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军:白水社区发展基金启示:共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

——兼论破解“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7 次 更新时间:2016-11-21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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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军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白水社区发展基金的个案研究,对马克思1867年提出的“共同占有之下的个人所有制”进行探讨,指出马克思所期望的“个人所有制”是基于“共生性个人主义”之下的个人所有制,不同于“占有性个人主义”和“自由个人主义”。共有(而非公有)与个人所有(而非私有)作为产权的两端,具有深层逻辑上的共通。在“人是社会之人,社会是人之社会”的伦理之下,共有与个人所有两者方能达到真正的融合。白水社区发展基金以其本土传统文化逻辑接纳了外来文化,并让其中最优秀的文化落地,剔除了其中商业化和资本剥削的部分,圆满地完成了一种“文化并接”。

【关键词】社区发展基金 个人所有制 共有 经济学哥德巴赫猜想 共生性个人主义


2006年,在白水河畔一群中年人正在为一个国际合作扶贫项目冥思苦想,他们要设计一个村落小额贷款的新形式——社区发展基金(CDF,community developmental fund)的操作模式。在他们当中,有当地的文化精英、扶贫办的官员、世界银行的项目官员以及参与的乡民。他们多有着乡土生活的经历和丰富的扶贫经验。然而,大家都没有意识到这一次的思想风暴,正在悄然孕育着一场特殊的共产主义——共生个人主义的实验,一群朴实的农民正在不知不觉中,践行着当年马克思的伟大理想。

1867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如下一段话: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①

在这段话之前紧接的是与《共产党宣言》中类同的一句话:“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过去的私有制——“对个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或者说,是对一种传统“小私有制”的否定,这种小私有制以自己劳动为基础,也是为自己而劳动,不存在资本剥削的问题。而资本主义的“大私有制”是剥削他人的私有制,对个人来说,是以资本剥削为基础。因此,所谓的“否定之否定”,是指在大私有制否定了小私有制之后,资本主义还必然造成对其大私有制自身的否定。然而,在其丧钟敲响之后,对大私有制的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要在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在两个“共”(一是“协作”,另一是“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前提之下,“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段经典之语,后来被称之为“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②

这个经济学猜想至今仍有待理论上的破解,然而白水CDF的实践却令我们耳目一新:他们在不经意之间,创造了一个在协作和共有产权(社区发展基金归全体村民所有)之下,以每个人的个人发展为目标,同时又平等地为每个人服务的“协作共享”之共同体——社区发展基金协会。难道,这些普通的白水人真的在践行马克思在一个半世纪之前的理想?他们如何有可能建立起这样一个共同占有与个人所有共存的共享经济?

本文通过白水CDF的实践及理论探讨,尝试理解“共同占有之下的个人所有制”,破解“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其中包括:第一,如何理解个人所有制?个人所有与私有的区别何在?第二,如何理解共有与个人所有两者的关系?第三,如何理解共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由此,本文进一步思考在否定私有制之后如何建立起“个人所有制”的可能。


一、CDF的共产实验

CDF来自战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其雏形是社区自主发展理念下的互助金融合作协会,之后推行到发展中国家。中国的CDF小额贷款模式来自世界银行的“社区发展基金(CDF)”项目(2011—2015),“社区发展基金项目就是针对村民发展而设置的一个项目。它的核心是支持村民的生计发展,并通过村民自己管理在家门口建立的‘小银行’,为村民的生产提供小额的资金支持”。③该项目的特点是:第一,由世行给予贫困村落社区发展基金(开始规定为协会所有,后来明确为归全体村民)。第二,共有资金用于小额贷款,目标是对每个贫困家庭实行帮扶,借共有的资金让每个人获得发展。第三,建立发展资金合作社,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采用5户联保和协商民主的方法,确定贷款人和贷款金额。第四,群众自我选举、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主发展,权力在每个人。第五,理事会不是权力代理人,而是为所有成员服务的职能代理人。白水CDF凝结了乡村的共有文化基础,亦开创了世界上基于共有产权的金融“共生企业”之先河。

