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平: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势、任务及重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94 次 更新时间:2017-01-08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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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平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总体实现平稳开局、重点突破、有序推进,改革方向、思路和方法进一步明确,改革成效逐步显现。当前,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正确认识和把握中央改革精神,正确处理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的关系,有效实现改革统筹推进和配套衔接,进一步夯实改革基础、增强改革科学性,以改革的思维和办法破解改革的难题。下阶段,除4项重大改革外,增设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积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重要改革项目亦需大力推进,有所突破。

【全文】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以来,人民法院抓住历史机遇,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尺度、标准、关键,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工作,总体上实现改革工作的平稳开局、重点突破和有序推进,改革的方向、思路和方法进一步明确,改革经验不断成熟,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但是,随着司法改革工作的不断发展,改革进程日益加快,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改革推进中存在的一些认识问题、思路问题、方法问题也亟待澄清和解决。本文结合4项基础性改革试点推进情况和一些关键领域改革推进工作,就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形势、任务及重点谈几点认识。


一、当前司法改革工作的总体形势和任务


(一)改革总体框架搭建完成,各项任务平稳推进

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人民法院改革总体框架搭建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的目标、内容、计划逐步明确,顶层设计方案不断完善,各项试点改革有序展开。中央对司法改革工作高度重视,2014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共召开24次全体会议,有17次涉及司法改革,通过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37个。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除制定发布“四五改革纲要”,部署65项具体改革任务外,还通过了26个司法改革文件,对各项改革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和具体指导。在中央统一部署下,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的4项基础性重大改革分3批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目前已有693家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开展4项改革试点工作,上海、海南、吉林、湖北、北京5个省市4项改革已在全省(市)范围内推开,司法责任制和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已在试点地区和新设立法院全面推开。截至2016年4月底,全国各省区市已有5个高级法院、61个中级法院、323个基层法院全面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产生1.5万名入额法官。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取得有效突破,上海工资制度改革保障措施已经逐步落实到位,贵州、青海等地办案补贴先行到位。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逐步推进。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通过设立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开展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完善诉讼管辖制度等改革举措,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此外,通过大力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深化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重大改革举措,不断促进我国司法制度更加公正、高效、便民、公开。

(二)改革共识逐步凝聚,改革信心不断增强

当前,深化改革的基调和方向已得到全国法院普遍认同,许多法院积极争取加入试点,深化改革共识逐步形成,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意识更加坚定。通过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对改革的一些担心和忧虑,逐渐得到化解,比如在员额制改革中,担心出现论资排辈,领导干部与普通法官抢员额等问题。但实践证明,各试点法院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员额遴选机制,能较好防止这些现象的出现,增强了大家对改革的信心和认同感。

(三)改革经验不断成熟,改革深度与广度不断拓展

改革过程中各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固化成果,在各项改革中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为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打下坚实基础。这些经验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实行以上率下,三级联动推进改革。如吉林法院改革坚持从高级法院改起,从领导干部改起,率先垂范支持拥护改革,不与普通法官争利,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2.坚持以案定员,实现人案匹配。如贵州法院把以案定额、以案定补相结合,坚持人案匹配的基本原则,根据案件量和办案绩效作为分配员额和发放补贴的依据。上海、南京等法院建立案件权重指标体系,根据不同案件的类型、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等因素,设置权重系数,进而科学测算和分配员额比例。3.坚持公正遴选,优化队伍结构。各地普遍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官遴选机制,充分发挥法官遴选委员会作用,在科学设置遴选程序、公平制定考试考核办法、稳定未入额法官队伍等方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4.建设审判团队,推行扁平化管理。试点法院普遍探索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1+1+1”“1+2+1”“3+2+3”等不同模式在地方得到探索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通过精简综合职能部门,整合优化工作职责,减少管理层次和流程,实现内部扁平化管理。5.制定权力清单,规范审判监督。各地普遍根据司法责任制意见制定了各类人员职责权力清单,规范了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方式,上海二中院、贵阳花溪、台州椒江等法院创新适应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方式,实现放权与监督相统一。6.争取地方支持,减少改革阻力。如广州中院在改革中,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一方面通过向相关部门分流输送干部,妥善处理未入额法官安置问题;另一方面确保法官待遇稳中有升,坚决避免明升暗降。

