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小明:陈其美主谋杀宋谬说之流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07 次 更新时间:2016-08-1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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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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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小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北京100871



从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在上海沪宁车站被刺后不久起,就开始流传一种说法,称宋教仁被刺是前沪军都督陈其美指使曾在其手下任谍报科长的应夔丞所为。随着国民党和袁世凯之间围绕“刺宋案”发生的斗争越来越激烈,有关陈其美主谋杀宋的说法也越来越多,并将黄兴牵连进来,认为宋教仁被刺乃国民党不同派系间内讧所致。即使在“宋案”发生百年之后,仍有一些人怀疑陈其美为幕后主使,甚至言之凿凿,认为是事实。然而,只要细加考察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有关陈其美主谋杀宋的种种说法,皆无实据,不过谬说而已。其说之产生,既有反对党报纸之虚构,又有政府之影射;既有袁党之造谣,又有应党之诬陷;既有当时之传言,又有后来之杜撰。


一、最初之谣言


宋教仁被刺身亡当日,即3月22日,共和党《亚细亚日报》就于头版刊登了一篇言辞刻毒的评论文字,其中写道:

宋教仁者,国民党中自命为政治家之一人也。……既已备有政治家之形式,所缺者只未被暗杀耳。何物刺客,不惜一击为玉成之。虽然,国民党者,喜大言,善装饰,好勉强。……宋之被刺,又安知非该党中好弄手枪者故逞一击,以补宋之缺点,而成就其条件乎?果尔,则其术诚妙矣,独惜乎苦遯初耳。①

这是目前所见最早影射宋教仁为其国民党同志杀害的文字。3月25日,上海西文《文汇报》又刊登北京来电云:

京内官场之意见,均以宋教仁遇害,必为其同党之人所仇杀,盖宋近来曾力主举袁世凯为正式总统,致为同党所忌。②

3月26日,上海《民立报》报道了法捕房带同译员偕国民党一人及西探三人、华捕四人在应夔丞家搜查情况:

抄得极要之证物,则六响手枪一把是也。该枪内尚存子弹三枚未曾放出,当日在站前后共放出三弹。拆验其中之枪弹,则与宋君所受之子弹同式,此其最要之证据矣。③

该消息很快传到了北京,但内容却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还是《亚细亚日报》,于3月29日率先予以报道:

昨日京中传闻上海捕房于应夔丞宅中搜出手枪一支,上有“陈其美”三字,内存三个枪子,据云此项枪子与宋遯初受伤之枪子同一式样。④

这应当是宋案凶器镌刻“陈其美”三字说法的最初来源。3月30日,统一党所办《新纪元报》又报道:

闻昨租界捕房在应夔丞家搜获嫌疑物件甚多,尤以手枪一柄最足供此案之参考。该枪系六响,其中尚存三弹,弹之形式、大小与宋受伤之弹恰同,枪头刻有“陈其美”数字。⑤

同日,《大公报》也报道:

闻当在应寓搜检时,曾搜获最新式之快抢一枝,其枪身镌有“陈其美”三字,内贮子弹三枚,与宋教仁身中所取出者同一式样,且凶犯在车站放枪亦发三枪,尤为恰合,穷原竟委,是陈亦在嫌疑之中,故会审公堂亦注重此点。⑥

同时,各报还提到应夔丞和洪述祖的关系,称二人与陈其美均有密切关系。如《亚细亚日报》称:

洪于革命时,曾为陈其美部下,因与应夔丞相识。应时为谍报科科长,洪所职与应相类。迨南北议和,洪被唐少川挈带来京,因其为北洋旧人,任以内务部秘书。⑦

《新纪元报》称:

闻洪与(于)革命时在陈其美部下充当密查之职,同应夔丞职务相同,其相识亦始于此时。⑧

《大公报》则说:

内务部秘书冯(洪)述祖与应夔丞原素相识,当辛亥冬间上海光复时,应在陈其美处充谍报科长,冯(洪)本与之同事。及唐绍仪由南京携冯(洪)同行,即荐交赵氏差遣。赵为内务总长,即任为该部秘书。⑨

《顺天时报》也称:

辛亥革命事起,洪述祖及应夔丞等皆在沪军出力。及共和告成,沪军都督陈其美受(授)以总稽查。及唐绍仪赴沪,遂偕之来京,荐之于赵秉钧,位置于内务部,充为秘书。⑩

此外,上海《字林西报》也刊登“北京访员”来电一则道:

与应桂馨往来之内务部秘书洪述祖,传称其初系由陈其美君介绍于唐绍仪君,唐荐于赵秉钧,任内务秘书之职。故洪氏之举动,或为政府代表,或为革命党窥伺总理。洪之由北京逃窜,与后说相近。苟此说不误,则反对赵秉钧之势可略减。(11)

实际上暗示洪述祖为陈其美在政府中安插之人。

面对各种传言,陈其美反应坦然。《大中华民国日报》曾报道说:

北京报纸中之为政府机关者,自宋案发现后,群欲以刺杀之事归之英士(即陈其美——引者),即沪纸中亦偶见之,英士闻之,一笑置之,谓:“此等造谣,其思想太卑劣。何者?愈造愈使人不信也。”(12)

事实亦表明,各报所传都是不实的。

关于凶器,捕房的确在应夔丞宅中搜出手枪一支,并且在租界会审公廨及上海地方审判厅预审时,均将其作为主要证物呈堂,但审讯过程中从未提到过枪身刻有“陈其美”三字,而且该枪也非报纸所传六响,而是五响。(13)其中尚存子弹两枚,与武士英在车站放去三枚相合,正好五枚;子弹式样亦与从宋教仁体内取出者相同,证明该枪确为凶器。(14)退而言之,就算捕房从应宅搜出了刻有“陈其美”三字的六响手枪,也不能证明陈其美就是幕后主使。因陈其美任沪军都督时,应夔丞曾在其参谋部任谍报科长,陈若有赠枪于应之行为,亦属正常。倘若宋教仁系陈其美主使应夔丞杀害,则陈事前必与应商量刺宋细节,包括使用何种凶器等,岂有主使杀人而又惟恐人之不知,故意于凶器留名之理?否则就只能理解为应夔丞欲嫁祸陈其美了。还有,从捕房搜查证据,到会审公廨及上海地方审判厅预审,各方代表皆有参与,若捕房真于应宅搜出过刻有“陈其美”三字的手枪,何以从未要求陈其美出庭说明?何以政府代表律师从未就此提出过抗议?可见枪身刻有“陈其美”三字之说,不过捕风捉影而已。

关于洪述祖与陈其美的关系,各报要么说洪述祖与应夔丞均为陈其美任沪军都督时之手下,要么说洪述祖系陈其美介绍于唐绍仪,而后又由唐绍仪介绍于内务总长赵秉钧任秘书。为此,陈其美曾致函《字林西报》,要求更正不实报道,表示自己“非惟无荐举洪述祖之事,且从未与洪述祖谋面或通信”。(15)换言之,陈其美根本不认识洪述祖。诸多证据证明,陈其美所言不虚:

其一,在1911年11月19日公布的、以陈其美为首的沪军都督府100余名参谋人员及各部职员名单中,根本就没有洪述祖其人。(16)其二,从应宅所获第一件证据,便是1912年9月17日张绍曾写给应夔丞的介绍洪述祖赴上海与其见面的信件,(17)这说明洪、应二人到1912年秋才相识,而沪军都督府在1912年7月就已撤销,(18)因此,洪、应同在陈其美手下供职之说,显系虚构。其三,洪述祖1918年在京师高等审判厅接受讯问时曾说:“当初我与唐绍仪是邻居,唐绍仪作驻高丽帮办军务之时,我随唐绍仪办事。”(19)唐绍仪任职高丽(即朝鲜)是光绪中期的事,可知洪、唐二人早就相识,何用陈其美来介绍?

