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霖:律师生涯二十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883 次 更新时间:2016-06-18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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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霖  

【前注】本文是2010年6月2日,夏霖律师应邀在国际关系学院做的讲座。内容由录音整理。

同学们下午好!来学校跟同学这样交流让我确实很紧张,比我去法庭开庭要紧张很多,请同学们原谅。

离开学校有20年的时间了,现在又重新回到学校来和同学们交流,确实像我刚才讲的一样比较紧张。在座的同学们都是80年代末或者90后的人了,我也不知道同学们关心什么问题,关心什么话题。今天主持人给我的题目是“在北京做律师”,我想跟同学们先商量一下,大概2个小时的时间,我把它分成两段,我可能主要讲45分钟或者1个小时,然后留更多的时间跟同学们交流,这样自由交流能够充分一些。

大概想了几个有关律师行业的话题,开始之前我希望先听听大家的意见,希望讲什么。讲律师行业的现状还是讲我自己办案的心得体会,也可以讲一讲给同学们的建议,因为都是法学院的学生嘛,怎么样在法学院里更迅速地形成一套法律人的逻辑思维以及训练体系。

我不知道同学们关心哪些问题。刚才你们法学社唐同学和我说,希望我讲一下案例,我不知道讲案例的话,同学们关心哪几种案子,因为我代理的案子有很多,有些是死刑案件,有些是涉及到民生的案子,有一些甚至是政治性的案件,有一些像去年社会关注比较高的邓玉娇的案件,还有前几年杀城管的案件,都是我做的代理。我不知道同学们希望听哪一块?听哪一块我就可以讲那一块。

学生:邓玉娇。

夏霖:就是案子上讲邓玉娇案子。那么我就简单的串起来讲,我大概讲一个小时左右。

法院不立案,从一开始你就进入不了法律程序

从哪里说起呢?同学们经过了在法学院的学习,应该对中国的律师制度有所了解,但我想再用简单的几句话把中国律师行业的现状跟大家做一个背景的介绍。

中国的古代是没有律师制度的,都是一些讼师或者说那种绍兴师爷,充当了一些现代律师的功能。清末沈家本、伍廷芳修律,从日本介绍进来了一套法律制度,因为日本的法律制度完全拷贝德国,他们就引进了大陆法系的一套制度。

但是从专制统治者的角度来讲,他最希望引进的就是一套纠问式的法庭审理制度,这就跟我们以前古代的县官或者州府老爷坐堂,能够衔接起来。对抗式这样一种诉讼制度,当时考虑就放弃了,专制统治者不会喜欢对抗式。

清末修律的时候,是1902年,当时沈家本是清朝的一个翰林,伍廷芳是中国第一个获得英国bar律师资格的,伍廷芳在英国留学,后来回国。当时伍廷芳反对,这就代表着第一次,英美法的对抗式的审判制度跟大陆法发生冲突。

我请大家特别留意一下伍廷芳。伍廷芳的命运就代表着第一代法律人在中国专制传统非常深厚背景下的经历,他从英国获得律师资格以后,他在中国做的种种法制改良的努力,以及他为何后来投奔“孙大炮”,成为辛亥以后代表南方跟袁世凯签订和谈协议,他作为南方代表签的字,这是伍廷芳。如果大家以后能够注意到这样一个人的话,对中国的法制史理解会更深一些。

清末修律以后,在1908年颁布的一个《律师暂行章程》,后来没有来得及施行,辛亥的炮声一响,枪炮一响肯定法律无声,不用说律师制度了,什么东西都已经砸碎了。直到1912年袁世凯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

北洋时期,很多从日本回来的留学生,他们引进了一套律师制度,而且在上海、浙江、南京都有自己的律师公会。当时中国第一代律师,他们出现在社会面前完全不同于以前大家理解的绍兴师爷或者是状师,完全不一样了。这个是我们中国第一代律师制度创立的黄金时期,就是在北洋时期。

北洋时期曾经发生过一些影响性很大的案件,比如宋教仁被刺杀,当时的上海法院还发出传票,传召当时的国务院总理赵秉钧出庭,这是上海的地方法院,同学们想一想就相当于现在的一个地方法院传召现任总理出庭。赵秉钧后来在舆论的压力下自杀身亡,当然另外还有一种说法是袁世凯把他毒死的,当然这个跟我们的话题无关。