最高人民法院也积极加强对相关经验的汇总、梳理和推广,促进改革经验的交流、学习和借鉴。在各次试点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以会上发言和书面交流的形式,推广了一些法院在争取地方支持、人员分类模式、员额配置方式、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的经验,促进各地法院相互学习借鉴,推动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深化和拓展。


二、当前深化司法改革要处理好的几个重点问题


当前改革工作总体形势向好,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改革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出现了诸多制约改革推进的瓶颈性、症结性问题。比如一些领导干部落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政策解读的主体责任不到位;有的法院在落实新型办案机制、破解人案矛盾方面着力不够,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有的法院在贯彻执行司法责任制时变形走样,或者不敢大胆放权,仍然变相审核把关,或者完全放任不管,导致案件质效下滑,法律适用不统一现象抬头;有的法院审判辅助人员配备不足、职责不清、保障不力,无法有效缓解法官压力和发挥团队合力;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仍需加快推进;等等。因此,必须正视改革的困难和问题,清醒认识当前深化改革工作的艰巨性和严峻性,做好“打硬仗”和“啃硬骨头”的准备。当前改革已经迈入纵深推进阶段,接下来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完善改革方案,推进改革落实,务求改革实效。

(一)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中央改革精神的问题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深入领会中央改革精神,把改革政策、改革内容、改革要求弄懂吃透。应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牢牢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尺度、标准、关键和牛鼻子。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改革的根本尺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的根本标准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改革的关键是职业保障;等等。只有系统、全面把握这些改革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才能正确认识、理解和推进改革,确保改革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认识到改革是大势所趋,是历史潮流,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事业。不能局限于一己得失来看待评价改革,而应当站在国家的发展、法治的进步和历史的责任的高度认识改革。改革推进到现阶段,不需要再讨论“要不要改的问题”,而应当认真思考“为什么改、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

1.积极加强政策解读。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应当把改革精神讲清楚,把改革内容讲透彻,坚决防止因为解读不到位、引导不正确而产生改革负能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责任制意见》)出台后,不能只看到责任倒查和终身负责,而应认识到其中包含的司法规律和职业属性。司法责任制改革核心是对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进行重塑,基本目标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主线是“明晰权责、优化机制、有序问责、强化保障”,绝不能单把“问责”作为立足点。

2.积极争取舆论支持。善于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采用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改革政策、进展和成效,提升改革的能见度和鲜活度,争取法院干警、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对改革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传播改革正能量。就改革的政策解读、改革宣传、舆论引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程序,纳入考核评价。

(二)如何正确处理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的关系问题

本轮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相结合,两者缺一不可。改革之初,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的范围尚缺乏明确界定,导致一些法院探索积极性不高,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但是,随着改革推进,中央各类政策陆续出台,从司法责任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制度、员额比例、逐级遴选到助理招录,均有指导性文件。在中央顶层设计框架内,需要充分发挥试点作用,地方也应当积极探索实践。例如,《司法责任制意见》提出可以组建由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部分地区也积极探索,创建了新型审判组织模式,如江苏江阴法院根据人案情况,设置“1+N+N”的动态审判团队模式;浙江椒江法院设置“1+1”“N+1”“1+1+1”三种团队配置模式;贵州花溪法院设置“1+1+1”和“1+2+2”两种不同模式的审判团队。采取何种审判组织模式,如何配置审判组织内部人员,需要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审级、人员、案件、编制等实际情况确定,绝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照搬照抄其他法院模式。只有通过大胆探索实践,才能找到最适合、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最能提升办案质效的审判组织模式。

此外,诸如审判辅助人员如何配置、未入额人员如何分流安置、专业法官会议如何运行、法官工作业绩如何评价等问题,均应大胆尝试,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2016年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出台部分改革项目的顶层设计方案,在此过程中,将继续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吸纳地方意见,注重方案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各地也需加强探索,坚持大胆创新和尊重司法规律相结合,既不能亦步亦趋,照搬照抄已有模式,也不能刻意标新立异,违背实际情况和审判规律。

