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东风:比谴责文革更重要的是认识文革

——关于“文革”暴行的一点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22 次 更新时间:2023-11-1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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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东风 (进入专栏)  


(一)


极端的恶常常是难以置信的,因为它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力:它不仅仅是对我们的道德挑战,也是对我们的认知挑战。在《被淹没和被拯救的》一书的“序言”中,著名意大利作家普里莫·莱维(Primo Levi)在谈到纳粹大屠杀的时候说:在一开始听到大屠杀的消息时,人们都觉得不可信:“在1942年这个关键的年头,关于纳粹进行种族灭绝的消息开始流传开来。虽然只是些模糊的只言词组,但这些消息相互印证,勾勒出一场大规模屠杀的轮廓。面对这些如此穷凶极恶的残忍,如此错综复杂的动机,如此罪大恶极的罪行,人们往往难以相信它的真实性”。[①]党卫军的刽子手对此心知肚明。他们得意扬扬地宣称:“你们(指犹太人囚犯,引注)没人能活下来作证,就算有人能幸存,世界也不会相信他的话。”[②]


正如这位党卫军所言,大屠杀幸存者的讲述的确难以让没有经历过集中营苦难的听者——哪怕是自己的亲人——相信这一切是真的:因为它实在太难以置信了!“无论受害者,还是迫害者,都深刻地意识到集中营所发生的滔天罪行是多么让人难以相信。”[③]这种情况也发生在二战末期的美国。1945年1月27日,当苏联第一次发布了其波兰的集中营发现时候,美国的民众难以相信这个发现,因为它和他们在20世纪的经验过于隔膜以至于失去了可信性。直到1945年4月3日美国媒体发布了美军自己的集中营发现,早先一些的报导才被追认为“事实”。


无独有偶,记述“文革”时期湖南道县大屠杀的纪实文学《血的神话——公元1976年湖南道县文革大屠杀纪实》的作者谭合成,也有与莱维相似经验:“蓦然回望,那些叫人泪流满面的事件,那些令人心惊肉跳的情节,犹如天方夜谭,令人难以置信,然而它就是那样切切实实地发生过。”[④]


面对这些难以置信的残暴,我们面临的不仅是道德和良心的挑战,更有认知和理解的挑战:到底应该如何解释这些不可理解的极恶?二十世纪的人类怎么能干出这样的事情来?在某种意义上说,理解力的挑战是更为根本性的,因为只有理解人性之恶,才能克服和超越人性之恶。我一直以为,对于纳粹大屠杀、文革大屠杀这样匪夷所思的极权主义暴行,比谴责更为重要的是理解——在知识学层面把握它。


(二)


“文革”中发生了多起骇人听闻的暴力屠杀行为。在记载这种大屠杀的书中,谭合成的《血的神话》大约是最为著名的。此书通过大量真实史料告诉我们:1967年夏秋之交,湖南道县及周围数县、市,发生了一场令人发指的大屠杀。官方称之为道县“‘文革’杀人事件”,民间则叫它“乱杀风”和“杀人风”。对于这次大屠杀的基本资料,《血的神话》有这样的统计:


道县杀人事件……从1967年8月13日到10月17日,历时66天,涉及10个区,37个公社,占当时区、社总数的100%,468个大队,占当时农村大队总数的93.4%,1590个生产队,2778户,占当时全县总户数的2.7%,被杀光的有117户,共死亡4519人,占当时全县总人口的1.17%,其中被杀4193人,逼迫自杀的326人。被杀人员按当时的阶级成分分类,四类分子1830人,占被杀总数的41.4%,四类分子子女2207人,占被杀总数的49.9%,贫下中农352人,占被杀总数的8%,其它成分31人,占被杀总数的0.7%。按职业分类,农民4208人,占被杀总数的95.2%,国家干部17人,占被杀总数的0.38%,教员141人,占被杀总数的3.19%,医务人员20人,占被杀总数的0.45%,工人34人,占被杀总数的0.77%。另外,被杀人中有党员8人,团员13人。杀人后,遗属深受其害,被查抄财产的有2423户,3781间房屋被侵占或拆毁,5.3万件家俱用品被查抄,629人被迫外逃,635人成为孤老孤残。[⑤]


在道县所属的零陵地区,无辜被杀者达9000余人。这里面,有的是直接被杀,有的是被逼自杀。死亡人员按当时的阶级成份划分,有“四类分子”(含右派)3576人,“四类分子”子女4057人。但也有贫下中农(1049人,部分人有不同程度的所谓“历史问题”),被杀人中,未成年人826人,年纪最大的78岁,最小的才10天。就施暴者角度看,道县与杀人事件有直接牵联的国家干部426人,占当时全县干部总数的22.6%(包括大多数县级主要领导),农村基层干部2767人,占当时全县基层干部的66.5%,共产党员3880人,占当时全县党员总数的36.9%。[⑥]