截至2015年,白水CDF项目(现有18个村落)总体运行成功,被称之为“农民银行”。它体现了乡村仍存在共有的文化秩序基础,亦开创了“共有金融”的先例。尤努斯(Muhammad Yunus)曾因设立乡村银行,给穷人小额贷款而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不过,其小额贷款模式与CDF不同:尤努斯的贷款来自私有资本,资本不属于贷款者,更不属于全体村民;它以商业化为运行手段,通过高利息获得资本回报后,继续循环贷款。而白水的贷款(在获得赠送之后)来自村落的共有资本,农民自己以共有财产进行运营,最终落脚点是让每一个人获益。如此共有与个人所有的结合,相比于尤努斯模式更加完美。

共有的共产实验在世界上曾经出现过多次。巴黎公社曾经被给予高度评价,但是它仅仅停留在短寿的政治形态,并未完成公社的经济制度。在联合国、世界银行和非政府组织(NGO)工作领域曾经有过先例,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计划开发署、世界宣明会等在柬埔寨的小额贷款项目,是CDF项目之楷模,但是柬埔寨的CDF在项目结束后已经被“正规化”到金融机构,变成为商业化的贷款。④目前世界上真正能够按照共有产权和非商业化方式坚持下来的CDF寥寥无几,它们以零星的方式存活在中国大地,其中既包括世行第五期贷款项目支持的数百个CDF村落(以河南嵩县和叶县、陕西定边县等为典型),也包括一些本土项目,如成立于2009年的信阳郝堂村的“夕阳红”养老资金合作社。它由合作社发起股金34万元,其中7名发起人每人投入2万元,第一批入社社员有15人,每人投入5000元,政府投入10万元,村委会投入2万元,李昌平项目组投入5万元。其中,发起人、政府、李昌平不要利息。村委会股金的利息收益(年息一般为10%)用于五保户帮扶;合作社利息收益中有30%用于老年社员养老,40%作为滚动资金并入本金,15%作为管理费,15%用于风险金(对于不能及时还款的风险抵御)。由于理事会成员不要管理费,自愿奉献,还款率达100%,已经累计放贷500多万元。⑤郝堂村的最初本金来自私人和政府的共同融资,本金的所有权并未明确是否属于全体村民。尽管如此,这些本土项目的实践已经弥足珍贵。

人类学的研究发现,共有经济在初民社会中十分普遍,因为初民社会都是共有产权的社会,遵循平等的原则。

非洲东部的姆布蒂俾格米人(Mubuti Pygmies)社会,就是一个几乎完全平等的社会的例子:“无论是在礼仪、狩猎、亲属关系还是在队群关系中,都没有任何可以看得出来的阶层或利益上的不平等。”他们的狩猎队群没有领导人;对某个人的成就的认可并不伴随着任何形式的特权。像食物这样的经济资源是公共享有的,甚至工具和武器都常常从一个人手中又传到另一个人手中。只是在家庭内部,权利和特权才有所区别。⑥

人类学提供的另外一类例子是初民社会的再分配过程,它们是共有经济之雏形:

共同享有是物资的主要分配方式,而酋长和其他人比起来,分到的比别人共同享有(或再分配出去)的要多。一个人积累了太多的牛就有遭到公众报复的危险,除非他与别人分享,或者让其他人使用他的牛。如果不这样的话,他就有可能被指控为巫师,而他的牛则可能被杀死吃掉。这种习俗是防止财富过分集中的一种文化方式。⑦

上面“共享牛”的例子表明:第一,共同享有是物资的主要分配方式。第二,财产如粮食和土地共有和个人所有(个有)共存,财产首先是共有的,同时又分配到个人使用,因而也是个有的。第三,共有产权中包含了个人产权,即个人财产寓于共有财产之中,无需清楚界定。第四,酋长作为代表集体管理、分配和积累财富的代理人,享用较多的共有财产。但他不是权力的代理人,因而没有特权。同时,他必须将自己的东西与他人分享,来赢得大家的尊重和社会地位。⑧