我想说什么呢?北洋时期是前100年中国法律史上司法的独立性程度以及法官的专业水平,还有对抗的诉讼体制最完整的时期,是前一代法律人最黄金的一段时期。无论是律师制度还是诉讼制度,以及法律对地方生态的影响,都是一个最完整的时期,那确实是一代黄金时期。

当时的法官,理性的程度是最高的,所有的法官不得加入任何党派。当时政治上是两大党:一个是国民党,一个是梁启超的进步党。法官是居中裁判的,他是一个中立的裁判,任何做法官的人经过司法考查,都必须要放弃他原来的政党立场,你不能够预设政治立场。因此,在司法的中立程度上北洋时期是最好的时期。

到了1927年国民党北伐,国民党完成北伐以后,把司法这一块完全用党化的这套理论,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这一套东西完全污染了司法独立。这个传统到1949年被共产党发挥得更加极致。

所以我们现在讲司法不独立,党控司法,以一个政党的意志来控制司法,让法院不能够进行居中裁判,现在的人攻击的话就攻击到1949年以后,是在共产党取得天下以后。实际上我们应该放在国民党身上,就是1928年以后他们用党化天下的方式控制司法,使得学习德国一套完整的大陆法系制度建构的努力化为乌有,从国民党时代开始,而不是始之共产党。

到现在大家都很清楚,我们现在这种司法现状跟我们经济比较落后了许多,司法直到现在还没有真正的完全独立。现在的法院、法官,有些地方法院就是一个地方的法院,你可以把它看成是一个政府机关,很多法官也很无奈。

像我们办的案子当中可以看到一些判决书,法院的院长出来一份,盖着法院印章的判决书出去以后,上面打招呼,或者是政法委书记或者是县一级的党委书记,他们可以公然把法官叫到党委去,一把把判决书撕掉,“哪能这么判,你重新去写”。这是我亲身碰到过的。

法院不独立的话,就完全失去了组建这一套中立仲裁程序的意义。如果说嫌程序麻烦的话,还不如恢复到我们古代中国的传统,那时我们至少还有一个中华法系,虽然说民刑不分,有很多问题。

当时法官就是一个县太老爷,他是一个县官同时他监任法官,他不能够推诿,不能说这个案子今天来到,县老爷推了,我不受理,没有这种事,他必须受理,你去击鼓鸣冤,他必须要开堂受理,公开审理。虽然说他先要打板子,但是他至少受理。不像现在我们一些案子,你要去立案,老百姓碰到很多民生的案子,经常连案子都立不起来。司法现状如此,这个司法是非常危险的。

比如说前几年最高法院发文,说什么呢?涉及到老百姓拆迁的案子法院一律不受理,或者涉及到证券公司二级市场上交易问题,法院也一律不受理;凡是碰到一些敏感、复杂,或者说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法院就得听从党委的指示,不能够受理类似的案件。

前两年电影局禁了汤唯,还有《苹果》这部电影。当时《苹果》被电影局禁了,他甚至都没有发一个明确的处罚通知,就是发一个短信,告知导演你这个影片被禁了,不得在市场上进行放映。那我就去北京中院要求立案,电影局这是一个行政处罚吧,那么我们不服这个行政处罚,我可以去提一个行政诉讼,法院是没有理由拒绝受理的。

法院收了状纸以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7天的时间必须要告知我是否立案,但是实际上法院他们转头就跟电影局协商,电影局说我们从来没有碰到过告电影局的,电影局是不能够成为被告的,那样到法庭上很丢脸,他们心目中成为被告是很丢脸的事情。

我们所做的法律诉讼上的努力,因为法院不立案,从一开始你就进入不了法律程序。因此,希望通过法制的努力改善一些冲突性很大的社会事件受到很大的限制,如果你进入不了程序的话,法院的功能就很少了,它就只是一个行政部门或者说它是行政部门的附庸,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现状。

我的律师经历

我1992年开始做律师,大学毕业之后就开始做律师。从1993年开始,邓小平南巡之后才允许律师3个人可以合伙成立一个合伙所,1992年以前的律师,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那些所谓的律师都是官办律师,都是属于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我毕业之后,我们当时的分配制度还是政府包分配,我当时毕业分到了公安局,我有点讨厌做警察,后来就去做了律师。