梳理“刺宋案”发生后关于陈其美主使杀宋的各种报道和评论,有两个特点很值得注意。

第一,“刺宋案”发生于上海,照理,上海报纸众多,且各种立场皆有,若陈其美真与该案有牵连,各报一定会率先报道,并密切关注。但事实却是,暗示陈其美与“刺宋案”有牵连的报道,首先出自北方,并且随后的相关报道也几乎都来自北方报纸,包括《亚细亚日报》《新纪元报》《顺天时报》《大公报》等。上海的《字林西报》《文汇报》虽然也有报道,但其消息来源却是“北京访员”或“北京电报”。上述情况很难不让人怀疑相关报道的背后有政府和其他党派在做推手。事实上,这些报纸要么为国民党之反对党如共和党、统一党所办,要么为外人所办,与政府皆有密切关系,有些报道明确指出其消息来源于政府方面。故《民权报》曾批评:

宋先生被刺凶手未获之时,政府中一般恶人遍布谣言,谓系黄克强、陈英士主谋,以冀淆海内之观听。(20)

第二,在程德全、应德闳于4月26日通电宣布“宋案”证据之前,报纸对陈其美主谋杀宋的报道和评论尚属较为含蓄的影射,很少见有认定陈其美就是杀宋主谋的决绝论调。之后,随着“宋案”证据宣布,政府嫌疑大增,国民党及部分舆论抨击政府之声铺天盖地,而陈其美主谋杀宋说也忽然开始高调宣传。如4月29日,袁世凯方面的《大自由报》就转载了4月28日《国华报》的一篇文字,讲述了陈其美如何杀宋,然后捏造证据,嫁祸政府,以及如何着人杀死枪手武士英以灭口,其言道:

昨日本京《国华报》载《揭开乱党一年之阴谋》一篇,尤多惊人之语。就中记关于宋案一节云:宋案外间皆传为陈其美所主使,应夔丞、洪述祖皆该党党员,且曾在该票出死力者,该党遂乘机移尸过界,硬说政府所为,以为宣布政府罪状地步。闻近今又令黄郛率其旧兵,借看守为名,死武士英,以为死无对证。(传闻如是)一面又捏造证据,诬赖政府,其实知其内容者,无不笑其拙也。(21)

此后,关于陈其美主谋杀宋的报道和评论越来越多,并更多地将黄兴牵连进来,宋教仁之死被说成是国民党内以黄、陈为首的一派和以宋教仁为首的一派内讧所致。尤以《国报》为代表,宣传黄、陈杀宋之说最为卖力,进行舆论对抗、淆乱视听之意十分明显,其背后既有袁党之造谣,又有应党为使应夔丞脱罪而对陈其美之陷害。关于《国报》对陈其美主谋杀宋之造谣容后再述,在此之前必须先对应夔丞党徒陷害陈其美之阴谋予以揭露,这就不能不就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进行一番讨论。


二、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的真面目


在各种描述所谓陈其美主谋杀宋的文字当中,有一篇被冠以“北京国务院声明”的文字,尤其值得注意。该篇文字最初是被学者视为袁方陷害黄兴、陈其美主谋杀宋的证据而使用的,吴相湘在《宋教仁:中国民主宪政的先驱》中就曾引用过:

宋在南方主张袁为总统,而己任内阁,陈其美一派深忌之,黄亦恶其不举己为总统,且疑其为亲袁派也,亦欲排而去之。陈于是乘其隙,日嗾其徒,倡为举黄之说,以离间黄、宋之交,而使他日内阁总理之庶归之于己。宋、陈之间,暗潮已极激烈。应本陈旧部,武又黄之私人,适洪述祖因宋争内阁,恐赵不能安于其位,欲败宋之名誉,以全赵之位置,托应求宋之劣迹,应以之告陈,陈乃利用此时机,假应、武之手以杀宋,而归其罪于中央。其用心之狠毒,实为意料所不及。其破案之速,亦由于陈者。盖应、武初不料主使之人忽为反陷之举,遂毫不设备,亦不遁逃。而陈事前既为间接唆使之人,故一索即得也。既获之后,武士英在法公堂已经供出,陈以廿余万之巨款贿通法公堂,将供词全数抽改,复以威吓应,谓能诬赵、洪,则其罪决不至死,且能以巨资相赠。若直供不讳,必置之死地而后已。及移交检察厅后,陈虑武仍如前供,乃毒杀之以灭口,而以巨金贿西医剖验以为病死,于是应益有所惮而不敢言。此皆应亲告其所延之律师,且谓非转移他处不在若辈范围以内,则此案真相,必不可得。渠在监内日夜防护,以巨金赂典狱者,每食必与人共坐,俟人先尝,然后下箸,否则不食,其危险之状,已可想见。黄克强前此主张组织特别法庭,实欲以一手掩尽天下耳目也。既为法部所扼,计不得逞,则以暗杀之说要挟厅长,必欲其入赵以罪。日前竟要求审判官下缺席裁判,宣布赵、洪死刑之请。幸厅长尚未允诺,然闻若辈之意,非办到此层不可。裁判所移转之事,不知是否为法律所许,若能办到,但移至湖北,则此案不难水落石出矣。(22)

吴相湘没有注明该段材料的具体出处,但他在引用前曾写下“据北京国务院档案,知袁方对宋案发表之声明,即多方罗织陈英士者”一句,可知他把该段文字当成了“北京国务院声明”。丁中江在《北洋军阀史话》中也引用了该段文字,并在引用前写下“北京国务院还发表了这么一个荒谬声明”一句,(23)可见他也是把该段文字当成“北京国务院声明”。然而,如果我们能注意一下该篇文字的行文语气,或稍稍注意一下公文常识,那么,很容易就可以看出,诸如“此皆应亲告其所延之律师”“幸厅长尚未允诺”“裁判所移转之事,不知是否为法律所许”之类的语句,根本不可能在国务院公文中出现。吴相湘、丁中江将该段文字视为“北京国务院声明”,可以说犯了很低级的错误,好在他们并不认为“声明”内容是真实的。但他们也没有片言只字来说明何以其内容为“罗织”,为“荒谬”,这就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况:一些“宋案”探究者,竟然真把该段文字当成了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并将其视为陈其美主谋杀宋的“有力证据”。如思公的《晚清尽头是民国》,就给该段文字冠以“北京国务院声明”的标题,并写道:

这份声明让人难以忽视,虽然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重视它。一个政府做出的正式声明,毕竟比报刊的某篇报道更严肃。(24)

张华腾则具体分析道:

北京政府这则声明,从来没有人去重视。不仅不重视,而且肯定认为这是一派胡言,是对国民党领袖的诬蔑,借以混淆视听,转移目标。但仔细分析,就会有不同的认识,它并非空穴来风,对国民党人内部的矛盾和斗争的认识,还是一针见血的。陈其美所为,可谓一箭双雕,一方面嫁祸于政府,激起党内同志对政府的强烈不满,进而推翻政府;一方面除掉党内的异己派,从而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25)

张耀杰的《谁谋杀了宋教仁:政坛悬案背后的党派之争》和金满楼的《退潮的革命:宋教仁的1913》也都把该段文字视为陈其美主谋杀宋的证据,后者并以“北京国务院声明”为标题,将该段文字列入书后所附“各方函电”之中。(26)

其实,从该段文字内容和语气不难看出,造此文字者应当是与应夔丞所延律师保持着密切联系的应夔丞家属,或共进会其他人员,当然,也可能就是应夔丞所延律师之一,总之可以称之为应夔丞党徒。

那么,这段文字究竟由何而来,又是怎样一段文字呢?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档案中,笔者有幸看到一封手书残信,从中找到了答案。该信仅残留最后一页,内容正好是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的最后几行,即从“渠在监内日夜防护”的“夜”字开始,直至最末“则此案不难水落石出矣”,只不过在此句之后,残信紧接着还有“乞公与当道酌之。名心叩”。十个字,“北京国务院声明”则没有。(27)由此可知,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其实是应夔丞党徒写给“某公”的信件,目的是希望“某公”能就审讯应夔丞的“裁判所移转之事”,“与当道酌之”。至于信件写作时间,由于信中提到的武士英之死在1913年4月24日,因此,该信应当写于4月底5月初。

那么“某公”是谁?“当道”又是谁?答案就在袁世凯所存一份由“雷”发给他的密呈中。其中写道:

沪函已抄交钱锡霖呈阅总理。今早钱晤由沪派来之爱律师。阅沪电,谓引渡后,桎梏极虐,防范尤严,决以强力锻炼成狱,急危万分。爱又询商能否设法交徐宝山等语。钱谓雷云,沪地彼力最强,无从下手,奈何?雷告以或用共进会名义,向中央控其强权锻炼,指请发交中立之公正人裁判;一面再曝陈其美之不法,并致函恐吓法官以为牵制;或劝洪直认为国除奸,延律师代表赴诉。钱赞成前一策,并嘱来人回沪照办,明日即行。(28)

由章伯锋、李宗一主编的《北洋军阀》资料集第二卷收录了该呈,并注云:“呈报人署名雷,似即为当时任职京师军政执法处处长之雷震春。”(29)然而,雷震春从1912年2月至1913年9月一直担任河南护军使,(30)并不在京,因此,“雷”为何人,尚待进一步考证。呈中“沪函”应即前引应夔丞党徒所发函,很可能是以电报方式发至北京,故“雷”于呈文中曰“阅沪电”云云。“沪函已抄交钱锡霖呈阅总理”一句告诉我们,应夔丞党徒之函是发给“雷”,也就是“某公”。“雷”收到函后,抄交钱锡霖,再由钱呈给国务总理,而后“雷”又呈文袁世凯报告此事。北大历史学系所藏残信,应当就是“雷”交给钱锡霖呈送总理的那件。而“当道”,就是袁、赵。钱锡霖时任京师警察厅署理勤务督察长,(31)与应夔丞交好。(32)应夔丞于3月24日被捕消息在各报披露后,曾有消息云:

北京高等侦探处长兼署勤务督察长钱锡霖,于二十五日秘密出京,专为考察宋先生被刺情形,随带高等侦探二人,女探一人,于二十六日在津换乘津浦路车来沪,专探此案之真相。(33)

可知钱锡霖作为袁世凯方面的人,从一开始就参与了“宋案”的调查,故“雷”将应夔丞党徒来函交给他呈送总理。

应夔丞党徒发函的目的,是要设法将应夔丞的审讯从属于国民党势力范围的上海移转至湖北。实际上,应夔丞在被捕后不久,就曾于4月初通过律师爱理斯(又译作海司)到京带密信给内务部次长言敦源,请设法将其“直解北京”,但未有结果。(34)随着会审公廨预审于4月中旬结束,应夔丞被移交给中方,司法部决定由上海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应夔丞党徒深感情形不妙,这才又改变策略,发函给“雷”,请求将应夔丞提解至非国民党势力范围的湖北审理;同时,又派爱理斯再次来京,找钱锡霖活动,提出能否将应夔丞交给江苏第二军军长徐宝山。可知应夔丞律师及党徒此时正想方设法帮应夔丞脱罪。钱锡霖找“雷”商量,于是“雷”提出几种办法,供其选择。其中一个办法是请应夔丞方面之人“用共进会名义,向中央控其(指国民党或黄兴、陈其美——引者)强权锻炼,指请发交中立之公正人裁判”。钱锡霖赞同此法,“嘱来人回沪照办”,于是我们便看到5月15日应夔丞向上海地方审判厅提出声请状,称“宋案发生以来,宵小乘机煽惑,舆论骚然,而直接受害者实惟被告”,提出该案受“党争”等影响,难以保证判决“平允”,请司法部“特开司法会议,准由江苏高等审判总厅指定北京地方审判厅为管辖本案之审判衙门”。(35)不过,由于应夔丞被捕后,共进会副会长宋伯飞等否认该会与刺宋案有关,(36)应夔丞只能以个人名义提出声请。虽然其声请遭到了上海地方审判厅和司法部的拒绝,(37)但一直以为杀宋是中央意思的应夔丞扬言:“是案有许多大人物在内,余性命可保,将来必能达到移京公判之目的。”(38)在“雷”提出的另外几种帮助应夔丞脱罪的办法中,“致函恐吓法官以为牵制”一法,很可能与5月8日上海地方审判厅全体人员被江苏高等审判总厅下令撤换有关。(39)“劝洪直认为国除奸,延律师代表赴诉”一法,则透露出刺宋案主谋其实是洪述祖,应夔丞不过是受洪指使,但由于洪述祖已经逃至青岛德国租界,而德方拒绝引渡,此法事实上行不通。比较而言,“再曝陈其美之不法”更具操作性,关于此点容后再述。

应夔丞党徒向“雷”发函时,恰逢武士英在由国民党人看管的营仓内暴毙不久,外界传言纷纷,或言病死,或言毒杀,或言自杀。为防止应夔丞亦出现意外,负责看管营仓的步兵第六十一团团长陈其蔚高度紧张,加强了防备:

每日午、晚两炊,所食饭菜系与团部官佐同锅而出,且所食菜肴必由陈团长检验,并须亲自遍尝其味,交由素所亲信之护兵掇入营仓。每食一炊,必派军官一员与应同桌而食。(40)

然而,陈其蔚的严密防护,从应夔丞党徒口中说出来,却成了应夔丞因害怕国民党人下毒而采取的防备措施,称:

渠在监内日夜防护,以巨金赂典狱者,每食必与人共坐,俟人先尝,然后下箸,否则不食。

这可以说完全颠倒了事实。试想,国民党一直认为袁、赵是杀宋幕后主使,正想通过法庭审讯从应夔丞那里获得真相,如何会将其毒死呢?退一步讲,国民党人若要将其毒死,又何必对其严密防护?又怎么可能允许身陷囹圄的应夔丞每食都请人来陪同用餐?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杀害了宋教仁的应夔丞被捕后,必然会担心国民党人报复,因此防范心理极重,国民党人对他的严密防护,反而会让他心生恐惧,并把这种恐惧传达给其家属、律师及党徒。这样一来,应夔丞党徒便有“理由”提出将应夔丞“转移他处,不在若辈范围以内”。而要达此目的,就必须有充分理由让人相信,应夔丞在上海不但得不到公正审判,而且有生命危险,于是,一封通篇由谎言构成的嫁祸陈其美杀宋的函件,也就是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就此诞生,并发给了“雷”。何以谓通篇谎言呢?从以下四点可以看出:

一、函中说黄兴恶宋教仁“不举己为总统”,陈其美遂乘机“倡为举黄之说,以离间黄、宋之交”。这完全与事实不符。宋教仁组织国民党时,原属统一共和党的北方议员吴景濂等,提出以不争总统作为加入国民党的条件,黄、宋均表赞成,这才有了国民党的成立。(41)黄兴对其中原委是清楚的,怎会有恶宋“不举己为总统”之事?陈其美也清楚其中原委,又怎能“倡为举黄之说”,而离间黄、宋?正因为黄争总统将可能导致国民党分裂,这才有了黄、宋私下运动黎元洪出任正式大总统,而由国民党组阁掌握实权,以对付袁世凯的计划。黄兴因为1912年8月湖北革命功臣张振武被杀事件,与黎元洪关系并不融洽,他能够这样做,恰说明他是一个可以为国民党整体利益考虑的人。只是由于这一计划遭到黎元洪拒绝,黄、宋这才又改变策略,仍然支持袁任正式大总统。(42)至于说陈其美支持黄兴争总统,是希望自己他日为内阁总理,根本不值一驳,因为事实上,国民党人不可能既任总统,又任总理,陈其美当然也清楚。黄、宋运动黎出任总统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二、函中说陈其美“假应、武之手以杀宋,而归其罪于中央”,而后又出卖应、武,并说武士英已在法公堂供出真相。这纯属虚构。试想,如果陈其美真有指使应、武杀宋之事,而后又“反陷”二人,何以只有武士英在公堂供出真相,而应夔丞沉默不言?难道他甘愿受陈其美“反陷”?如果武士英真的曾在法公堂招供是陈其美主使,法公堂是公开讯问,开审前英国公使曾领衔照会外交部,准许中方“派大员三人,与领事团组织特别审判制度”,并“许外人旁听及陪审”,(43)何以其时各报(包括袁世凯方面报纸)连篇累牍报道预审情况,却从未见武士英有一语提及陈其美与案情有关?还有,应夔丞在4月3日曾写信给内务部次长言敦源求援,倘若陈其美真是借他和武士英杀宋,然后嫁祸中央,何以他当时不向中央举报,以换取中央对他施以援手,而是在武士英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才借武士英之口说陈其美是主使?可见纯属捏造。事实上,武士英共接受过两次讯问,第一次直言杀宋系受应夔丞指使,杀宋后曾到过应宅,“应甚称赞我做得好”;第二次则翻供称“杀宋教仁乃我一人起意,并无第二个人”,根本就没有提及陈其美。(44)至于说武士英为“黄之私人”,就如同天方夜谭。

三、函中说陈其美“以廿余万之巨款贿通法公堂”,将武之供词“全数抽改”;又威吓应夔丞诬陷赵、洪杀宋;及案件移交中方检察厅后,陈“虑武仍如前供,乃毒杀之以灭口”。这也完全是谎言。应夔丞党徒谎称武士英在法公堂已供出陈其美是主使,但当时各报所登武士英供词并未提及陈其美。于是,便有了下一个谎言,说陈以巨款贿赂法公堂,将供词“全数抽改”了。可如前所述,法公堂是公开讯问,各方律师及政府代表均到堂参加会讯或听审,陈其美纵然可以“抽改”供词,又怎么可以堵住悠悠众口?何以当时报刊,从未见有武士英招供陈其美为主使的报道呢?更何况众目睽睽之下,陈其美如何能够做到“赂通法公堂”,“全数抽改”供词?