杀人方式更是五花八门匪夷所思,有十多种之多:如枪杀(含步枪、猎枪、鸟铳、三眼炮等),刀杀(含马刀、大刀、柴刀、梭标等),沉水(沉潭和沉河,沉河又称“放排”),炸死(俗称“坐土飞机”,还有一个更带艺术色彩的别称:“天女散花”),丢岩洞(包括废弃的矿井),活埋(基本上是在埋废弃的红薯窑里,故又称“下窑”),棍棒打死(含锄头、铁耙、扁担等),绳勒(含勒死和吊死),火烧(含熏死)。等等。[⑦]这些匪夷所思的杀人方法说明:杀人者并不是简单满足于把人处死(正如作者说的,这种方法既费事不简便,浪费时间,浪费物资),而且变换花样,发挥想象力,享受处死过程的快感和折磨的乐趣。这一点充分说明:“文革”的最严重后果,不是经济的而是道德的,是把人性内部最原始、最野蛮一面,即兽性,尽情释放了出来。同时,这种杀人的方法似乎也不同于纳粹大屠杀和斯大林的大清洗。值得我们深入分析研究。


道县大屠杀的特点还包括:第一,杀人的公开性乃至展示性(通常要在处决前召开现场大会,比如龙江桥和桥头圩的万人杀人现场会),因此不同于纳粹的集中营谋杀或斯大林的秘密处决;其次,杀人的组织性和自上而下的特点(党政领导组织大会动员,干部带头、层层部署);第三,杀人的随意性和广泛性,并不只杀“四类分子”,也杀贫农和党员干部。这点非常不同于纳粹大屠杀只杀犹太人,而且犹太人和非犹太人的标准是清楚、客观的;第四,亲人之间相互残杀;第五,斩草除根,株连九族,“灭门式”杀人,不仅杀旧社会过来的成年人,而且杀刚刚出生的婴儿,等等。[⑧]


“文革”时期的屠杀现象是普遍存在的,道县绝非孤例,亦非偶然。在官方解释中,道县大屠杀被认为是因为两派斗争导致的“偶然事件”。但这种不是解释的“解释”已经得到很多人的批驳。杨继绳先生在给《血的神话》写的“序”中说:“大量史料表明,道县文革大屠杀绝对不是文化大革命的一个极端的偶然事件,它不会因为某个偶发事件、某个人和某一群人的作为而引发。文革中,全国出现了多起与道县大屠杀类似或者不类似的杀人事件。仅以首都北京为例,公元1966年的‘红八月’,红卫兵小将就打死1772人,从时间看比道县大屠杀还要早一年,血腥恐怖同样惊心动魄。”[⑨]此外,宋永毅主编的《文革大屠杀》也记载了北京郊区和全国其它地区的大屠杀事实。宋永毅和杨继绳都认定,文革大屠杀是“制度性”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


对于残暴到“我们智力难以理解的程度”[⑩]的暴行,人们在震惊之余不得不提出的一个严肃问题:这到底是为什么?正如谭合成说的:“人性中所有的恶,在这场群体的大疯狂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触目惊心!究竟什么原因使杀人者如此丧尽天良,他们与被杀者之间到底有什么‘你死我活’的矛盾呢?”[11]是啊,为什么?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恶都解释不了什么,需要解释的是:人性中的恶为什么被如此触目惊心地激发出来?


初步了解文革大屠杀即可知道:大多数杀人者和被杀者之间没有什么恩怨情仇或经济、财产纠纷,有的甚至还是亲戚。[12]谭合成写道:“杀人者至今都说不清楚那些没有墓碑、没有坟茔、横尸山野、葬身江流的死者的存在,对他们的生活有些什么威胁,而他们的消灭,对他们的生活有哪些改善。而绝大部分死者,生前都是安分守己,老老实实,绝不乱说乱动,在划定的小圈子里,用最最辛勤的劳动勉强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13]


更值得追问的是:尽管作为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文革”是“伟大领袖”号召的,尽管这里有群众性从众心理的作用,但是大多数杀人者毕竟不是在迫不得已(比如被人拿武器威逼着)的情况下被迫杀人(其中不少人其实是可以不参与或不这么深广地参与)。即使不能不参加群众性政治运动,但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表现到什么程度,这些毕竟还是有相当选择余地的。


(三)


关于《血的神话》所记载的大屠杀行为,目前已经给出的最主要解释,是以杨继盛为代表的制度性解释和意识形态解释:极权制度和极权主义意识形态杀人。杨继绳在给《血的神话》写的“序”(题为《鲜血使人猛醒》)中认为,不能用“封建社会”来描述中国几千年的政治制度。秦始皇以后的中国不是封建社会而是专制社会;而“和毛泽东对应的是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社会。”他认为,极权主义“以强有力的中央统治为特征,试图通过强制和镇压,对个人生活各方面进行控制和指导。极权主义把整个社会囚禁在国家机器之中,它垄断经济,垄断政治,垄断真理,垄断信息。通过这‘四个垄断’,政权对人民的整个生活实行无孔不入的统治。”[14]杨继绳进而具体进入到对道县杀人现象的解释:“在这样的极权制度下,一部分人(中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五以上,也许更多)被定为政治贱民(地、富、反、坏、右、资及其家属),通过政权机器所控制的一切舆论工具,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对这批政治贱民不断妖魔化,使他们处于‘众人皆曰可杀’的境地。这些没有任何抵抗能力的政治贱民是阶级斗争的靶子,一有政治运动,他们就成了砧板上的鱼肉。他们的生命如草芥,如蝼蚁。那些不是政治贱民的人们,也是经济垄断、政治垄断、真理垄断、信息垄断的受害者。他们只能知道政权让他们知道的,只能相信政权让他们相信的。他们是政治愚民。他们还处于恐惧、贫困之中。由于无知和恐惧,政权指向哪里,他们就打向哪里。道县惨案是政治愚民对政治贱民的屠杀,而背后操纵的是政治权力。”[15]


