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主流契约理论缺少了什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35 次 更新时间:2016-11-01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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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 (进入专栏)  

新古典经济学中讲的企业理论,实际上是生产决策理论,即一个生产单位(“厂商”)如何选择投入要素的组合和产出,以获得最大化利润。它强调的是要素价格、生产技术和需求函数如何决定最优的生产选择。这一理论对理解市场均衡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是有意义的,但掩盖了企业内部复杂的组织关系和激励问题,所以又被称为“黑箱理论”(black box theory)。

最早对新古典企业理论发起批判的是罗纳德•科斯,他在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文章表示,新古典企业理论甚至没有办法解释企业为什么存在,因为它假定交易成本是零,而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所有的生产都可以通过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完成,根本无须借助于企业这样一种以“权威”为特征的组织形式。由科斯开创、威廉姆森等人发展的现代企业理论被称为“契约理论”,这一理论把交易成本放在中心地位,认为企业是市场交易的替代方式。

企业的契约理论解释了企业的存在以及企业内部所有权和激励的重要性,加深了人们对企业作为一种制度的理解。契约理论的最大缺陷是没有对企业家在企业形成中的作用予以足够的重视,契约理论中的企业仍然是没有企业家的企业。由于这个原因,契约理论虽然能够解释企业为什么存在以及企业所有权为什么重要这样的问题,但不能解释为什么企业决策者应该拥有剩余索取权以及应该由谁来选择决策者的问题。简单地说,契约理论关注的是激励问题,而不是经营者的选择问题。但在我看来,经营者的选择比激励机制更为重要。一个没有企业家的企业不是真正的企业。

在《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中,我把企业家放在中心地位。我试图建立一个以企业家为中心、契约关系为本质的企业理论,故称之为“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制定经营决策(生产什么、如何生产)是最重要的功能,所谓的“企业家”就是最善于制定决策的人,而人口中具有高超的决策能力的企业家并不多,企业的价值就是让企业家制定决策,而为了激励企业家制定正确的决策,企业家必须承担决策的风险,也就是拿剩余收入而不是合同收入。进一步,由于有关企业家能力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如何保证企业决策者是真正具有企业家素质的人就成为企业制度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所观察到的资本主义企业制度就是自由市场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它不是法律的选择,而是竞争演化的结果。简单地说,“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能够保证只有合格的人才会被选做企业家(/经营者)的机制。

从1994年开始,我将自己的企业理论应用于国有企业的分析,撰写了一系列的文章,这些论文收集于我的《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一书中(北京大学1999年,2006年)。我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国有企业虽然可以通过利润分成和奖金制度对经营者提供短期激励,但没有办法解决经营者的长期激励问题,更没有办法解决经营者的选择问题。原因在于,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政府官员并不是真正的资本所有者,他们虽然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力,但并不对选择的后果承担财务风险,他们重视的只是控制权收益,而不是货币形态的收益,因而不可能有真正的积极性选择最具企业家素质的人担任经营者。由于这个原因,严重的权力斗争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特点。解决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选择问题和长期激励问题的唯一出路是对国有企业实行民营化,创造出真正的所有者。

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也是我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理论框架。近十几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经济部门,公司治理结构都是一个热门话题,但在我看来,流行的公司治理理论可以被称为“经理人中心模型”(manager-centered model),这一模型表现出对市场机制的不信任和对企业家精神的忽视。如果我们想对市场和公司治理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并提供正确的政策建议,我们必须把从“经理人中心模型”转向“企业家中心模型”(entrepreneur-centered model)。在《理解公司:产权、激励与治理》一书(世纪出版集团文景公司,2014年)中,我试图提供的就是一个“企业家中心的公司治理机构理论”。

有关企业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我写入了《市场的逻辑》一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2012年)的第一部分。与科斯的企业理论不同,我认为,企业不是市场的替代物,而是市场的运行方式。简单地说,企业是一个连带责任的组织。市场的有效运行依赖于交易者之间的信任,正是通过所有者(企业家)对企业团队成员的连带责任和品牌企业对供应商的连带责任,消费者才有可能监督生产者、信任生产者,市场的交易成本才能降得足够低,市场才能有效、有序运行。如果没有企业这样的组织,根本不可能有大规模的市场交易发生,更不可能有全球化市场的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科斯错了。

再进一步看,对消费者来说,大企业类似一个“总承包商”,这个“总承包商”为消费者承担着监督众多中小企业的责任,节约了消费者的监督成本,如果没有大企业,大量复杂的产品根本不可能得到消费者的信赖。从这个意义上讲,两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对大企业的批评也错了。由此,我们也有必要重新思考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假定企业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没有把企业当作声誉的载体和创新组织。传统经济学所谓的“完全竞争”实际上是没有竞争,“完全竞争”的市场根本不可能是一个有效、有序的市场。

(本文修改自作者《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第二版序言,世纪集团文景公司201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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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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