四、函中说黄兴“以暗杀之说要挟厅长,必欲其入赵以罪”,甚至“要求审判官下缺席裁判,宣布赵、洪死刑”,同样属于编造。黄兴等人主张组织特别法庭遭到司法部阻挠后,依旧坚持法律解决,接受了司法部由上海地方审判厅审理此案的决定。尽管黄兴等人认定袁、赵就是刺宋幕后主使,但在黄兴等人看来,只有经过法庭审判定罪,才具有说服力。因此根本不可能有所谓“以暗杀之说要挟厅长,必欲其入赵以罪”,乃至要求审判官缺席“宣布赵、洪死刑”的行为。应夔丞党徒编造此种谎言,很明显是为了刺激赵秉钧,希望赵能出手援救应夔丞。

在经过一番胡编乱造的铺陈之后,应夔丞党徒终于在函末道出了真正的目的,即希望“雷”等运动“当道”,将裁判所移至与黄兴等国民党人关系并不融洽的湖北黎元洪处,从而使应夔丞有机会脱罪。赵秉钧看到了这封信,他最希望法庭能够厘清刺宋真相,从而还自己清白,因此他断然不会帮应夔丞脱罪。袁世凯应当也看到了这封信,并且还看到了“雷”的密呈,他很清楚,洪述祖才是刺宋案的关键人物,应夔丞党徒不过是一派胡言。尽管他并未主谋杀宋(关于此点笔者另有专题论文),但他毕竟是洪、应构陷“孙黄宋”(45)等其他案情的主使人,这些案情一旦在法庭上摊开,对他竞选正式大总统将很不利。但在国民党人和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他又不可能将应夔丞提解到北京或湖北,因此他唯一可能做的是,明知应夔丞党徒胡言乱道,仍要支持其大肆鼓噪,从而转移视线,将舆论攻击的矛头引向国民党人。


三、《国报》大肆造谣


在前引“雷”致袁世凯的密呈中,“雷”报告了他如何向钱锡霖出主意,以帮助应夔丞脱罪,其中一个办法即是“再曝陈其美之不法”。具体怎样做,未见确切记载。不过,我们注意到,在钱锡霖见过爱理斯后不久,有一份报纸突然开始密集攻击黄、陈二人,在各报中显得非常“突兀”,这就是与袁世凯方面关系密切的《国报》。

先是1913年5月1日,《国报》刊登了题为《叛徒与宋案》的社论,其中称:

洪述祖、应夔丞为陈其美死党,陈其美为黄兴死党。前清时代之暗杀,如金琴荪等各要案,无一不与陈、应有关系。民国时代之暗杀案,最著者如陶成章之死,实应夔丞所杀,黄、陈诸人皆有关系。

又称宋案发生,程德全赴沪调查证据,为黄、陈所胁迫,将“关于陈其美嘱托应夔丞杀宋之证据”等,一概抹杀,“以杀人之罪加诸袁、赵”,“其移尸过界之计虽工,法庭审判终有水落石出之一日,决不能掩尽天下耳目也”。(46)紧接着,5月4日,《国报》又刊文将陈其美指为杀宋主使:

应夔丞为著名流氓,陈其美为高等流氓,世人尽知矣。……不观夫国民党主争总统之议者,非陈其美为最力欤?主舍总统而争内阁者,非宋君为最力欤?……夫宋君之死,殆死于内阁之议,而非死于桂馨之枪,故曰桂馨亦不足责也。世之欲知主使者,当可想其人矣。(47)

从5月9日开始,《国报》加大了对宋案的报道和评论力度。5月9日刊登《宋案之真正主谋人》一篇称:

近闻某君接到上海来电,据云黄、陈等前曾买嘱应夔丞暗杀总统,所有证据自移案后,尽归程氏收藏销毁,以免其生心。并云武士英实系黄等串人用洋火搀入肉内毒毙,以灭其口。并贿通西医,报称剖验无毒。盖以武在禁时,曾声言,定于开特别法庭时,将黄等买刺总统情形直言供出也。此是西医告其西人,由西人处调查而得者云。(48)

5月12日,《国报》又于头版刊登“迅雷”的《宋案之研究》,称:

此中主谋大有人在,勿谓与黄、陈无涉也。而洪述祖亦只有含射之关系,而不能指为铁证也。况洪、应皆该党中人乎?而陈其美与应夔丞又有密切之关系乎?黄兴与陈其美之关系又如杀陶骏保之事实乎?

文章称黄兴因为想作总统,而使陈其美唆使应夔丞杀宋,然后嫁祸政府,并对宋案案情作了如下描述:

近据真实可靠消息,宋之被刺,以推项城任第一期总统也。克强想应符谶(因梁启超造谣谓二期大总统为黄克强),故演此千奇百怪之惨杀案也。惟伊想作总统,势不能不推到项城,项城为吾民所信任,而又不易推到也,知应夔丞与政府有关系,故使陈唆应刺宋而影射之。证据必拘程、应(指江苏民政长应德闳——引者)在沪而公布之者,为该党脱身计,以阳示大公也。知袁、赵之必不肯到案,此案之终不能开审,毒武以灭口,陈其美亦得以卸责,而立于不败之地也。该党之计毒矣哉!然而,应夔丞苦矣!(49)

5月13日,该报又在头版刊登《宋案之又一说》,换一角度描述宋案,称宋教仁是因为反对争总统而被黄兴、陈其美所杀,然后移祸政府:

宋案证据仅宣播十分之一二,其中疑窦尚多。近有自沪来者,自言与国民党某要人为世好,据某要人密告云:黄辞督办铁路而不为,至沪会议,首以争总统为目的。及宋至,率彼党议员百余人开会演说,谓北方军队非袁莫驭,不如让总统归袁而争总理,以操实权。赞成者大多数。宋遂令众投票,先举总理,以便竞争。于是投宋票者又居大多数。宋知黄之己也,故让之,自言才识资望皆不如黄,请举黄为总理。私计黄非众举,必辞不受也。不料黄登演台,谓己才不如宋,然宋既辞矣,己若再辞,国谁与任。诸公举我,我何敢辞。宋遂默然而出。及刺客首枪中宋,复向黄、陈连发空枪,掩人耳目。宋在医院接信,谓彼自湘而沪,本思击黄而误中宋,皆故为闪铄,使人不疑。此当时实证也。故宋死次日,宋派议员开会,谓同党相残,乱将胡底,非举袁为总统,不足以胜凶残云云。其意皆指黄、陈,绝无疑及政府之事。迨捕应发其函电,牵连及洪,祸始移于政府。(50)

5月16日,《国报》于“要件”栏刊登不署名作者《宋案之里面观》一篇长文,先述陈其美、应夔丞杀陶成章等事,然后称宋教仁被杀,原因有四:

一、因黄、宋争总理,相持不下,国民党遂有宋派、黄派之争。二、陈其美因谄黄攻宋,久为宋所鄙弃,陈对宋亦深恨之。三、黄兴主张争总统,并实行总统制,宋氏则否。国民党开会,决定得票多者举为总理,结果宋得多数票。四、陈其美本来打算拥黄为总统或总理,而自己可为国务员,结果在国民党的会议上,总统制被宋打倒,总理投票宋又得了多数。

接着,该文列举了十条黄、陈主谋杀宋的所谓“铁证”:

一、宋被刺时,黄、陈亦在,相距不到数步,而子弹独未及黄、陈,且黄、陈并无惊之状,可见胸有成算。

二、宋被刺次日,宋派议员开会,激烈万分,至有谓“同党相残,乱将胡底,非举袁为总统,不足以胜凶残。此何语也,而出诸该党党员之口,则早有所疑可知”。

三、应夔丞被获后,从其家中搜出六响手枪一支,上刻“陈其美”三字,尚有子弹三粒实其中,与宋所受弹相符,“各界大哗,均谓其美为主谋凶犯,此彰彰可考者也”。

四、宋案在租界时急求引渡,既引渡又不归检察厅管理,而“不避嫌疑,一手遮天,归入营仓管理”。该军营系陈其美参谋长黄膺伯所辖,“看管之团长陈其蔚又陈其美之弟也”。

五、黄膺伯为军人而非法律专家,何以有陪审资格;团长下有营长、连长,何须团长亲自看护。

六、武士英死前一日有言:“若追究不凶,我当照实直供。”死后西医验称系中毒,未几日又改称痨病,同一西医,何以前后自相矛盾,此中贿卖作弊,通同作弊之秘密,昭昭可见。又闻某西人云,“武士英确系彼辈嘱人用洋火搀入肉内毒死,后贿通西医,报称因病而死。”

七、从应宅搜出有关系之物件有三包一皮箱,而宣布函电仅43件,未宣布之件无关系乎?刻有“陈其美”三字之手枪独不见。掩耳盗铃,愚拙孰甚。

八、武未死之前,国民党力争特别法庭,绝对不交检察厅,武死后忽让步。盖组织特别法庭可方便彼等“锻炼成狱”,既争之不得,则“不得不将其组织特别法庭之心,变而为杀人灭口之计”。

九、国民党“将程雪楼软禁在室”,然后“用强迫手段,逼令将与彼辈有关系之证据尽行销”。

十、前十余日,忽有人由上海义丰银行汇洋十万元至青岛与洪述祖,另有匿名信一封,请洪速赴外国,若因不通语言,并准代请翻译,隐约闻之,其为陈、黄二人。

该文最后写道:

以上九条皆彰彰在人耳同(目),后一条乃余在上海时亲得之于该党某君者也。总之,自此案发生,彼辈即据为奇货,不避嫌疑,一手簸弄,其所谓是,其所谓非者,皆彼辈一党之私言,万难取信。而其欲借此以推翻政府、破坏大局之恶劣手段,愈不可掩矣。(51)

