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再论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00 次 更新时间:2017-05-08 21:07

进入专题: 国民党   商会   商民协会   商民运动  

朱英 (进入专栏)  

摘要:国民党在推行商民运动之初,即已确立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策略,因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商会进行整顿改组,并非完全是国民党为实现一党专制而制定的新策略,而是国民党成为执政党之后不断调整商民运动方略,实施由“破坏”转为“建设”这一新政策的结果。国民党从最初确立取消商会的策略,转而承认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到最终决定取消商民协会,允许商会经过整顿改组得以继续保存,使商会免除了被解散取消的厄运,这对自商民运动开展后即一直争取合法生存权的商会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斗争目的。


关键词:国民党;商会;商民协会;商民运动


一、引言


1927年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面对商民协会和一些地方党部强烈要求取消商会的呼吁,以及工商各类团体的纷争,同时也为应对形势的变化,成立了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开始对包括商会在内的各类民众团体进行整顿与改组至1930年初,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正式下令撤销商民协会,经过整顿改组的商会则陆续重新登记,继续得以保存。国民党对商会的这次整顿改组,是中国商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事件,因而以往研究商会的中外论著大多都会提及,但除个别新近在相关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外,包括笔者所撰写的著作和论文,一般都是对国民党整顿改组商会给予严厉抨击和完全否定的评价。


以往的论著对国民党整顿改组商会的举措完全予以否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认为国民党对商会强制进行整顿改组,是其推行以党治国,实施反动专制独裁统治的一项重要措施因为国民党要实行独裁统治,就不可能允许商会像以前那样在许多方面拥有独立性和自主权,不受官方的管理和制约,而必须接受国民党的控制。二是经过整顿改组之后的商会虽然在名义上仍得以保存,但与以前的商会相比较却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尤其是丧失了以往作为民间商人社团的独立自主权,己经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为商人说话办事、代表商人利益的商会,而是受国民党控制和利用,并且依附于官府的御用组织所以,遭受国民党整顿改组是中国商会在其发展历程中由盛转衰的转折点。


前一个理由显然是由于过去受意识形态的影响,认为国民党是一个反动的独裁政府,在此前提下对其推行的许多举措往往都是未作具体深入的考察分析即简单地予以否定至于后一个结论,实际上也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撑就笔者目前所接触的相关论著看,在考察的时段上大都只是限于清末至1929年以前的商会,并没有对整顿改组之后商会各方面的具体运作情况以及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深入扎实的专题研究。1熟悉这一研究领域的学者都知道,对30至40年代商会的探讨仍然是商会史研究中相当薄弱的环节这里先暂且不论。第二个方面的理由是否合乎历史实际,本文也并非对此而展开论述但至少有一点却可以断定,既然并没有对整顿改组之后商会的各方面具体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考察,当然也不应该轻易得出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就研究方法而言,即使是分析当时的情况,也应该以长时段的眼光关照在此之前的历史背景与相关的诸多问题,不能仅仅只是孤立地看待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这一项举措具体说来,分析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必须考察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全部进程,而且要将这一事件与当时持续数年之久的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存废之争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近年来,己有部分学者对商民协会进行了探讨,但较多的是限于对商民协会本身的分析,有的虽涉及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关系,也没有结合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展开论述。2另外,美国学者傅士卓(Joseph Fewsmith)撰写的专著Party,State,and Local Elitesin Republican China Merchant Organizations and Politics in Shanghai,1890-1930《民国时期的党、国与地方菁英一1890至1930年上海的商人组织与政治》,美国夏威夷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论述了上海商人团体的兴起与政治化过程、商人团体与党治的关系,其中第6章有较多篇幅涉及到商会与商民协会的关系、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等问题。3该著提出了不少值得重视和具有启迪意义的观点,但也有个别结论值得商榷该著提出了不少值得重视和具有启迪意义的观点,但也有个别结论值得商榷。


总之,有关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这一重要问题,尽管以往的论著多有涉及,但其研究方法存在着某些缺陷,相关的结论也需要进一步推敲和论证。


二、商民运动的推行与整顿商会策略的制定


考察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进程,对于了解和分析国民党整顿改组商会的行动将会获得许多新的认识,而以往的不少论著在论述这一问题时,正是由于很少考察国民党推行的商民运动,才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笔者先前撰写的论著同样也出现过这样的失误。


1924年11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商民部,并于当年底在广州成立了第一个商民协会,这可以说是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发端但当时的国民党更重视农工运动,尚未充分意识到商民运动的重要性,因而商民运动既无声势也无明显成效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后来曾解释说:一方面“因为当时是第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之间,我们的党对商民运动应该怎样进行完全没有决定”;另一方面“因为商民运动在革命的工作上算是一种草创,以前毫没有过去事实可根据”。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中央商民部虽然成立,“而实际的工作委实是干不来”(1)。应该承认,上述两方面因素在客观上确有一定影响,但并不能说是主要原因,更重要的还在于国民党当时重视农工运动而忽视商民运动,并且对商会和商人存在着某些偏见,认为商会、商团反对革命,“商民又是落后阶级”。(2)直到1926年初,国民党才开始真正意识到动员广大商民,特别是中小商人参加革命的重要性国民党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中指出:“国民革命为谋全国各阶级民众之共同的利益,全国民众均应使之一致参加,共同奋斗。商民为国民之一份子,而商民受帝国主义与军阀直接之压迫较深,故商民实有参加国民革命之需要与可能。(3)(p388)国民党二全大会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之后,促进了国民党对商民运动的重视,也推动了此后商民运动的发展商民运动的主旨是“使商民参加国民革命之运动,但国民党却认为原有的商会、商团均为不良组织,应予以否定。《商民运动决议案》首先断定:“现在商会均为旧式商会,因其组织之不良,遂受少数人之操纵。其主要理由一是商会对商人“以少数压迫多数之意思,只谋少数人之利益;二是勾结军阀与贪官污吏,“借军阀和贪官污吏之势力,在社会活动,以攫取权利,甚至“受帝国主义者和军阀之利用,作反革命之行动,使一般之买办阶级每利用此种商会为活动之工具”实际上,国民党人将商会定性为旧式反动组织并非始于1926年1月的“二大”,而是在此之前即有这一结论。国民党北京特别市党部于会前撰写并在会上发言的党务报告,将北京的团体分作革命及非革命两大类,非革命一类中又分为反动、妥协两种,北京总商会、银行公会、教育改进社、铁路协会等团体,均被列为“反动派之团体”。4