白水CDF项目之初,不论是项目设计者还是执行者,大家并没有从“共有产权”的角度来理解,都认为贷款只是互助协会的启动资金,权属归协会。白水县和家卓村的纪实中写道:“首先是明晰的权属规定。县项目办在赠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协会拥有对协会资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使协会的拥有感达到最高”。⑨在《管理条例》中,也有资金的本金及其利息收入归协会的条款。白水项目的前期主要参与者和设计者,原蒲城县教育局局长赵升礼老师说:“当时意识到基金是给村里的,应该归全村人所有,而使用权是协会的。但是,如果说是归村里的,村委会可能会插手,这样项目就难以进行了。有一个村子就是这样,基金被村委会收了修路,说也是为大家。所以我们就明确规定了基金归协会。”这里,明确规定项目的基金为协会所有,这可以称之为一种“小共有”。赵老师向我们明确解释道:“现在贷款基金的所有权归村子里,归全体村民,协会只是有使用权”。在此,基金归村里或者全村人,属于“大共有”。两者的区别在于:在大共有下,第一,协会运行的是全村人的钱,不是合作社的基金,合作社只是使用全村人的钱;第二,协会因而须向全体村民开放(实际上也是如此),并有责任向全体村民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三,由于“全体村民”的产权归属,合作社的贷款占用金收益应该返还全体村民(并不一定分割到每个村民),而不仅仅是协会。

目前,白水CDF的占用资金返还后一部分用于加大本金;一部分用于工作人员的劳务;一部分作为保险金,防止拖欠款;一部分为管理费用于购买纸张文具等;还有一些用于村落公益事业(比例上各村略有差别)。实际中,因为还款率达到100%,他们将节约下来的保险金和管理费也用于公益(甚至有的CDF将自己的劳务补贴奉献出来),包括年节慰问老人、资助贫困孩子读书,以及支持社区文艺团体或文体事业等。

CDF的共有产权特点只有在脱离政府管理之后才比较清晰,因为政府参与的项目管理意味着资金产权的主体是政府,其产权权属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管理权。白水项目虽然已经与政府脱钩,但是规定若CDF 失败或者破产后,仍然需要把本金还给扶贫办,这意味着政府还有部分所有权(政治权属)。个人所有权方面,主要体现在个人借用共有财产进行生产而获得收益,意味着一种个人的产权并行其中,即在共有财产或者说生产资料(此处为基金本金)共有的基础上,使用(借用)共有的生产资料,通过个人的劳动创造出个人所得,由此完成了从共有到每个个人所有的过程。

CDF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共生产业(symbiotic enterprise, SE)。SE是一种全新的企业形式:共有产权和共有资本,以自主和民主的方式,根据需要进行项目的选择和集中生产(按需生产,生产的目的是需要,而不是追求利润),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它虽然没有企业之名,却有企业之实。科斯(R. H. Coase)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曾指出企业的本质就是降低交易成本。⑩因为企业是一种集约的生产,将分散生产的分散议价变成了集约议价;将各想各的、各干各的做法,变成了一种集约的计划。共生企业将这种基于个人需求、民主协商、自主管理、共同承担的要点集于一身。没有任何个人可以通过共生企业去过度积累个人的财富,因为所有的利益分配都是在“共享牛”的原则之下进行的。

在登姆塞茨(Harold Demsetz)看来,“共有财产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因而需要私有产权,“一个共有产权的所有者不可能排斥其他人分享他努力的果实,而且所有成员联合达成一个最优行为的谈判成本非常高。私有权利的发展能更经济地使用资源,因为他具有排斥其他人的权利”。11此乃对共有的误解。因为上述说法的基础是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之间的谈判,而不是“共生人”之间的谈判。“共生人”的典型之一就是“一家人”。在白水可以看到,协商谈判的成本很低,并且大家会相互谦让。如在一个联保小组5人中间,大家会先让家庭最困难或者最急需贷款的人先贷。共生人好像一家人,其谈判的成本怎么可能高于与外人的谈判呢?若真如此,家人如商人,恐怕人类的家庭形态早就终止了。通过民主协商,完全可以使得谈判交易的成本降低。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社区自主发展(CDD)项目运行中,来自政府的自上而下的修路项目如果占一点土地,老百姓都会争利益,因为是“你”(政府作为“外人”)来修路占了我的地。但是,当项目资金的使用权给百姓之后,村民自主商议修路占地,村民很容易就让出了土地,为乡里乡亲的“大家”提供方便。可见,导致外部性的恰恰不是共有产权,而是公有产权——特别是当“公权”被代理人滥用的时候。