与此相似的解释可以参见旅美学者郭建的《德国:中国的一面镜子》:“德国和中国的群众运动都是从制造敌情、激发群众的种族或阶级仇恨开始,将社会的一部分成员妖魔化,从而对他们进行大规模迫害甚至杀戮。在希特勒的德国,犹太民族首先成了打击对象,根据纳粹的宣传,犹太人贪婪、狡诈,是劣等人种,他们不仅正在败坏优等种族雅利安人的血统、精神和文化,而且已经开始控制世界金融,以实现其征服世界的野心。”[16]在60年代的中国,这些被非人化的群体即使所谓“阶级敌人”,具体包括地、富、反、坏、右、资本家,后来又加上“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郭建写道:“不管是德国的所谓‘劣等人种’,还是中国的所谓‘阶级敌人’,这些人都首先被描绘成将给社会带来深重灾难的罪恶势力,他们不仅被敌视,而且被非人化了,以至于愤怒的群众不再把他们当作自己的同类,可以任意处置。”[17]


这个解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说服力,在很多情况下也能够得到经验的支持。从理论上说,极权主义意识形态把“五类分子”“敌人”变成了可以清除、也应该清除的“牛鬼蛇神”,即把他们非人化,这就为杀人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理论上的合法性:杀掉他们是清除人类的“害虫”而不是杀人。所谓“成分”本来就是一种“血统论”,“黑五类”类似法西斯说的“劣等民族”。纳粹德国的“劣等民族”和斯大林所谓“阶级敌人”,都是意识形态的划分范畴,清除这些人,不但不是犯罪,相反是遵循“自然法则”或“历史法则”的正义行为。“历史法则”和“自然法则”判定了“劣等民族”和“阶级敌人”是必须被清除的,这一切都是为了“历史的前进”。借助意识形态“合法”杀人,是极权主义的最大特点。


从经验角度看,刚才引述的资料表明,道县大屠杀中被杀最多的是“黑五类”及其子女,这也充分说明:“血统论”“成分论”在当时十分盛行并在杀人行为中鲜明地体现出来:他们的被杀是因为他们是“阶级敌人”。但这个解释又是有局限性的。在西方,被冠名为“极权主义”的国家首先是德国纳粹主义、意大利法西斯主义,其次是前苏联的斯大林主义,而中国文革是否属于极权主义则有很大争议。[18]这些极权主义国家的恐怖、大屠杀和“文革”时期的大屠杀尽管存在相似之处,但差异依然很大。特别是,纳粹对“劣等种族”也就是犹太人的界定是严格的,甚至是“科学”的(有生理学的依据),与这个人的政治信念、世界观等主观方面丝毫不相关(即使是拥护纳粹反犹主义的犹太人,也依然是犹太人);而“阶级敌人”“四类分子”等等的标准却经常是非常灵活的,“地富反坏右”中的“右派”、“反革命”、“坏分子”的界定更是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比如所谓“有资产阶级思想”),经常取决于单位领导的个人意志。而且尽管地主和富农的标准虽然相对(只是相对)客观些,共产党也从来没有说这些人要被清除。[19]更奇怪的是,即使都是地主,其具体的遭遇也非常不同(比如道县有些地主被杀了,有些没有,谁被杀谁被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的个人意志和人际关系。


因此,极权主义的制度解释和意识形态解释即使大体上是合理的,也需要大大加以细化、本土化和中国化(即使“文革”时期的中国是极权国家,世界上也没有无差别的极权主义国家)。这是一个研究中国的学者不能回避的问题。


(四)


总体而言,文革大屠杀的研究现在还处在资料搜集整理、还原历史真相阶段,理论上的深入反思才刚刚开始,非常不系统。[20]这是一个太大的问题,本文无力展开,我只就目前想到的几个问题作简单提示。


(1)“文革”时期的权力结构


首先应该从政治学、社会学角度对“文革”时期的特殊权力结构、社会动员结构进行深入分析。文革时期正常的权力结构、官僚机构、法律秩序等都受到极大冲击,各级地方政府的党、政一把手大权旁落,人民武装部、“三结合领导小组”等非常态机构的权力常常凌驾于党委、政府和法院之上。[21]中央是毛泽东专权,但是地方权力明显分散,呈现去中心化的特点。同时,权力的去中心化、派系林立,也决定了文革时期的权力结构是非常奇特的,它还直接导致文革大屠杀的地方差异:有些地方杀人,有些地方不杀,[22]有些杀得多,有些杀得少,有些公开地杀,有些隐秘地杀,有些干部支持杀人,有些干部反对杀人,等等。这是正常权力结构和社会秩序状态下不可能发生的情况。


比如大兴县的屠杀开始于1966年8月26日大兴县公安系统传达公安部长谢富治的讲话。[23]但这个讲话并没有明确规定怎么杀人和杀多少人,也没有在不同的地方政府得到同样的执行。有证据表明,北京市、市政府的有些领导并不支持杀人。同时,制止杀人的命令也是由各级权力机关作出的。[24]