当时的国民党既然如此认定商会的性质,认为“大多数之旧式商会不独不参加革命,且为反革命”,那么其对商会所采取的政策也就可想而知了。《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须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对在本党治下之区域,须由政府重新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更严厉执行。”另一个策略是令各地组织商民协会来抗衡商会,“以监视其进行,以分散其势力,并作其整顿之规模”实际上,国民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


国民党对待原有商团的态度也与对待商会十分相似,虽然取消商人武装团体合法性的《都市无组织商团之必要案》也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1929年8月才正式通过,但国民党对待商团的这一政策同样早在1926年初国民党二全大会上就己确立,并不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而制定的新政策《商民运动决议案》即明确规定对待商团的政策是:“在本党政府下不准重新设立商团”国民党认定“在本党政府之市场,本党更可以运用军队之力、政治之力,以肃清土匪,肃清贪官污吏,保障一切商场之治安,商民更无武装之必要”。至于在当时国民党控制地区以外的地方,“亦当贯彻此主张,而实施之。(4)(p59)。对于己经设立的商团则暂时加以利用,使其成为保卫城市中多数被压迫的小商人的组织,不被少数人所把持而成为压迫工农群众的工具


不仅如此,国民党还早在二全大会上就己确立了成立商民协会以取代商会的政策组织商民协会是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最重要的举措,由于国民党认定商会中“所谓会长、会董事者流,不为买办阶级,则为前清遗老,或恶商劣绅,均“处于不革命、反革命之地位,这样的组织当然不可能领导商民参加革命因此,必须成立新的商人团体,这就是商民协会。《商民运动决议案》规定了商民协会的以下三个重要原则:一是代表大多数商民的利益,通过将会费减至最低限度,使广大中小商人能够有入会之可能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真正做到代表大多数商民之利益;二是组织必须严密,因为“组织越严密则势力越集中,运用越敏捷,所以每县应有县商民协会,全省应有省商民协会,全国则有全国商民协会,这样才能使其“成为严密的有系统之组织三是必须具备革命性,为使商民协会具备和保持革命性,首先是严格限制与帝国主义、军阀官僚勾结的反革命商民加入,其次是凡有国民党同志或党部所在地之商民协会,以党员为基本会员,并规定商民协会必须直辖于该地党部之商民部。由此可以说,商民协会是由国民党发起成立并直接控制的用以对抗商会的商人组织。显而易见,对商会进行整顿改组并不是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为实现国民党一党专制所确定的一个新策略,而是国民党在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前几年推行商民运动时期就己确立了这个对策。


三、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存废之争


如上所述,国民党在推行商民运动初期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想用新成立的商民协会取代原有的商会,但《商民运动决议案》只是规定对原有商会“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并没有马上下令强行解散所有的商会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国民党当时也未采取什么具体行动真正对商会进行整顿。因此,在商民协会成立之后的几年中,各地的商会依然存在并基本保留原有独立的民间商人社团特征,从而随之出现了商民协会与商会并存的新局面。


由于这两个商人团体并存,相互之间的矛盾与纠葛就难以避免且不说国民党的初衷就是要用商民协会取代商会,即使仅就这两个商人团体所具有的不同特点看,也不可避免地会经常产生磨擦商会的主要领导人都是各行各业的头面人物,连会员也大都是各行业的代表,基本上属于工商界上层。而商民协会的成员除少数大商人之外,主要以中小商人为主,还包括店员在内,因而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政治利益都不可能完全趋向一致,自然会在一些相关的问题上意见相左尽管商民协会是国民党直接组织的商人团体,有国民党强大的政治势力作后盾,但成立己数十年的商会也早己在工商界奠定了不可忽视的地位与影响,在与商民协会的冲突中并非都处于下风,常常形成针锋相对的局面。一部分商民协会曾希望借助国民党的政治权力将商会合并接管或是取消,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也曾一度表示同意,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旧有商会组织不良,行动乖谬,应予提议取消,以改善并统一商人之组织”一案,商民协会更是攻击商会“在在阻挠商协之会务,我党商民运动良以此为心腹之患”(5)