白水CDF与之不同,它不但将传统的共有结合进来,还创造出“共有的个人主义”,可以说是将共同体共有、家庭共有和个人所有结合了起来:


第一,他们有村落和协会的共同体共有。这是第一个层面的共有基础。人们对村落共同体和协会有充分的认同,认为是“大家的事”,同时他们将亲情和熟人社会的社会资本注入其中。

第二,他们保持着家庭共有的伦理。家庭是人类共有的最小细胞,家庭本身就是基于共有制,资本主义也是一样,没有家庭及其伦理,人类社会将灭亡。换句话说,一旦家庭内部被私有化,人人寻求利益最大化,家庭的形态将解体,会带来全人类的悲剧。马克思所说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家庭“小私有制”也是中国小农家庭经济的写照,它不以剥削为基础,长期是中国乡村和农业的基本形态,曾几何时被社会主义的“人民公社”摧毁,却又在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中以“包产到户”重焕生机,并成为今天乡村小私有化的土壤。人们常把马克思所言的小私有看作为社会主义的对立面。实际上,以家庭或家户为单位的小私有携带有某种共生主义的因素,可以称之为家庭共生主义,它本来就与共有制可以共存。如今,白水人一方面依然“包产到户”,并没有像马克思论述的那样否定小私有制;另一方面,他们又在运行CDF的协作共享经济。换句话说,家庭对整个社会经济伦理的贡献究竟是“一家人”的共有伦理更多,还是小私有的私有伦理更多?显然是前者。白水CDF以其共有的伦理,将基金协会的“大家”与村民的“小家”结合起来,CDF的成功,乃是实现了小家合为大家的成功。实际上,前述共有企业的雏形就是家庭经济。中国上千年的家庭作坊延绵不断,家户生产曾经将中国经济推到世界顶端,然而今天家庭经济濒于解体,原因在于传统的家庭共生文化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被打破,变成了家庭纷争文化。此乃悲剧。

第三,他们具有协作共享的个人所有,即马克思主张的个人所有。“排斥分享”是一种基于占有性个人主义即私有的伦理,导致的是交易成本的增加,与之不同,白水CDF的“协作共享”的个人所有制伦理有益于大家的沟通和相互理解,反而减少了达成一致的成本。他们会相互谦让,把机会让给他人,让更需要借款的他人能够优先获得等行为,避免了相互争执等基于个人的自私伦理。

正是在上述意义上,白水CDF具有跨越时空的复合共有制特点,其共同体共有、家庭共有和协作共享的个人共有的完美结合,给我们带来了一个人类的创举。白水CDF以其本土传统文化逻辑,接纳了外来的文化,并让其中优秀的文化落地,剔除了其中商业化和资本剥削的部分,完满地完成了一种“文化并接”。虽然在这后面,还有很多“并接结构”12的文化实践需要理解,但无论如何,白水CDF的实践弥足珍贵。它是伟大的,也是平凡的,更是脆弱的。也许它会在几年之内静静地夭折在中国大地的一隅,但也许,它会在智者的关注中顽强生长,创造辉煌。


二、破解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

破解所谓的“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需要回答两个基本问题:如何理解“个人所有制”?如何理解“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

(一)如何理解个人所有制?

在马克思的上述经典论述中,“个人所有制”最为令人费解。它主要有三种理解观点:13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人人皆有的私有制、集体公有制。这些理解各有正误。

首先,按照恩格斯的理解:“靠剥夺剥夺者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 14这里,恩格斯提出了“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并存,个人所有制以社会所有制为基础(恩格斯加重了“为基础”),并以此作为对资本主义的取代。有学者就此理解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和消费品等生活资料。但是,马克思是在批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提出“个人所有制”,因此,个人所有制显然对应的是私有制,而私有制并非生活资料一个部分的所有制,还包括更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同时,马克思很明确提出个人所有制是以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为“基础”,这个基础不可能只是为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建立,因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同样可以带来生活资料的私人所有。因此,个人所有制应是在劳动协作和生产资料共有的基础上,所创造的全部社会财富归每个人所有,其中包括了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