到1994年,推行司法制度改革,就是允许律师成立合伙律师所,就是3个专职红本律师,就可以自己开一个合伙所。我就跟另外三个同事在贵阳开了这样一个合伙所,现在这个所发展的还是很好,算得上贵州规模和影响力最大的所,叫辅正所,我是该所原始的合伙人。我的经历先跟同学们交流一下。

那个年代科班出来的学生是很少的,80年代的话法学院不像现在遍地都是,当时司法部的院校有5个,5大政法院校,我是西南政法毕业的。像西南政法、北京政法、华东政法、中南政法、西北政法,这个排名是按照重要性排名的,这是5大政法院校。其他的还有像北大、人大、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这些是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

80年代的话也就是这样,但是像政法学校的话,因为培养的目标不一样,很明显这几个学校完全是为公检法培养干部。因此,像我们这种实务上的训练跟综合性大学有所不一样,像我们刑事侦查这一方面课程就很多,比如说法医、痕迹鉴定、布控、预审,当时我们都学。所以毕业了,我就直接分到了公安局。虽然我没去,但是在刑事侦查的训练让我们在后来的律师生涯当中办理一些刑事案件更容易抓住要点。

前两天跟中国政法大学同学们交谈,我发现现在法学院的同学在实务上的训练往往是不够的。实际上法律是一个很世俗的科学,它更多的是一种经验。在学校里面大家能够完成一个什么呢?能够完成一个法理上的积累,就是基本法律素养,形成法律人的一套思维逻辑。你要走上社会以后,更重要的是实践,这种东西需要社会经验的积累,它不一定特指法律上的经验,很多是社会经验的积累。

一说同学们都知道,像美国的律师,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先有一个本科4年,无论其他什么样的学位,拿到一个本科,然后才能够去读法律本科,毕业之后应该在27岁左右,然后你才可以考取司法牌照,考取律师牌照,才开始执业,这样年龄的话就在28岁左右了。这个年龄会对社会有更深的理解。

大陆法系不一样,一般高中生直接进入法学院,读完大学,4年以后就可以考取法官,如果你的成绩很优秀,请同学们注意,这种成绩优秀仅仅指考试成绩优秀,在实务办理上可能是有一些问题的。这样的学生就可以直接当法官,做了法官,你就可以判断人的生死,确定人的生死,这是很有问题的。

你的社会历练不够,你对社会感觉、经验都有问题,人家讲法官,那是决定生死的职业,那是只有上帝才能做到的。西方法律传统讲法官是上帝衣袍里面的跳蚤,只有他最接近正义。你在这个年龄阶段就要去做法官,就要去定人生死,我觉得那是有问题的。

因此英美法这样一套制度,他从律师当中选取法官。刚才我介绍了,到了28岁以后做了律师,再经过10年的训练,他才能够去做一个法官,一个优秀的法官,这个时候法官的年龄在37、38岁以上,这样他才能够做一个合格的法官。而我们大陆法系这样一种培养体制,在这个问题会有局限。

前几年贺卫方老师提倡司法改革,好不容易把“三合一”放在一起,就是律师跟司法官、检察官合在一起进行考试。在法学院教育方面,在大学里面开设了法律硕士,这个就有点像英美制的法律本科。专业化的司法改革会有效的减缓这一点上的缺陷。

但现在这个司法改革在新一届领导人上来之后,特别是现在最高法院王胜俊上台以后,因为他不是科班出来的,他比以前的肖扬差了许多,肖扬是60年代中山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王胜俊完全就是一个党国人,同学们可以看到他上台以后做了什么?提了一个口号,什么三个至上,什么叫“至上”?完全很搞笑的一个东西,这个逻辑完全讲不通。

然后判不判死刑要看人民群众的感受,那你这个还怎么判刑呢?判不判死刑要看人民群众的感受。比如说去年成都的交通肇事,酒后驾车撞死很多人,那就是一个交通肇事嘛,交通肇事就是过失;如果他是酒后故意高速,就像杭州飙车一样,可能就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最多也是一个间接故意。你要看人民群众的感受,他撞死了很多人不判死刑不行嘛。媒体大量报道,在民意的压力之下就判了死刑,好像是二审改判了。

