塞尔设想他自己在中文屋中所做的那些事情——在没有扔掉规则手册和学习一些真正中文的情况下。”[11]


五、结论


从金在权的反应来看,塞尔的“中文屋”论证至少没有明显的漏洞。金在权只是提出一些疑问,而不是反驳。在笔者看来,金在权的疑问不重要,而且容易回答。首先,塞尔的“中文屋”论证是一个思想实验,与人们实际上能否做得到没有直接关系。其次,语法变形规则无论编写得多么复杂和精细,毕竟只是结构上的东西并且在原则上是物理可实现的,这与意义是否可实现没有直接的关系。按笔者的论点来说,那就是功能结构可以还原,而功能意义不可还原。


笔者进而认为,塞尔的“中文屋”论证是强有力的,它表明人的心理功能不仅有结构的一面,而且还有意义的一面。图林机或机器表至多能够还原心理功能的结构方面,而不能还原心理功能的意义方面。因此,功能主义把图林机等同于人的心理是错误的。


注释:

[1] Block, N., “Introduction: What Is Functionalism?”, N. Bolck ed., Readings in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p. 177.

[2] 参阅Kim, J., Philosophy of Mind, K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96, pp. 105-106.

[3] 参见Lewis, David, “How to Define Theoretical Terms ”, in his Philosophical Paper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 and “Pychophysical and Theoretical Identifications”, reprinted in Readings in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 vol. 1, ed. Ned Block,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4] Fodor, J., “Making Mind Matter More”, reprinted in his, A Theory of Content and Other Essay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0, p. 156.

[5] Kim, J., Philosophy of Mind, p. 110.

[6] 参阅陈晓平:《关于功能系统的三种随附性——从功能系统的视角看心身问题》,湖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 期。

[7] 参阅Kim, J., Philosophy of Mind, pp. 111-113.

[8] Kim, J., Philosophy of Mind, p. 113.

[9] 参阅Putnam, H., “Psychological Predicates” , in W. H. Capitan and D. D. Merrill, eds., Art, Mind, and Religion, Pittsburgh: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 1967.

[10] 参阅Searle, J., Minds, Brains, and Programs”,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 3(1980), pp. 417-457.

[11] Kim, J., Philosophy of Mind, p.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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