在社会动员方面,既有证据表明中央文革和毛泽东的一些讲话、活动鼓励了暴力和杀人行为,或者导致杀人升级(比如毛泽东8.18接见红卫兵并说“要武”后,北京杀人现象明显增加)。但又没有证据证明毛泽东曾经直接下令杀人,更没有部署如何杀人。且毛泽东本人不同时期的讲话也常常明显不一致(比如一会儿倡导“军队支左”“文攻武卫”,一会儿又说“要文斗不要武斗”)。另有大量证据表明,被当作圣旨的毛泽东语录,比如“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倒”,“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等,是很多地方打人杀人的理论依据。但怎么“打”,打到什么程度,什么叫打“倒”,却各有各的理解。批斗是“打”,拳打脚踢是“打”,打人致死也是“打”。打倒在地上是“倒”,彻底打死也是“倒”。


所以,我尽管同意这样的观点:文革屠杀并不是民间暴动,而是带有体制性、官方性和“合法性”的屠杀行为;但又必须补充:它同时也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地区差异性,其体制化、官方化的方式、程度,与希特勒、斯大林的大屠杀都是非常不同的。对此的深入研究不可能绕过文革特殊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动员方式。我个人认为,文革杀人具有有组织无纪律的特点,但这只是一个开头。


(2)“文革”时期的群众心理


这属于心理学研究和文化研究范畴,它要分析的是:文革时期大屠杀参与者的心理和人性特征,它与极权主义体制、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关系如何?与传统文化、国民性关系又如何?带有什么样的中国特色?


可以肯定的是,大屠杀现象和人的某些深层心理、人性中的某些平时无法发觉、常处于无意识层面的阴暗面密切相关。很多例子表明,大屠杀与人的施虐心理相关:通过施虐获得快感,通过杀人折磨人寻欢取乐,满足无意识的嗜血冲动。正是为了享受折磨和施虐的乐趣,有些人不但杀人不眨眼,而且要杀得有创意,要有刺激性,要花样翻新。于是才有了“天女散花”等花样翻新的杀人方法。郑家大队 (67年)8月 26日第三批杀人,杀了一个快要分娩的妇女,先后使用了五道酷刑,一割眼皮,二削鼻子,三割嘴巴,四切奶子(乳房),最后用刀通腹部,剖出胎儿。[25]


无冤无仇,以杀人为乐,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它迫使我做出这样的假设:施虐大概是有快感的,一旦失去了文化和制度的规约蜕化为动物,杀人者会享受到极大的乐趣。《血的神话》写到:柑子园公社善祥大队第二批杀人时,把地富子弟范成先(17岁),弟弟范解光(14岁),妹妹范荣云(15岁)活活下到废窖里,然后点燃一捆稻草丢到窖里慢慢地熏。“滚滚浓烟呛得范家三兄妹在窖里鬼哭狼嚎,窖上的杀人凶手兴奋得手舞足蹈。等到窖里听不到动静,估计熏得差不多了,又搬来几块大石头,一阵猛砸,这才扬长而去。”[26]


其实,以折磨人为乐的现象,在文革中是普遍存在的。《血的神话》的作者写到:“笔者有幸亲历过文化大革命,记得当时在学校里,每当有机会触及牛鬼蛇神肉体的时候,广大革命师生无不欢欣鼓舞,跃跃欲试。开始的时候,这种痛殴‘阶级敌人’的行为多少还有一层严肃的面纱,被看成是一种阶级义愤和革命行动,到后来几乎成了单调枯燥生活的一种调味剂,有些调皮捣蛋的同学把它戏称为打便宜人。”[27] 笔者也在以前的文章中多次注意到这个现象。[28]


这就让我想起哈佛大学著名的文革研究专家麦克法夸尔的一个观点:“文革”最大限度地释放了人性的恶:“在其最有名的小说《蝇王》中,英国作家和诺贝尔奖获得者威廉姆.戈登(中文一般译为‘威廉.戈尔丁’)暗示,如果没有父母和社会的约束,任何地方的年轻人都可能行为残暴。然而,文革开始时,中国的年轻人不但摆脱了管束,他们受到来自最高层的怂恿鼓励。所以那些并非在中国的共产主义制度及其暴力文化中长大的人大概很难确定在红卫兵横冲直撞的狂暴日子里,他们可能如何行事。”[29]这个解释从人性和文化、特别是官方主流文化的关系入手注意到了“文革”的特殊性:本来,文化是使人区别于野兽的东西,它的作用就是遏制人性之恶。而文革的暴力文化,还有那时的以反体制为特点的体制,不但没有遏制这种人性中的兽性,而且还纵容了这种兽性。


当然,对人性的心理分析必须辅以对极权主义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分析:什么样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放任乃至鼓励人性之恶?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如何的?