(三)如何实现改革的统筹推进和配套衔接问题

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项举措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当前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各项改革统筹推进难度大,改革举措之间进展不平衡,配套衔接不畅,影响改革推进进程和效果。例如法官员额制、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制度等改革未到位,影响了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亟需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改革落实到位;而职业保障制度的落实,又受到省以下人财物统管改革的制约。必须深刻认识到改革举措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科学统筹各项改革的顺序和进程,把握好推进的节奏和力度。既要在基础性、引领性改革任务上重点突破、打开局面,也要在保障性、配套性改革举措上及时跟进、同步推开,增强改革举措之间的协同性和配合性,保障各项改革稳妥有序推进。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例,有3项配套制度必须统筹考虑,协调推进。

1.妥善处理未入额人员分流安置问题。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推开后,全国约有6.7万法官不能入额,总体而言,这部分人员转岗、分流和安置难度较大。未入额法官自身利益受到影响,如何对其进行安排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理。要根据未入额法官的身份来源、年龄层次、自身意愿、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人员的分流方向,不宜就地转化为法官助理或全部转化为司法行政人员。应当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拓宽分流渠道,向其他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输送干部。对未入额法官,坚持不做减法,保持身份和原有待遇不变。

2.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和配备。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有效推进,有赖于审判辅助人员能否增补到位,配置是否科学。贵阳花溪区、上海二中院、广州天河区等法院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能顺利推进,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建立了科学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从督察和调研情况看,试点法院普遍存在辅助人员不到位、职能定位不清晰、保障机制不顺畅、管理机制不完善、职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目前,关于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正在研究制定,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管理方式、职能定位、保障机制、职业发展空间的框架意见也将得以确定。同时,各地法院应当细化审判辅助人员工作职责,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分工,优化辅助人员配备模式,积极争取地方支持探索司法雇员制,为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3.建立法官业绩评价、员额退出和法官惩戒机制。法官员额制不是保险箱和铁饭碗,为确保入额法官履职尽责,勤勉敬业,需要尽快建立“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员额动态调控机制和员额退出机制。首先需完善法官业绩考评制度和办法,体现对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下法官工作要求,全面、科学评价法官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将业绩评价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和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实现评价机制与员额退出机制、惩戒机制、激励机制的有效衔接。中央关于法官惩戒制度实施意见出台后,各地还需加快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建立完善法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章程和惩戒工作实施细则,制定细化退出员额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将退出机制与增补遴选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化、长效化的法官员额动态调节机制。

(四)如何夯实改革基础,增强改革的科学性问题

要将改革的设想和方案付诸实践,必须扎实开展数据统计、人员摸底、调查研究、情况分析、建章立制等基础性工作,以科学的数据,合理的判研、客观的情况、高效的机制作为推进改革的坚实基础,增强改革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践证明,凡是改革推进顺利、成效显著的,往往各项基础性工作做得较好。比如,上海、贵州、江苏等地在开展员额制改革前,都研究开发了案件权重系数,精确测算法官办案饱和工作量,为员额比例的核定提供科学依据。要夯实改革基础,打牢改革地基,需重点做好数据统计测算、情况调查分析、建立健全工作机制3方面工作。以推进员额制改革为例,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做好基础测算。员额制改革首先要做好编制、人员、案件和办案饱和度等数据的测算工作,为员额的确定和配置提供可靠依据。贵州、江苏等地在数据测算的基础上提出的“以案定员”“以岗定员”的方式就是很好的经验。员额比例和数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不同审级和地域法院之间合理调控。在确定法官办案饱和工作量时,既要考虑改革之前法官“单打独斗”的工作饱和度,也要考虑改革之后审判团队“协同作战”的工作饱和度。