一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西方法治国家那是戴假发的人,穿上上帝的衣袍定人生死的。这样一个大法官提出一个“要不要判死刑,要看人民群众的感受”,看谁的感受啊?如何统计人民群众的感受啊?完全没有法律逻辑。提出一套完全走回头路的方式,他们推行这些措施是对90年代以来司法改革的反动。

90年代进行的一整套司法体制改良举措,是走在正路上,是向着法治、向着技术化、向着法律职业精英化,向着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在做努力。现在的这种非法律出身的官僚,去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我感觉,现在法学院培养体系恐怕有一定的偏差,刚才我讲了在执业过程当中经验是非常重要的。我还是推崇我的母校西南政法这样一套训练学生的方式,第一年通行的进行法理,包括一些程序法的基础知识,最主要的是法理。第二年再进行一些程序法的训练。第三年整整实习一学期。

当时我们实习是怎么样做的呢?我们一个班40个同学,这40个同学分成公、检、法、司4个小组,每一个小组若干人。这40个同学到一个县城,当时我们是到江北县,现在是重庆边上的一个区。我们就完全接手公、检、法、司,公、检、法、司原来的这些警察也好,检察官也好,律师也好,他们科室就留下两个带队老师,其他的人全部休假。他们就去度假或者去海边。警察局预审科留两个人,检察官起诉组留两个人,法官也是,就由这些同学完全接手。经过半年的办案训练,你就可以完全熟悉整个司法的流程。

这种经验的学习是你在学院里面怎么样都学不到的。比如说弄一个模拟法庭(我不知道你们法学院有没有),像这种东西不是真刀真枪的。我们这样去做,你完全是进入真正的司法程序。

当时我就在警察局,我们5个人,我们5个同学在公安局预审科里面实习,加上2个警察,一共7人,接管这个县整个预审,所有的案子全是你办,效率特别高。同学经过一个月的磨合以后,上庭全是同学,比如说检察官是我们同班同学,法官也是同学,律师也是同学。通过这方式,你是在办真实的案件。

比如说我在看守所负责预审,预审的警察当时有预审制度,就是现在公安局的审查起诉的法制处。1997年改革以后没有了预审制。当时我就在做预审,嫌疑人进来以后,你做笔录,判断他可能构成什么罪,然后把它移送到检察院去。

同学们办案,同学们也获得很好的体验,然后呢?当地的老百姓也觉得很好,这一帮子年轻人不知道哪里来的,办案的效率特高,而且还不收礼,连烟都不收。经过这样半年的训练,进行实务上的培训,实战半年时间。大四完成毕业论文,再选择你的专业方向,完成你的积淀。这样的话出去以后很快就能适应,无论你是到公、检、法、司干什么,法律四大职业你完全可以适应接受。我当时就直接分到警察局了。

为什么90年代做律师容易些呢?因为当时科班出来的在社会上做律师的人还是比较少,当时一些律师很多都是军转干部或者是司法局招干生什么的。我们当时做律师的时候不像现在,当时科班出来的年轻人,你有一套完整的法律逻辑,你可以很快的脱颖而出,可能现在的话失去了这个条件。

当时我一接手,就是贵州的一个商标案件,贵州有一个茅台酒厂大家都知道,茅台酒厂跟另外一个贵州醇酒厂两家因为商标,一个是外观设计,一个是贵州茅台酒商标,双方发生争议,一边起诉你侵犯我的商标权,一边起诉你侵犯我的外观设计。当时我们刚刚出去就能够接手这样一些知识产权的案件,当时的律师因为缺乏这些方面的完整训练,没有学过国际私法,他们甚至都不知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像这种案子做好以后,你就迅速站稳了脚跟,马上脱颖而出。我在24岁的时候就做了老板,自己作合伙人,然后自己办律所,当时律师所发展的很快。我在26岁的时候就带了十几个人的律师团队,到1996年以后我们就转向,主要是为了赚钱,就做了很多非诉的案件,当时的工厂改制、股份制改造,我参与了很多。

来了北京以后,可能是因为媒体的报道,大家都以为我是一个刑辨律师。实际上我在非诉讼方面,我在贵州是做了很多的,算得上是做非诉的好手。当然你说刑事辩护的话,那是一个律师的看家功夫了。