第二,个人所有的“人人皆有”是对的,但是要加上公平的、“社会个人”的人人皆有,而不是“吃社会”或者剥削他人的少数人之个人所有。因此,不是人人皆有的私有制——这里混淆了私有和个人所有的区别,而是共有(社会所有制)基础上人人皆有的个人所有制。

第三,有学者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既不是重建‘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也不是重建资本主义私有制。它是要重建新型的更高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即集体公有制”。 15集体公有制试图以“集体”、“公有”来表达“共有”、“人人皆有”,但疏于没有区分公有/共有、私有/个人所有的内涵。对于“集体”,可以有公有的集体,如人民公社;也可以有共有的集体,如白水CDF协会。因此,集体公有无法表达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的内涵。

马克思之所以在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提出共同占有之下的个人所有制,显然是因为“个人所有”不同于“私有”。马克思德语原话是批评私有制(Privateigenthum),建立个人所有制(individuelle Eigenthum),这两个用词与英语是对应的,即批评私有(private ownership),主张个人所有(individual ownership)。可见个人所有是“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意义上的“个人”,即文艺复兴之后发扬光大的人权基础上的个人主义。伦理上,私有是为“私人”,结果是为少数个人。个人所有是为“每个个人”,是为所有的人。只有个人所有制,才能真正实现人权。当代资本主义将个人主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偷换成了“私有”,最终导致少数人的所有。日本马克思主义学者渡边雅男认为:从共同体所有制到私有制的历史,乃是私有篡夺共有的历史。16

“个人主义”其实也是一个需要重新理解的概念,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依据的并非占有性个人主义,亦非自由个人主义,而是共生性个人主义。占有性个人主义(possessive individualism)实际上接近通常所说的“私有”。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在《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一书中,讨论了占有性个人主义在英国的历史甚至早于文艺复兴。这种个人主义将个人置于经济、伦理,以及政治制度的中心。后来成为一种新的文明之源以及英、美乃至西方的基础价值。17然而,哈贝马斯(J. Habermas)对占有性个人主义曾提出批评,他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政治合法性危机等主要是以金钱和权力为媒介的经济和政治关系对“生活世界殖民化”的结果,是普适功利主义和占有性个人主义的结果。18占有性个人主义带有排他性和功利性,因而成为剥削他人的伦理基础,也是现实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伦理基础。

哈耶克(F. A. Hayek)曾经把个人主义奉为自由市场经济的伦理支柱,他的个人主义可谓是一种绝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freedom individualism)。他认为:我们所说的与社会主义和一切形式的集体主义相对立的个人主义,即“由基督教与古典哲学提供基本原则的个人主义,在文艺复兴时代第一次得到充分发展,此后逐渐成长和发展为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文明。这种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19在哈耶克看来,以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正是以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对立物。如此的个人所有,显然不可能与共同所有相融。哈耶克的观点其实无可厚非,他把对立物选为“公有”之下的社会主义也具有一定道理,因为“公有”常常因为代理人“吃公”20而成为少数人的公有。但是,他没有理解真正的个人所有与共有(而不是公有)在深层逻辑上是一致的。

上述两种个人主义都不是马克思期望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对于文艺复兴之后的个人主义从来都是肯定的,只不过他强调个人是社会的个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就自由竞争、“市民社会”的“个人”指出:“这种18世纪的个人,一方面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另一方面是16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不过他认为这种“个人”不是斯密和李嘉图认为的历史起点,而是历史的结果,即个人是历史和社会的产物。“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自然是出发点”。“说到生产,总是指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21可见,马克思的个人是社会之个人,在此意义上,共同占有之下的个人所有制正体现了这种结合:既是社会共有的,又是社会之个人所有的,应为一种“共生性个人主义(symbiotic individualism)”之下的个人所有制——“共生性个人所有制”(symbiotic individual ownership, co-individual ownership)。这种个人主义基于“人是社会之人”的个人与社会不可分的关系,社会是个人存在的前提,每个人必然是社会的成员,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

现实中并不存在有绝对自由的个人主义,因为不可能有每个人都随心所欲的社会,它要么偏向占有性个人主义,要么偏向共生性个人主义。这一点,其实是与哈耶克的观点是一致的。哈耶克是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忠实辩护士,主张承认个人目的至高无上的自主,反对实际上是公共利益(即“公有”)幌子下的单一目标和伦理的极权社会主义。22但他同时也很清楚个人主义不是无条件的。哈耶克曾说:真正的个人主义不是以孤立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而是从“人们的全部性质和特征都是由其在社会中的存在所决定的这样一种思想观念出发的”。23即社会是个人的出发点,个人亦是社会的出发点。既然如此,个人就不是社会的对立面,而是与之一体的。

(二)如何理解共有与个人所有的共存制度?