除了施害者外,旁观者、受害者的很多行为也值得进行深入的心理分析。比如旁观者的看热闹心理,对死亡的麻木。在受害者方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的懦弱、沉默和顺从。绝大多数被杀者面对的那么明显的暴力屠杀行为,却选择了羔羊一般的顺从而不是反抗。这是“文革”大屠杀中一个普遍存在、但又未得到深入分析乃至完全没有被关注的现象。


对此的可能解释是:1、那些被杀的“四类分子”“五类分子”“阶级敌人”,同样接受了将他们非人化的意识形态,也认为自己不是人,而是罪该万死、死有余辜的“阶级敌人”,是“不齿于人类的臭狗屎”。换言之,他们和杀人者具有同样的思想观念。但这种解释恐怕过高地估计了意识形态的洗脑效果。很多数据可以证明:不管是施害者还是受害者,其实都并不怎么理解所谓“阶级斗争”理论,更不要说马克思主义学说了。2、他们受到几千年专制文化的影响,早就成为顺民了,逆来顺受惯了。或者,解放后的历次运动早就培养了他们的奴性,剥夺了他们的主体性,他们见惯了阶级斗争的残酷场景,习以为常了。这个说法似乎更有说服力,但是需要以大量数据为基础进一步论证。


阿伦特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文中也涉及到这个问题。她认为,之所以会发生600万犹太人被屠杀事件,原因之一,就是整个犹太社会对于这种骇人听闻的屠杀保持着一种沉默,而未有勇气去反抗。从这个角度看,受害者也应对屠杀负一定责任。对于恶的容忍,实际上也是一种平庸之恶。这种平庸之恶的泛滥,会让恶越演越烈。这样,阿伦特不光指出了大屠杀中施害者一方的责任,同时也谈及了被害者一方的责任。阿伦特的这个观点对正处于巨大痛苦之中的犹太人而言是不能接受的,他们认为这是向死难者亲属伤口上撒盐(这是阿伦特的《耶路撒冷的埃希曼》在当时激起整个犹太社会愤怒的主要因素,虽然阿伦特自己也是犹太人和受害者)。我们认真思考文革受害者的顺从和懦弱,绝非放过施害者而将责任转给受害者,而是为了更好更深入地揭开文革大屠杀之谜。


(3)法学难题:文革施害者的个人责任


湖南道县、北京大兴以及其它地方的文革大屠杀,都面临的一个同样的或类似的问题,那就是归责的困难。[30]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是:文革结束后,对文革大屠杀参与者的追责是不认真的,惩罚是比较轻的,或者干脆就没有追责和惩罚。比如大兴县大辛庄公社大屠杀的组织者有所谓“九人小组”,其主谋高福兴、胡德福文革结束后被关几年就放了,而“九人小组”里的其它人则不但没受处分,还继续当干部。[31]


量刑与执法的这种模糊性并不能简单归结为办案者的无能或渎职,它其实反映了文革暴力和杀人现象的复杂性:一方面,打人或杀人有“上面”乃至最高领袖的怂恿和鼓动,有意识形态、“最高指示”的撑腰。而这最高领袖和意识形态至今仍然没有被彻底清算;但另一方面,无论是“最高领袖”还是“最高指示”,都没有或极少明确下达打人、更不要说杀人的指令(因此也有人以此为由拒绝杀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打不打、杀不杀就有了极大的选择性和主动性,个人并非完全无可选择(从而也导致了随机性和偶然性)。这种情况下个人到底要不要负责,要负多大的责?这是一个法学研究的难题。


阿伦特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独裁统治下的个人责任》等论著作涉及了这个问题。艾希曼是个恶名昭彰的纳粹罪犯,被称为“死刑执行者”。[32]但在审判中,他坚持认为他的一切行为都只是“执行命令”,艾希曼与他所杀之人素昧平生,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没有个人的杀人动机。由此阿伦特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艾希曼杀人的原因与其说是异于常人的变态心理,不如说是常人都难以避免的平庸:没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不加质疑地执行上级命令并以终于职守进行自我辩护,就是缺乏独立思考、没有独立判断的结果。第二,艾希曼的个人责任问题。有人认为,艾希曼既然只是在体制安排下按照上级指令杀人,那么只要这种制度不改,将谁放到那个位置上都会执行杀人的命令(这就是所谓“齿轮理论”:制度就像机器,而个人不过是齿轮)。艾希曼所犯的罪,并非个人的罪,而是制度之罪、“主义”之罪。


这两个问题都和文革大屠杀相关。先看“平庸恶”。《血的神话》的作者写到:一次偶然的机会,他采访到了一个叫周有光(当时是祥霖铺区岑江渡公社赤坝塘大队的贫协主席)的杀人凶手。这个人初看上去根本不像杀人凶手,他“神情委琐,身材瘦小,一身脏兮兮皱巴巴的衣裳,毫无生气的脸上透着病态的焦黄,小眼睛怯生生地望着我们。你做梦也不会想到,这样的人会杀人,甚至能杀人,更不用说还曾威风凛凛地掌管生杀大权!他那绝非伪装的朴实憨厚,你会以为是那种只会被人杀的人。”[33]这样一个平庸之人杀人的直接原因,就是盲目听从上级指示。


再看第二个问题。有些为“文革”时期的施害者所做的辩护,或者是施害者自己的自我辩护,常常也是基于与艾希曼相同的理由。这些人也和艾希曼一样,不认为自己有罪或有太大的罪,主要理由也是:我只是贯彻“上面的指示”而已。比如道县祥霖铺区著名的杀人魔王、副区长苑礼甫,在三天内突击杀 500多人,文革后被判13年。苑礼甫对采访他的谭合成说:“我当时所讲的话,都不过是把他们(指县里的领导)讲的重复一遍而已。再说当时,我请示这个,请示那个,没一个人说杀不得人,没一个人出面制止。都说要支持贫下中农的革命行动,四类分子可以杀一、两个 ……我一个区武装部长怎么负得起那么大的责任呢?”“文化大革命中,我被打了,又关了,现在又说我是故意杀人罪,又要坐牢 ……我认为道县杀人的事,我有责任,但绝对不是主要责任。”[34]


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一个全民疯狂的年代,当统治者、制度以及整个社会环境、大众舆论都在作恶或鼓励作恶时,一个具体的跟风者、打人乃至杀人者,是否也有罪?这个具体的个人能否躲在“集体罪行”“体制罪行”的背后不受惩罚?或者通过“历史潮流”“大势所趋”等借口为自己开脱?