就像刚才我跟同学们介绍的一样,因为我们当时在西南政法接受的一套完整的实务训练,所以后来无论做什么,你上手很快。90年代底,2000年左右,生活状态完全有点游戏人生,玩世不恭,整天的生活状态就是吃喝玩赌了。到2000年左右,当时我30岁了,我觉得人生好象不能够这样混,也找不到方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2001年我就跑到北大来读书,还希望深化一下自己理论的积淀。

这两年我琢磨,因为现在大家觉得法学界大家的话都是政法院校毕业的很多。法学界还有一个说法叫做“西南半天下”,为什么呢?当时他有一个传统,在抗战时期,他是国民党时候的中央法政大学,跟一个私立的朝阳大学,当时有一个说法“北朝阳,南东吴”。抗战的时候这些学校就迁到了重庆,这帮法学家在1949年以后,共产党接管重庆以后,他们完整的留了下来。无论是英美法的,还是大陆法的,这一帮法学家的基业留存了下来。到60年代期间砸烂公检法,他们虽然去劳动改造,学校停办,但是他们仍然集中在一起劳动改造。1978年西南政法复校,他们就回到学校里面,就马上开始培养下一代的法学人才。

现在同学们可能知道法学界的大家,像贺卫方、许章润、王人博、梁治平,都是在这个年代出来的。当时一届招500人,这种训练方式能够让人迅速成长,就是这种偏重于实务的训练,能够让人迅速成长。跟这种综合性大学,当年像北大、人大,他们完全是苏联的那一套,虽然也叫法学院,也叫法律系,实际上就是政治系,讲的多是苏联这一套维辛斯基法学,法学方面的积淀是比较少的,到后来才有一些变化。

因此,在我看的话,五大政法院校跟当时综合性大学培养的人才,他们的差别在哪里呢?有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不知道合适不合适,《笑傲江湖》华山派一个叫气宗,一个叫剑宗,不知道同学们看过《笑傲江湖》没有?五大政法院校有点像剑宗,容易速成,综合性大学像北大、人大、吉林大学他们有点像气宗。不知道这个比喻合适不合适,这是我自己的一种感觉,就是实务的训练容易速成,如果说再加上自己的一种天资或者经验积累,再加上五大政法院校人多势众,在法学界更容易出头。

社会冲突已经到了很厉害的程度,我真的很担心

我自己的律师历程,在贵州的时候觉得人生没有方向了,就到北大来念书,又在北大交友不慎,碰上贺卫方、陈瑞华这些人,受到他们一些鼓舞,你现在不是找不到方向吗?你们80年代的大学生,你们是受国家培养,是老百姓养活的,不像现在的大学生自己掏钱交学费,我们当时是国家全免学费的,甚至每个月要发39块钱的生活费,30块钱伙食费足够了,9块钱还可以买点香烟抽,当时39块钱是很管钱的。

受他们的影响,应该要用自己实务的经验,做一些回馈社会的公益案件。我在北大读完书以后,04年就把律师档案转到了北京,跟北京的几个同学合伙。曾经还专门开办了一个法律援助的律所,跟全国律协人权委员会合作,成立了一个所,义派律师事务所,我作了第一届主任。这个所赚钱的都不做,用全部精力来做法律援助案件,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用我们的一些经验做一些社会公益案件,做一些影响性诉讼。

通过这些案子慢慢之于中国社会,从一个权力高度专制的社会向法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我们认为通过法治进步可能能改良中国社会。

03年孙志刚事件,这样一个典型案件推动了臭名昭著的收容制度的废止。受此案件的影响,我们希望用一些典型性的案件做一些社会改良的工作,通过法律来化解一些社会戾气,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现在这种官民冲突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了,社会冲突矛盾非常大。底层百姓的不满,同学们可能在学校里面感受不到。就在昨天,昨天发生的案子湖南枪杀法官大家可能都知道了,已有媒体报道,很有可能就是因为司法不公正引发的暴力事件。中国老百姓是很善良的,不会因为一个简单的事情对法官具有这么大的仇恨,他动用了枪支。

07年甘肃还有一个案子,法院年终开总结会议,有一个受了冤案的老百姓,抱着一个炸药包,因为冬天开年度总结会议,他就穿上棉大衣,冲到法院会议室,当场引爆。社会冲突已经到了很重的地步,一般的官员思维,冲突越大,施加管制就越大,要维持稳定,他通常的思路就是暴力镇压,用各种非常手段来维稳。