1927年3月,成都市商民协会呈文国民政府,指出“成都总商会自前清末叶成立以来,即由官僚主持于上,商听命于下”,要求明令予以取消。国民党中央商民部表示:“该旧商会劣迹昭著,殊堪痛恨,为此令仰该省党部商民部查照原呈各点酌量情形核查具复。”(6)4月,长沙市商民协会呈请“将长沙旧商会实行取消以便统一商民组织,集中革命力量”。湖南省党部商民部表示支持,并呈文中央商民部说明旧商会“每与各地商协暗相抵触,有妨商运之统一,当此革旧维新之际,自应铲除此种障碍”。中央商民部认为“长沙全市商民均己加入市商协,同一地域实无两团体并立之必要”,也予以批准。(7)5月,中央商民部还曾同意南昌市商民协会接管南昌总商会。(8)于是,其他一些地区的商民协会也纷纷仿效,甚至不经呈报即自行其事,结果引发许多矛盾。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又于5月报请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除己经接管省份不计外,嗣后各省商民协会筹备处等团体对于旧商会之接管,应事前先行呈请中央予以核准,经中央党部核准,然后遵令接管”。(9)由于无论是取消还是接管商会,尽管有国民党中央商民部的训令,但实施起来仍遭到商会的强烈反对,使商会与商民协会的矛盾冲突更加尖锐。因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议决的结果是“不准接管”。中央商民部又赶紧向各省党部商民部发布通令,说明“除湖南、江西己经接管不计外,合行该省党部商民部商民协会等团体遵即以后对于旧商会不得任意接管。(10)不过,国民党也并未因此而完全改变对待商会的态度,只是根据当时的情况转而采取另一种权宜之策下引一份国民党民部档案中查到的,从中即可看出这一微妙的变化。


现各省市县商民协会呈拟备案者极为繁伙(本月底另有详表报告),惟商协组织愈发达,而旧商会抵抗亦愈力,双方暗潮时常接触,加以旧商会类多大资产阶级,藉有数十年之历史,经济上之地位、社会上政治上的地位均在商协以上至于商协均系新近成立,组织之分子多系中小商人,经济上社会上政治上的地位远不及10商会本部虽负有改选[原文本为“改组”,后改为“改选”一一引者],旧商会、领导商民协会之职责,然以旧商会之势力在经济界金融界占有优越势力,而政治之运用,如发行票券公债筹借饷糈等,与旧商会又有较为密切之关系,骨子里虽具有改造旧商会之坚决意念,而表面上又不能不与以相当之周旋;对于商协会虽居于保护领导之地位,而表面上又不宜予以优越的权力。故本部对于旧商会拟采用阳予委虼暗施软化之方法,或消极方面设法剪灭其旧势力,积极方面设法促其参加国民革命。对商协采取一实际援助之手段,如予以补助费,添予政务等,而表面上对商会、商协一视同仁。(11)


显而易见,由于国民党起初制定商民运动方案时,对工商界和商会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没有认识到商会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上的重要影响与作用,对商会采取了比较偏激的举措,一些商民协会据此对商会强制进行接管和取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遭遇到许多困难,使商民运动的发展受到严影响。鉴于这种状况,国民党又不得不对商民运动的方略稍作修正,转而采取表面上对商会、商民协会一视同仁,实际上仍在各方面支持商民协会削减和“改造。商会势力的方略当然,这一新方略并不表明当时国民党对商会的性质有了完全不同于过去的新认识,只能说是国民党在不得己的情况下,面对现实而采用的一种稍显缓和的隐蔽手段正因为如此,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矛盾也没有因此而消除,甚至在不久之后又出现了更为激烈的商会存废之争。


有的论者指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也有相互合作的表现,特别是“商民协会在成立初期,与商会组织互相渗透,行动互为表里,二者团结合作,共同致力于反帝反军阀的斗争。但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大革命失败,商民协会与商会的矛盾冲突不断发生进而激化。(12)从一部分地区的情况不难发现,在要求废除苛捐杂税、发展工商业和反对帝国主义的奴役等斗争中,商民协会确曾与商会共同联合开展过一些活动,这并不奇怪。因为尽管商会以大商人居主导地位,商民协会以中小商人为主,相互之间虽存在矛盾,但同为商人团体,又在某些方面有利益相通之处如苛捐杂税损害整个商人的经济利益,发展工商业则是整个工商界的一致要求,帝国主义的奴役更是对整个中国民众的凌辱,所以在这些问题上商会与商民协会并没有什么利益冲突,能够协调一致地合作开展活动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与总商会还曾于1927年5月联合召开武汉商民代表大会共议有关金融问题,除汉口商协和总商会各派代表15人之外,武昌商协和总商会也各派代表12人,双方代表“均有发言权、表决权及选举权”(13)。但是,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早己有之,并不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才不断发生进而激化即使是在商民协会与商会合作较多的广东,情况也是如此1926年9月广东省务会议致国民党中央商民部的一份公函即透露了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由该函可知,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先前曾致函省政府,提出广东第一次商民协会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指明:“各地倒闭商店从新皆由旧商会开投,种种舞弊情形不知凡几,现在商民协会经己成立,旧式商会己无存在之必要,开投倒闭商店由商民协会执行,庶直接足以巩固商民协会之威信,间接足以打倒旧式商会之根基”。这显然是要削减商会在这方面的权力并取而代之,也是商会所无法应允的广东省务会议商议此事后,认为“事关全省革命商民代表公意”,“自当敬谨接受”,遂呈报中央政治会议核夺,旋奉函饬移交商民部讨论核定办法。(14)此事的最终结果虽不得而知,但却己经反映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其意欲“打倒旧式商会之根基”的言词,也和盘托出了商民协会对待商会的态度