阿伦特在著名的《独裁统治下的个人责任》一文中指出:所谓“集体犯罪”(“所有人都有罪”)等于说没有一个人有罪。从刑事犯罪角度说,受到法庭审判的不是体制、不是所谓的“历史潮流”“德国民族”或某种“主义”,而是一个个具体的、有名有姓的人。有罪或无辜只有应用到个体身上才有意义。阿伦特认为,那种以“集体犯罪”来为具体的犯罪者开脱,“那种对集体责任的自发承认,当然是对那些确实犯了罪的人的一次粉饰”,“哪里所有人都有罪,哪里就没有人有罪。你只要将德国人置换成基督徒或者整个人类,就会看到这个概念的荒谬性。因为这样一来,甚至连德国人也不再是有罪的了:除了集体罪责这个概念,我们根本不可能指名道姓地指出哪个人是有罪的。”[35]这个观点对于那些为具体的文革杀人者的辩护也是合适的:如果以文革的罪是全民族乃至全人类的最来为个人开脱,那么,所有针对具体犯罪者的审判都是不可能的。


当年的耶路撒冷法庭出色地完成了对艾希曼的审判,就因为它让所有人明白:在一桩巨大的历史性集体罪行中,个人并非没有责任。在法庭上,“受到审判的不是系统、潮流或原罪,而是像你我一样有血有肉的人们。”[36]“法官告诉大家,在法庭受审的不是体系、历史或历史潮流,不是各种主义,例如反犹主义,而是一个人。如果被告恰好是一个职员,他被控告就正是因为职员仍然是一个人”。[37]


当然,这里的前提是:被追责的个体必须有起码的选择可能性。也就是说,当我们对某个打了或打死了自己老师的学生进行谴责和归罪时,前提必须是他/她有最低程度的选择可能性(比如他可以不打或可以不往死里打)。那么,在“文革”大屠杀中,到底有多少人是属于完全没有选择权而“选择”了被迫服从?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做另外的选择?显然,文革时期的杀人者,至少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并不是完全没有选择。比如刚才提到的苑礼甫。他在三天内突击杀 500多人,这个数字绝不是“上级”对他下的死命令,而是他自己的“借题发挥”。我们还可以通过对比来说明当时的基层干部其实是有很大选择余地的。[38]


第一个对比的例子——仙子脚区是道县杀人最少的区,一个原因是地处偏僻,另一个原因是:(1967年)8月 24日,该区“抓促小组”负责人、区公安特派员蒋正田“翻遍了所有的马列和毛主席的书,没有查到一处写着可以随便杀人”。因此对杀人很消极。后来营江“前指”两次打来电话督促杀人,蒋正田都没有往下贯彻。蒋正田的“右倾思想”使得道县领导郑有志等人非常义愤:“这个东西离阶级敌人只有三寸远了!”为了“挽救”他,帮助他把坐歪了的屁股端正过来,郑有志请示上级同意后,缴了蒋正田的枪。[39]


第二个对比的例子——道县寿雁区牛路口公社党委书记唐仁汉文革一开始就“靠边站”了,不过公社干部开会还是喊他参加。在一次公社干部会议上,他听到公社武装部长提议杀“四类分子”,立即站出来明确表态:“刚才刘部长的讲法是错误的,要作废。”由于他极力反对,其它公社干部也不好意思再讲杀人的事,使得这一次部署杀人未能实现。该公社 23个大队中有两个大队的大队干部与唐仁义有相同的看法,因此这两个大队没有杀人。[40]


第三个对比的例子——原道县农业局局长秦庭良,当时作为“走资派”下放到久佳公社建设大队搞“双抢”。杀人风开始后,这个大队的支部书记和民兵营长两次召开会议,讨论杀人问题,而且已经确定了名单准备第二天动手。秦庭良得消息以后,冒着“站在阶级敌人一边”的危险,跑去找这两名基层干部进言:“杀人的事无论如何干不得,自古道,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毛主席教导我们,人头不是韭菜,随便割不得。现在这些情况,迟早有一天要追究的。他们要杀,叫他们自己来杀,我们万万乱来不得!”支书和民兵营长一听,觉得讲得有理,就改变主意,把人放了。结果这个大队在文革杀人事件中没有杀人。[41]


可见,不杀人同样也有充足的理由。这更证明文革杀人现象的混乱、无纪律现象的严重性,以及偶然因素的作用之巨大,也说明了基层干部的选择余地之大。如果没有这些敢于抗上的干部,可能就会有更多的冤死鬼。问题是他们为什么会抵制杀人?他们的文化水平、他们接受的教育,应该和别的干部没有两样。比较可能的理由是:别的干部其实也并不认为四类分子五类分子非杀不可,但为了私人的目的(比如入党、提干等),而故意积极表现。在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与其说是被胁迫,不如说是被诱惑。


