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小平:共产党革命与妇女、婚姻、家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67 次 更新时间:2017-06-23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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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小平  

编者按


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及改革开放皆其来有自,这里不仅存在“两个三十年”的关系问题,而且还存在“三个三十年”的关系问题(1919—1949年、1949—1979年、1979年至今)。我们应该更为自觉地建构一个长时段的历史观,以理解中国革命所开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探索历程。对中国社会主义和改革道路的新思考,旨在揭示“两个三十年”之间承前启后的关系以及如何将前后“两个三十年”所代表的发展维度并举兼容。


为此,2016年10月8日本刊与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东亚研究中心在奥斯汀联合举办题为“中国社会主义和改革道路的新思考”的第十四届开放时代论坛,来自美国、中国内地和香港的近二十位不同学科的学者参与讨论,其中多数为正在由荷兰博睿(Brill)学术出版社出版的RethinkingSocialismandReforminChina英文书系(《开放时代》精选本,计划出15卷,首卷已正式发行)编委会成员。论坛期间举行了该书系的首发式。与会者从中国革命、城乡经济社会、治理、妇女、媒体、外交等角度全方位检讨了六十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路径及其当代意义。


本专题为与会者根据现场发言内容整理出的一组笔谈。


共产党革命与妇女、婚姻、家庭


丛小平


我这次主要就是想介绍一下我的新书《中国革命中的婚姻、法律与女性身份(1940—1960)》(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的主要内容。我的书从表层上来看,是以1943年陕甘宁边区一个最有名的婚姻纠纷案例,即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纠纷为线索,而这个案例的最后解决就成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个最重要的例证,后来又被改编成秦腔和评剧,甚至改编成电影《刘巧儿》。我想大概经过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人都知道《刘巧儿》,而且很多人都能唱《刘巧儿》剧中的一些曲子。我希望通过分析这个案例做一些更深入的工作。我对20世纪60年代以来关于西方学者研究中共革命中的婚姻问题做了一些质疑。60年代以来的研究是一个比较简单化的研究,要么就是革命完全解放了妇女,要么就是共产党根本没有解放妇女。我希望通过案例分析展现出一个更为复杂的过程。同时我也讨论了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以及关于延安道路的一些争论。这本著作运用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资料,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资料、地方志、地方文化的资料,想来发掘、理解妇女的主体性,看看当地妇女在原来所谓的父权制家庭中如何生活,又是如何应对共产党婚姻改革的,从而展现出妇女对革命的应对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不是一个单纯接受或者被解放的过程。


同时,我的书中也讨论了法律在社会改革中的一些作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体系在这个过程中间,有改革社会的目的,同时也因此导致对自身体系的建设与性质的争论。在陕甘宁司法体系建设过程中有“为什么”、“怎么做”的问题。比如说司法形式主义,到底是形式重要,还是实质正义与社会效果重要?司法人员究竟是“followtheletteroflaw”,还是“followthespiritoflaw”?争论最后的结果就是陕甘宁边区对婚姻条例的修改。这体现了共产党在治理过程中,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实践改革理想时有左右摇摆、不断修正的问题。当它实行一条法令的时候,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引起社会不满,它会做一些调整。一旦发现这个调整伤害到革命和改革的原则,它又会改回来。但是,这个改回来又不是单纯地回到原来的政策上去,而是有和地方关系的互动,从而形成最后的结果。这种情形也体现在后来的1950年《婚姻法》及其实践上面,甚至延伸到80年代《婚姻法》的颁布、执行。可见20世纪40年代的婚姻改革以及司法实践,对后来即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的改革有相当大的影响,甚至是先导性的。就是说,改革政策在执行中不断摇摆、调整,调整以后仍然要看社会效果再修正,就像我们现在看到高等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改革不断出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其实从1944年和1946年的婚姻条例开始就是这样做的。


接下来就是讲20世纪50年代关于《刘巧儿》这个剧的变化,实际上也展现了革命知识分子参与《刘巧儿》剧作的过程,以及如何把它发展成更普及的艺术作品。这个作品表现出在重述革命历史、重建革命象征符号或者妇女解放形象的时候,知识分子是怎么参与了这个过程。具体的像新凤霞,作为一个评剧明星,她是怎么样被塑造出来的,她怎样诠释自己个人的生活,她的戏剧艺术表演怎样重新诠释了刘巧儿这个形象。


实际上我最想要说的一个问题,就是革命中的法律实践到底创造出了什么样的独特经验,留下了什么样的遗产,而我们在享用这一遗产的时候,往往是没有意识到的。20世纪40年代婚姻改革的出发点是所谓的“婚姻自由”,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他们发现“婚姻自由”是有很大问题的。在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文件中间他们常常用“婚姻自主”而不是“婚姻自由”,所以我追溯了从“自由”到“自主”的变化。到底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之间有什么关系?有什么不同?我追溯了这两个词语的变化过程,将它们放在20世纪整个家庭革命以及社会运动中去考察,讨论“自主”从语源、语义、语法结构上和“自由”有什么不同,以及在现代社会转型中这两个词语体现了什么不一样的过程。


我认为,“自主”这个词实际上回应了中国传统思想中关于“国是家的延伸”的说法,因此在近代转型中保持了历史的连续性。“自主”这个词最早使用是在十七八世纪的婚姻案例中,它是“popularculture”中一个与婚姻有关的表述。而这个有关婚姻的表述在19世纪末期中国主权受到威胁的时候,转换成描述主权独立的一个词。20世纪20年代“自由”的话语在都市受教育群体流行之际,“自主”却一直潜伏在社会运动底层,直到30年代和40年代才在陕甘宁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中重新浮出水面,80年代、90年代以后才成为社会流行词。“自主”一词在1978年曾被写入《宪法》,说法是“男女婚姻自主”,接着是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发展成了“男女有婚姻自主权”的法条,变成了一项个人权利。在这个词语发展的过程中间,我们看到了社会改革,它有一种表达来自20世纪40年代的革命实践,到了90年代以后经常被用于实现主体性和国家主权方面,例如科技自主、研发自主、外交自主。


丛小平:美国休斯敦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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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邢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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