笔者曾通过文化动力学与科斯定理对话,从共有和个人所有的“两端论”提出了“广义科斯定理:“只有以人权为基础的普遍的个人产权之明确,或者以民权为基础的普遍的共有产权之明确,而非伪托的‘私有’或‘公有’,才能达到交易费用最小、资产价值最高。”24由此,提出了区别于公有产权(public property right)和私有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的共有产权(common property right)和个人所有产权(individual property right)。25

上述私有与个人所有的区分,对于理解马克思自己未作定义的“个人所有制”至关重要。张五常曾认为:“私有产权为一个极端,共有产权为另一个极端,大多数产权都处于这两者之间,这两者很少以纯粹的形式出现。”26这一论点十分精辟,只是需要修正:真正的产权之两个极端,是共有与个人所有。所有产权形态都在这两个极端的中间落脚。

更为重要的是:共有与个人所有在深层逻辑上共通,因而两者可以并行不悖,将共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完美结合,融为一体。共有的绝对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以及个人所有的绝对个人性和公平性,体现了产权的充分形态。

第一,共有和个有产权两者具有“充分”的特征和相通的逻辑。这可以简单表述为:社会或共同体的全部财富归全体人民或共同体成员共享,在此基础上,所创造的财富公平地由每个人分享。即对于全部社会财富,充分共有最终保证的是每个人的共享权力。同理,充分的个人所有最终保证了所有人的分享权力。“每个人的共享”和“所有人的分享”两种权力的逻辑是相通的。

第二,“公有”和“私有”都是不充分的产权形态。当今世界多会以“公有化”或“私有化”来标榜自己社会产权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对于“公有”和“私有”,可以问“谁的公有?”、“谁的私有?”无论公有还是私有,都可能变成少数人的所有。在不太严格的意义上,共有就是人民代理人(没有代理人剥削)的公有;个人所有就是社会公平(没有资本剥削)的私有,因此,公有和私有产权只有在共有和个人所有的两端标准之下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

第三,充分产权的基础是民权和人权。共有产权的权力基础是民权——人民(一群人)的权力;个人所有的基础是人权——每一个人的权力。共有产权与个有产权实际上是“殊途同归”。在此,基于每个人的“公民社会”和基于所有人的“人民社会”也是一体的。27这与公有与私有的关系完全不同。

第四,产权表达的公平秩序是市场的本质。产权改制的核心不是私有化和自由市场之类,而应该是公平配置共有产权(民权基础)和个有产权(人权基础),由此根据国情寻找自由市场和计划性市场、共有与个人所有产权两端中间的平衡状态。例如,对于资源短缺的市场配置偏向共有产权的计划性市场更为有效,但需要避免少数人的“公有”;同理,在配置个有产权的自由市场部分时,也要避免走向不公平的少数人的“私有”。应在共有和个人所有的共通逻辑下寻求最优的所有权配置,而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争论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28


在马克思《资本论》发表146年之后,一位欧洲学者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发表了《21世纪资本论》,他在该书的中文版序言中说道:

数十年来,中国一直在摸索自己的模式,从19世纪至20世纪西方实践经验的成败中汲取教训,同时立足于本国国情,寻找一条融合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优点的新路。……中国可能在21世纪初的现在最终找到公共资本和私人资本之间的良好妥协与平衡,实现真正的公私混合所有制经济,免于整个20世纪期间其他国家所经历的种种波折、朝令夕改和从众效应。29