四、国民党的应对与抉择


在1927年下半年及以后的近两年中,许多地区商民协会与商会的矛盾冲突日益激烈,并且直接关系到这两个商人团体的存废等重大问题商民协会竭力要求取消商会,商会则给予猛烈回击。特别是在最大的工商业都市上海,由于地方党部公开支持商民协会,这一冲突己达到白热化程度,几乎使整个工商界都陷于混乱之中。面对着这两个团体愈演愈烈的冲突,国民党中央起初希望进行调和,使两个团体并存,职能各有侧重因为此时的国民党中央己意识到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己是难以改变的事实,故而在《商会法草案要点说明》中指出:“起草新商会法有一前提应最先决定者,即商会与商民协会应否并存是也查商会与商民协会之存立,在今日己为公认之事实”。(15)工商部长孔祥熙还曾阐明:“查商人团体之组织,依据本党民众联合之事实,虽只有商民协会而无商会,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公布之对外政纲,己明白确定商会为各省职业团体之一。”(16)1928年7月,国民党中常会第157次会议议决“将商民组织分为两种,一为商民协会,一为商会,而以商会代表大商人,商民协会代表中小商人”。“商民协会受党的领导,商会受政府管理”。之所以需要二者并存,是因为“商会为本党经济政策之所在,商民协会为本党革命力量之所存”。很显然,此时的国民党对商会作用的认识与以往相比己有所变化按照国民党中央的解释,商民协会为商人的集团,认业商的自然人为会员,以图谋商人之福利为目的;商会为商业的集团,认同业公会或商业的法人为会员,以图谋商业之发展为目的“此原则一经确定,则商民协会固可由商人总会、店员总会、摊贩总会联合组织,但其组织分子则完全为商界的自然人,与商会之以业为组织单位者迥有不同。(17)


这一决议显然改变了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时所议定的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方略,因此对商会而言是一个福音,而商民协会则对这一决议深表不满,认为商民协会与商会二者只能保留其一。在国民党三全大会召开前后,许多商民协会继续强烈要求取消商会,认为“商协会之组织,根据于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商民运动决议案,实为辅助革命及代表商民利益之大团体,今与商会并立分存,不免有骈枝赘瘤之现象敝会以为党部政府认商协而废也,则明令取消之;商协而万无取消之理也,则当统一其组织,巩固其团结,使商民运动亦如农民之仅有农民协会、工人之仅有工会。(18)1929年3月国民党三全大会在南京召开,江苏、浙江、福建、安徽、上海南京、天津等四省三市的国民党党部又提出议案,要求取消商会,统一商民组织,上海总商会的冯少山等人则以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名义,召集各地商会代表30余人赴南京请愿,坚决反对取消商会,要求“遵守总理宣言”,“全国商会之应予永存”(19),并进而提出了撤销商民协会的要求其他商会与同业公会也函电纷驰,予以呼应,明确阐明“商会为我全体商民所组织之正式法定团体,于历史上有悠久之系统,于革命上有昭著之功绩,今闻三全大会代表竟有撤销之提案,商民协会竟有解散之请愿,群情骇愤,莫可名状夫商会者为我全体商民所托命,今将横被摧残,所谓皮之不存,毛将安傅?巢之欲倾,卵将安复?我商人当此千钧一发生死关头,能不植发裂齿誓与周旋?”(20)当时,因宁桂双方激烈争议导致战事将起,取消商会的议案在三全大会上未及正式讨论,这一争论也没有结果。但是,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冲突却并未因此而停息在一些地区,商民协会与商会成员之间还发生了斗殴打砸事件,使事态进一步恶化,逼迫国民党中央不得不采取措施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


三全大会之后,国民党即开始整顿改组民众团体,重点是整顿商人团体不过,国民党中央最终解决商民协会与商会纷争的方案,却是将商会整顿改组之后予以保留,取消商民协会1930年2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以下通令:


查商民协会原为军政时期应时势之需要而设,现在训政开始,旧有人民团体组织多不适用,曾经本会先后决议交由立法院从事修订。现查立法院制定之新商会法及工商同业公会法,业经政府明令公布;此后商人团体之组织,自应遵照新颁法令办理所有十七年颁布之商民协会组织条例着即撤销,各地商民协会应即限期结束至于原有商民协会份子,除摊贩系属流动性质无组织团体之必要外,在中小商人当然包含于商会及同业公会之内,至店员份子亦经本会决定于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中增加规定,使其有充任会员代表之机会,是商人团体之组织与名称虽变更,而实际上凡属商人倶有同等之机会。且组织既经统一,则过去大小商人之隔阂,舆夫店东、店员之纠纷,均可根本免除,而共同致力于工商之发展,以增进其相互之利益昔日以少数垄断把持之旧商会,既经商会法施行后为澈底之改革,则商民协会自无分峙存在之必要。(21)


毫无疑问,这一结局大大出乎商民协会的意料之外,也是商会所没有料到的不仅如此,这个结果民党最初推行商民运动时制定的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方略也完全相反其后虽有一些地区的商民协会表示不满,要求国民党中央收回成命,但却屡次遭到拒绝。