5月20日及21日,《国报》又连载由“炎九”撰写的社论,同样先讲陈、应杀陶等事,然后讲陈其美为支持黄兴与宋教仁争总理,如何与应夔丞利用洪述祖杀宋,然后嫁祸政府:

宋本儒生,素鄙陈其美之所为。宋遯初到沪,不屑与之伍,陈憾之刺骨。而宋与黄又因内阁之暗争,各谋自植势力。沪上各报及国民党稍稳健者,多赞成宋内阁。陈其美恐宋得志,己则必不能厕足于其间,而又以拥戴黄兴之私心,为见好希荣之地,遂与应夔臣密谋刺宋而嫁祸于政府。乃有利令智昏之洪述祖而为应所耸动,洪亦思利用应以遂其私,交相利用,而宋遯初于是乎死矣。而孰知最初谋死遯初者,乃在陈其美耶?(52)

接着又罗列五条“证据”:

一、上海警察皆陈其美之羽翼,刺宋当日,沪宁车站警卫密布,武士英放三枪,久之,徜徉而去,并无警察上前捕捉,可见其预有嘱咐。

二、洪述祖在上海时曾为陈其美参谋,与陈其美、应夔丞狼狈为奸,其后识唐绍仪由于陈其美所荐,唐又荐之赵秉钧。陈遣应刺宋,洪先知之,而思操纵于其间,以为己利。故于宋被刺后,秘密要求于政府,不料事泄,遂使赵秉钧遭受牵连。

三、组织特别法庭之黄膺伯为陈其美任沪军都督时之参谋,由其组织特别法庭是为方便与应夔丞串供,好倾陷赵秉钧,冤狱政府。

四、武士英引渡后,不交地方检察厅,而交陈其蔚。陈其蔚乃陈其美之弟,恐武泄密,乃商诸其兄,毒杀之以灭口。“是否用火毒死,则无从揣度”。

五、宋未被刺前,某君自京至沪,与黄兴有旧交。一日,应夔丞请客,黄兴、陈其美均在座。酒半,应即言:“钝初得志,吾辈无噉饭地。”黄、陈默然无语。应续言:“诸君看我,于二十日内必宣告死刑。”黄、陈等仍嘿然。不及十日而宋被刺。某君乃入京述之如上。(53)

以上《国报》所登有关刺宋案文字,看似言之凿凿,实则除了国民党因为不相信政府可以公正审理“刺宋案”而要求组织特别法庭这点有可议之处,被攻击黄、陈者抓到一些把柄外,没有提出一条确凿证据,哪怕是一封书信或一件电报,来证明黄、陈杀害了宋教仁。在应宅搜获大量函电文件已经公布的情况下,《国报》丝毫没有正面回应,而其所举黄、陈杀宋理由及“证据”又明显与事实不符,造谣之意十分明显。

一、在应宅所获与刺宋相关证物中,没有一函一电一文,暗示或提及“陈其美”三字。倘若宋教仁真为陈其美唆使应夔丞杀害,这种情况如何解释?应宅也未搜出过刻有“陈其美”三字的六响手枪,更没有“各界大哗,均谓其美为主谋凶犯”的情况出现;即便搜出刻有“陈其美”三字的手枪,也不能证明陈其美就是主谋,此点前文已作分析。《国报》说国民党人软禁程德全,迫其销毁与国民党有关之证据,也不过是推测、捏造。其一,程德全曾专门于《申报》刊登声明,更正所谓在沪被软禁流言。(54)其二,应宅证物从搜查、登记到移交,均有租界捕房、国民党代表、政府代表几方共同参加,隐瞒或销毁证据毫无可能。其三,应宅所获文件确有一部分当时程德全等认为与刺宋无关而未予公布,这些文件至今仍然存留于北京市档案馆,其内容若全部公开,不但不能证明黄、陈与杀宋有关,反而对袁世凯政府极为不利。

二、关于洪述祖、应夔丞、武士英的叙述完全与事实不符。从应宅搜获函电文件看,杀宋实际上造意于洪述祖,然后唆使应夔丞实施,与陈其美风马牛不相及。(55)除非能够证明陈、洪之间有密切关系。为此,陷害陈其美者不惜虚构洪、应都曾在陈手下任职的经历,将洪说成是陈的死党。然而,如前所述,陈、洪二人根本就不相识,仅此一点即足以击破所有对陈其美主谋杀宋的攻击陷害。应夔丞虽然曾任沪军都督府谍报科长,但这并不能说明他就是陈其美死党。相反,陈其美被说成是杀宋主谋,与应夔丞及其党徒的诬陷脱不了干系,此点在前文已有论述。至于说武士英刺宋后“久之,徜徉而去”,与情理、事实皆不相合。事实是,“凶手身材短小,著洋服,飞行而去”。(56)武士英引渡后,交由六十一团看管,也非黄、陈等人所安排,而是上海地方检察厅“以案关系重大,本厅管押恐致疏虞,又不能与已判决人犯同施监禁”,故不得已暂押于由程德全“所指定之六十一团”。(57)陈其美既然不是杀宋主谋,当然也就不存在杀武灭口之说。武士英为应夔丞所雇,倘若真是被毒杀的话,应夔丞党徒嫌疑反而更大。事实上,据《民主报》报道,法捕头卜看曾向王宠惠报告,说武士英被收押六七日后:

有应犯家人,以一药水瓶进于武犯,经看守巡捕察出,送人查验,果为极毒之药水,一瓶能杀百数十人,其性至烈。(58)

可见,应夔丞党徒确曾有过杀武灭口图谋。此外,负责看管武士英的陈其蔚,也不是陈其美之弟,陈其美是浙江湖州吴兴人,陈其蔚则是浙江金华东阳人。至于应夔丞宴请黄、陈,并说“钝初得志,吾辈无噉饭地”云云,显然是将应夔丞描绘成了国民党重要人物,但实际上应夔丞根本就不是国民党人。(59)

三、所谓黄兴谋争总统,又与宋教仁争总理,以及陈其美图谋国务员位置等,均无实据。从宋教仁被刺前三月开始,《亚细亚日报》等曾连续多日鼓吹由黄兴出任正式大总统,但从未见黄兴本人表明争总统之意。相反,黄兴与宋教仁私下运动黎元洪出任正式大总统,而由国民党人组阁掌握实权,倒确有其事。而后因遭黎元洪拒绝,黄、宋始改变策略,仍然支持袁任正式大总统。可见,黄兴争总统之说并非事实。按照黄远庸的说法,统一共和党并入国民党时,唯一的条件就是不争总统,从这点看,黄兴也不可能争总统,否则国民党将陷于分裂。至于由谁组阁,国民党内黄兴、宋教仁的确各有支持者,但这并非根本性分歧,正如黄远庸所云:

国民党中赞成黄内阁派,或有不赞成宋内阁者;赞成宋内阁派,若令大势集于黄君,则亦并无绝对排斥黄君之意,盖平心论之,国民党中固无如许激烈之内讧也。(60)

《国报》所谓国民党开会票举总理之事,从未见诸国民党方面之记载,事实上,国民党不大可能在孙中山缺席的情况下举行此种会议,宋教仁被刺之前,国民党也从未确定过组阁人选。退而言之,《国报》所言若为事实,那么,在宋教仁已经让出总理候选人位置的情况下,黄、陈何以还要将他杀死呢?这是说不通的。至于说陈其美为争国务员位置而杀宋,就更无道理。1912年唐绍仪组织同盟会内阁时,陈其美就被任命为工商总长,但他并未积极就任。彼时不愿为国务员,此时却为一国务员位置而杀害未必组阁的宋教仁,有是理乎?

结合“雷”给袁世凯的密呈,以及当时只有《国报》密集报道和评论所谓黄、陈杀宋这一事实来看,其背后极有可能就是应夔丞党徒依照“雷”和钱锡霖的主意而为之,目的是嫁祸于黄、陈,从而为把应夔丞由国民党的势力范围移送至北京或湖北制造舆论,同时转移舆论对袁、赵的攻击。因为动机不纯,《国报》所谓黄、陈杀宋的种种“案情”和“证据”,极尽猜测、虚构之能事。


四、“宋案平议”之论调


宋教仁被刺后,由于国民党人认定袁、赵为幕后主使,双方关系日益紧张,特别是宋案证据公布后,谴责袁、赵之声铺天盖地。万国改良会会长丁义华曾出面调和双方关系,孙中山、黄兴为此于5月6日致电丁义华道:

宋案发现之翌日,北京政界众口同声,指为国民党员所杀,今果如何?