当然,我们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文革杀人完全是下面个别人的自作主张。因为整体而言,道县杀人不但是上面鼓吹和部署的,就是停止杀人也是如此。一位因反对杀人而付出沉重代价的道县当地干部对《血的神话》的作者说:“为什么 47军进驻之前,道县杀人风愈演愈烈,进驻以后很快就平息了呢?难道 47军个个都是三头六臂,我们县里的干部都是草包饭桶?难道进驻之前,群众的法纪观念薄弱,进驻后马上就加强了?难道进驻之前,大家的思想被‘四人帮’给搞乱了,进驻以后马上就拨乱反正了?难道进驻之前,公检法瘫痪了,进驻后马上就康复了?难道进驻之前,阶级斗争形式非常严重,进驻后马上就安定团结了?这其实原因简单得很,道县杀人根子不在下面,而在上面,47军一进驻,县里这帮人,还有区社这帮人,害怕了,把手收了回去,他们一收手,杀人风自然就平息了。”[42]


诸如此类的复杂情况表明:在分析文革杀人原因,特别是其中体制性因素和个人因素的比重大小时,应该兼顾各个方面,以免得出片面的、以偏概全的结论。


(4)伦理学的难题:这些人为什么坚持拒绝杀人?


尽管文革时期参与打人和杀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因为它是一个群众性的运动的一部分。但仍然有一些人坚持拒绝杀人。比如,在道县“红联”前线指挥部所在地营江公社,有一个叫“正岗头”的村庄,当时叫“和平大队”,全大队有 9户地富,加上其它分子及子女共20余人,文革杀人事件中没有一个被杀,成了名符其实的“和平大队”。文革时任党支书的蒋良忠在回答自己为什么反对杀人的时候这样说:“那是一口风咧!喊起要杀的,上头一喊,下头就充积极,放肆杀。那些年刮‘五风’也是这样刮起来的,饿死多少人!我到营江开了会回来以后,他们问我,我们大队怎么搞?我想,杀一头猪还要批张条子,杀一个人哪有那么简单。土改时杀人简单也没有简单成这个样子,还有个土改法,上头还要发个文。自古以来,杀人总得要见官,要批准,还要有人监斩,犯到哪一条办到哪一条,怎么能在我们这里乱了规矩呢?那些谣起要杀人的,都是充积极,想升官,我不想升官,也没得官运,我懒杀得。既然上头都瘫痪了,我们也跟着瘫痪算了。……别的大队要杀,让他们杀,我们不充这个积极,我们不杀!”[43]


这位拒绝杀人的蒋忠良显然并不具有高于其它干部的文化程度,也不具有不同于杀人者的思想资源和知识背景。他所说的拒绝杀人的理由,都是一些人人皆知的常识。那么,到底是什么支持他作出不杀人的决定?据我的理解,这里面很重要的因素,是他具有退出公共生活(群众运动)、不争先进的勇气。阿伦特曾经指出,在极权社会,由于公共生活被彻底毒化,任何人只要参与了“公共生活”,都必然以某种方式卷入“合法化了”的犯罪行为中,只有那些完全从公共生活中隐退出来、从而拒绝任何政治活动的人,才能避免这种牵连。当整个国家陷入体制性犯罪的时候,国家权力下达的大多数“合法”命令都是犯罪性质的。同时,由于极权统治时期的流行道德规范和标准是颠倒的,因此,随大流的人恰恰是最容易作恶和犯罪的。


结合到文革大屠杀现象,像蒋忠良这样的人是有的,但很少。这些拒绝加入群众性潮流、拒绝进入公共生活的少数人,是如何做到这点的?我想,这可能是伦理学应该关注的问题。


注释

[①] 普里莫.莱维:《被淹没和被拯救的》,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页。

[②] 普里莫.莱维:《被淹没和被拯救的》,第1页。

[③] 普里莫.莱维:《被淹没和被拯救的》,第2页。

[④] 谭合成:《血的神话——公元1967年湖南道县文革大屠杀纪实》(第二版),香港天行健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下引此书,只注书名和页码。

[⑤] 《血的神话》,第47页。

[⑥] 《血的神话》,第47-48页。

[⑦] 第48页。作者还补充了一种是“石灰烧鸡蛋”:把人捆起来丢进石灰窑,盖上生石灰,浇上水,利用生石灰的熟化过程产生的高温把他活活烧死。第49页。另据遇罗文(遇罗克弟 弟)的采访纪实,北京大兴文革时期的大屠杀也有类似特点:通过折磨被害人取乐。比如把男青年倒背着双手,仅仅拴住拇指吊起来,然后施以各种刑法;对女青年,除了吊起来抽打以外,还要进行性虐待。晚上把他们放下来,让他们“休息”,这样做“目的是不要死得太快,好多受些罪。”遇罗文:《文革时期惨绝人寰的大兴县屠杀事件》,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71/91/84/4_1.html