国民党中央最终为何完全改变初衷而采取这一举措?按照国民党自己的解释,商民协会是军政时期的产物,现在是训政时期,商民协会己不适用,所以应该解散这个理由并非不能成立,但显然过于简单,既不能使当时的商民协会信服,也不能令现今的研究者满意一些论者就自己的理解对此作出了不同的阐释。有的认为国民党在建立统一的政权以前,不相信控制旧商会的大资产者,希望组建自己控制的商民协会,用以取代旧商会;另一方面国民党需要动员民众打倒北洋军阀以夺取政权,而在动荡的革命时期不可能指望过于着重眼前经济利益而缺乏政治远见的大资产者,只能动员比较富于变革精神的中小商人,所以也需要组织商民协会。上述两方面因素在国民党建立起自己的政权,特别是训政开始以后都不存在了,因而商民协会也就失去了任何存在的意义,只有寿终正寝。(22)有的论者指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放弃了大革命时期的国民革命目标,所以不再需要动员商民群众,中小商民由扶助和依靠对象一变而成为控制的对象加上国民党政权财政极端困难,急需得到资本家阶级的财政支持和动员资本家阶级参加经济建设因此,国民党很快改变了对待中小商民和资本家的态度,并将中小商人组成的商民协会予以解散(12)。简而言之,以上解释主要是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民党己不再需要动员广大中小商人支持国民革命,因而商民协会也没有继续保存的必要这种解释虽有一定道理,但却依然显得较为简单,不能完全令人满意另外,认为国民党政权此时因财政困难才转而依靠商会,并改变对商会的态度的理由也值得推敲。实际上国民党在广州建立政权之后以及开始北伐,财政上早己陷入困境,如果说是因为财政困难导致国民党政策的变化,则不应该等到这个时候才迟迟转变。


也有学者从另外的角度对国民党撤销商民协会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认为国民党为民众团体的维持、控制及满足其利益诉求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但所得甚微,这种状况对于资源有限而又必须集中精力从事民族国家建设的国民党而言是绝对不允许的;此外,商民协会的成员大部分来自社会低层,人员庞杂,其知识水平、道德水平、能力水平极其有限,整体综合素质低下,败坏了民众团体的组织和声誉而这两个方面正是国民党撤销商民协会不便明言的重要因素。(23)这一解释确有独到之处,但所谓商民协会成员素质低下,应该是早己存在的现象,如果这是导致国民党撤销商民协会的原因,还必须说明国民党为何惟独在这一时刻采取这种措施?很显然,以上解释也需要再进一步加以论证笔者认为,保留商会并撤销商民协会是国民党商民运动转轨的结果,而导致这一结果的最终形成实际上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由于商民协会没有顺应商民运动的转轨进程,并且采取与商民运动转轨背道而驰的行动,最终逼使国民党中央不得不将其撤销。


不容否认,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确实与商民协会的撤销存在着联系但这种联系主要还不是表现在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不再需要动员包括商民在内的民众给予支持,并将商民协会撤销事实上,在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国民党并没有放弃推行民众运动,仍然强调“唤起全体被压迫民众为国民革命的共同目标奋斗”,也没有结束商民运动,而是面临新的形势对包括商民运动在内的民众运动的目标重新进行了调整,亦即本文所说的转轨国民党中央曾反复强调:“对于民众之宣传、组织与训练,自当继续为加倍之努力”(24)(p627),同时指出以往的民众运动存在着不少缺陷,加之现在是训政时期,不同于此前的军事时期,因而需要对民众运动的目标加以调整国民党三全大会通过的党务报告决议案明确指出:“过去军事时期所施行之民众运动方法与组织,甚不完善,故以之施于训政期,己立即暴露其不适于实用之大弱点,甚至以军事时期民众运动方法上与组织上固有之优点,而仍施之于今日之训政时期,根本上亦己不适用。诚以训政时期之工作,已于军政时期之工作大异其趣过去工作,在于革命之破坏,今后工作,则在革命之建设也。(24)(p635)显而易见,国民党是要将民众运动的目标从以往的“革命之破坏”,调整为新时期的“革命之建设”。


实际上,包括商民运动在内的民众运动的转轨,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不久即己开始进行。1928年6月,国民党第143次中常会通过了民众训练计划大纲,明确提出对新时期民众运动的四项任务是训练组织、领导、扶助;后又为了使民众团体“一变而为发展产业及提高文化,并协助国民政府整个的计划和一致的步骤之下,从事于革命的建设”,制定了民众团体的组织原则及系统,确定“凡利益不同而义务各异的民众应使其分别组织”,“民众团体应各保其完整一贯的系统”,“民众团体应加设或改设担负建设工作的机关等三个组织原则。(25)(p2-3)。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整个民众运动的转型,商民运动也相应进行转轨,国民党对商人团体特别是商会的态度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不再像过去那样强调用商民协会取代商会,而是希望商民协会与商会并存。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计划大纲就己提出“制定商会法、商店法、店员服务法、保持商人店员独立之组织”。(25)(p14)重新制定商会法就意味着商会还将继续存在后来,国民党更明确说明商人组织应包括商会和商民协会,“商会为本党经济政策之所在,商民协会为本党革命力量之所存”。


需要说明,在商民运动转轨之初,国民党并没有考虑撤销商民协会,而只是决定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如果不是商民协会坚决反对国民党的这一举措,并采取了许多过激的行动,导致工商界日益混乱,使商会与商民协会的矛盾趋于激化,国民党后来也不会断然撤销商民协会在国民党中央确立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新方针之后,许多地区的商民协会都对这一决定表示强烈不满,仍坚持要求取消商会,上海市等一些地方省市的国民党党部也认为商会不应该保留。上海市商民协会还联合各地的商民协会,向国民党中央上书请愿,反对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认为“商人组织应归一统,不当强别为二”。(26)在国民党三全大会召开前,上海等地的商民协会与一些地方党部更是遥相呼应,掀起取消商会的高潮,也挑起了商会与商民协会的激烈冲突上海江苏等四省三市的党部在会上提出取消商会的议案,许多商民协会则联合组成请愿团在会外发表攻击商会的声明,指责“各级商会在其开始即与帝国主义共存,买办寄生商人迎合其需要,彼等与帝国主义作反动之勾结、与军阀狼狈为奸,压迫中小商人,剥削民众……商会历来反动,不得继续存在”。(27)这显然是夸大之词,甚至有恶意污蔑中伤之嫌面对着商民协会这种咄咄逼人的攻击和污蔑,商会当然不甘示弱,也予以猛烈还击。同时,全国商会联合会、各省商会联合会和各省市商会也组织代表团赴南京请愿,形成商会与商民协会的激烈对峙态势。