2.要开展情况调查和分析。推进改革前各院党组应全面掌握队伍思想情况和人员结构,预先了解各类人员入额意愿,对谁能独立办案、谁不能独立办案进行预判,分析判研改革工作形势、重难点群体和环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遴选工作机制。遴选办法应及时向干警公开,制定形成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干警意见。合理设置各项遴选方式权重,避免简单以票取人和以分取人,对入额人员要进行全面综合评价。遴选方式要注重考察、考核、考试相结合。考察注重政治素养、职业操守、廉洁情况;考核注重业务能力、审判业绩、职业履历;考试注重专业素养、法律功底和庭审能力。考试内容应当兼顾不同审判领域和专业类型,注重对法律知识、逻辑思维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察。比如前段时间,北京、江苏组织的入额遴选考试,采取“微型卷宗”等方式命题,考察法官对归纳争议焦点、回应诉辩意见、分析解决问题、分配举证责任方面的能力,起到良好效果,也得到参考法官认同。领导干部入额应当一视同仁,按遴选工作办法的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法官遴选委员会应当发挥实质性作用,在专业性方面严格把关,坚持优中选优,独立公正地履行好自身职能。

(五)如何以改革的思维和办法破解改革的难题问题

改革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革路上不可能一马平川、一帆风顺,必然面临许多难题和阻碍,产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改革的难题更应当以改革的思维和方式予以破解。当前主要面临的改革难题包括:立案登记制、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等改革的推进,部分地方反映改革后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办案压力持续增大;院庭长放权后,担心案件质量存在隐患,如何合理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难以把握;有的试点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后,“同案不同判”现象确有抬头趋势;有院庭长反映其行政事务工作量太大,入额后还要办理一定数量案件压力很大。对这些问题,应当有清醒的认识。执法办案与司法改革并不矛盾,改革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终要促进和服务于执法办案工作。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创新机制、完善制度、转变方式等改革的思维和办法进行破解应对。

1.要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为抓手,着力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我国当前诉讼结构和审判资源配置并不匹配。诉讼结构上存在“二八定律”,即80%是简单案件,20%是疑难复杂案件,对于80%的简单案件,不能用80%的审判资源应对,否则就会导致资源的闲置和浪费,20%的疑难复杂案件则需要投入更多的审判资源。当前办案压力大,人案矛盾突出,很大原因是没能有效实现繁简分流和审判资源优化配置。针对当前办案压力,应当通过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改革庭审方式、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办法,多措并举予以缓解。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如何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加快出台指导意见,并制定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等配套办法,着力研究破解这一难题。各地法院也要积极探索繁简分流的标准、机制、方式,形成地方特色经验。

2.要以改革创新审判监督管理方式为抓手,坚持有序放权与监督管理的统一。放权不能放任,监督不能缺位,关键是明确审判管理和监督权力边界和行使方式,《司法责任制意见》对此已经作了规定。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司法责任制意见》明确规定的几类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有权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充分运用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组织形式,通过组织化、公开化、全程留痕的方式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善于创新审判管理方式,例如,贵州花溪区法院专门组建了审判管理团队,负责庭审巡查、案件质量评查分析、发改案件分析、司法行为评查分析等监督管理工作,形成专门分析和反馈机制,保障案件质效和裁判尺度统一。

3.要以标准化建设为抓手,靠制度来带队伍、抓审判。加强标准化建设是提升司法工作规范性和效率性的有效途径。所谓标准化,就是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将前期改革成果固定下来,为后续改革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各级法院应当在《司法责任制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司法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制定分类合理、内容详实、责任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确保各类主体权责清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广东东莞市第二法院制定了《审判、执行案件辅助人员跟案工作指引》,明确不同辅助人员在不同审判流程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和工作标准,便于新入职人员快速进入角色,适应岗位要求。还需大力推动各项工作流程的标准化管理,从立案、分案、传唤、送达、庭审、合议到判决,每个审判流程都应当形成具体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加强节点管理和流程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督、管理、督察和评价,促进工作全程高效运转。例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对于每项诉讼服务工作,都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明确了具体的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4.要以建立和完善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机制为抓手,保障裁判标准相对统一。在推进放权时,应同步研究建立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机制。第一,探索组建类型化、专业化审判团队,促进类案裁判尺度统一、专业把握分寸恰当。第二,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要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交流研讨,解决类案裁判标准的问题。比如海南法院,如果认为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成果具有指导意义的,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发布参考性案例。应当注重激励法官积极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参会情况应当计入工作绩效。第三,建立和完善类案检索和类案参考制度。比如海南法院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时,就以本省典型案例和精品案例为样本,选定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参考案例318个,基本涵盖全省近年审判实践中常见、多发、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类型,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最高法院开发建设的法信平台,在类案检索、同案智推等方面也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法官办案的好助手。第四,注重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