无论是马克思建立在批判资本主义之上的“共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还是皮凯蒂融合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公私混合所有制”,两本“资本论”后面似乎都有着寻找两端(共有/个人所有和公有/私有)之间的中间道路的意味。共有和公有产权的形态并不罕见。区别两者的要点之一是代理人(参见表4、表5)。

和文臻的初步研究表明30,在外来人大批到斐济之前,斐济原居民没有土地个人私有或公有的概念,因为土地多,不限使用,是实际的共有制。其“伊-托卡托卡”(itokatoka,类似家族)由若干姻亲家庭构成,然后再通过姻亲结合成“玛塔伽利”(mataqali,类似氏族)。在殖民统治时期,土地归玛塔伽利所有,酋长和氏族首领拥有对于土地的管理权。如今斐济原住民所拥有的土地占斐济所有土地的87%,都由1940年成立的原居民土地信托局(TLTV)代管,这部分土地不可买卖、转让或分配,只归玛塔伽利共同所有。

皮尔森(C. Pierson)指出一些南斯拉夫学者将马克思的“生产资料共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理解为超越资本主义的“社会所有制”(显然与前述恩格斯的理解有关),依据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没有人拥有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以没有人在任何财产-法律基础上占有社会劳动产品,或控制、处置社会生产和劳动资料”。有学者解释社会所有制为“资本股票由社会集体所有,但它仅仅是由单独的工人团体进行管理”,这被质疑为不过就是实践中的“国有化”。31社会所有制的“共有”很明确,但是“个人所有”并不清楚,且“国有化”质疑意味着需要避免从共有到“国有”的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共有,实践中是国家为代理人(即国有)的公有(宪法也赋予了这个权力)。其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否同时意味着属于 “每个人民”的个人所有?同样并不清楚。

共有不同于公有。白水CDF运行的是共有产权,而不是公有产权。两者的关键区别是代理人问题。现实中,公有制的代理人通常是权力代理人,而非职能代理人,他会因为掌握权力而腐败,将权力与民众脱离,导致人人“吃公”的“公地悲剧”。而共有制的代理人不是代理权力,好像初民社会,他们没有特权,只是为大家服务的管理者,是管理职能代理人(见表5)。他们与所代表的人民是公仆关系。

上文提到赵升礼在设计白水CDF产权归属时,将所有权给予协会,因为他担心村委会占用发展基金。这一担忧实际上与产权的公有还是共有有关。目前一些扶贫项目资金到村,本应是给全体村民,实际上是给了“代理人”。这时的“全体村民”姓“公”,不姓“共”。公有产权下会有权力代理人,即村委会占用的可能,而在共有产权下不存在权力(而是职能)代理人,村委会因此没有权利占用基金。赵老师所说的村委会挪用发展基金修路的例子,说明了其CDF并不真正具有共有产权,这一点,也正是我们担心CDF在现有社会的产权环境下,今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当行政化以公有方式,或者商业化以私有方式侵入共有产权时,都必然颠覆CDF现有的良好运行。目前,“准共有化”集体产业模式已经十分成功地体现于我国的一些集体经济村庄中。32其典型特点是:产权在集体、产业属集体、收入归集体。农民作为村庄集体的一员,享受集体的各种分配、福利和社会保障。目前我国农村运行最好的,年收入在十几亿、几十亿的几十个村落,几乎全部是这类集体经济村庄。但是,其集体公有而非集体共有的产权特点,是对这类集体经济村落的最大威胁。一旦权力代理人腐败或能人不在,就可能导致村落集体的解体。

理解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关键是理解共有与个人所有在深层逻辑上的一致。共有是在社会前提下,对同一资源不分割到个人的共有;共生性个人所有同样是在社会前提下,对同一资源公平分割到每个人的个人所有。马克思的“共有之下的个人所有制”本质上正是在期望解决社会与个人之间的结合。因为社会是所有人的社会,社会由个人组成;同时每个人都是社会之人,每个人离不开社会。这是一种超越了社会与个人的共生伦理。因此,一方面要整个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让每个人得到发展。两者要找到一个超越两者的共同基础。如此可以理解共有下的个人所有制:共有之下,资本不允许集中到少数人身上,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每个人公平的个人所有制。