商民协会和一些省市党部试图在国民党三全大会上通过取消商会议案的计划落空之后,并没有就此善罢甘休,反而采取了更为激进的行动就在三全大会闭幕约一个月,上海商民协会即在上海总商会会所挑起纠纷,与救国会等团体的人员强行破门而入,占用总商会的房屋,引发一场斗殴冲突,上海总商会被迫停止办公与此同时,在北京、天津等地也发生了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事件。这样,两个团体实际上己进一步发展成为势不两立的敌对状况,国民党在商民运动转轨后制定的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方略己无法实施,从而逼使国民党中央不得不在商会与商民协会之间做出选择不难看出,由于商民协会自身不能顺应商民运动的转轨,并且不断挑起事端,造成混乱,使工商界陷入分裂敌对的局面,最终导致了被国民党中央撤销的结局。也可以说,国民党撤销商民协会和保留商会,是其促使商民运动从“破坏”转为“建设”的更进一步举措。


五、重新认识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民党为什么要对商会进行整顿改组?如何看待国民党对商会进行的整顿改组?这无疑是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实际上,如上文所述1920年代国民党曾先后两次制定过整顿改组商会的政策,应该综合起来进行分析。


首先,不能不注意此时的国民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己经成为执政党,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必然会对许多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转而更多地从经济建设的需要以及规范管理商会等民众团体的角度进行决策因此,这时的国民党并不是单独对商会这一个团体进行整顿改组,而是对所有民众团体都进行整理1928年6月7日国民党第144次中常会通过的《各级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为整理各地民众团体,并促成其组织之统一与健全,而期其发展起见,特设各级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下设农民协会整理委员会、工会整理委员会、商民协会整理委员会也有些地区名为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青年联合会整理委员会(学生联合会及其他青年团体)妇女协会整理委员会,其职责为:“一、代行各级民众团体执行委员会之职权;二办理各级民众团体登记事宜;三,指导各级民众团体组织及其活动事宜;四,筹备各级民众团体之成立事宜。”(28)国民党之所以成立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对包括商会在内的各民众团体进行整顿改组,其理由前己述及,主要是因为从军事时期进入训政时期以后,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认为国民革命的主要目标不再是“破坏”,而在于“建设”,而原有的民众组织不能适应建设时期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当然应该进行整理改组显而易见,此次整顿改组商会的理由与1926年的改组有着明显的不同就此而言,国民党对包括商会在内的民众团体进行整顿改组,虽然不乏强化国民党统治地位的目的,但相对于一个新的执政党来说也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


其次,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民党将整顿改组商会作为整理民众组织的重点,与国民党从一开始就对商会持有一种偏激片面认识有着密切的联系。前文己多次提到,国民党在推行商民运动之初,就认定商会是由买办等少数人操纵的旧式商会,不仅不支持革命,甚至还勾结军阀与贪官污吏反对革命,必须用严厉的方法加以整顿,“对在本党治下之区域,须由政府重新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俟新的商人革命组织商民协会普及之后,即取代商会随着商民运动的转轨,国民党的这一政策虽逐渐有所变化,意识到商会的作用与影响,强调“商会为本党经济政策之所在。但国民党实际上并未真正完全改变对原有商会的某些偏见。因此,国民党执政之后不可能让商会原封不动地照原样保留下来,即使是最后解散商民协会而使商会继续存在,国民党也必然会制定新商会法对旧商会进行整顿改组。


再次,国民党两次整顿改组商会的策略也明显不同。国民党早先制定的政策是以新成立并由其直接领导控制的商民协会取代商会,此次则是使商会经过改组之后继续保留合法地位两相比较,后一次整顿改组的策略显然对商会更为有利。从实际情况看,虽然商民协会己相继在各省建立,而且为数不少,但最后的结局却是国民党不仅没有按照原定方针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反而在商民协会和一部分地方党部取消商会的强烈呼声中,将商会保留下来并撤销了商民协会。在实施这一新的策略时,国民党一方面为了应对当时商民协会和部分党内人士对旧式商会缺陷的指责,另一方面也是为自身政策的变化寻找理由,也需要对商会进行整顿改组所以,国民党对商会进行整顿改组也是可以理解的。至于商会是被商民协会取代,还是经过整顿改组后得以继续保留,这两个结局哪一个更好应该是没有疑义的。正因为如此,在国民党新商会法草案出台之后,立即受到一些商会的欢迎,而国民党内部主张取消商会的一部分人和商民协会则表示反对。南京特别市党部即抱怨说:“本党对于民众运动方针屡经变更,不特民众怀疑,而本党同志之从事民众工作者亦莫知适从。”(29)


