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俊人:“道德的政治家”而非“经验的政治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3 次 更新时间:2017-05-13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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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或几乎所有拥有权力把柄的“政治人”毕竟更谙政治之“术”(权术)而鲜为政治之“道”。个中原因甚是复杂,但最常见者至少有三:一则为“术”者来得直接、现实、管用,而为“道”者却过于遥远、空洞、不实;二则追求真正的政治之“道”实在太难、太险、太虚,远不如为“术”学得快,用得熟练、老辣,来得刺激;三则历史的教训更值得记取:举凡痴心于“道”者,几人能从烈火狂飙中全身而退,功成名就?反倒是精心谋“术”者,多有斩获,常有得意,还存许多让人留恋忘返的权能或权威的“高峰体验”(弗罗姆语)!如是乎,绝大多数“政治人”对权力、权术、权能、权威之类趋之若鹜,而躬身尽心于政治之“道”者日渐鲜矣!荡荡珂佩,多少取自金香玉;皇皇庙堂,几人能称政治家?

让我仍然借助康德的洞见进一步引而发之。康德在深刻辨析政治与道德之内在关联时,作出了“道德的政治家”与“政治的道德家”这一耐人寻味的区分:在他看来,前者是真正具有“政治智慧”和“政治德行”的政治家,因为他们坚守了政治效忠于道德的原则,持守并弘扬了大道义、大原则(与小准则相比)和大理想(终极至善的目的)的政治家美德精神;而后者则是为了眼前的政治权力而牺牲这些道义、原则和至善目的的权术者。后来,罗尔斯摹仿康德的样式将政治官人区分为“政治家”(the statesmen)和“政客”(the politicians),认为后者只关心选票,前者则关心下一代。我想,康德和罗尔斯的分别和判断虽然有理,但多少有些“道德的武断”或者“过度理想化”、道德化的政治危险。实际上,在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世界,我们还可以且大多数时候发现,绝大多数的“政治人”和“当权者”既无法达到康德对“道德的政治家”的理想期待,却也未必都是康德批评的那种“道德的政治家”,多数时候多数情况下的多数政治权力者多属于我所谓的“经验的政治家”,或者具有一定政治谨慎美德的“技术官僚”,古今如此,于斯尤盛。

“经验的政治家”并不一定缺少某种政治抱负,比如,“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为官理想,虽然不一定够得上康德的大道义、大原则和大理想,却也不失为合理的为官之“道”。同时,他们有着即便是大政治家也未必具有的政治谨慎和政治德行,比如,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审时度势,既有相当出色的政治谋略,也有极为老练的行政操作技术和丰富的治理经验,堪担大任重任,能闯难关雄关。历史上,贾谊的政论礼治;曾国藩的齐家安朝;左宗棠的拓疆治郡;等等,都是杰出的“经验的政治家”典范,即便用康德的“道德的政治家”标准来衡量也庶几近之。我的意思是说,优秀的“经验的政治家”是可以知“术”达“道”、技进乎道并以“技”“术”谋“道”得“势”的。当然,也有一些“经验的政治家”难以如此这般,亦可能偏向于以“术”谋“权”谋“财”谋“色”,虽然精干老辣,却最终“得势”而“失道”,成为政治野心家、阴谋家和最终的失败者,诸如众所周知的和珅之类。

由此看来,“政治人”的成“家”立“业”并非易事,因之,能够成就“道德的政治家”之伟业大名的政治领袖更是罕见。其所以如此之难,我想这其中不仅关乎政治家的一般政治谨慎美德,还关乎其卓尔不群、超拔群贤的政治智慧。华文君是书《政治审慎与民主治理》集中讨论了作为政治家政治谨慎德行之主要因素的三重伦理,即:责任伦理、底线伦理和德性(“virtue”,我译为“美德”)伦理。这里的所谓责任伦理当然不是约纳斯意义上的一般责任伦理,而是特指政治家的职责伦理,亦即作为政治家承诺政治权力及其合法正当使用的政治伦理职责。政治家是作为“政治的动物”的我们这些普通“政治人”中的不普通者,他们有幸——既是一种道德幸运,也是一种政治幸运——被选择成为社会政治生活和国家政治权力的管理者、操弄者和维护者。政治权力是公共权力,绝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私人资本化或私有化,否则即是政治腐败。同理,公民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同样也绝对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公共政治干预或侵害,此所谓“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本义。