他们希望丁义华能“研究真象,发为正论”,“主持公理”。(61)电文中所谓:“宋案发现之翌日”,是指应夔丞被捕次日,即3月25日。所谓“国民党员”,即指黄兴、陈其美,尤其是陈其美。如本文开头所述,3月25日上海西文《文汇报》曾刊登北京电报,称:“京内官场之意见,均以宋教仁遇害,必为其同党之人所仇杀,盖宋近来曾力主举袁世凯为正式总统,致为同党所忌。”(62)而由前述事实来看,袁世凯政府毫无疑问是所谓陈其美主谋杀宋的构陷者之一,“雷”给袁世凯的密呈就是明证。《国报》密集报道和评论所谓黄、陈主谋杀宋,也极有可能是袁世凯方面和应夔丞党徒共同所为,或者说是袁方与应方出于不同目的联手对国民党发起的一场舆论战。

幸运的是,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档案中,我们又发现了更为确实的政府试图陷害黄、陈杀宋的证据,这就是一篇题名为“宋案平议”的手稿。该文极力反驳政府杀宋之说,提出宋案内幕应当“求之于政府以外之方面”,其首段曰:

国民党者,中国现政府之反对党也;宋教仁者,反对党中最有力之分子也。故宋教仁在沪被刺,该党腾沸,咸疑政府暗杀,以仆政敌。而著者以冷静之脑筋、公平之理想,详加推测,窃谓政府对于在野党之野心家,当以适宜之政策,迎合大多数国民之心理,以为战胜之武器,若托徒诛鉏异己,适以激成反抗。况能死宋教仁之身,而不能死宋教仁所持政党内阁之说,其又焉能人人而杀之乎?即使愚谬至此,幽燕健儿岂少荆轲、聂政之流,挟匕首南下,乘便狙击,何求不得,顾必辗转于洪、应、武数人之间,且由执政发密码、给手札,若惟恐杀人灭迹,而预为存留种种罪证也者?自非大愚,孰能为此?故著者于此案之内幕,不欲于政府方面求之,而求之于政府以外之方面。(63)

接下来著者引用4月26日江苏都督程德全及民政长应德闳宣布证据“有电”、4月28日赵秉钧自辩“勘电”,以及5月3日洪述祖自辩“江电”,相互对勘,以证“归狱政府”并无真凭实据。而后分析国民党内派系之争,指出宋教仁被刺乃黄、宋因争总理内讧所致,黄兴、陈其美是杀宋幕后主使:

且夫国民党者,以秘密结社之同盟会为其基础而构成者也。同盟会之暗潮,又自各有派别,一为广东派,一为湖南派。湖南派中又歧为二,一为暴烈派,黄兴其代表也,一为稳健派,宋教仁其代表也。二者手段虽异,而其欲垄断政权则一。溯自清廷禅位,政府北迁,该党重要人物虽暂时蜷伏,然蹩者不忘起,盲者不忘视,璧忘鼠,鼠不忘璧,自初至终,固如一日也。惟袁氏内有全国之推崇,外有列强之信赖,总统一席,未易摇撼,故不得已而思其次。彼党之所耽耽者,厥维内阁总理,而此内阁总理之希望,无论在本党,在敌党,抑在一般社会之名誉,又不如宋。荣利之途,两贤相厄,于是互怀嫉视,自为抨击,其来久矣。不然,沪宁车站黄兴与陈其美同在,何乃武士英之手枪有眼,而惟死一宋教仁乎?盖应夔丞者,陈其美沪军都督府之谍报科科长也,陈其美者,又党黄以攻宋,而素以暗杀著称,陶成章之死,徐宝山之死,论者皆窃窃然疑之者也。灰蛇之迹,雪鸿之爪,精以求之,思过半矣。谓余不信,请俟异日应夔丞供词之发表。(64)

这便是袁世凯方面“求之于政府以外之方面”所得的结果。其基本观点与《国报》所造谣言并无二致。这篇文字开头一段中“著者”二字之“著”,系由“记”字涂改而来,由此可知,该篇文字撰者,很可能是一名记者。但该篇文字既然以稿本形式保存在官方档案之中,则该记者应为御用记者。当然,也不能排除该篇文字为政府中人以记者名义撰写。

《宋案平议》并未见在当时报刊公开刊登,其原因,当是因为此类指证黄、陈杀宋的文字,在当时报刊并不缺乏,却全然拿不出真凭实据。值得注意的是,天津中东石印局曾于1915年出版过一本署名奈良一雄著作的日文书,题名《中華民國大事件と袁世凱》,其中有《宋教仁暗杀案の真相》一篇,其中文稿本亦收藏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题名《宋教仁被杀之真相》,形成于1914年,前者是后者的日译版,两者内容完全相同。其中第一句为:“国民党者,中国现政府之反对党也;宋教仁者,反对党中最有力之分子也。”(65)(“國民黨は支那政府の反對黨なり。宋教仁は反對黨中最も有力なゐ一分子なり”。(66))与前引《宋案平议》第一句完全相同。但《宋案平议》此句以下的内容,并没有被《宋教仁被杀之真相》或《宋教仁暗杀案の真相》吸收。《中華民國大事件と袁世凱》实际上是袁世凯方面提供材料和金钱,收买开本记者奈良一雄编成的,出版经费亦由袁世凯方面提供。(67)这些内幕表明,不论《宋案平议》,还是《宋教仁被杀之真相》,都是御用记者或政府中人以记者名义写的。正式印行的《中華民國大事件と袁世凱》之所以没有大张旗鼓地讲述黄、陈杀宋之事,显然也是因为没有凭证。

《宋案平议》发现的意义在于,它让我们知道,在程、应通电宣布宋案证据后,政府方面除通电自辩外,还曾试图将黄、陈说成是刺宋幕后主使,以转移视线,混淆视听,只是因为没有证据而未敢公开发表。但透过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雷”给袁世凯的密呈以及《国报》等大肆造谣的背后,我们仍可看到一些政府幕后操纵的蛛丝马迹。


五、《辛丙秘苑》之杜撰


就在刺宋案渐渐淡出国人脑海之际,上海《晶报》从1920年秋起开始连载袁克文的《辛丙秘苑》,讲述其父袁世凯统治时期的秘史,引起世人极大关注。关于刺宋案,袁克文明确说:“杀遁初之主谋者,陈、应也。”(68)他还讲了如下一个生动的故事以为证明:

二年冬(应为二年春——引者),予适在沪,知先公遣秘使迓遁初者数至,遁初所察已竟,欣然命驾。行之先,陈英士、应桂馨宴之。筵间,英士询其组阁之策,遁初曰:“唯大公无党耳。”陈默然,应詈曰:“公直叛党矣,吾必有以报。”言时,即欲出所怀手枪,座客劝止之。遁初曰:“死无惧,志不可夺!”遂不欢而散。而陈、应日相筹谋。予故友沈虬斋,陈之党也,谓予曰:“遁初不了。”予详诘之,虬斋曰:“同党咸恨之,陈、应尤甚。迩日,靡日弗聚议,虽亲如予,亦不获闻。偶密窥探,辄闻遁初云云,辞色不善也。”未几难作,遁初竟死矣。应知赵秉钧畏遁初夺其位也,遂假道于洪述祖,诱得电信,初意但为要功计,不期适以此而移祸也。……斯时应已就狱,赖陈英士辈隐为之助,而北方之势力尚未达于沪,赵、洪又不自承,且为证之电惟“毁宋酬勋”四字,既云“酬勋”而内阁并无为洪辈请勋事,故先公始终坚持不使赵就沪狱,令提应等入都,南中又坚持不许,相持至二次革命,陈始拯应出狱。既谓应贪北方之勋而杀遁初,陈反拯之,何也?(69)

按照这个故事,一直以来怀疑袁世凯为杀宋主谋的主流认识,将被彻底颠覆,而另一位受疑对象陈其美,将坐实主使之名。不幸的是,袁克文撰写《辛丙秘苑》时,故事中涉及的沈翔云(虬斋)、应夔丞、陈其美三个人物已分别于1913年、1914年、1916年死去,人们将无法证实故事的真假,只能听袁克文这唯一“当事人”的一面之词。然而,袁克文的特殊身份又让人不能不对这个故事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叶楚伧当时看了《晶报》,就大不以为然,说“一派胡言”,邵力子也斥为“颠倒是非”。(70)而郑逸梅在后来又讲述了另外一个故事,既说明袁克文如此撰述有其原因,又为陈其美辩护:

当寒云撰文委罪于陈英士,亦有所借因。原来宋教仁北上,陈英士竭力阻之,恐他受袁世凯的羁縻,而失其计划。奈宋自信力很强,曰:“皓皓之白,而蒙世之混浊,岂得为大丈夫哉!”不应竟去。陈没有办法,只得任之。陈固有醇酒妇人之癖,一天,和诸狎友宴于妓女花雪南家,正酣饮间,忽有人来报宋被刺于北火车站,陈初闻之愕然,既而却举杯向诸狎友说:“可干此一杯。”人们便误会陈闻宋死,而藉杯酒庆功。实则陈之所以如此,无非有憾宋生前不听劝告,结果遭此毒手而死于非命。(71)