[⑧] 文革大屠杀不同于纳粹大屠杀或斯大林大清洗的特点值得深入研究,借此可以揭示中国式极权主义的某种深层次特点。

[⑨] 《血的神话》序言,第8页。另请参见丁东为《血的神话》写的“序二”,第13页;野夫为《血的神话》写的“序四”,第19页。

[⑩]  谭合成语,见《血的神话》,第27页。

[11]《血的神话》第50页。

[12] 我们从别的出版物中也可以知道,“文革”时期打老师的学生、红卫兵和被打的老师之间其实也不存在深仇大恨,有些老师甚至没有上过这些学生的课。

[13]《血的神话》第50页。

[14]《血的神话》 第9页。

[15] 《血的神话》第9页。

[16] 《炎黄春秋》2013年第7期,第35-46页。

[17] 《炎黄春秋》2013年第7期,第35-46页。

[18] 阿伦特本人对中国是不是极权主义就非常含糊犹豫。2012年,在和笔者的对话中,“文革”史研究专家、哈佛大学教授麦克法夸尔则明确反对把“文革”时期的中国纳入所谓的“极权主义”。

[19] 中共高级干部中地主资本家出身的很多。

[20] 应该说整个文革研究的情况也是如此。文革是世界历史上独一无二的现象,即使与法西斯主义、斯大林主义相比也是非常不同的(当然存在相似性)。但目前国内外的文革研究还没有发展出堪与这个现象匹配的独一无二的、能得到世界学术界公认的理论阐释。

[21] 道县文革杀人的情况颇能说明武装部长的作用之大。道县从 1967年 8月 13日开始杀人,但祥霖铺区24日才开始杀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作者了解到的答案是:原因在武装部长。据知情人介绍:每个区杀人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几乎都是武装部线上的人。红岩区杀人杀得最少,就是因为红岩区武装部长王先志说:“让他们先杀,我们看一看再说。”而祥霖铺区杀人杀得迟,就是因为祥霖铺区武装部长陈国保当时在家养病。

[22] 比如大兴县大辛庄公社西白疃大队就没有杀人(当然也接到了上级的指示)。原因是大队书记和贫协主席不爱搞“阶级斗争”那一套。

[23] 依据遇罗文的文章,从1966年8月27日至9月1日,全县13个公社,48个大队,先后杀害325人,最大的80岁,最小的38天,有22户人家被杀绝。

[24] 1966年8月26日大兴县公安系统传达谢富治讲话,开始屠杀。9月1日上午开始制止屠杀的则是大兴县县委书记王振元、副县长刘英武、傅华忠等人。

[25] 《血的神话》第86-87页。

[26] 《血的神话》第272页。

[27] 《血的神话》第92页。

[28] 参见拙文:《探索文革参与者的心理世界》,《中国图书评论》,2015年第9期。同时可以参见郑念《上海生死劫》描写到红卫兵在她家抄家砸文物时的一段话:“那些红卫兵似乎十分得意于此。能否说,我们每个人的身上都潜藏着一种天赋的毁灭狂?我们所披着的文化外衣是十分脆弱、不堪一击的,事实上我们每个人内心都潜伏者一种兽性,假若我还年轻,工人阶级出身,自由接受并崇拜左的教育(‘崇拜左的教育’在别的译本中译为‘崇拜毛’,86页),相信这是正确的,那我会不会同他们一样行动?”80

[29] 参见麦克法夸尔为王友琴的《文革受难者》(香港开放杂志出版社,2004年5月版)写的“序”,见该书底7页。

[30] 新时期某些小说作品也涉及到这个问题,比如金河的《重逢》。关于这篇小说的评论,请参见拙文《文革归罪困境的原因在哪里?》《中国图书评论》,2014年第2期。

[31] 参见遇罗文《文革时期北京大兴县大屠杀调查》  http://www.aisixiang.com/data/43114.html

[32] 很多犹太人对其恨之入骨,在耶路撒冷审判之时,为防被杀,他的前面装着防弹玻璃,也就是阿伦特所称的“玻璃盒子”。

[33] 《血的神话》,第292页。

[34] 《血的神话》,第317页。

[35] Hannah Arendt: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Dictatorship, see Arendt :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 Copyright ?2003 ,The Literary Trust of Hannah Arendt and Jerome Kohn,p.21。

[36] Hannah Arendt: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Dictatorship, see Arendt :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 Copyright ?2003 ,The Literary Trust of Hannah Arendt and Jerome Kohn,p.22.

[37] Hannah Arendt: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Dictatorship, see Arendt :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 Copyright ?2003 ,The Literary Trust of Hannah Arendt and Jerome Kohn,p.25.

[38] 有一个发生在德国的例子可以参照。柏林墙倒之后,德国法庭审判开枪杀死越境者的军人,这些东德的边防军人称自己是在“执行任务”。法官反问他们,难道你就不能将枪口抬高一寸吗?如果边防军人抬高自己的枪,说明了他对善恶已经有了独立的思考和判断,拒绝将自己作为制度机器的一部分。而你放弃思考,让制度的思想取代自己的思想,必然会丧失自己的良知,必然导致平庸之恶,众多的平庸之恶,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灾难的发生。

[39] 《血的神话》,第325页。

[40] 《血的神话》,第343页。

[41] 《血的神话》,第344页。

[42] 《血的神话》,第363-364页。

[43] 《血的神话》,第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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