政治家所必须承诺的所谓底线伦理,也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底线伦理或是罗尔斯意义上的“起码道德要求”(the minimal moral requirements),而是基于现代民主社会之基本政治制度特别是宪法制度规定所产生的,针对政治家们或公共权力拥有者、使用者们的制度化了的政治伦理要求。这也是为什么国家政府官员必须在就职时面对《宪法》宣誓的政治缘由之所在。在其位,谋其政。不在其位则不谋不问不扰其政。所以,为政而不作为或者越位为政都是不应该不允许的,不在位而干政扰政就更糟糕了,如果说为政不作为和越位为政违背了基本的政治伦理原则的话,那么,不在位而干政扰政就不只是一个违背政治伦理的问题,而是一个违法乱政的行政法律问题了。由此可见,现代民主政治的实施必须基于健全的政治制度、特别是宪法原则,政治家的为政施政都必须在基本政治制度约定的范围之内,不可越雷池一步!所谓“把权力[使用]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

至于政治家的德性伦理问题,谈起来还要更复杂一些。“德性”或者“美德”在中国道德文化语境中主要指人的“品德”或“品质”,在西方道德文化语境中则指与人或物的角色、身份、职业、特性相称的“卓越成就”,比如,在古希腊人那里,武士的美德在其勇敢;智者的美德在其智慧;教师的美德当在其教书育人的卓越成就或功德;甚至,剑的美德在其无与伦比的剑锋和比如说削铁如泥的功能;如此等等。所以,罗尔斯才说,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在其公平正义的秩序或制度安排,一如思想的美德在其把握到了真理。

由是推之,政治家的政治美德或政治德行,当在其卓越优异的为政施政成就。可是,何谓为官为政的卓越优秀?这显然是一个极为复杂的价值评价问题,既关乎政治评价标准,也关乎政治实践情景(条件、环境、甚至具体政治事件,等等),还关乎评价主体(谁来评价?)。政治昌明、为政公正、施政高效等等当然是政治评价的一般标准,可这些一般性的标准还必须置于具体的政治实践情景之中才有客观、公平、真实的意义。我们显然不能、也绝不应该按照GDP来评价主政极度贫瘠艰苦的兰考县的焦裕禄书记的政绩,而应该根据其所面临的条件资源、所尽心尽力的工作实际来评价、认可和赞美作为县委书记好榜样的焦裕禄。当然,情景或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差异并不意味着对为官者的政治评价就没有普遍有效的价值标准。懂得权由民所授并能真正做到做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应是政治伦理评价的根本标准。易言之,政治美德伦理应该以是否民主、是否利民为其基本标准。

可见,政治家的美德伦理不得不放在两极张力之间来评判认知:一方面,政治家的美德伦理要求政治家的为政施政不能仅仅局限于“按既定方针办”,甚至也不能仅仅在“制度的笼子”里跳舞,借用如今经济社会的流行语来说,政治治理也需要创新。事实上,历代历朝的为官治政都是有所守成、有所突破、有所创新的。仅仅是“照章办事”大概不需要多少政治智慧,恰恰是当朝当权者必须开创自己的“新政”,才需要他们“在承袭中开新”,这既是所谓“旧邦新命”的必要,也是与时俱进的必然。职是之故,政治智慧才显得珍贵。诚然,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无论何时何地何人,政治智慧及其运用虽然可以且需要突破一些既定的“不合时宜的”制度规约,譬如,某些阶段性的制度安排,但也必须恪守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比如,《宪法》原则。就此而论,政治家的美德伦理与其责任伦理、底线伦理一样必要和重要,虽有价值(目的)取向之不同,也有道义(责任)承诺之一致。也正因为如此,政治审慎对于政治家、尤其是对政治领袖的作用或意义便格外凸显:是否拥有足够的政治审慎美德,将会直接影响到政治家们能否具备足够的政治智慧?如何运用其政治智慧?特别是,当国家民族处在某种重大的甚至是生死攸关的“社会紧急时刻”(social emergence)之非常时刻时,政治审慎便同政治智慧一样显得格外珍贵、关键、艰难。(本文节选自万俊人教授为《政治审慎与民主治理》一书所写的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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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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