三、结语:共有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

本文通过白水CDF的个案,对马克思1867年提出的“共同占有之下的个人所有制”进行探讨,指出马克思所期望的基于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是指在通过协作劳动、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社会或共同体的全部财富归全体人民或共同体成员共享,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归每个社会个人公平分享的所有制。其伦理是“共生性个人主义”。改革应在共有和个人所有的共通逻辑下寻求最优的产权配置,而不是误陷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无意义争论。白水CDF以其本土传统文化逻辑接纳了外来文化,并让其中最优秀的文化落地,剔除了其中商业化和资本剥削的部分,圆满完成了一种“文化并接”。但是,作为一项“共产实验”,白水CDF依然留给我们许多有待回答的深层问题,这些不仅影响着中国改革的走向,亦涉及对人类未来的思考。

*感谢赵升礼、刘社教、韩晓刚以及白水县扶贫办、贺家塬村与和家卓村村民在调研中给予的热情帮助!本研究为世界银行第五期扶贫项目调研,由国务院扶贫办支持并由中国农业大学李鸥教授主持,在此谨表谢意!

【注释】

①[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2页。

② “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的提法并非世界经济学界的普遍提法,主要是国内学界的一种观点,意在强调此问题的难解。参见张燕喜、彭绍宗:《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研究观点综述》,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第35—40页。

③韩晓刚:《白水县和家卓村社展基金协会发展纪实》,白水县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编印,2009年。

④孙同全:《柬埔寨小额信贷发展历程与启示》,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62cd47553b3567ec102d

8a94.html?from=search,2015年11月25日访问。

⑤吴效群:《村社共同体与新农村建设——河南信阳郝堂村经验》,未刊稿。

⑥[美] C•恩伯、 M•恩伯:《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第225—227页。

⑦C•恩伯、 M•恩伯:《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第227—229页。

⑧张小军:《让“经济”有灵魂:文化经济学思想之旅》,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7页。

⑨韩晓刚:《白水县和家卓村社展基金协会发展纪实》。

⑩[美]罗纳德• H•科斯:《企业的性质》,载[美]奥利佛•威廉姆森、斯科特•马斯滕(编):《交易成本经济学——经典名篇选读》,李自杰、蔡铭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1[美]登姆塞茨•H. :《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美]罗纳德• H•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07—108页。

12[美]马歇尔•萨林斯:《历史之岛》,蓝达居、张宏明、黄向春、刘永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3参见张燕喜、彭绍宗:《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研究观点综述》,第35—40页;王成稼:《按马克思的原意解读“个人所有制”的内涵——复卫兴华教授的第二次批评与指正》,载《当代经济研究》2010年第4期。

14[德]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3页。

15周扬明:《重新理解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兼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公有制走向》,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

16[日]渡边雅男:《从共同体所有到私有制》,未刊稿。

17[英]艾伦•麦克法兰:《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家庭、财产权和社会转型》,管可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18J.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1, Beacon Press, 1984, pp. 81-92.

19[英]弗里德利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20“吃公”的典型例子是哈丁(Garrett Hardin)提出的 “公地悲剧”,而公有制度之代理人的吃公则更加悲剧。

21[德]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北京: 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7—9页。

22[美]弗里德利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59—60页。

23[美] 弗里德利希•奥古斯特•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

24张小军:《文化经济学的视野:“私有化”与“市场化”反思——兼论“广义科斯定理”和产权公平》,载《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25王景新等:《集体经济村庄》,张小军:“谁的村落?谁的集体?——集体化村落发展模式反思”,载《开放时代》2015年第1期。

26张五常:《共有产权》,载张五常:《经济解释》,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27页。

27王绍光:《社会建设的方向:“公民社会”还是“人民社会”?》,载《开放时代》2014年第6期。

28张小军:《文化经济学的视野:“私有化”与“市场化”反思——兼论“广义科斯定理”和产权公平》。

29[法]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巴曙松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V、VII页。

30本资料由和文臻提供。参见和文臻:《存与续——一个有关斐济村落道德秩序的人类学研究》,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

31[英]克里斯托夫•皮尔森:《新市场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命运和前途的探索》,姜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193页。

32王景新等:《集体经济村庄》,载《开放时代》2015年第1期。

张小军: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Zhang Xiaojun,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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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16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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