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同样无法证实,而且野史味道更浓,因此完全起不到为陈其美洗冤的作用。实际上,袁克文在沈、应、陈“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才发表这一故事,本身就很值得怀疑。而从其所讲故事内容来看,稍微了解一些国民党历史的人,立刻就会发现,其中有三点明显的错误:

其一,国民党是宋教仁一手主导建立起来的,实行“政党内阁”政治是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宋教仁被刺前,国民党已成为国会第一大党,具备了建立“政党内阁”的先决条件。然而,在袁克文的故事中,宋教仁却被说成是一个“大公无党”之人,这与宋教仁的思想及实际表现完全不符。宋教仁为了实现建立“政党内阁”的理想,可以容纳其他党派的人加入国民党,但他自己不会背叛国民党。宋教仁实际上是为政党政治而献身的。

其二,应夔丞本是江浙、上海一带帮会头目之一,前清时曾在江苏巡警局充当缉捕差使,捕拿革命党人。上海光复时率手下参加了攻打制造局之役,被沪军都督陈其美委任为谍报科长。沪军都督府取消后,他又召集党徒,于1912年7月建立共进会。1912年8月宋教仁组建国民党时并没有吸纳共进会,应夔丞后来在接受法庭讯问时也表示自己与宋教仁并不熟悉,“在南京政府时见过面,仅颔首而已”,并明确表示:“我非国民党中人。”(72)不仅如此,在宋教仁被刺前半年,应夔丞其实已经通过内务部秘书洪述祖牵线搭桥,暗中投靠了袁世凯,并到北京见了袁世凯。然而,在袁克文的故事中,应夔丞却被描绘成国民党员,而且还是个可以和宋教仁、陈其美坐在同一张桌上讨论国民党组阁之策的忠实党员,这纯属杜撰。

其三,杀宋之意产生自内务部秘书洪述祖,而后唆使应夔丞对宋教仁实施了暗杀,从应夔丞家中搜出的相关函电文件可以清楚地证明这一点。但在袁克文的故事中,却成了杀宋之意产生自应夔丞,并在陈其美主使下将宋杀害,可以说完全背离了史实。

仅此三点,即可以理解,为什么叶楚伧说他“一派胡言”,邵力子斥他“颠倒是非”了。其实,我们还可以换个角度来看这个故事。假如袁克文所述故事真的发生过,那么,面对应夔丞欲拔枪对待宋教仁这样严重的冲突,为什么当时参与饯行宴会的“座客”中,只有沈翔云这个“死无对证”的人向袁克文讲述了当时的情形,而其他“座客”无论当时还是后来,都没有留下片言只字的记述,或曾向他人透漏过呢?要知道,能够参加饯行宴会的,可都是国民党的核心人物或支持国民党的各方头面人物。仅此即可见袁克文的故事实在编得过于虚假。

至于应夔丞后来从上海模范监狱逃脱,也与陈其美毫无关系。应夔丞实际上是乘着“二次革命”战乱之机,通过收买监狱管事越狱逃走的,《神州日报》曾披露其中内幕道:

上海模范监狱内所禁人犯,乘前次制造局激战时,全数脱逃,宋案要犯应桂馨及冤杀周阮之姚荣泽等,同时远飏。惟此次应犯等脱逃,外间颇有微辞,然言人人殊,究未能得其真相。现得确实消息,应桂馨利用战时运动监狱中最有势力者,图谋免脱,言为运动(费)二万元,由方姓经手,过付五千元。余款尚未交付,现应犯欲图赖一万五千元未付之款,又因先付之五千元分派不匀,内讧微露,其秘为程都督、应省长所闻,拟即派探密查澈究,一面通令各属严缉应、姚各逃犯,务获究办云。(73)

陈其美的高级副官、曾参与破获宋案及看管应、武二人的周南陔,对陈其美撤离上海前主张如何处置应夔丞,了解最为清楚,他是这样口述的:

二次革命在上海方面的主动策划人,就是陈英士、钮惕生诸先生……陈英士先生等率领革命军自南市撤退闸北的一天,周南陔先生是值日高级副官,当时曾向陈请示,说刺宋要犯应桂馨押在城里地方监中,这人还是将他带到闸北军中,还是就在此时把他枪毙了?那时陈先生正在爱文义路一百号黄克强先生公馆里,因为军书旁午,昼夜不眠,精神十分疲惫,正患着目疾,双眼红肿,不能睁视。周先生请示后,他思索良久,然后回答道:“不必!此案既归司法办理,应由司法处理。我辈向来责备袁世凯违法,现在不能自蹈其咎。”说着,因为不能睁眼,用手作势,指着另一手心道:“放心!放心!总在我们这里。”(这里,即指手掌)周先生不敢违抗,只得作罢。后来应桂馨便在兵荒马乱时,纠合地方监众囚犯,越狱逃走,不知下落。国民党重要份子因军事失败,袁世凯缇骑四出,纷纷出国远避,事实上再也不能顾到应桂馨的问题。当时,陈英士先生未在革命军撤退时,将应桂馨明正典刑,立予枪决,似乎是一小小失着。(74)

由此可知,陈其美根本没有将应夔丞从监狱私放,应夔丞乘乱从狱中逃走才是实情。袁克文说陈其美“拯应出狱”,不过是他在陈其美主使应夔丞杀宋这样一个虚构前提下编造出来的。其实,应桂馨可谓越狱老手,早在1899年就曾有过从租界拘押屋挖洞逃逸的经历。(75)而且,据报纸报道,自1913年6月中旬以来:

应党在外种种运动,应犯一一知悉。最奇者,不时有人往应家代应取物,竟有口号为符。其人是否受应犯所托,固未可知,惟来者必付其目的物,且其口号时易。此等手段,可谓通天矣。(76)

种种迹象表明,应夔丞及其党徒早就有所动作,而“二次革命”发生后上海的混乱局面正好给了他逃脱的机会。

周南陔似乎认为陈其美撤离上海前应该将应夔丞处决,但陈其美的决定其实才是最明智的。如前所述,宋教仁被刺后,一直有一股舆论,将陈其美视为幕后主使,倘若陈其美将应夔丞放走,则他必将被人视为应的同谋;倘若他将应夔丞处死,则他又将被人视为杀人灭口,从而坐实主使之名。因此,对陈其美而言,最好的选择还是将应夔丞留给法庭审讯,这样还有望水落石出。只是,陈其美没有料到,应夔丞会乘乱越狱逃走,而陈也在二次革命失败后流亡日本,再也顾不上应夔丞其人了。

倘若陈其美知道应夔丞及其党徒曾在幕后陷害自己的话,或许他会在离开上海前出于愤激而将其处死。幸好他不知道,这使他能够理性地对待已在狱中的应夔丞,从而留下通过法庭厘清案情的一线希望。但历史是残酷的,陈其美当时不可能料到应夔丞会乘乱逃走,更不可能料到1914年1月19日应夔丞会在由北京通往天津的火车上被人刺死。又过了两年多,陈其美也被人刺杀,于是,他的冤屈就只能由后人来洗清了。好在我们对旧的史料有了更准确的解释,同时又有新的史料发现,陈其美的冤屈可以大白了。

梳理陈其美主谋杀宋说的来龙去脉,不难看出这是一种完完全全的缪说,是由袁世凯一方、应夔丞及其党徒,以及支持政府的《国报》等共同罗织、构陷而成的子虚乌有的罪名,而后又经袁世凯之子袁克文于《辛丙秘苑》中杜撰情节,从而为一些不明内情者所信。袁世凯一方构陷陈其美的目的,是为了应对“刺宋案”发生后国民党对政府的攻击;应夔丞及其党徒陷害陈其美的目的,是为了讨好政府,从而寻找机会脱罪;袁克文杜撰情节的目的,则是为了证明其父并非杀宋幕后主使。由于各方动机不纯,各种所谓陈其美主谋杀宋的“证据”,极尽猜测、虚构之能事,完全与事实不符。

从20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国民党南京政府建立,陈其美侄子陈立夫、陈果夫兄弟成为“CC系”首脑。陈其美主谋杀宋本来就是谬说,在“CC系”势力影响之下,自然更无人敢再主张其说。1949年后,大陆学界对陈其美基本持正面评价,陈其美主谋杀宋说亦长期未见有人主张。然而,近年来,随着民国史研究走热,特别是“宋案”研究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陈其美主谋杀宋说又开始为一些人所讨论。如思公的《晚清尽头是民国》、金满楼的《退潮的革命:宋教仁的1913》均认为袁世凯、赵秉钧、陈其美皆有嫌疑,而陈其美嫌疑似乎更大。(77)张华腾则放弃了过去主张的袁世凯主谋杀宋说,认为“袁克文揭发出宋教仁为陈其美主谋所杀是可信的”。(78)

尤应注意的是,张耀杰所著《谁谋杀了宋教仁:政坛悬案背后的党派之争》,声称陈其美就是“幕后操纵暗杀行动的第一嫌疑人”:

(应夔丞)在陈其美等人精心设计的暗杀阴谋中,只不过是用来嫁祸于中央政府的替罪羊。……应夔丞知道国务总理兼内务部总长赵秉钧害怕宋教仁抢夺他的位置,就通过内务部秘书洪述祖骗取来自赵秉钧的密电密信。当初的目的只是邀功请赏,没有想到这些密电密信刚好充当了嫁祸于人的文字证据。(79)

对照一下《辛丙秘苑》的记述,我们就可知道,张耀杰之书的核心观点,其实就是从袁克文虚构的那个故事当中来的。

遗憾的是,近代史学界有的教授,对“宋案”并没有更深入的研究,却向读者大力推荐张耀杰之书,说什么“张耀杰先生于蛛丝马迹中苦心爬梳,竟将百年宋案一举翻了过来”,“值得关心中国近百年革命史的读者读一读”。又说什么“不管人们是否同意他的结论,都不能不承认这部书不愧是20世纪中国研究的新收获”。还说该书“作惊天之论,但论述缜密”(以上均原书推荐语)。这种现象令人担忧。


注释:

①微中:《独惜乎苦了遯初》,《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22日,第1版。

②《西报对于宋教仁被刺之推测》,《神州日报》,1913年3月27日,第4版。

③《应桂馨家屋之搜查》,《民立报》,1913年3月26日,第10版。

④《一塌糊涂之刺宋案·凶手密讯中之种种消息》,《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29日,第2版。

⑤《渔父案志·凶器之鉴定》,《新纪元报》,1913年3月30日,第2版。

⑥《关于宋教仁被刺案之种种》,《大公报》,1913年3月30日,第4版。

⑦《一塌糊涂之刺宋案·应夔丞与洪述祖之关系》,《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29日,第2版。

⑧《渔父案志·洪述祖与应夔丞之关系》,《新纪元报》,1913年3月30日,第2版。

⑨《关于宋教仁被刺案之种种》,《大公报》,1913年3月30日,第4版。

⑩《详志洪述祖之历史》,《顺天时报》,1913年4月2日,第1版。

(11)《西字报大造谣言》,《民立报》,1913年4月4日,第9版。

(12)《关于宋案之种种要闻·陈英士之坦然》,《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3日,第2版。

(13)《上海程都督应民政长来电》(1913年4月26日),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

(14)《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见王建中《洪宪惨史》,京兆商会联合会,1925年,第86页。

(15)《西字报大造谣言》,《民立报》,1913年4月4日,第9版。

(16)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6年,第307~309页。

(17)《第一件张绍曾寄应夔丞信两纸信封一个》(1912年9月17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1913年铅印本,第7页。

(18)《沪军都督撤销记》,《神州日报》,1912年7月31日,第5版。

(19)《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北京市档案馆,档号J181-17-1771。

(20)张人杰:《黄陈与政府》,《民权报》,1913年4月16日,第6版。

(21)《宋案声中之大激战·舆论界之大激昂》,《大自由报》,1913年4月29日,第3版。

(22)吴相湘:《宋教仁:中国民主宪政的先驱》,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年,第267~268页。

(23)丁中江:《北洋军阀史话》(第1卷),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2年,第413~414页。

(24)思公:《晚清尽头是民国》,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78页。

(25)张华腾:《中国1913——民初的政治纷争与政治转型》,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91页。

(26)张耀杰:《谁谋杀了宋教仁:政坛悬案背后的党派之争》,北京:团结出版社,2012年,第309~310页;金满楼:《退潮的革命:宋教仁的1913》,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85页、225~226页。

(27)《应夔丞党徒为审讯应夔丞裁判所移转事致某公函》(1913年5月),手迹残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标题为笔者所加。

(28)《袁世凯为宋案内幕败露阴谋镇压党人之密件》(1913年4月),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武汉:武汉出版社,1990年,第133页。

(29)《袁世凯为宋案内幕败露阴谋镇压党人之密件》(1913年4月),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131页。

(30)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229页。

(31)《京师警察厅秘书处关于委派钱锡霖管理勤务督察长的公函》(金字第26号,1913年2月6日),北京市档案馆,档号J181-18-132。

(32)《钱锡霖致应夔丞信》(1913年1月),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版。

(33)《侦探长来得迟了》,姜泣群编:《渔父恨史》,北京:中华艺文社,1913年,第46页。

(34)《应夔丞致言仲达书》,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革命文献》第四十二、四十三合辑),台北:兴台印刷厂,1968年,第196页。

(35)《宋案汇志·应夔丞声请移转管辖之原文》,《神州日报》,1913年5月20日,第6版;《宋案汇志·地方厅何得剥夺上诉权》,《神州日报》,1913年6月1日,第6版;《宋案汇志·应薛氏诉张清樾》,《神州日报》,1913年6月1日,第6版。

(36)《共进会竟敢请还文件》,《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8日,第3版。

(37)《宋案汇志·律师碰钉子》,《神州日报》,1913年5月20日,第6版;《宋案汇志·杨律师又碰顶(钉)子》,《神州日报》,1913年5月23日,第6版;《宋案汇志·杨律师一再抗告》,《神州日报》,1913年5月28日,第6版;《批律师杨景斌电请特开会议准由江苏高等厅指定北京地审厅为管辖衙门由》(5月22日),《司法公报》第9号,1913年6月15日,“公牍”,第38页。

(38)《公判中之宋案·洪杀胚究竟何时可到》,《民立报》,1913年6月29日,第10版。

(39)《宣证后之宋案·一败涂地之审判厅》,《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版。

(40)《军官陪应贼吃饭》,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第373页。

(41)黄远庸:《政海之一勺》(1913年2月26日),《远生遗著》(卷3),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影印版,第69~70页。

(42)《国民党总统计画之变更》,《亚细亚日报》,1913年2月20日,第2版。

(43)《刺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外国公使之照会》,《民主报》,1913年3月29日,第6版。

(44)《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1913年第1卷第1号,第7页、第12页。

(45)《第二十九件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1913年2月4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4页。

(46)《叛徒与宋案》,《国报》,1913年5月1日,第1版。

(47)《陈其美与应夔丞之秘密关系》,《大共和日报》,1913年5月4日,第4版。

(48)《宋案之真正主谋人》,《国报》,1913年5月9日,第2版。

(49)迅雷:《宋案之研究》,《国报》,1913年5月12日,第1版。

(50)《宋案之又一说》,《国报》,1913年5月13日,第1版。

(51)《宋案之里面观》,《国报》,1913年5月16日,第6版。

(52)炎九:《杀宋教仁者陈其美也全国同胞其共诛之》,《国报》,1913年5月20日,第1版。

(53)炎九:《杀宋教仁者陈其美也全国同胞其共诛之》(续),《国报》,1913年5月21日,第1版。

(54)《程都督更正西报流言》,《申报》,1913年5月1日,第1版。

(55)《第三十六件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附一纸》(1913年3月6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29页。

(56)《宋钝初逝世后种种》,《正宗爱国报》,1913年3月25日,第3版。

(57)《上海地方检察厅上程都督稿》,《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6版。

(58)《宣布逆证后之宋案·武士英服毒之说》,《民主报》,1913年5月2日,第7版。

(59)《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1913年第1卷第2号,第4版。

(60)黄远庸:《政海之一勺》(1913年3月3日),《远生遗著》卷3,第74页。

(61)《孙中山黄兴复丁义华电》(1913年5月6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上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31页。

(62)《西报对于宋教仁被刺之推测》,《神州日报》,1913年3月27日,第4版。

(63)《宋案平议》,1913年5月,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

(64)《宋案平议》,1913年5月,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

(65)《宋教仁暗杀案之真相》,1914年,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

(66)[日]奈良一雄:《中華民國大事件と袁世凱》,天津:天津中东石印局,1915年,第156页。

(67)奈良一雄致曾彝进密函手迹(1913年),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

(68)袁克文:《辛丙秘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3页。

(69)袁克文:《辛丙秘苑》,第2~3页。

(70)(71)郑逸梅:《袁寒云撰〈辛丙秘苑〉的始末》,《郑逸梅选集》(第2卷),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13页。

(72)《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1913年第1卷第2号,第4页。

(73)《应桂馨逃狱之真相》,《神州日报》,1913年8月15日,第6版。

(74)周南陔口述:《宋教仁被刺之秘密》,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123~124页。

(75)《押犯脱逃》,《申报》,光绪二十五年正月初六日(1899年2月15日),第3版。

(76)《公判中之宋案·罪犯频频通使问》,《民立报》,1913年6月17日,第10版。

(77)思公:《晚清尽头是民国》,第110~202页;金满楼:《退潮的革命:宋教仁的1913》,第62~105页。

(78)张华腾:《中国1913——民初的政治纷争与政治转型》,第92页。

(79)张耀杰:《谁谋杀了宋教仁:政坛悬案背后的党派之争》,第106页、122页。

尚小明,男,1968年生,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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