从以往的有关论著看,大多是对国民党整顿改组商会予以否定的评价例如有的学者以上海的情况为例,指出国民党以整顿与改组的手段,“终于完全控制了上海市商会,并通过它对上海工商界施加政治影响和实施政治统制。上海总商会(包括前清上海商务总会)时代按照民族资产阶级意志进行自主活动从此一去不复返了。在整个国民党统治时期,商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名存实亡,商会完全处于屈从政府意志的附属地位。(30)(p400)。笔者过去撰写的著作也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采取强制手段对市民社会团体进行整顿和改组,并对保存下来的民间团体实施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使这些团体大都丧失了原有的市民社会特征因此,近代中国自清末萌生发展而形成的市民社会雏形,受到极为严重的摧残,可以说已遭到国家的强制性扼杀。(31)(p534)甚至有些外国学者在相关的著作中同样认为:“对上海资本家来说,国民党统治的第一年是一个灾艰……他们在1927年以前十年中在上海所享有不受政治控制的局面,因近似'恐怖的统治’而突然结束了。(32)(p26)经过整顿改组之后重新成立的上海商会,“再也没有能力、没有希望与当地的政权对抗,仅仅变成地方政府的一个简单的分支机构。(33)(p313)。


过去之所以有上述这些看法,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以往只是看到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这一个方面,并将这一行动视为国民党为推行一党专政对民间社团实施严厉控制,却没有注意到这一事件的另一方面,即在此之前商会在极为不利的背景下,为了自己能够得以保存下来与商民协会经历了数年的激烈争斗。国民党原本一直公开支持商民协会,将商会视为反动势力控制的旧式商人组织,而且国民党在从事商民运动之初,早就确立了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政策而到最后,不仅商会未被取消,相反却是商民协会被撤销所以,在这场实力很不对称的争斗中,商会摆脱了面临取消的紧迫危机,得以合法地继续存在,尽管被迫进行了整顿与改组,但在某种程度上仍可视为是商会经过合法斗争取得了“胜利”。


不仅如此,最近有学者指出商会经过此次整顿和改组之后,出现了过去所没有的新气象,应该予以肯定。其理由是商会及下属各同业公会“经改组后确立了得到国家认可的在工商界中的垄断的、绝对的代表性地位全国商联会、各省商联会、各地商会、各基层同业公会及各商店(或公司、行号)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行使权力的等级结构。商会及同业公会的主要成员由旧式会长、会董或行董)制改为新式主席、委员制,采用了比较先进和民主的选举及会议制度,内部职能机构也在各主要成员的努力下日臻规范和完善”。因此可以说,“改组后的中国商会制度进一步与国际商会制度接轨,完成了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现代化变革。”(23)这一评价与以往的结论截然不同,但似乎有些过高实际上,在商民协会出现之前商会早就己经在工商界中确立了无可争议的代表性地位,在清末民初即己具有“登高一呼,众商皆应”,的重要影响国民初年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之后,商会也己形成了全国商会、各省商联会、各地商会之间自上而下行使权力的等级结构。只有同业公会的正式建立稍晚,在当时不可能明确纳入这个网络结构之中。至于具有近代特征的民主选举及会议制度,在清末民初的商会中实际上也己基本确立因此,认为商会经过整顿改组之后完成了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现代化变革的结论,还需要加以论证才能使人信服不过,究竟如何全面客观地看待国民党整顿改组商会的举措及其对商会的影响,也确实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这场矛盾冲突,实际上是当时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冲突较量商民协会被撤销和商会得以保留,是国民党推行党治的失败和政府维护其权力的胜利。从笔者目前查阅到的有关论著看,这种观点较早系由美国学者傅士卓所提出他认为“商民协会的组织意味着党扩大了对社会,包括(或尤其包括)对商会的权力;而“商民协会最终瓦解,如同其他独裁政权的'第二次革命’失败一样,标志着国家对政党的胜利。”(34)(p157)。后来,国内一部分学者承袭和发挥了傅士卓的这一观点例如有的认为取消上海总商会的这一事件,从表面上看“是上海市党部与上海总商会的冲突,背后所隐含的是上海市党部与上海市政府的权力竞争与冲突,“上海市党部希望通过自己控制下的商民协会统一上海总商会,从而加强自己的政治力量,进而对上海市政府的权力作出有力的挑战。(35)


但是,这种观点也有值得商榷之处认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代表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较量的主要理由,是国民党中央曾说过“商民协会受党的领导,商会受政府管理”。然而就实际情况而言,商民协会受国民党的领导与控制是比较明显的,因而它主要体现国民党的影响与作用;但所谓商会受政府管理则需要加以分析,至少不能说商会代表政府,也不能说商会的权力代表着政府的权力。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前,商会一直是具有相当自治权力的独立民间社团,除了在特定的某些方面与政府发生联系之外,与政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被领导与被控制的关系。应该说政府与商会之间的关系,是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关系,也可以说是“公’,与“私’,的关系连傅士卓也承认“商民协会与商会的权力基础截然不同。商民协会是党权'公’的延伸,而商会则是'私’的结合。(34)(p157)。虽然傅士卓是将国民党的权力视作“公权力’,但他却承认商会是民间社团,体现的是“私’权力。事实上,所谓“商会受政府管理”,与“商民协会受党的领导”存在着明显差异,并不能简单地据此认为商会代表政府一方,商民协会代表国民党一方。另外,如果笼统地说商民协会与商会之争,代表着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较量,还会对一些具体问题难以做出合理的解释。例如在1928年下半年以后,国民党中央与一些地方党部之间对商民协会和商会所采取的态度,事实上己很不一致许多地方党部要求取消商会,而国民党中央则己经改变了过去的政策,主张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各自发挥其作用。此时,己很难笼统地说国民党代表商民协会的利益,政府代表商会的利益确切地讲,应该只是一部分国民党的地方党部仍继续公开支持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而不是整个国民党都抱持这种立场。这也说明简单地定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是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较量,与当时的历史事实也不无出入。