5.要突出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作用,确保院庭长办案机制落实到位。司法责任制要求入额的院庭长必须实际办案,各地法院均开始推进院庭长办案制度。这是这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效之一。但落实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院庭长办案走形式、做样子,委托办案、挂名办案、选择办理简单系列案件等现象和问题。院庭长办案要落到实处,就必须以业绩服众。第一,主动做表率,敢啃“硬骨头”,真正“挑担子”,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充分发挥其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的优势。通过院庭长的示范庭审、优秀文书、典型案例,主动引领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第二,科学核定院庭长办案数量或比例。各地法院应当综合自身审级职能、人员规模、案件类型、办案压力、工作负担,科学核定院庭长的办案数量,既要有硬性要求,又要合理考虑当前院庭长行政事务工作量和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量。第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院庭长办案时间。要注重在工作模式、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上寻找突破口,通过配备法官助理、行政事务助手、简化公文审批流程、行政事务集中管理、精简压缩会议文件等配套性举措,尽力保证院庭长的办案时间和精力。


三、下一阶段需重点推进的几项改革任务


除上述4项重大改革外,2016年还有几项重要改革项目需要统筹推进,力争突破。

(一)增设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经过1年多的实践运行,效果良好,成效明显,在审理跨区划的重大案件,防止地方干预;统一裁判标准,加强区域执法统一;

实现审判重心下移,合理调整最高人民法院职能;先行先试改革举措,为改革积累经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研究制定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健全完善巡回法庭审级监督关系,推进法院组织体系优化完善,使巡回法庭更好发挥其功能作用。

(二)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任务正进一步推进,力争形成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总体方案报中央深改组审议。重点解决好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的整体思路、操作方案、审级监督架构、案件管辖范围等方面的问题。推进这项改革,关键要在“跨”字上做文章,在管辖“特殊案件”上谋出路,特别是要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立、完善审级制度、改造铁路法院等改革统筹起来考虑。下一步,我们将组织相关调研论证和专题座谈,加强同全国人大、中政委、高检院的沟通,加快工作进度,朝着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的目标继续努力。

(三)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将继续深化人民陪审员试点改革工作,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中期报告。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督察小组对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展开督察,点对点地对试点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和督导,推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台账。下一步,将进一步健全随机抽选机制,确保选任工作的公平公正。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动,推动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参审案件范围,落实均衡参审机制,保障参审实质权利。积极推动陪审员信息化管理机制,研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督促其专业高效履职。推动落实陪审员经费保障,维护陪审员合法权益。

(四)积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央深改组和最高人民法院均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纳入2016年工作要点,这项改革力争今年有实质性突破。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相关改革及其配套性文件。下一步,还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加强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联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提交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通过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双管齐下,有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五)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已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两个重要文件,前一个意见是作为人民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后一个特邀调解规定作为推进特邀调解工作的重要文件,从顶层设计上加强对此项改革的具体指导。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积极开展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形成更多成熟、可靠、有效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

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成绩与问题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古人云“行百里者半九十”,“为山九仞功亏一篑”,改革事业不断向纵深推进,需要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增强改革定力,发扬改革韧劲。把顶层设计、经验借鉴和自身探索三者有机结合,抓好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问题,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舍我其谁的勇气,努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迈上新台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释】 【李少平】二级大法官Grand Justice Li Shaoping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教授。曾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南开大学等高等院校兼职教授。先后主持承担多项省部级重大理论课题和重大调研课题。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和国家重点法学研究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著有《司法理性与公平正义》《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二十载之刑法新路》等多部专著,主编《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究》等多部著作,学术成果多次获奖。先后参加了《法官法》《法院组织法》《破产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研究和修订工作,并多次应邀出席世界法律大会等国际性学术会议。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期刊年份】 2016年 【期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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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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