这种思维方式,我们法律人认为是不利于化解社会戾气的。法律最终是要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如果说维护稳定,你不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去着手,仅仅用暴力或者各种非常手段来维持的话,这样的稳定只是一个短期的稳定。

我昨天留意了一下法官被杀后网络上的一些评论,你可以看到满眼戾气,暴力的张扬,大家在歌颂杀手。

我相信网民还是知识分子,能够上网,能够打字,能够到网络上发言,基本上还算不是特别底层的人。但是你可以看到满网络的评论都是一片欢呼声。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说明我们这个社会冲突已经到了很厉害的程度,我真的很担心。我们在寻求做一些法治的改良,能够提高我们人权进步的幅度,我们想通过做一些影响性案件对这个社会有所贡献。

这种方式我到目前仍然认为是一个消除社会冲突,化解社会危机的有效方式。像高压锅一样,需要得到一些释放。你必须要最终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才能够真正达到一个稳定性的社会结构。

邓玉娇案件以后,我回到北京,《纽约时报》北京社长他来采访我,我们就谈到了,因为他也是哈佛法学院的一个学生,在美国也做过律师,他有法律背景,于是是他来采访我。我们就深层次谈到了这个问题。

在美国,任何一个政治事件最终会变成一个法律问题,在法庭上得到解决,法庭上的解决毕竟是一个文明的解决方式,不能把任何问题变成一个暴力的方式来解决。中国几千年的治乱循环都是一个更强的暴力打倒一个暴力,完成一个循环以后,几百年又来一次,又来一次,这个社会是没有进步的,还在原点上打转,没有社会进步。整个社会积累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在暴力活动当中又化为乌有。

法治化的努力可以使得任何一个危险的问题都化为一个法律问题来解决,他可以去寻找律师,他可以寻求一个法律救济途径,让他的情绪得到一个缓解,他可以实现他心目中的正义。

律师总是诉诸于法律,他不会说“走,兄弟们上梁山”,他不会说这个话,他总是在体制内解决这些问题。这种改良方式点点滴滴,当然他会不爽。但是对于解决问题来说,就像温水煮青蛙,是一种缓慢的效应,但是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法治化的努力对于化解社会冲突,化解社会戾气,化解社会对立情绪是很有效的。

但是很遗憾的是,我们有关当局恐怕看不到这一点,他们习惯于专制的思维,他们习惯于出现什么问题一定进行强力打压。比方说上访,北京上访的群众很多,80%都可能是一些冤假错案。你不去及时的解决这些案件,每一个地方发生上访,昨天还有一起事件是一个上访的老百姓,东北的,他来上访,县里面为维持官员的考评,就派人到北京劫访,派人把这些人采用各种方式绑架回去,结果昨天那个女的在火车上连续捅伤9个人,昨天早上发生的事情。

本来这个案子有具体的对象,最多是一个判决不公平,她的情绪有具体的指向。那么官员采取这种方式来对待他们的时候,她就把这股情绪变成对整个社会的仇恨,因此她就不加区别在火车车厢上捅伤他人。

还有前一段时间杀幼儿园的孩子的案件,这些都是说明我们现在社会冲突已经到了非得解决不可的地步,如果再不加以进行化解,而仅仅采取强力镇压的形式,这个后果我真的不敢预言。

我们还是回到律师制度上来。

同学们在实务当中,我觉得现在谈实务的话为时过早,学校里面的教育,同学们应该在大一、大二完成基本法理的训练,程序法要精读,实体法就是泛读了,因为现在都是电脑操作。实体法了解一些法理,学会这套法律思维方式。最重要的是程序,然后法理通了,再多了解一些其他社会科学的知识,比如说经济、中文、历史,多进行综合性学养的吸收,对同学们以后有好处。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需要你对社会有更多的了解,需要更多的历练,这些历练有可能从书本上来,有可能还需要同学们走上社会以后才能获得。要更多进行各种社会知识的学习,才能够真正形成一个对社会更有感触,对我们法律逻辑很清晰,坚守我们法律人所讲的正义观,坚守我们法律人所有的价值观,才能够真正成为一个资深的法律精英。

我今天就简单给大家做这样一个交流,有一些经验之谈,可能拉拉杂杂讲了很多,就像我刚才讲的那样,我真的很紧张,比在法庭上辩护的时候紧张很多。

谢谢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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