还应指出的是,这一时期在国民党内部虽己出现党政关系的讨论,但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实际上在当时并没有达到十分明晰的程度由于作为中央政府的南京国民政府以及各地方政府,主要是由国民党为主导建立的,党与政府两者之间在人事上一直存在着相互交织和重叠现象,加之当时政府刚刚建立不久,在治理权限以及其他许多方面根本不可能脱离国民党而完全自主,因而在看待一些相关问题时难以将国民党与政府截然两分。总之,关于这一时期以及稍后一段时期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它既不像以往简单所说的那样国民党实施一党专治,其权力从上到下无所不在,完全掌控了一切,但也没有形成政府与国民党之间权限分明,各负其责或相互对立的态势。关于党政之间究竟应该形成何种模式的关系,即使是在国民党内部对这一问题的意见也不完全统一,尚需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探讨。因此,在真正弄清这一问题之前,应避免类似将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视为党政较量的简单化做法,也不应以此推论国民党与政府两者中某一方面权力的削弱或増长。


原文刊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夏巨富同学提供稿件。


注释:

1、史学界现在只有少数几篇论文研究这一时期的商会,而且侧重于探讨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参见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2、笔者目前所见的论文有:金子肇《商民协会与中国国民党(1927一1930)—一上海商民协会为中心的研究》,《历史学研究》(日)1989年第10期;张亦工《商民协会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3期;乔兆红《论1920年代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关系》,《近代中国》(台北)第149期,2002年6月;赵利栋《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的成立与取消及其与国民党党治之关系》,提交“北伐战争暨汀泗桥、贺胜桥大捷75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2001年10月,湖北咸宁;赵利栋《党、政府与民众团体一一以上海市商民协会与上海总商会为中心》提交“中华民国史(1912-1949)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2002年8月,北京;张志东《国家社团主义视野下的制度选择:1928~1931年的国民党政府、商会与商民协会,天津的个案研究》,提交“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2年8月,上海张志东文涉及了国民党整顿改组商会问题,而且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3、该书共分三大部分,其中第二部分为“上海商民协会与党治的兴衰”这部分具体又分为全书的四、五、六三章,第5章的标题是“国民政府在上海:商民协会及建立党治的努力第6章的标题是“商民协会的结束和党治的失败”。第6章有中译文载于《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0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该文中译者将傅氏的名字译为约瑟夫。弗史密斯。台湾学者张力曾发表评论傅士卓此书的文章,见台湾国史馆编辑出版的《中国现代史书评选辑》第5辑。

4、《商民运动决议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第388-393页。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和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均收录了《商民、运动决议案》,但二者在文字和内容方面却有所不同。为何会出现这一差异?笔者目前尚未考订清楚据查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收藏的商民部档案。1926年1月21日的《广州民国日报》,以及1927年由黄诏年编商民部印行的《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等各方面相关资料,所看到的《商民运动决议案》均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辑的《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收录者相同。另外,在国民党二全大会召开3个月之后,由国民党中执会印行的《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中所收录的也是同样的《商民运动决议案》。现在,国内外研究者绝大多数都是引用的这个版本,本文也是如此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商民运动决议案》,不再一一作注。


参考文献:

(1)中国国民党中央商人部编.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手稿)[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10690.

(2)中国国民党中央商人部编.北京商民运动报告[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0284.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

(4)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第6日第11号)[Z].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26年4月印行.

(5)汉口商民协会致中央商人部函(1927年11月19日)[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0836.

(6)中央商民部致四川省党部商民部训令[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1084.

(7)中央商民部致湖南商民部指令[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1087.

(8)中央商民部致江西省党部商民部令[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1103.

(9)中央商民部致中执会函稿[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1709.

(10)中央商民部通令[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6340.

(11)关于本部商民运动之最近方略[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10686.

(12)乔兆红.论1920年代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关系[J].近代中国(台北),2002,(149).

(13)武昌阳夏商民代表大会组织法[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汉6101.

(14)广东省务会议致中央商民部函[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14016.

(15)商会法草案要点说明[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政4/54-1.

(16)工商部长孔样熙呈国民政府文(手抄稿,1929年1月)[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政4/54-3.

(17)商会法草案要点说明[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政4/54-1.

(18)江都县商民协会整理委员会致国民党三全会代电(快邮代电,1929年3月19日)[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会3.1/17.5.

(19)全国商联会主席冯少山上国民党三全会呈(1929年3月24日)[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会3.1/20.44.

(20)上海新药业公会快邮代电:请打消《撤销商会之提案》由(1928年3月26日)[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会3.1/3.6.

(21)撤销十七年颁布之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并限期结束各地商民协会[J].中央党务月刊,第19期.

(22)张亦工.商民协会初探[J].历史研究,1992,(3).

(23)张志东.国家社团主义视野下的制度选择:1928-1931年的国民党政府.商会与商民协会,天津的个案研究[A].提交“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2年8月,上海.

(24)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Z].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

(2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三)[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26)市商民协会请统一商民组织[N].民国日报,1928-11-23.

(27)时报,1929-03-29.

(28)各级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会2.3/85.

(29)中国国民党南京特别市党部提案[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会3.1/20.36.

(30)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31)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一一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32)[美]帕克斯.M.小科布尔.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1927-1937[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

(33)[法]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4)约瑟夫·弗史密斯.商民协会的瓦解与党治的失败[J].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0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35)赵利栋.党、政府与民众团体以上海市商民协会与上海总商会为中心[A].提交“中华民国史(1912-1949)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2002年8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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